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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各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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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分成上下兩冊出版。僅以一冊書涵蓋各種之債,其內容要非勢必過於簡略,便過於厚重。本書並不追求逐條說明所有有名契約之規定,極少數之有名契約類型,亦不在說明之列;盡可能引用並說明最高法院最新裁判,不僅可供初學者學習之用,對實務工作者或多少有些參考價值;參考德國與瑞士文獻,對有志瞭解德國民法與瑞士債務法之初學者而言,或許有些參考價值。

作者

【作者簡介】
游進發

學歷: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經歷: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系兼任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目錄

序 i

第一章 導論 1
壹、債之定義 1
貳、任意規定 2
參、法定要式與要物 3
肆、契約給付請求權之基礎 6
伍、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 8
陸、混合契約 17
柒、契約之規範類型 18

第二章 買賣 25
壹、定義與成立 25
貳、有償契約法乃瑕疵擔保法 29
參、物之買賣與權利買賣 31
肆、出賣人無瑕疵給付義務 35
伍、出賣人不履行民法第348條所規定義務 78
陸、出賣人給付不能與價金危險 81
柒、買受人價金支付義務 88
捌、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 93

第三章 附條件買賣 95
壹、金錢與貨物信用 95
貳、附條件買賣之繼受與功能 96
參、債法上之結構 98
肆、物權法上之結構 108

第四章 互易 115
壹、定義與成立 115
貳、買賣法之準用 116
參、給付不能財損之計算 117

第五章 交互計算 119
壹、定義與成立 119
貳、停止效力 124
參、抵銷 127
肆、差額承認 128
伍、消滅 129

第六章 贈與 131
壹、定義與成立 131
貳、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135
參、贈與人之給與義務與窮困抗辯 137
肆、贈與人不履行債務 139
伍、附負擔贈與 143
陸、死因贈與 147
柒、贈與之撤銷 148

第七章 租賃 151
壹、功能與法源 151
貳、定義與成立 153
參、出租人交付與無瑕疵給付義務 166
肆、出租人容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 173
伍、出租人負擔稅捐與費用償還義務 174
陸、承租人租金支付義務 176
柒、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 183
捌、承租人租賃物保管義務 184
玖、承租人不轉租義務 190
拾、承租人租賃物返還義務 192
拾壹、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193
拾貳、買賣不破租賃 195
拾參、租賃關係消滅 216

第八章 使用借貸 221
壹、對修法與繼受之反思 221
貳、定義與成立 225
參、貸與人義務 227
肆、借用人保管義務與其延伸 229
伍、借用人自己使用借用物義務 231
陸、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232
柒、消滅時效期間 233

第九章 消費借貸 235
壹、定義與成立 235
貳、消費借貸預約與其撤銷 240
參、貸與人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241
肆、借用人返還義務與返還不能 243
伍、金錢借貸借用人返還金錢義務 246
陸、借用人支付利息或給付其它報償之義務 248

第十章 委任 249
壹、統一理論與處理他人事務之規範體系 249
貳、定義與成立 252
參、處理權限與代理權 264
肆、受任人事務處理義務 269
伍、受任人依委任人指示之義務 274
陸、受任人自己處理事務之義務 276
柒、受任人計算義務 281
捌、受任人因過失處理委任事務所負損害賠償義務 282
玖、委任人必要費用償還、債務清償與損害賠償義務 285
拾、委任人支付報酬義務 288
拾壹、委任關係消滅 291

第十一章 僱傭 299
壹、定義與成立 299
貳、受僱人服勞務義務與附隨義務 309
參、勞工責任限制? 314
肆、僱用人報酬支付義務 315
伍、僱用人因受僱人服勞務所受損害之賠償義務 317
陸、僱用人保護受僱人人格權之義務 319
柒、基於重大事由之終止權 320

第十二章 承攬 327
壹、定義與成立 327
貳、承攬人完成工作之義務 337
參、承攬人負有無物之瑕疵工作完成義務 340
肆、承攬人修補義務 350
伍、承攬人瑕疵損害賠償義務 364
陸、承攬人修補遲延賠償義務 367
柒、瑕疵發見期間與瑕疵權利行使期間 369
捌、承攬人瑕疵責任排除 377
玖、承攬人瑕疵與違約預防義務 381
拾、承攬人陷於工作完成遲延 386
拾壹、承攬人遲延預防義務 394
拾貳、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與危險負擔 396
拾參、承攬人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403
拾肆、定作人報酬支付義務 413
拾伍、定作人協力義務 419
拾陸、承攬關係消滅 430

序/導讀



  法律問題可以發生在現實裡,亦可以在抽象思考。現實裡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發生著法律問題。大學法律系民法課程之教學目標設定,固然尤其應針對,在面對現實之基本態度裡,解決法律問題,亦應指向於解決於抽象思考裡之法律問題。植基於這項理解,本書作者於一學期頂多十六週之有限時間裡,以達成這項目標為教學內容。向來是教學重點之法律概念與分類,則僅在必要範圍內加以說明。本書是教科書性質。這項教學目標與內容設定,於是亦指引著本書的撰寫。
  舉例說明這項教學目標與內容設定。文獻上向來認為,物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有脫離人民現實生活,或不符合相應一般交易觀念之弊。文獻上亦常見以債之相對性理解或說明,何以第三人對契約當事人原則上並不享有無給付請求權,不負有給付義務。但物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因性概念本身,並不脫離人民現實生活,而是恰恰符合相應人民的現實生活;債之相對性概念本身實則脫離現實,人們只知道自己究竟與誰締約,以及未與誰締約。
  關於物權變動,我國所選擇之規範設計,乃法律行為可以分成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僅作成負擔行為,尚不足以發生物權變動,當事人欲發生相應的物權變動,尚必須作成相應的物權行為。在不動產,人們很容易觀察到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二分,例如當人們於買賣房屋時,通常不至於認為,在買賣「談成」時即完成房屋過戶(取得或喪失房屋所有權),而是認為或隱約知道,尚必須至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始順利將房子過戶(取得或喪失所有權)。
  在動產,人們亦常能觀察到類似的現象。例如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同時履行抗辯過程,人們認為或隱約知道,唯有自己同意移轉動產所有權,始能取得價金;唯有自己同意支付價金,始能取得動產所有權。
  人們對時間的基本瞭解,乃過去的人事物,並不總能影響到現在;時間無法重來,現在無法影響過去。人們因此通常瞭解到,既然不動產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過戶)不在同一時點上,則其中一項法律行為之瑕疵,不總可能影響它項法律行為之效力。
  契約乃雙方同意之自我拘束。一方當事人透過訂定契約而同意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他方亦因此取得給付請求權。這項同意的範圍僅限於契約範圍。既然第三人不在這則契約與這則同意的範圍內,則一方當事人對其不負有給付義務。既然第三人並未透過訂定這則契約,而同意對當事人負有給付義務,則對當事人即不負有給付義務。例如甲(出賣人)與乙(買受人)訂定A屋買賣契約。甲僅對乙,而不對第三人負有移轉A屋所有權之義務;第三人對乙亦不負有移轉A屋所有權之義務。
  儘管法官依法裁判,但文獻上實不乏不直接面對或甚至無視法條之說明。例如逕自以外國法或外國學者見解,解釋適用本國法法條。如此的假設性法律解釋適用,實有違依法裁判之要求。若認為應以科學方法研究法學,應以科學方法解釋適用法律,則即應直接面對法條本身。殊難想像者,乃在科學界,例如研究企鵝的生物學家不直接面對活生生的企鵝,而只以或主要以他人對企鵝的研究成果作為自己研究分析對象;例如研究數學的專家不以自己解題為研究內容,而是只以或主要以他人的數學研究成果為研究對象。即便法學並非科學,但既然法律多在解決人民痛苦與問題,則解釋適用法律,理應面對法律規定本身與事實本身。
  法條與法條事實作為現象,其間的法條解釋適用與研究,即應著眼於,法律適用者與研究者如何給出法條與法條事實之原貌,而非透過他人對此的給出而給出些甚麼。直接面對法條與事實,因此成為作者教學與研究之基本態度,亦指引著本書之撰寫。
  本書並不執著於給出太多子綱目。過多子綱目往往無法給出太多緊密的法律規定文義關聯性,而且非常容易陷入每項子綱目底下,並無多少具有認知意義的說明。
  本人原本計畫寫作法學方法論一書,但經楊律師友人提醒,遂改以債法各論之寫作為要務。特此致謝律師友人。感謝我的助理萬惟理同學,辛苦幫忙整理若干中文文獻。感謝並懷念我的德國指導教授Prof. Dr. Dieter Heckelmann。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我可能無法取得德國法學碩士與博士學位。感謝Prof. Detlef Leenen。老師啟蒙,並教導我,如何深入認識德國民法法條。最後,感謝林誠二老師,總是勉勵我繼續用心教學與研究。

臺北,2025年8月19日,游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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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5265762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456
    • 商品規格
    • 18開17*23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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