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大不同:繼承案例解析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將以作者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
目錄
第一部/ 繼承人的確定
01/ 因血緣關係而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的親屬有哪些?孫子女是否為當然的遺產繼承人呢?1
第二部/ 遺產的繼承與分配
02/ 無血緣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母、「繼」兄弟姊妹,是否可能成為當然的遺產繼承人呢?8
03/ 無血緣關係的兒媳/女婿,是否可能成為岳父母/公婆的遺產繼承人呢?18
04/ 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同時死亡,渠等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呢?26
05/ 兩岸對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有何不同呢?42
06/ 被繼承人的繼承人過世或喪失繼承權,則該繼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呢?57
07/ 配偶是否會影響其他繼承人,令其他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呢?67
08/ 繼承人如果不欲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隱匿遺產,對於繼承的債務會有什麼影響?75
09/ 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兩岸規定有什麼差異呢?85
10/ 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兩岸法律是否有予以特別照顧呢?94
11/ 兩岸法律對於應繼遺產份額的比例,是否有相關調整規定呢?105
12/ 父親生前贈與財產予子女,是否會影響子女的應繼份額呢?115
13/ 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拋(放)棄繼承權聲明」,是否能發生拋棄繼承權的效力呢?124
14/ 出養的子女,是否還有可能分得原生家庭父母的遺產呢?134
第三部/ 遺囑的效力
15/ 被繼承人可不可以用「錄影」的方式,製作合法有效的遺囑呢?147
16/ 被繼承人是否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某一位繼承人繼承呢?159
第四部/ 涉對岸之繼承
17/ 「兩岸」繼承人涉及對岸財產的繼承時,適用法律是否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175
01/ 因血緣關係而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的親屬有哪些?孫子女是否為當然的遺產繼承人呢?1
第二部/ 遺產的繼承與分配
02/ 無血緣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母、「繼」兄弟姊妹,是否可能成為當然的遺產繼承人呢?8
03/ 無血緣關係的兒媳/女婿,是否可能成為岳父母/公婆的遺產繼承人呢?18
04/ 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同時死亡,渠等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呢?26
05/ 兩岸對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有何不同呢?42
06/ 被繼承人的繼承人過世或喪失繼承權,則該繼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呢?57
07/ 配偶是否會影響其他繼承人,令其他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呢?67
08/ 繼承人如果不欲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隱匿遺產,對於繼承的債務會有什麼影響?75
09/ 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兩岸規定有什麼差異呢?85
10/ 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兩岸法律是否有予以特別照顧呢?94
11/ 兩岸法律對於應繼遺產份額的比例,是否有相關調整規定呢?105
12/ 父親生前贈與財產予子女,是否會影響子女的應繼份額呢?115
13/ 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拋(放)棄繼承權聲明」,是否能發生拋棄繼承權的效力呢?124
14/ 出養的子女,是否還有可能分得原生家庭父母的遺產呢?134
第三部/ 遺囑的效力
15/ 被繼承人可不可以用「錄影」的方式,製作合法有效的遺囑呢?147
16/ 被繼承人是否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某一位繼承人繼承呢?159
第四部/ 涉對岸之繼承
17/ 「兩岸」繼承人涉及對岸財產的繼承時,適用法律是否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呢?175
序/導讀
作者序
身為一名兩岸執業律師,投入法律工作已有十餘年之久,期間因我的祖籍在金門官澳,老家窗戶看過去就是大、小嶝島(廈門新機場的預定地),因此自小三通開放以來,就常常到廈門旅遊,發覺隨著臺灣與大陸開始頻繁交流後,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因此立誓奮發考取大陸律師執照,隨後也實際到大陸當地執業,進而累積兩岸法律事務的相關經驗,以求提供更完善的兩岸法律服務。
然而,在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兩岸人民互為通婚的情形與日俱增,衍生出大量的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法律問題,舉凡婚姻關係、夫妻財產關係、親屬關係、收養關係、繼承人之確定、遺產分配、遺囑形式與效力等,均為重要之議題,為了解決兩岸人民在身分上及財產上的問題,我在兩岸執業期間,選擇繼續攻讀碩士,想更進一步熟稔兩岸相關親屬繼承之規範。無論律師執業或撰寫論文時,我透過大量蒐集兩岸法院判決見解,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分配的差異,都深刻體悟到,唯有專精兩岸法律規範之異同,才得以協助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書將以我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那宸軒全體同仁及本人,出版此書所付出的一切辛勞,也就徹底值得了。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所長
楊軒廷律師
身為一名兩岸執業律師,投入法律工作已有十餘年之久,期間因我的祖籍在金門官澳,老家窗戶看過去就是大、小嶝島(廈門新機場的預定地),因此自小三通開放以來,就常常到廈門旅遊,發覺隨著臺灣與大陸開始頻繁交流後,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因此立誓奮發考取大陸律師執照,隨後也實際到大陸當地執業,進而累積兩岸法律事務的相關經驗,以求提供更完善的兩岸法律服務。
然而,在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兩岸人民互為通婚的情形與日俱增,衍生出大量的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法律問題,舉凡婚姻關係、夫妻財產關係、親屬關係、收養關係、繼承人之確定、遺產分配、遺囑形式與效力等,均為重要之議題,為了解決兩岸人民在身分上及財產上的問題,我在兩岸執業期間,選擇繼續攻讀碩士,想更進一步熟稔兩岸相關親屬繼承之規範。無論律師執業或撰寫論文時,我透過大量蒐集兩岸法院判決見解,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分配的差異,都深刻體悟到,唯有專精兩岸法律規範之異同,才得以協助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書將以我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那宸軒全體同仁及本人,出版此書所付出的一切辛勞,也就徹底值得了。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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