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8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係因應多種組織法之最新修正,做必要之更新,以符實用。另並對部分實務發展做批判性觀察及檢討。其中,對司法公信不彰之原因、法治國被架空危機、司法裁判權限是否漸次過度侵越立法權限、陪審及參審制之抉擇、合議庭之爭議及審級制度之改革必要性等均予以提示,或得供學習者討論或辯論之用。
目錄
八版序 I
序 言 III
壹、概論 1
一、法院組織法之意義與重要性 1
二、法院組織法之法源與性質 3
三、法院組織法之憲法基礎 5
四、人民與法院之關係 19
五、法院組織法之基本原則 66
六、訴訟之審理原則 158
七、管轄權、審判權 167
貳、組織論 175
一、組織結構 175
二、法院高權 178
三、審判體 178
四、司法年度與事務分配 222
五、法院 238
六、檢察機關 305
七、法庭秩序 313
八、法庭開閉及用語 315
九、裁判評議 327
十、司法上之互助 336
十一、司法行政監督—兼論法官職務監督 337
參、人事論 368
一、法官及檢察官 368
二、其他司法人員 400
附錄一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11.7.22) 446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10.11.19) 448
附錄二
附圖一 民事法庭布置圖 451
附圖二 刑事法庭布置圖 452
附圖二之一 國民法官法庭布置圖 453
附圖三 少年刑事法庭布置圖 454
附圖四 少年保護法庭布置圖 455
附圖五 行政訴訟法庭布置圖 456
附圖六 懲戒法庭布置圖 457
附圖七 職務法庭布置圖 458
附圖八 一般家事法庭布置圖 459
附錄三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5.2.15) 460
附錄四
法庭旁聽規則(110.2.22) 463
序 言 III
壹、概論 1
一、法院組織法之意義與重要性 1
二、法院組織法之法源與性質 3
三、法院組織法之憲法基礎 5
四、人民與法院之關係 19
五、法院組織法之基本原則 66
六、訴訟之審理原則 158
七、管轄權、審判權 167
貳、組織論 175
一、組織結構 175
二、法院高權 178
三、審判體 178
四、司法年度與事務分配 222
五、法院 238
六、檢察機關 305
七、法庭秩序 313
八、法庭開閉及用語 315
九、裁判評議 327
十、司法上之互助 336
十一、司法行政監督—兼論法官職務監督 337
參、人事論 368
一、法官及檢察官 368
二、其他司法人員 400
附錄一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11.7.22) 446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10.11.19) 448
附錄二
附圖一 民事法庭布置圖 451
附圖二 刑事法庭布置圖 452
附圖二之一 國民法官法庭布置圖 453
附圖三 少年刑事法庭布置圖 454
附圖四 少年保護法庭布置圖 455
附圖五 行政訴訟法庭布置圖 456
附圖六 懲戒法庭布置圖 457
附圖七 職務法庭布置圖 458
附圖八 一般家事法庭布置圖 459
附錄三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5.2.15) 460
附錄四
法庭旁聽規則(110.2.22) 463
序/導讀
八版序
法院組織法乃法院組織及法庭程序之基本法,其基本原理與法規之內容,遠比狹義之法院組織法之百餘條文更為複雜而宏大。非究其原理,列其成文,明其實務,並立於以人民為本之基礎,去絕官僚之思維,即難以透澈其法之精神。
我國近年來司法改革陷入泥淖,審級制度及程序有效化改革,幾無成果。除國民法官及憲法法院之成立,可謂時代變革新制之外,其他程序法之修法因執著於金字塔化目標,卻於事實審之審判品質確保無何具體成效之規劃,以致難以說服社會大眾。
在法院或檢察系統內,一旦困在如潮水般案件積累,部分草率結案或百般勸說和解、調解,以求案件之安樂死,便成必然!然後,法正義或法感滿足,也不過是憲法或實體法上的空想而已!
在人事部分,因諸多原因交錯,法檢人員離職、提早退休者眾多。高院事多,地院部分優秀法官不願上位,而乃有不優秀者得以倖進,廟堂之上,少有權威識者,又何得有高品質之司法給付。於是辦案者怨資源少,當事人恨司法不良給付,惡性循環,無有已時!
另外,憲法法庭對最高法院裁判之審查,每有脫軌之異想,背離人民法感至鉅,且當最高不再是最高的時候,法院內交相賊、交相煎,無體系之倫理,法無定軌,基層地院自走砲越多,各法庭成各自之王國,一國多制,法治國崩毀,竟在目前而已!
雖如此,時代巨輪仍在轉動,但求盡自己之力,發自己之聲,自由自在,知我者惜我,便得在知識路上,併肩偕行,並不孤單!
姜世明
13.01.2024
法院組織法乃法院組織及法庭程序之基本法,其基本原理與法規之內容,遠比狹義之法院組織法之百餘條文更為複雜而宏大。非究其原理,列其成文,明其實務,並立於以人民為本之基礎,去絕官僚之思維,即難以透澈其法之精神。
我國近年來司法改革陷入泥淖,審級制度及程序有效化改革,幾無成果。除國民法官及憲法法院之成立,可謂時代變革新制之外,其他程序法之修法因執著於金字塔化目標,卻於事實審之審判品質確保無何具體成效之規劃,以致難以說服社會大眾。
在法院或檢察系統內,一旦困在如潮水般案件積累,部分草率結案或百般勸說和解、調解,以求案件之安樂死,便成必然!然後,法正義或法感滿足,也不過是憲法或實體法上的空想而已!
在人事部分,因諸多原因交錯,法檢人員離職、提早退休者眾多。高院事多,地院部分優秀法官不願上位,而乃有不優秀者得以倖進,廟堂之上,少有權威識者,又何得有高品質之司法給付。於是辦案者怨資源少,當事人恨司法不良給付,惡性循環,無有已時!
另外,憲法法庭對最高法院裁判之審查,每有脫軌之異想,背離人民法感至鉅,且當最高不再是最高的時候,法院內交相賊、交相煎,無體系之倫理,法無定軌,基層地院自走砲越多,各法庭成各自之王國,一國多制,法治國崩毀,竟在目前而已!
雖如此,時代巨輪仍在轉動,但求盡自己之力,發自己之聲,自由自在,知我者惜我,便得在知識路上,併肩偕行,並不孤單!
姜世明
13.0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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