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考試權:國家職權與人民基本權保障
內容簡介
本書由歷史視角、大法官解釋、國家職權與人民基本權保障等四個面向探究憲法考試權;並分由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組織職權及憲法第18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的法制理論,完整透析憲法考試權的實質內涵。另由於政府體制不論採取三權或五權分立,憲政價值本是動態選擇過程,無是非對錯,只有適配與否,核心關鍵在於何者能最適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基本權;本書並以此界分提出獨特的考試權組織建議意見,值得關心議題者參酌。
目錄
引言:憲法考試權
第一章 歷史視角:修憲歷程中的人事法制
第二章 大法官解釋:不同層級的保留原則
第三章 國家職權:考試權的分立制衡與組織定位
第四章 人民應考試權: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
第五章 人民服公職權: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
結語: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保障
參考文獻
第一章 歷史視角:修憲歷程中的人事法制
第二章 大法官解釋:不同層級的保留原則
第三章 國家職權:考試權的分立制衡與組織定位
第四章 人民應考試權: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
第五章 人民服公職權: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
結語: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保障
參考文獻
序/導讀
自序
80年高考人事行政及格後分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服務,一路從事人事法制或實務轉眼近三十年,其間進修人力資源管理及法律課程並取得學位,然於109年參與考試院90週年院史編纂工作時,困惑於心中幾個疑問,希望能探究清楚明白。
第一個問題是,若以前因後果來看,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誰是因?誰為果?或者二者互為因果呢?民國初年考試書寫規定於清晨五時集合以毛筆為之,應考試資格以中華民國男子為限,而今考試已採用電腦作答,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比例甚高,百餘年間人民應考試權轉變不可謂不大,然若國家考試權力為人民應考試權利之後果,難不應隨人民權利內涵不同而隨之修正嗎?莫非它是前因,所以,國家考試權必須堅守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且專屬中央,而無法改變?
第二個問題是,若以真實與表象來看,行政院與考試院兩院協商的文字與互動,何是真?何為假?考試權是否獨立或與行政權保持一定距離,或許經常困擾著政府人事機構許多人事人員,由於考試院是人事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也是人事主管機關,個人曾服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承辦過綜合性人事法制及公務人員待遇、差勤、訓練等個別人事業務,也服務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部會相關人事業務,知之二者各有所本而不得不有不同立場,其間多次的兩院協商,文字表象好像達成共識,但真實互動始終因制度性矛盾,而糾結難解?
第三個問題是,若要寫一本「憲法考試權」的書,我能寫些什麼不同內容?會不同於先進前輩嗎?能解開自己的問題,或者提供什麼建議意見嗎?起心動念卻又盤懸猶豫許久。
綜觀憲法考試權於民國前後憲政體制曾經出現二權約法,而後爭議於三權或五權分立,至今成立修憲委員會草擬五權回歸三權,憲政價值向來本是動態選擇過程,無是非對錯,只有適配與否。而研究憲法考試權者多由孫中山先生思想或人事行政角度著眼,惟若僅觀察憲法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組織職權恐有其侷限,如能併同觀察憲法第18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或當更能領略其中深意。撰寫本書希望能由歷史視角、大法官解釋、國家職權與人民基本權保障等四個面向分別探究憲法考試權,以更完整具體地認識憲法考試權的實質內涵,同時理解在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保障漸次演化過程中各種公務員法制度規範。
二年前因緣轉調考試院服務,重新進入校園研讀法律,得以不同視角近距離觀察憲法考試權。書寫本書除期對於考試權論述能略盡棉薄之力外,同時對我而言,確實另具有一份特殊的意義與價值。
吳瑞蘭 謹識
109年9月
80年高考人事行政及格後分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服務,一路從事人事法制或實務轉眼近三十年,其間進修人力資源管理及法律課程並取得學位,然於109年參與考試院90週年院史編纂工作時,困惑於心中幾個疑問,希望能探究清楚明白。
第一個問題是,若以前因後果來看,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誰是因?誰為果?或者二者互為因果呢?民國初年考試書寫規定於清晨五時集合以毛筆為之,應考試資格以中華民國男子為限,而今考試已採用電腦作答,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比例甚高,百餘年間人民應考試權轉變不可謂不大,然若國家考試權力為人民應考試權利之後果,難不應隨人民權利內涵不同而隨之修正嗎?莫非它是前因,所以,國家考試權必須堅守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且專屬中央,而無法改變?
第二個問題是,若以真實與表象來看,行政院與考試院兩院協商的文字與互動,何是真?何為假?考試權是否獨立或與行政權保持一定距離,或許經常困擾著政府人事機構許多人事人員,由於考試院是人事行政最高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也是人事主管機關,個人曾服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承辦過綜合性人事法制及公務人員待遇、差勤、訓練等個別人事業務,也服務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部會相關人事業務,知之二者各有所本而不得不有不同立場,其間多次的兩院協商,文字表象好像達成共識,但真實互動始終因制度性矛盾,而糾結難解?
第三個問題是,若要寫一本「憲法考試權」的書,我能寫些什麼不同內容?會不同於先進前輩嗎?能解開自己的問題,或者提供什麼建議意見嗎?起心動念卻又盤懸猶豫許久。
綜觀憲法考試權於民國前後憲政體制曾經出現二權約法,而後爭議於三權或五權分立,至今成立修憲委員會草擬五權回歸三權,憲政價值向來本是動態選擇過程,無是非對錯,只有適配與否。而研究憲法考試權者多由孫中山先生思想或人事行政角度著眼,惟若僅觀察憲法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組織職權恐有其侷限,如能併同觀察憲法第18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或當更能領略其中深意。撰寫本書希望能由歷史視角、大法官解釋、國家職權與人民基本權保障等四個面向分別探究憲法考試權,以更完整具體地認識憲法考試權的實質內涵,同時理解在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保障漸次演化過程中各種公務員法制度規範。
二年前因緣轉調考試院服務,重新進入校園研讀法律,得以不同視角近距離觀察憲法考試權。書寫本書除期對於考試權論述能略盡棉薄之力外,同時對我而言,確實另具有一份特殊的意義與價值。
吳瑞蘭 謹識
1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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