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 (4版)
內容簡介
本書於2002年出版以來已逾二十一年,在此期間,行政訴訟法屢次修正,所增訂的條文相當多,須重新逐條闡明。
目錄
導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
第二章 行政法院
第一節 管 轄
第二節 法官之迴避
第三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二節 選定當事人
第三節 共同訴訟
第四節 訴訟參加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第二節 送 達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四節 訴訟卷宗
第五節 訴訟費用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 訴
第二節 停止執行
第三節 言詞辯論
第四節 證 據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六節 裁 判
第七節 和 解
第八節 調 解
第二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五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六編 重新審理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強制執行
第九編 附 則
序/導讀
四版序
本書第三版刊行後,司法院為建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修正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經立法通過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施行。修正重點是: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地方行政法院」),除管轄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事件外,並管轄部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增設調解制度;建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裁判不同意見書制度;增訂防止濫訴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童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益。此次修正可說是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行政訴訟法,將原一級一審的行政訴訟改為二級二審;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訴訟之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之後,另一次結構性改變,必有助於行政訴訟功能的發揮,在我國行政訴訟發展史上深具意義。
本次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共計刪除5條,修正56條,增訂22條,共83條,本書自應配合修正改版。行政訴訟法新增章節之「調解」(第228條之2至第228條之6)及「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第263條之1至第263條之5)部分,分別由陳錫平助理教授及張國勳法官撰寫,其他新增條文與原有條文相關者,由原有條文之撰寫者撰寫。另部分條文撰寫者有所更替:陳愛娥副教授接替撰寫第6條,賴恆盈副教授接替撰寫第219條至第228條之1(「和解」);簡慧娟法官及蕭惠芳法官接替撰寫第57條至第104條。至於未修正條文部分,由原撰寫人檢視原注釋內容有無與新修正及增訂條文相牴觸而需配合修改或補充,自屬當然。
本書此次修正,蒙各執筆之學者及法官全力配合,而能在預定時間內完成修正工作,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並協助相關出版事宜,在此均致萬分謝意。期望本書之修正有助於各方對新制之瞭解與運用,惟修正內容或有不足之處,尚祈各方賢達不吝惠予指正。
翁岳生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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