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論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現代國家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莫不致力於建構一部能充分保障著作權之法典,以實現國民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目的。本書結構嚴謹,文筆流暢,條分縷析,層次井然,作者累積三十年教授著作權法的經驗,藉由學理上之探討,輔以實務上的解析,全書章節分明,體系完整,理論與實務兼顧;附錄索引,查閱方便,深具教育性與實用性。除了掌握最新之立法趨勢及修法動向,以保持本書內容與當前法制現況同步,適宜大專院校相關課程之研習,對於智慧財產權有興趣之讀者及準備相關考試之考生,更為不可或缺之必備書籍。
目錄
第一章 緒說
第一節 著作權之意義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法之沿革及其立法演變
第三節 著作權之國際保護
第四節 我國與外國之相互保護關係
第五節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第六節 著作權之主管機關
第二章 著作權之主體
第一節 著作人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人
第三節 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關係
第三章 著作權之客體
第一節 著作之意義
第二節 受保護之著作
第三節 特殊之著作
第四節 不受本法保護之標的
第四章 著作人之權利
第一節 著作人格權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第五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時間的限制
第三節 著作財產權之自由利用──事務的限制
第四節 著作之強制授權──強制授權之限制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變動
第一節 著作財產權之轉讓與繼承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第三節 著作財產權之設質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之消滅
第五節 著作財產權之其他變動
第七章 製版權
第一節 製版權之意義
第二節 製版權之內容
第三節 製版權之保護期間
第四節 製版權之消滅
第五節 製版權之限制
第六節 製版權之登記對抗主義
第七節 製版權之侵害與救濟
第八章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第一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第二節 防盜拷措施之保護
第九章 著作權侵害之救濟
第一節 權利侵害之態樣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侵害爭端之非訟解決
第三節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
第四節 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救濟
第五節 著作權侵害之行政救濟
第一節 著作權之意義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法之沿革及其立法演變
第三節 著作權之國際保護
第四節 我國與外國之相互保護關係
第五節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
第六節 著作權之主管機關
第二章 著作權之主體
第一節 著作人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人
第三節 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關係
第三章 著作權之客體
第一節 著作之意義
第二節 受保護之著作
第三節 特殊之著作
第四節 不受本法保護之標的
第四章 著作人之權利
第一節 著作人格權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第五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時間的限制
第三節 著作財產權之自由利用──事務的限制
第四節 著作之強制授權──強制授權之限制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變動
第一節 著作財產權之轉讓與繼承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第三節 著作財產權之設質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之消滅
第五節 著作財產權之其他變動
第七章 製版權
第一節 製版權之意義
第二節 製版權之內容
第三節 製版權之保護期間
第四節 製版權之消滅
第五節 製版權之限制
第六節 製版權之登記對抗主義
第七節 製版權之侵害與救濟
第八章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第一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第二節 防盜拷措施之保護
第九章 著作權侵害之救濟
第一節 權利侵害之態樣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侵害爭端之非訟解決
第三節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救濟
第四節 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救濟
第五節 著作權侵害之行政救濟
序/導讀
第十版序
本書自2021年8月第九版修正後,於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以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471號令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91-1、100、117條條文;刪除第98、98-1條條文,此係為因應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而修正,主要係針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行為」,包含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科以一定刑責,且排除告訴乃論規定。但由於此次修正條文,關係重大,在台灣還未加入CPTPP前,暫未施行,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書將在相關內容中特別作說明。
其次,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又以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9761號令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46、47、48條條文,並增訂第46-1條條文。此次修正,係為教育目的的遠距教學、教科書的法定授權及圖書館數位化的合理使用而修正。蓋此三者,均二十餘年以上未修正,在數位化時代,科技一日千里,尤其疫情原因,遠距教學日益普遍,立法院乃就此四條文先作修正。
本書為因應以上著作權法之修正,對相對內容亦作調整,並增加若干內容。感謝讀者長期的支持。
蕭雄淋 律師
2024年8月
於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本書自2021年8月第九版修正後,於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以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471號令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91-1、100、117條條文;刪除第98、98-1條條文,此係為因應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而修正,主要係針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行為」,包含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科以一定刑責,且排除告訴乃論規定。但由於此次修正條文,關係重大,在台灣還未加入CPTPP前,暫未施行,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書將在相關內容中特別作說明。
其次,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又以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9761號令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46、47、48條條文,並增訂第46-1條條文。此次修正,係為教育目的的遠距教學、教科書的法定授權及圖書館數位化的合理使用而修正。蓋此三者,均二十餘年以上未修正,在數位化時代,科技一日千里,尤其疫情原因,遠距教學日益普遍,立法院乃就此四條文先作修正。
本書為因應以上著作權法之修正,對相對內容亦作調整,並增加若干內容。感謝讀者長期的支持。
蕭雄淋 律師
2024年8月
於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試閱
民國103年1月22日著作權法作了第16次修正。主要是針對2013年6月17日及18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而對著作權法第53條進行修正。
此次修正,原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僅能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重製出版品,修法後的重製權利擴大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者個人或其代理人」得以進行重製。可以重製之個人或單位之間亦可互相分享重製物。
此次修正,原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僅能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重製出版品,修法後的重製權利擴大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者個人或其代理人」得以進行重製。可以重製之個人或單位之間亦可互相分享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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