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兩岸公、認證與文書驗證實用手冊(三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大陸委員會於民國101年4月所出版的「辦理兩岸公、認證與文書驗證實用手冊」,係以海峽兩岸所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為基礎,以生活化情境及一問一答之方式,就辦理兩岸公、認證與文書驗證之流程及手續作深入淺出之說明。惟隨著兩岸交流的進展及政策法令的變動,手冊的內容亦有加以增修之必要。本研究主要係根據現行最新的法令及實務增修手冊的內容,以提供民眾及有關機關作為辦事的參考。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1
第二章 兩岸的公證制度 7
壹 臺灣地區的公證制度 9
一、基礎篇 9
問題一:為什麼要辦理公證或認證? 9
問題二:公證與認證有何區別? 9
問題三:哪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10
問題四:在臺灣地區須到何處辦理公、認證?有無管轄區域的限制? 11
問題五:什麼是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文書效力如何?11
問題六:在臺灣地區辦理公、認證的時間有無限制? 11
問題七:臺灣地區一般辦理公、認證的程序如何? 12
問題八:臺灣地區一般辦理公、認證應準備哪些文件資料? 13
問題九:臺灣地區的公、認證可否授權代理人辦理? 14
問題十:臺灣地區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14
問題十一:當事人辦理持往大陸地區使用的公、認證書,臺灣地區的公證
處或民間公證人何時將文書送到海基會? 15
問題十二:如何查詢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之資訊(如:地址、電話等) 16
二、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的公、認證書辦理程序篇 17
文書一:單身事實聲明(宣誓)書(參見下篇格式一) 17
文書二: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二) 17
文書三:離婚事實聲明書或配偶死亡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四~五) 18
文書四:在臺無子女聲明書(收養同意書)(參見下篇格式六之一~之二) 19
文書五:定居(長期居住)聲明書及配偶同意書(參見下篇格式七) 19
文書六:委託(授權)書(參見下篇格式八之一~之四) 20
文書七:婚姻狀況(事實)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九) 21
文書八:親屬關係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十) 21
文書九:放棄繼承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十一) 22
文書十:公證遺囑 22
文書十一:自書、代筆遺囑認證 23
文書十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24
文書十三:在職證明書 24
文書十四:良醫證中文譯本 25
文書十五:各式公文書、證照的正本或影本 25
三、臺灣地區公、認證文書參考格式篇 27
(一)直接認證戳記參考樣式 27
(二)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文書之參考格式 28
格式一:單身事實聲明書 28
格式二:無血緣關係聲明書 29
格式三:單身事實聲明書+無血緣關係聲明書 30
格式四:離婚事實聲明書 31
格式五:配偶死亡聲明書 32
格式六之一:在臺無子女聲明書(收養同意書) 33
格式六之二:聲明書 33
格式七:定居(長期居住)聲明書(配偶同意書) 34
格式八之一:委託(授權)書(一般事務) 35
格式八之二:委託(授權)委託書(處分房產) 35
格式八之三:委託(授權)書(訴訟代理) 36
格式八之四:委託(授權)書(辦理繼承公證用) 37
格式九:婚姻事實(狀況)聲明書 38
格式十: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用) 39
格式十一:放棄繼承聲明書 40
貳 大陸地區的公證制度 41
一、基礎篇 41
問題一:在大陸地區須到何處辦理公證? 41
問題二:在大陸地區辦理公證有無管轄區域的限制? 41
問題三:大陸地區公證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41
問題四:在大陸地區有哪一些事項是必須辦理公證的(包括中央及地方)?
地方政府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事項,要如何查詢? 42
問題五:什麼是涉臺公證? 42
問題六:大陸地區每一所公證處都能辦理涉臺公證嗎? 43
問題七:中國大陸公證書要到何處申請辦理?如何查詢涉臺公證處? 43
問題八:大陸地區涉臺公證主要有哪些類型? 43
問題九:何謂直接公證?何謂間接公證?在大陸地區何種事項辦直接公證?
何種事項辦間接公證?效力上有無不同? 44
問題十:大陸地區辦理一般公證應準備的文件資料有哪些? 45
問題十一:大陸地區公證處處理公證案件的一般流程為何?有無出證期間的限制? 45
問題十二:大陸地區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47
問題十三:大陸地區的公證書有無固定格式?臺灣地區有關機關在適用大陸地區公證書時,有何應注意事項? 47
二、常見持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及辦理程序篇49
類型一:委託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一)49
類型二:聲明書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49
類型三:遺囑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 50
類型四:保證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四) 51
類型五:出生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五) 51
類型六:生存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六)52
類型七:死亡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七) 52
類型八:法定監護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八) 53
類型九:註銷(未設)戶籍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九) 54
類型十:曾用名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 55
類型十一:學歷、學位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一~十二) 56
類型十二:職務(職稱)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三) 56
類型十三:法人(非法人組織、職業)資格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四~十六) 57
類型十四:有或無犯罪紀錄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七~十八) 57
類型十五:婚姻狀況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九~二十一) 58
類型十六:親屬關係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二~二十三) 60
類型十七:收養(事實收養)關係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四~二十五)61
類型十八:財產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物權)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六~二十八)62
類型十九:銀行存款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九) 62
類型二十:收入(納稅)證明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三十一) 63
類型二十一:證書(執照)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二) 63
類型二十二: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三) 64
類型二十三:文本相符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四) 65
類型二十四:醫院診斷證明、繳費收據公證 65
三、大陸地區定式公證書格式篇 67
格式一:委託公證書(定式第1式) 67
格式二:聲明公證書(定式第2式) 70
格式三:遺囑公證書(定式第5式) 72
格式四:保證公證書(定式第6式) 74
格式五:出生公證書(定式第9式) 76
格式六:生存公證書(定式第10式) 78
格式七:死亡公證書(定式第11式) 80
格式八:身分類-法定監護公證書(定式第12-2式) 81
格式九:身分類-戶籍註銷公證書(定式第12-4式) 83
格式十:曾用名公證書(定式第13式) 85
格式十一:學歷公證書(定式第15式) 86
格式十二:學位公證書(定式第16式) 87
格式十三:職務或職稱公證書(定式第18式) 88
格式十四:資格類-法人資格公證書(定式第19-1式) 89
格式十五:資格類-非法人組織資格公證書(定式第19-2式) 91
格式十六:資格類-職業資格公證書(定式第19-3式) 93
格式十七:無犯罪紀錄公證書(定式第20-1式) 95
格式十八:有犯罪紀錄公證書(定式第20-2式) 96
格式十九:婚姻狀況類-未婚公證書(定式第21-1式) 97
格式二十:婚姻狀況類-離婚或喪偶(未再婚)公證書(定式第21-2式)99
格式二十一:婚姻狀況類-已婚公證書 101
格式二十二:親屬關係公證書(定式第22-1式) 104
格式二十三: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定式第22-2式) 105
格式二十四:收養關係公證書(定式第23-1式) 108
格式二十五:事實收養公證書(定式第23-2式) 110
格式二十六:財產權類-股權公證書(定式第25-1式)...............111
格式二十七:財產權類-知識產權公證書(定式第25-2式)...........112
格式二十八:存款公證書(定式第25-3式)........................113
格式二十九:財產權類-不動產物權公證書(定式第25-4式).........114
格式三十:收入狀況公證書(定式第26式)........................116
格式三十一:納稅狀況公證書(定式第27式)......................117
格式三十二:證書(執照)公證書(定式第33式)..................118
格式三十三: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書(定式第34式)..........121
格式三十四:文本相符公證書(定式第35式)......................124
第三章 兩岸的文書驗證 127
壹 臺灣地區的文書驗證篇 129
問題一:大陸地區的公證書在臺灣地區使用一定要經過驗證手續嗎?
大陸地區公證書在臺灣地區的驗證由哪一個機構辦理?法
源根據為何? 129
問題二:為何須對大陸地區製作文書進行驗證? 129
問題三:什麼情形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130
問題四:可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之大陸公證書的種類有哪些? 130
問題五:海基會如何進行文書驗證? 130
問題六:文書驗證之申請,有哪些情形海基會應不予受理
第二章 兩岸的公證制度 7
壹 臺灣地區的公證制度 9
一、基礎篇 9
問題一:為什麼要辦理公證或認證? 9
問題二:公證與認證有何區別? 9
問題三:哪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10
問題四:在臺灣地區須到何處辦理公、認證?有無管轄區域的限制? 11
問題五:什麼是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文書效力如何?11
問題六:在臺灣地區辦理公、認證的時間有無限制? 11
問題七:臺灣地區一般辦理公、認證的程序如何? 12
問題八:臺灣地區一般辦理公、認證應準備哪些文件資料? 13
問題九:臺灣地區的公、認證可否授權代理人辦理? 14
問題十:臺灣地區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14
問題十一:當事人辦理持往大陸地區使用的公、認證書,臺灣地區的公證
處或民間公證人何時將文書送到海基會? 15
問題十二:如何查詢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之資訊(如:地址、電話等) 16
二、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的公、認證書辦理程序篇 17
文書一:單身事實聲明(宣誓)書(參見下篇格式一) 17
文書二: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二) 17
文書三:離婚事實聲明書或配偶死亡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四~五) 18
文書四:在臺無子女聲明書(收養同意書)(參見下篇格式六之一~之二) 19
文書五:定居(長期居住)聲明書及配偶同意書(參見下篇格式七) 19
文書六:委託(授權)書(參見下篇格式八之一~之四) 20
文書七:婚姻狀況(事實)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九) 21
文書八:親屬關係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十) 21
文書九:放棄繼承聲明書(參見下篇格式十一) 22
文書十:公證遺囑 22
文書十一:自書、代筆遺囑認證 23
文書十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24
文書十三:在職證明書 24
文書十四:良醫證中文譯本 25
文書十五:各式公文書、證照的正本或影本 25
三、臺灣地區公、認證文書參考格式篇 27
(一)直接認證戳記參考樣式 27
(二)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文書之參考格式 28
格式一:單身事實聲明書 28
格式二:無血緣關係聲明書 29
格式三:單身事實聲明書+無血緣關係聲明書 30
格式四:離婚事實聲明書 31
格式五:配偶死亡聲明書 32
格式六之一:在臺無子女聲明書(收養同意書) 33
格式六之二:聲明書 33
格式七:定居(長期居住)聲明書(配偶同意書) 34
格式八之一:委託(授權)書(一般事務) 35
格式八之二:委託(授權)委託書(處分房產) 35
格式八之三:委託(授權)書(訴訟代理) 36
格式八之四:委託(授權)書(辦理繼承公證用) 37
格式九:婚姻事實(狀況)聲明書 38
格式十: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用) 39
格式十一:放棄繼承聲明書 40
貳 大陸地區的公證制度 41
一、基礎篇 41
問題一:在大陸地區須到何處辦理公證? 41
問題二:在大陸地區辦理公證有無管轄區域的限制? 41
問題三:大陸地區公證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41
問題四:在大陸地區有哪一些事項是必須辦理公證的(包括中央及地方)?
地方政府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事項,要如何查詢? 42
問題五:什麼是涉臺公證? 42
問題六:大陸地區每一所公證處都能辦理涉臺公證嗎? 43
問題七:中國大陸公證書要到何處申請辦理?如何查詢涉臺公證處? 43
問題八:大陸地區涉臺公證主要有哪些類型? 43
問題九:何謂直接公證?何謂間接公證?在大陸地區何種事項辦直接公證?
何種事項辦間接公證?效力上有無不同? 44
問題十:大陸地區辦理一般公證應準備的文件資料有哪些? 45
問題十一:大陸地區公證處處理公證案件的一般流程為何?有無出證期間的限制? 45
問題十二:大陸地區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47
問題十三:大陸地區的公證書有無固定格式?臺灣地區有關機關在適用大陸地區公證書時,有何應注意事項? 47
二、常見持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及辦理程序篇49
類型一:委託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一)49
類型二:聲明書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49
類型三:遺囑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 50
類型四:保證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四) 51
類型五:出生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五) 51
類型六:生存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六)52
類型七:死亡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七) 52
類型八:法定監護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八) 53
類型九:註銷(未設)戶籍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九) 54
類型十:曾用名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 55
類型十一:學歷、學位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一~十二) 56
類型十二:職務(職稱)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三) 56
類型十三:法人(非法人組織、職業)資格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四~十六) 57
類型十四:有或無犯罪紀錄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七~十八) 57
類型十五:婚姻狀況公證(參見下篇格式十九~二十一) 58
類型十六:親屬關係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二~二十三) 60
類型十七:收養(事實收養)關係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四~二十五)61
類型十八:財產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物權)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六~二十八)62
類型十九:銀行存款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二十九) 62
類型二十:收入(納稅)證明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三十一) 63
類型二十一:證書(執照)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二) 63
類型二十二: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三) 64
類型二十三:文本相符公證(參見下篇格式三十四) 65
類型二十四:醫院診斷證明、繳費收據公證 65
三、大陸地區定式公證書格式篇 67
格式一:委託公證書(定式第1式) 67
格式二:聲明公證書(定式第2式) 70
格式三:遺囑公證書(定式第5式) 72
格式四:保證公證書(定式第6式) 74
格式五:出生公證書(定式第9式) 76
格式六:生存公證書(定式第10式) 78
格式七:死亡公證書(定式第11式) 80
格式八:身分類-法定監護公證書(定式第12-2式) 81
格式九:身分類-戶籍註銷公證書(定式第12-4式) 83
格式十:曾用名公證書(定式第13式) 85
格式十一:學歷公證書(定式第15式) 86
格式十二:學位公證書(定式第16式) 87
格式十三:職務或職稱公證書(定式第18式) 88
格式十四:資格類-法人資格公證書(定式第19-1式) 89
格式十五:資格類-非法人組織資格公證書(定式第19-2式) 91
格式十六:資格類-職業資格公證書(定式第19-3式) 93
格式十七:無犯罪紀錄公證書(定式第20-1式) 95
格式十八:有犯罪紀錄公證書(定式第20-2式) 96
格式十九:婚姻狀況類-未婚公證書(定式第21-1式) 97
格式二十:婚姻狀況類-離婚或喪偶(未再婚)公證書(定式第21-2式)99
格式二十一:婚姻狀況類-已婚公證書 101
格式二十二:親屬關係公證書(定式第22-1式) 104
格式二十三: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定式第22-2式) 105
格式二十四:收養關係公證書(定式第23-1式) 108
格式二十五:事實收養公證書(定式第23-2式) 110
格式二十六:財產權類-股權公證書(定式第25-1式)...............111
格式二十七:財產權類-知識產權公證書(定式第25-2式)...........112
格式二十八:存款公證書(定式第25-3式)........................113
格式二十九:財產權類-不動產物權公證書(定式第25-4式).........114
格式三十:收入狀況公證書(定式第26式)........................116
格式三十一:納稅狀況公證書(定式第27式)......................117
格式三十二:證書(執照)公證書(定式第33式)..................118
格式三十三: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書(定式第34式)..........121
格式三十四:文本相符公證書(定式第35式)......................124
第三章 兩岸的文書驗證 127
壹 臺灣地區的文書驗證篇 129
問題一:大陸地區的公證書在臺灣地區使用一定要經過驗證手續嗎?
大陸地區公證書在臺灣地區的驗證由哪一個機構辦理?法
源根據為何? 129
問題二:為何須對大陸地區製作文書進行驗證? 129
問題三:什麼情形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130
問題四:可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之大陸公證書的種類有哪些? 130
問題五:海基會如何進行文書驗證? 130
問題六:文書驗證之申請,有哪些情形海基會應不予受理
序/導讀
邱 主 任 委 員 序
兩岸自民國82年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同年4月29日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建構兩岸公證文書寄送及文書驗證機制,對於促進兩岸民眾往來、增進兩岸認識與良性互動,保障兩岸民眾法律權益,有著不可磨滅的重要貢獻。本會為協助並推廣兩岸公證書業務,於100年8月委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鄭雲鵬助理教授,編纂「辦理兩岸公、認證與文書驗證實用手冊」,將公證與文書驗證的基本概念及辦理流程進行有系統的整理,並將兩岸人民交流往來各層面的問題,以問題解析的方式呈現,初版於101年4月發行,104年5月發行第二版。由於手冊內容體系完整,條理清晰,資料豐富新穎,極具實用價值,發行後即被民眾及相關機關陸續索取一空。
兩岸互動雖有起伏,但民眾往來數量持續增加,兩岸交流所衍生的法律關係態樣也隨著豐富多元,而兩岸公證文書寄送及文書驗證機制,始終扮演著維護民眾權益、確保人民福祉的重要功能。近兩年因COVID-19疫情爆發蔓延全球,對於兩岸民眾的交流往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政府致力維護臺海和平穩定現狀的立場一致,兩岸健康有序的交流,有助於增進兩岸關係的發展,我們會持續推動增進兩岸理解的政策措施,同時也會捍衛並保障民眾的權益與福祉、維護交流秩序與國家安全。我們呼籲北京當局正視現實與臺灣民意,放棄強加臺灣的政治框架,為開展交流作出相對的努力。
為因應實務需求,本會特再委託鄭教授進行增修研究,除保留手冊原有重要內容外,並新增近期兩岸重要法規及兩岸公、驗證的最新資訊。希望本手冊之再版,能夠繼續提供兩岸人民及相關機關實作上的助益,尤其在疫情趨緩後兩岸逐步恢復交流時,可藉由本手冊,使相關政策順利推行,更進一步深化「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值此手冊三版付梓之際,對鄭雲鵬教授及其團隊在研究期間的用心與付出,及相關機關人士給予的指導與協助,謹致上最深的謝意,特為之序。
本手冊於民國101年4月首次出版,迄今正好9年。其間,在104年5月進行修正改版,此次是第二次的增修。
9年來,國內外局勢瞬息萬變,隨著兩岸政治情勢的緊張以及疫情的蔓延,對於兩岸政府與民間的往來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絕,但是兩岸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時時刻刻不斷在發生變動,未曾稍停。而這些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都必須依賴公證書的寄送轉遞,來維繫穩定的秩序。由此顯見,公證書對於兩岸的交流往來上所佔的重要性。
9年前,本手冊在相關主題上,是兩岸的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參考書籍,迄今亦然。本手冊在一版時,首度引介中國大陸定式公證書格式,對國內戶政、移民等機關在受理審查相關案件時,就中國大陸公證書的解讀上提供幫助。本次改版,依舊秉持著「二最」原則:其一,層面最廣:涵蓋兩岸人民的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繼承、居留、定居、就醫、就學、財產權利、訴訟等法律生活事項,已儼然成為一本兩岸人民法律生活的小百科;其二,材料最新:均引用兩岸最新的法令規定編寫,以保持內容之新穎。
本次增修過程中,有賴下列人士之協助,方得以完成:海基會法律處張峯青處長、林美佑資深高級專員、陳荏貽專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鄭惠佳主任公證人、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周家寅理事長、何叔孋秘書長、馬有敏理事、臺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趙之敏理事長、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伍婉嫻理事長、以及中國大陸方面不方便具名之公證界朋友等,在此謹致上最誠摯的感謝之意。又從初版以來,均由研究助理孔繁真小姐操持一切行政事務,並協助校對工作,備極辛勞,在此併申謝忱。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兩岸自民國82年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同年4月29日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建構兩岸公證文書寄送及文書驗證機制,對於促進兩岸民眾往來、增進兩岸認識與良性互動,保障兩岸民眾法律權益,有著不可磨滅的重要貢獻。本會為協助並推廣兩岸公證書業務,於100年8月委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鄭雲鵬助理教授,編纂「辦理兩岸公、認證與文書驗證實用手冊」,將公證與文書驗證的基本概念及辦理流程進行有系統的整理,並將兩岸人民交流往來各層面的問題,以問題解析的方式呈現,初版於101年4月發行,104年5月發行第二版。由於手冊內容體系完整,條理清晰,資料豐富新穎,極具實用價值,發行後即被民眾及相關機關陸續索取一空。
兩岸互動雖有起伏,但民眾往來數量持續增加,兩岸交流所衍生的法律關係態樣也隨著豐富多元,而兩岸公證文書寄送及文書驗證機制,始終扮演著維護民眾權益、確保人民福祉的重要功能。近兩年因COVID-19疫情爆發蔓延全球,對於兩岸民眾的交流往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政府致力維護臺海和平穩定現狀的立場一致,兩岸健康有序的交流,有助於增進兩岸關係的發展,我們會持續推動增進兩岸理解的政策措施,同時也會捍衛並保障民眾的權益與福祉、維護交流秩序與國家安全。我們呼籲北京當局正視現實與臺灣民意,放棄強加臺灣的政治框架,為開展交流作出相對的努力。
為因應實務需求,本會特再委託鄭教授進行增修研究,除保留手冊原有重要內容外,並新增近期兩岸重要法規及兩岸公、驗證的最新資訊。希望本手冊之再版,能夠繼續提供兩岸人民及相關機關實作上的助益,尤其在疫情趨緩後兩岸逐步恢復交流時,可藉由本手冊,使相關政策順利推行,更進一步深化「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值此手冊三版付梓之際,對鄭雲鵬教授及其團隊在研究期間的用心與付出,及相關機關人士給予的指導與協助,謹致上最深的謝意,特為之序。
本手冊於民國101年4月首次出版,迄今正好9年。其間,在104年5月進行修正改版,此次是第二次的增修。
9年來,國內外局勢瞬息萬變,隨著兩岸政治情勢的緊張以及疫情的蔓延,對於兩岸政府與民間的往來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絕,但是兩岸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時時刻刻不斷在發生變動,未曾稍停。而這些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都必須依賴公證書的寄送轉遞,來維繫穩定的秩序。由此顯見,公證書對於兩岸的交流往來上所佔的重要性。
9年前,本手冊在相關主題上,是兩岸的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參考書籍,迄今亦然。本手冊在一版時,首度引介中國大陸定式公證書格式,對國內戶政、移民等機關在受理審查相關案件時,就中國大陸公證書的解讀上提供幫助。本次改版,依舊秉持著「二最」原則:其一,層面最廣:涵蓋兩岸人民的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繼承、居留、定居、就醫、就學、財產權利、訴訟等法律生活事項,已儼然成為一本兩岸人民法律生活的小百科;其二,材料最新:均引用兩岸最新的法令規定編寫,以保持內容之新穎。
本次增修過程中,有賴下列人士之協助,方得以完成:海基會法律處張峯青處長、林美佑資深高級專員、陳荏貽專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鄭惠佳主任公證人、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周家寅理事長、何叔孋秘書長、馬有敏理事、臺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趙之敏理事長、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伍婉嫻理事長、以及中國大陸方面不方便具名之公證界朋友等,在此謹致上最誠摯的感謝之意。又從初版以來,均由研究助理孔繁真小姐操持一切行政事務,並協助校對工作,備極辛勞,在此併申謝忱。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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