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遇到問題不用驚活動訊息
用閱讀開啟視野,讓書成為照亮你人生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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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目錄
Part1:歡迎光臨,這是《消費者保護法》
1、《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守則
─消費者與消費行為
2、永無止盡的文字海
-談談定型化契約
3、這個不歸我管喔!
─醫療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Part2:消費法律的基本觀念
4、七日鑑賞期
─通訊購物之無條件解約退貨
5、老闆,我要退貨!
─實體購物之解約退貨
6、請問你有聽過ㄢ ㄌㄧˋ嗎?
─什麼是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7、與電信業者的高額分手費
─實體消費服務契約之違約金
8、你好,這是宅急便
─通訊購物之運送
9、DM說了算?!
─實體購物之廣告契約
Part3:先付錢的就是冤大頭?
10、健身房物語:簽名前看仔細
─合理審約期、訂金與解約違約金
11、健身房物語:專人教練課程
─健身房教練與SOHO接案教練
12、健身房物語:員工出包老闆也要倒大楣
─企業經營者與員工的侵權行為責任
13、健身房物語:解約轉約可以嗎?
─提前解約與轉約
14、禮券=現金?
─什麼是現金禮券?
15、餐券變壁紙?!
─餐券的使用限制與履約保證
16、展覽會掛羊頭賣狗肉
─展覽會內容的更動與票券退費
Part4:消費關係萬花筒
17、你的手機有保固嗎?
─保固契約的性質、對象、事由與範圍
18、集資夢想家
─集資契約的定位與違法罪責
19、小心!魔鬼藏在細節裡
─介紹信用卡帳單DCC
20、信用卡集點紅利變廢牡蠣
─信用卡紅利回饋在《消費者保護法》上的適用
21、第三方支付黑白pay
─第三方支付在《消費者保護法》上的適用
【附錄】
4-1存證信函
4-2聰明調解五步驟
4-3訴訟布陣說明書
4-4與消費相關法規
4-5看契約微叮嚀
序/導讀
【作者序】陳宣宏
每個人在一生中,都有一些無助的時刻,其中絕對包含了我們面對糾紛的時候。
會寫這本書的主要目的,是每當筆者又恢復消費者身份時,總是想著當初在讀法律之前,如果能早點知道某些解決問題的方法,並且可以用容易理解的語言來引導,會不會很多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不會吃那麼多悶虧呢?所以便促成了這本書的誕生。
本書的完成,首先感謝柔彣主編的猛力催稿與編輯團隊的辛勞校對,還有幫書裡增添許多歡樂輕鬆氣氛的mer˙mer插畫家。也感謝恩師向老師給予寫作初衷與方向。還有一直被我威脅要試讀稿件通順與否的同事、同學與朋友們。最後,感謝老爸老媽讓我在寫作與人生發展上有最大的自由與空間。
希望這本書是個起點,能夠讓拾起的你,在消費糾紛的處理上,不再感到孤單無助。加油!
2017年冬 雪紛向晚 于 慕尼黑
【推薦序】向明恩(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消費者」是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身分證,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每個人也都可以取得消費者保護法的入場券。握有身分證與持有入場卷的我們,應該如何當一名理性又聰明的消費者,陳宣宏律師在「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一書中,以現代消費生活所發生的真實情境故事,透過幽默風趣和平近易懂的文字,細膩的拆解「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讓我們充分瞭解了解決糾紛的方法和管道,更讓我們因此得以具備有當理性消費者的能力。
隨著網際網路發達,宅經濟已成為現代消費模式,消費者在購物時,已不再大量地依存實體店面,而是仰賴虛擬網路購物的方式。這本書的另一大特色,就是將現代網路交易最常面臨的消費糾紛,例如網購退貨,快遞宅配造成網購貨物毀損,以及向第三方支付業者要求退回貨款等問題,以深入淺出的小故事,為消費者指出解決方案。這是一本屬於消費者自身故事的書,是一本消費者學會自我保護的書,所以也是每一位消費者必須要讀的書。
陳律師是國立臺灣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系畢業的高材生,更是在國立臺北大學取得法律學碩士學位的優秀學人,由於陳律師多元的學習背景,在消費者保護的議題上,陳律師總是以觀察入微的角度,審度消費糾紛的問題,並為普羅消費者的心聲發言。
【推薦序】陳顗安檢察官
在平日處理的案件中,有一種類型叫作假性刑事案件,之所以稱假性刑事案件,是因為該種案件本質上係民事糾紛,可能是買方積欠貨款,可能是網路購物後賣家惡意關閉帳戶,可能是公司高階員工捲款潛逃並把責任推給不知情的低階職員等等,其中又以消費糾紛為最大宗,其實被害人往往都是無辜而善良的國民,身不由己地捲入了某些糾紛裡面,因為沒有人脈,欠缺法律知識,不知如何處理,於走投無路之下只好訴諸刑事訴訟程序,意圖為自己與親朋好友尋求救濟,而他們的要求,無非是很卑微的獲得金錢賠償以補救其生活,工作,甚或是身體,心靈的損害罷了,每每遇到這樣的當事人,心裡都會忍不住為他們嘆息,其實這些案件,只要具備基礎的消費者保護或消費糾紛的知識,被害人都是可以藉由ADR(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包含「調解」、「調處」或「仲裁」)或相關民事的程序,以民事法律處理的,被害人不但可以迅速獲得救濟,免去舟車勞累面對冗長刑事訴訟程序之辛苦,也能減省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
本書作者陳律師不但專精於民事法學,在其執業生涯中亦秉持專業,努力與熱忱,替許多民眾處理消費糾紛,如今他願意將珍貴經驗與所學相互結合,化為此書,相信可以在增進讀者消費糾紛處理相關知識的同時,也給許多讀者帶來莫大的助益。
【推薦序】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讓這本書成為你的好友
經常聽朋友說,一生中需要有律師、會計師、醫師這三種朋友,的確,有這些具有專門技術的朋友,能讓你在遇到困難時不至於茫然失措,可像燈塔般給你方向。但是,遇到問題才來想辦法解決,總是消極些,也被動些,有些事情一開始如做錯了,事後雖仍可以解決,卻常讓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如何防範未然,實在遠比事情發生後再解決重要太多。
現代社會,大家常用網路購買商品,但因為無法看到實體商品,只是透過網站照片,因此貨品送到後,買家有時會認為與網站呈現的商品差異很大,此時是否能退貨,該如何退貨,對於消費者而言,實在是生活應該要必備的常識。又倘若是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回家後發現自己原來已經有很多類似的物品,反悔想退貨,可以嗎?很多消費者不了解實體銷售與通訊交易、買賣交易的差別,在實體商店購買商品後,事後至商店大聲爭執要求退貨。
爭議不斷的健身房契約,因為是繼續性契約,逐月累積下來總費用不低,業務人員為了搶業績,常使用詐騙或不誠信的方法,消費者一時不察簽約,後續自然產生很多爭議。如何讓自己輕鬆開心運動,享受健身房提供給會員的各項產品與服務,簽約時得睜大眼睛,看清楚健身房契約的陷阱。
隨著出國旅行的普及,大家常使用信用卡在國外消費,甚至透過網站訂購外國商品,但信用卡以哪種幣值計價,以哪時的匯率換算,是否可收取手續費等,則隱藏在信用卡帳單明細,如不仔細查看,常被忽略而支付額外的款項。本書點出這項常被忽略的問題,難能可貴且深具意義。
時下最夯的網路集資,有各種型態,涉及很多法律問題,也有部分不肖人士,利用網路集資方式進行詐騙。面對這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參與網路集資時,應充分意識到集資到可取得商品,需經過相當的時間,與一般買賣短時間即能取得商品完全不同,經過這樣長的時間,這個商品是否還是消費者所需要,故縱使有相當低折扣優惠,這樣的風險是否可以承擔,應事先評估。其次,集資者的信用、集資資金的管理方式,還有是否有提供定期報告等,參與者應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參與。此外,應保留給付資金證明、集資過程的各項資料,避免未來發生爭議時求救無門。
陳宣宏律師是本所優秀的同事,法學素養高,外語能力強,這本「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匯集現代生活常見的各種紛爭,用簡單清楚的故事,生動描繪出我們生活中不停上演的各種場景,破解賣方,健身房業者,集資者常見的推銷手法,也呈現一般消費者常出現的NG行為,相信一定會讓讀者深有所感。或許你的身邊不一定有律師朋友,但有了這本書,讓這本書成為你的好友,相信能讓你避免很多生活上的詐騙與陷阱。
【推薦序】陳君璋(熊大)律師
當你拿起這本書在翻閱,甚至購買時,你就正在進行法律消費關係了!可想見法律關係無孔不入,正大大地影響著你我的生活!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一語道出:法律透過日常生活的點滴累積,由律師、法官、學者、立法者、與社會大眾多方的激盪,不斷修正檢討最後形成規律,所以律師在於法律的適用佔有一席重要地位。
宣宏律師與推薦人是多年律師好友,在律師生涯中,宣宏一直扮演非常重要的夥伴關係,不論生活上的鞭策,抑或專業知識的交換,宣宏律師總能有獨到見解。
宣宏律師從消費關係切入,解決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務;看似平淡無波的日常生活案例,實際上隱藏許多法律爭點,透過宣宏律師的妙筆,逐一破解,除了協助一般民眾更加認識法律操作外,本書也是宣宏律師長期從事法律公益活動的一環,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喔!
試閱
10、健身房物語:簽名前看仔細─合理審約期、訂金與解約違約金
湯米因為工作的關係,疏於運動,身體越來越差。經朋友的推薦,到全國連鎖的Galaxy Gym裡面看看,湯米推開健身房玻璃門,入眼的是五光十色的裝潢,耳邊傳來震耳欲聾的百大告示榜流行音樂。
「我想請問現在有健身房的優惠方案嗎?有試用期間嗎?」湯米靠近櫃台詢問。
「先生您好,現在我們的優惠方案是,每月只要繳一千五百八十八元,就可以在自己選定的三間店無限使用健身器材,也可參與所有有氧運動課程。至於教練課程費用,則需另外與教練議價。另外我們這裡沒有試用期,非常抱歉。」一位髮型時髦的業務員回答。
「那請問你們有沒有書面廣告優惠資料,可以讓我帶回家參考看看呢?」
「很抱歉,目前都沒有任何書面優惠資訊喔!」
「那有沒有契約書呢?」
「有,我們有契約書,但需先請您提供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給我們,契約書才能印出來。另外,我們要酌收一百元工本費,才能領取契約書紙本試閱。」湯米深感無奈只好提供個資,並掏出一百元領取契約書。臨走前業務員請湯米在領取契約書後的紙張上簽名,湯米沒看仔細便照簽。
湯米回家看了契約書以後,發現上面寫著:「加入本會至少一年,提前終止違約金為一萬元……」等等內容,覺得被綁的時間太久,評估之後決定不要加入了,就沒再理會。結果隔了一個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要他繳納健身房違約金一萬元。
●老派貓變法術
這個章節呢,要跟大家介紹一下遞延性契約上會碰到的一些事情,希望能大家有些幫助。
而接下來的這幾個例題,我們首先來聊聊「遞延性契約」裡面,爭議最多的一個類型:健身中心,也就是必須要加入會員(可能需要入會費)、並先預繳期間內使用費用後,才能使用的健身房。如果是付單次使用費用的健身房,就不在我們這幾章的探討範圍內喔。
一、「遞延性契約」就是「先付錢,後享受」的契約
在現在的消費關係中,常常有碰到「遞延性契約」的情形。甚麼意思呢?這種契約的特性,是付款的一方先付錢,但另一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則是按照約定的時間分次、分時給付完成。也就是「先享受,後付款」的意思。
就像我們這一章中,會跟大家談到的健身房、禮券、買會員身分等等,都是必須要先付出一定的費用,換取一個能夠享受服務或商品的資格,再由契約的另一方,依照契約約定,於日後依序、依次,提供商品或服務。
這種契約,付款的一方處於很不利的地位。因為在一般的契約中,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或是就算商品或服務不是在付錢的時候馬上提供,頂多也是晚個幾天或幾周,不會長達好幾個月或幾年的。在時間的持續進行中,契約另一方的履約能力,則常常經不起時間的考驗,而常常發生日後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糾紛。
二、定型化契約必須給予合理審閱期
健身中心的契約,都是預先擬好,作為消費者加入或延續會員,以便使用健身房簽訂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定型化契約,需給予消費者三十日內的合理期間審閱契約內容。實務上的做法是,大概兩天到三天是能夠最短接受的合理期間,目前還沒有看過再短的時間被接受。比較沒疑問的是五天到七天。至於個案中,是否能跟商家談,延長審閱的期間,就看商家是否願意囉。
如果已經預先約定,消費者必須拋棄契約合理審閱期間,或是審閱期間過短(也就是要求消費者必須當場決定,或是只有一天的審閱期等等),依法會認為,這樣要求消費者預先拋棄或是審閱期不合理的約定,是無效的,不能拘束消費者。
三、若審閱契約需酌收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該費用不得作為訂金
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消費契約時,有時契約書審閱,會酌收費用。雖然聽起來不合理,但法律上並沒有禁止企業經營者不得酌收費用。只是費用如果過高,那就必須小心,是否有陷阱暗藏其中。例如提供個資,或是要求簽名等等。請盡量不要在未訂約前,就把個資提供給商家。
如果需要酌收費用,該費用的性質,至多只能為審閱契約的工本費用,不可作為契約訂金。除非企業經營者事先表示,需繳納訂金、給予審閱繳納訂金,成立「預約」的契約內容,並詳實說明繳納訂金後,如果決定不訂立契約,訂金能否取回,或所應付出的取消訂約違約金等,否則,一般情況下,不可於未告知下,使消費者繳納的契約審閱費用,轉成契約訂金。
四、如企業經營者將契約審閱費用,轉成契約訂金,消費者得主張契約未成立或撤銷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在未簽任何文件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主張消費者繳納的契約審閱費用,已經轉成契約訂金時,因為消費者只是要看契約,根本還沒有決定要成立契約,跟企業經營者主張的完全不同。所以此時,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因欠缺成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未成立。
如果因為消費者沒有看清楚文件的法律效力,或是企業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或偽造、變造文件而使消費者簽名,讓文件在「形式上看起來有效」時,因為消費者本身付錢只是要看契約,沒有要成立契約而支付訂金的意思;但外觀上的行為,看起來卻好像是成立契約而支付訂金或是因被欺瞞而簽名,此時實務就必須傾向主張「撤銷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
五、健身中心的違約金記載,如果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有授權行政機關,對於特定類型的消費契約,訂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等同法律,如果企業經營者的定型化契約,違反這些事項,那麼會直接無效,不能拘束消費者。其中,關於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行政機關也有訂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大家可以參考,只要違反,都是無效的,其中包括對於違約金的規定。
違約金的規定,上限是只能扣除經過使用的月份(超過十五天算一個月),以最常見的按月計費來說,如果簽一年的約並預收費用,使用一個月又二十日的話,那健身中心應該退的費用,最多只能扣除視為使用兩個月的費用,其餘十個月的費用,都須要退還。
六、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一種法律上的督促程序,是在欠錢的人一直耍賴的時候,債主合法的催債方式。但目前法律現況是,常常被有心人士濫用,大家收到文書又害怕而丟一旁,間接造成命令在經過二十天後經過,反而產生得以執行的效力。收到支付命令,有二十天的時間可以異議,如果上面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記得要在二十天內去異議喔。
假如,沒有在二十天內異議後,所謂「產生執行的效力」,是甚麼意思?簡單來說,就是財產會因此被債主查封、變價拍賣等等,去償還支付命令內記載的債務,挺可怕的吧!
至於錯過二十日異議期間,依照新法修正後規定,還是有解決的辦法,就是債務人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確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債務不存在,以便徹底解決。而對於執行部分,則可以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後,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
●老派貓講給你聽
一、沒有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湯米可以向健身中心請求。
《消費者保護法》既然規定有三十天內的合理審閱期,如果沒有約定,湯米依法可以向健身中心請求。如果審閱時間過短,湯米應該考慮不要跟這家Galaxy Gym訂立契約。
湯米付一百元為契約審閱費用,未經告知,不得轉換為契約訂金。湯米因繳納契約審閱費用,並且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之下簽名而成立契約,依法可以將契約撤銷。
湯米繳納契約審閱費用,根本沒有要訂立契約的意思,該筆費用並不能當作是契約成立的訂金。如果受到健身中心誘導,以為是簽收條等等,而簽了具有契約成立效力的文件,需要在一年之內,向健身中心請求將契約撤銷,便無需負擔任何契約上的費用。
二、違約金一萬元的規定,無效
前面有說過,健身中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對違約金特別要求,只能按照契約期間繳納費用,扣除使用期間的月費當作違約金,其他都必須退還給消費者。所以例題中,健身房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一律負擔單筆一萬元違約金,遠遠超過月費,無效。當然,湯米主張的是契約無效,而違約金是契約有效時,才對湯米有影響,所以湯米基本上不用太擔心。
三、支付命令要在二十天內異議
湯米在收到支付命令的隔天,開始算二十天,要在這段期間內,向寄支付命令來的法院,用書面方式提出異議。需要特別注意,必須是第二十天前(包含第二十天)要送到法院,而不是第二十天寄出郵戳為憑啊!這點跟我們一般寄送郵件的情況不同。如果湯米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健身房可以直接拿著法院的確定文書,去把湯米的財產拍賣求償。超可怕的啦!
四、我們要如何預防湯米碰到的問題?
契約成立前,不隨便付錢,不隨便提供個人隱私資訊,詢問清楚是否有契約書,是否有廣告傳單(前面我們說過,廣告內容可以訂入契約為契約的內容),看清楚文件內容,並確認完全了解文件內的約定意含後,才簽名。謹慎為上策,錢丟出去,再想討回來就困難了。
五、我們要如何處理湯米碰到的問題?
(一)趕快在二十天內,先向法院異議(請自己說三次)
在這裡只是要再提醒一下大家,因為真的很多人錯過二十天,或不當一回事,而在日後生出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啊!
(二)契約書、簽名文件
這邊最重要的,就是到底契約書內容是甚麼,有沒有對消費者不利的約定。另一方面,健身中心認為消費者所繳的費用,不是契約審閱費,而是成立契約的訂金,如有簽文件的情況下,也必須把簽名文件要求保留,拍照也行的,總之就是要留下紀錄。
(三)理性面對
目前幾家大型的健身中心,類似在訂約之前發生的問題一大籮筐。這些問題的導火線,通常都是經由業務員瘋狂爆炸式的推銷,在沒有注意到文件詳細內容時所發生的。既然事情發生,要解決的話,用法律層面來討論,面對不講理也不講法的健身中心,大家記得要堅持自己的立場,但永遠保持理性。
(四)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1、先向法院提出異議後,通知健身中心契約不成立或撤銷契約,且違約金約定違法無效。
在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很重要,所以我們說三次。異議以後產生的效果,是會進入訴訟處理。但在訴訟開始前,我們還是要先採取積極、主動的方式,那就是告訴健身中心,他們以為有成立的契約,其實根本不成立,就算他們以為成立了,我們也有權利撤銷掉,而且違約金約定根本違法無效。
無論是向法院異議,或是向健身中心通知,在這邊都必須以書面提出喔!異議是用異議書狀,通知健身中心則是用存證信函。
異議的內容是表明契約根本不成立,並且違約金無效等等即可,支付命令就不會確定,案子就會跑到法院去。
2、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這類型的案件,常常會進入到調解程序,進入的案件數目也相當的多。消費者通常不認為契約成立,或不願意付解約後的違約金,而且依照法律,本來就應認消費者的主張有理由,只是某些健身中心的態度,是想要啃食消費者的利益,不願意依法退款,一直要到訴訟階段由法院判決前後,才願意出面解決。當然只要健身中心有解決誠意,這類型案件都可以成立調解。消費者在這類型案件中,通常不需要退讓太多,或甚至說,可以完全不需要退讓。
3、請消保會、消保官處理?
健身中心是消保會與消保官熱切關心的消費類型之一。所以,請兩者出面協助解決,在某方面是可以對健身中心形成壓力,但有關心這類議題的讀者應該知道,某幾家健身中心,是完全不甩消保官的處罰的,而且這種處罰也無法直接解決大家遇到的糾紛。既然這些企業經營者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那大家就要做好必定要利用訴訟決問題的可能性了。(哀)
(五)利用訴訟解決糾紛
如果進入法院後,類似案例的重點有幾個:○1是否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2違約金約定是否符合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3審閱契約費用作為契約訂金的依據;○4契約是否因繳納訂金而成立?○5契約如果成立,是否可撤銷?
●老派貓碎碎念
一、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
二、違約金約定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三、契約審閱費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轉為訂金。轉為訂金,消費者可主張契約不成立或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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