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頭與他的「商品」
憑著朋友的記憶,我們到了Wadina住的漁村。位在印尼中爪哇直葛市(Tegal)北岸、鄰爪哇海的村子,像長年浸在海裡,被撈起來曬乾,散發著腥腥鹹鹹的味道。
這是個男人缺席的村子。Wadina的丈夫做了一輩子的漁民,前陣子過世,他們的三個兒子從小跟著父親在鄰海捕魚。父親的船至今還繫在泊船處,太久沒用,引擎都給人「借走」了,而男孩們早已往更遠的大海去。
掙一個足夠翻身、遙遠的夢。
再也等不到的兒子
眼裡能見的海,或是更遠的大海,都是Wadina想像不到的地方。她每天騎著貸款來的機車在漁港跟市場間批貨、販賣燻烤過的魚乾,運氣好時,一天賺兩百元台幣,收入微薄,勉強打平一家人開銷。
「我有去過台灣。」在村裡見著的幾個男人,都對我們說上幾句不流利的台語,而這是最常講的一句。其他多是零星的單詞,像是「前鎮」、「東港」、「兩年」,前兩者是台灣兩大遠洋漁船港口,後者是他們的合約期。
這個五千人居住的漁村,八成以上的男人跑過台灣漁船。七○年代左右,日本人來這招募船員,但不知道從何時開始,人們都來台灣工作。根據當地團體印尼漁民協會(Indonesia Fisherman Association)統計,二十多萬人居住的直葛市,一年就有五千多名漁工來台灣工作,「這是全印尼輸出最多漁工到台灣的地方,」執行長Jamaluddin告訴我們。
台灣人認識的印尼,從不包括這個漁村,但村民們對世界的美好想像,一定有台灣。
新式平房沾著鄰人欽羨的目光,去台灣跑過船的男人,存幾年錢,把家翻修了,外牆鋪起花俏磁磚,寬敞而氣派。「台灣有很多有錢人、很多大樓,所有東西都很豪華,有很多很多快樂的事情。如果你去台灣,你會過得更快樂。」Wadina的女兒Nova說。
她們的一派天真樂觀,卻換回悲劇結尾的故事。Wadina的大兒子Visa Susanto已經六年沒有回家了。Visa是二○一三年特宏興案的主嫌,這艘從宜蘭蘇澳到南太平洋捕鮪魚的小型鮪延繩釣船,出海半年後,Visa及其他五名漁工,因為不堪船長虐待,反擊並殺害船長。Visa被台灣法院判處二十八年的刑期,目前仍在台北監獄服刑。
Wadina小心翼翼抱著手邊僅有的Visa照片。手機相機畫素差,照片裡Visa的臉孔失焦、模糊不清,恍惚間又像個陌生人。Wadina不知道,從小乖巧、顧家的Visa,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來。
不過Visa並非個案,根據農委會漁業署統計,近十年來,台灣就有二十三起外籍漁工犯下的海上喋血案件。遠洋漁船開出去,就是隔絕又險峻的大海,狹小船艙成了這些漁工搖晃晃的海牢,離岸上的牢其實不遠。
為剝削開大門的「境外聘僱」
台灣遠洋漁業有著輝煌的紀錄:年產值新台幣四百三十八億元,擁有全球最多的遠洋漁船。但撐起整個產業的基層漁工,卻是長期被犧牲的一群人。
一九九五年行政院主計處針對當年「台灣地區農林漁牧業調查」所做的研究,揭示了台灣漁業的勞動困境:勞動供給缺乏、所得偏低。其中又以僱員比例最高的遠洋漁業,需求最為殷切。陸上工作薪資調高,加上漁船環境艱苦,遠洋船員一波波從澎湖、小琉球的漁民,到一九八○年代的原住民船員,他們都漸漸回到岸上,討海人少了。
因低薪所致的「缺工」,政府決定用更低廉的外籍勞力來解決。一九七六年,農委會在業者要求下,准許台灣漁船在國外港口僱用外籍漁工。這些漁工因為工作場域在海上以及其他國家的港口,不在台灣境內,市場上於是以遠低於台灣國內的價格聘僱,便宜的中國船員在九○年代成為一時首選。
但輸出國很清楚,勞力剝削是種慢性傷害。二○○二年中國禁止漁工輸出台灣,原因無他:薪水太低、充滿漏洞的合約、船員安置及勞動條件差勁。
再次面臨缺工,農委會於是用盡方法獎勵漁船僱用其他外籍漁工,開啟了「境外聘僱辦法」。雖然目前無論是遠洋或沿近海漁船都可僱用外籍漁工,但遠洋漁船的「境外聘僱」從此與沿近海漁船「境內聘僱」分成兩軌,薪資差異大,更由不同主管機關管轄。
沿近海「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廠工,和本國勞工一樣,都受勞動部的《勞動基準法》保障,基本薪資為兩萬零八元台幣,但一名境外聘僱印尼菜鳥漁工,月薪是九千元台幣。二十年前台灣船員的薪水,至少有一萬六千元台幣。
同為勞工,走「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卻不為勞動部管理,不受《勞基法》保障,他們沒有勞健保,一切交由市場決定。
政府開了境外聘僱大門,讓遠洋漁業開始豢養一群無限下探低價人力的台灣仲介。他們在亞洲行走,從中國往北到北韓,往南踏足印尼、泰國、柬埔寨,就為了找能吃苦、聽話、廉價的漁工。
畢竟簽下合約,一抵就是漁工兩年的自由。漁船上的苦,岸上的人難以想像,有時海只是海,四望無船,等待魚群成了窒息的折騰;漁獲多的時候,漁工又時常連著一個禮拜,每天只睡兩小時,累到不行,甚至有人選擇跳船。漁工猝死落海、船被另一艘漁船撞沉而受困他國,都時有所聞。
仲介不停歇地競逐低價。遠洋漁船上,不同國籍的漁工有不同的「國際行情」,從事仲介的印尼華僑W小姐說,近期越南籍漁工減少,除了逃跑率高,另一原因就是越南政府將漁工底薪調為一萬兩千元,經過仲介報價,又變成一萬五千元,薪水調漲,船老闆便稱負擔不起。
這幾年遠洋漁船成本的確增加,競爭也更為激烈,船老闆砸重本與太平洋島國買捕撈權,也付出昂貴的油錢,但講到提高漁工薪資,不時會聽到這類答案:「把遠洋漁船,調到跟國內近海的薪水一樣、《勞基法》基本薪資,我們遠洋漁業全部死光光。」
於是,當年輕、順服,耐寒且適應艱苦環境的北韓漁工,因為北韓遭受聯合國制裁、不得輸入後,仲介便及時在印尼找到同樣令人滿意的勞力,這些漁工樂觀、溫順,而且價格最低。
根據漁業署統計資料,境外聘僱的人數年年增加,十年內成長三倍。二○一五年,就有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七位外籍漁工,透過境外聘僱在台灣遠洋船工作。其中一半以上漁工,便來自印尼。
但印尼漁工也成了多數喋血案的主角。Visa是特宏興號的資深漁工,二○○久年開始替被殺害的船長工作,他跟多數人一樣,不到二十歲,年紀輕輕就上船。第二趟出海時他告訴母親,存一筆錢,回來要跟女友結婚。雖然法院認定殺機來自船長暴力管教,但Visa自己也不知道,心心念念要回家,怎麼會犯了如此嚴重的錯誤。
從漁工身上賺回來
有些故事,可以明確摸到釀成錯誤的線頭,但這群漁工的悲劇,卻是一團纏捲的線,藏著兩地緊密的剝削體系。為了瞭解系統如何運作,《報導者》與印尼調查媒體《Tempo Magazine》,兩組團隊多次前往雅加達、中爪哇直葛市、台灣前鎮、東港、小琉球、基隆等地,進行採訪調查,同時交叉比對官方與仲介資料,勾勒出漁工被剝削的全貌。
在這個體系裡,我們發現,船老闆與一名漁工間,一隔就是三層仲介者,他們緊密分工,舖好一條輸送漁工上台灣漁船的途徑。保障暢通的承諾,是每個角色都能從中圖利。
最先與漁工接觸的掮客稱為牛頭(Sponsor),他們在村莊裡閒晃、四處拉人上船,透過他們,沒有跑船經驗、人脈關係,不具備相關知識,也不知道怎麼準備出國資料的印尼男人,得到了一個脫貧翻身的機會。這些牛頭通常不需花言巧語,只要轉述鄰里間的成功案例,再跟漁工掛保證,「去台灣可以賺很多錢」,就能得到信任。
一名牛頭Ade說,他向仲介所介紹一名漁工賺三百元台幣,一個月可以介紹十人,「現在(台灣)需求越來越高,(漁工)有沒有經驗都可以。」
直葛地區一間中型的仲介所PT.BAHARI與不少牛頭合作,Ade是其中一人。該仲介所百分之八十五的漁工派送到台灣,一個月約兩百多名。PT.BAHARI與台灣仲介簽約,負責招募漁工,處理相關文件。
但台灣仲介下單來得又兇又急,接單的印尼仲介為了招募更多漁工、賺取利潤,必須行賄打通印尼各政府部門。仲介W小姐說,只有靠關係、多付錢給中間人,證件才能在一、兩個禮拜出來,否則就要等上好幾個月。PT.BAHARI的執行長AgusRiyanto也向我們透露,他們處理的所有文件,只有護照不能造假。
印尼總統佐科威(Jokowi)二○一六年十月突擊印尼交通部,當場以收賄為由逮捕六名官員。其中一項重要發現,就是由印尼交通部認證的船員證,近百本都是同一組船員號碼。
對仲介跟船老闆來說,賭上高風險,這筆生意得帶來更好的利潤。這一層一層,都得從漁工身上要回來。
PT.BAHARI的執行長AgusRiyanto說,他們獲利不高,每派一個漁工,台灣仲介給他們兩千五百五十元作為招聘費。但從《報導者》取得另一家印尼仲介與台灣仲介的合作備忘錄中,可以知道行情不僅於此,其招聘費為一萬五千元,是菜鳥漁工近兩個月的薪水。
仲介W小姐則不願透露她抽取多少佣金。與她合作的牛頭,每介紹一個漁工,至少要費用一千元,「這已經是最便宜的,」她說,Ade報給我們的行情是錯誤的,一般牛頭費都要三千到六千元,而這些最後都要台灣仲介承擔。如果牛頭費用太高,她最後也是扣船員薪水。
使人為奴的現代化契約
一名菜鳥漁工能拿到的薪水,往往比談定的九千元台幣來得更少。
上船兩年,除了攤抵仲介辦理證件的費用,還需扣除七至九個月的押金,漁工們前幾個月實領的月薪可能只有一千五百元台幣。高達三萬元的押金,漁工需完成合約才能領回,但漁工流動率高,仲介W小姐說,船長可以任意更換漁工。根據我們所得到的合約內容,上頭寫下「漁工需絕對服從船長命令,若違規,即能遣返」的嚴格字句。
《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二○一五年調查報導揭發東南亞漁工被虐、關進牢籠。台灣版的血汗海鮮看似文明也高明,是讓所有苛扣、奴役、不平等都出於自願。
《報導者》透過台灣漁工團體、印尼仲介及印尼當地團體取得多份漁工合約,翻譯後發現,合約條文裡還苛扣漁工薪資,更有處罰條款。
「若工作後船長發現本人無法工作,本人願意無反抗地回國。」
「我充分瞭解,當公司或船長叫我做事或工作,不管那些是否為船員的工作,我隨時可以上任。」
「船主在以下狀況下有權利解約,並從本人薪水扣除回國費用:
a. 在工作期間內被發現有肺結核、愛滋病、心臟病、癲癇、神經疾病、或傳染病
b. 不良的行為、壞行為
c. 違反中華民國台灣所規範的正常行為
d. 不執行船長的指令以及違反船上的規則
e. 喝酒鬧事、吸毒、打架
f. 無故逃離離開船」
漁工一旦遭解約、遣返回國,押金一扣,可能什麼錢都領不到,還要自己付回程機票,最後一身負債,甚至連帶處罰家人。
「我充分瞭解我在國外如果逃跑、偷懶、要求返國或是因犯錯被遣返回國,印尼仲介公司有權利要求我的家人繳交罰款和其他費用(如:罰款、機票、交通費),如果我的家人不願意支付,根據法律,印尼仲介公司可以控告我的家人,我的家人最高必須支付一千美元給印尼仲介公司。」
上述的合約內容,身為主管機關的漁業署,毫無掌握。
漁業署要求漁船船主需與船員協議,簽訂合約。該合約從漁業署網站下載,除了薪水欄可以自由填寫外,其他契約內容都不可擅自變動。換句話說,上述的所有內容都不該出現。政府所擬的定型化契約,僅要求漁工「服從船長的合理指揮督導」,並沒有任何關於保證金扣款、處罰家屬的約定。
但業主實際執行的不是這份官方合約,而是另一份由印尼仲介發出、台灣仲介留存的合約。由於多數漁工教育程度不高,僅有國中小學歷,印尼仲介在漁工出發前一刻才給漁工簽署,他們來不及對內容深究,就趕著簽名上船,大部分漁工甚至連合約影本都沒拿到。
二○一六年十月,監察院因一起印尼境外聘僱漁工死亡的案件,對漁業署提出糾正案,該案諸多疑點之一,便是該漁工有兩份內容截然不同的合約。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接受《報導者》專訪時指出:「兩份合約是完全不可思議。漁工和仲介簽這樣的合約是私下行為,不該是政府責任,仲介商在搞鬼嘛,一方面給我(政府)定型化合約,一方面跟漁工簽不同的合約。」
暗地裡額外簽下的不平等契約,漁業署認為漁工與印尼仲介簽訂的契約並非我國能管轄範圍,況且,這是個案不是常態。
但經《報導者》走訪以及取得的多份合約,發現這已行之有年,而且陷漁工於危險境地。教育程度不高的漁工經常只有五分鐘閱讀,有時甚至沒看過合約,由仲介代為簽名;他們未充分理解自己走的是沒有保障的境外聘僱軌道、可能遭遇遠洋漁船上頭的惡劣環境。他們在多層的仲介裡「被走私」進漁工的銷售通路裡。對於這些,漁業署毫無掌握。
即使不少受訪的船老闆說,船開出去,要賺錢,就不能虧待漁工,但沒有人能夠保證上萬名外籍漁工,簽下的是一份被合理對待的合約,還是一筆漂流兩年的賣身契?(節錄)
文/蔣宜婷
共同採訪/李雪莉、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