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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第三部門在台灣的歷史與發展特色

本章從應然的「三部門分工論」和實然的「兩部門對立論」切入台灣非營利部門組織(第三部門、民間社會、社會運動)自1980 年以來近30 年的歷史發展定位、已存貢獻的評估、所具備的特色、與國民黨、民進黨的愛憎關係、以及對2000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的角色和2008 年第二次政黨輪替以後的走向。

壹、 從「兩部門對立論」到「三部門分工論」

所謂「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是指一個民主社會中,在「第一部門」的政府和「第二部門」的企業之外的所有民間社會組織和結社,所以「第三部門」又可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或可稱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NGO 是針對與政府(第一部門)對比,NPO 則是針對企業(第二部門)對比。不論是NGO 或是NPO 所構成的第三部門或民間組織,很明顯的,既不爭取權力,也不累積利潤,而是以創造價值或改良社會為己志(Steinberg and Powell, 2006: 1-10)。

進一步說,第三部門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國家社會裡才能存在,也才能獲得真正的發展生機條件,畢竟「非政府組織」是在匡正或補足政府的「不是」或「不足」,「非營利組織」則是在「為」企業之「不為」。不民主的國家,政府主宰一切,當然不允許NGO 生存,在那種國家裡,既沒有真正的民間企業,當然也不可能有NPO,所以「三部門分工關係」的論述能夠有意義,既是民主實現的結果之一,更可以說是以民主為前提(Keane, 1988;Schmitter, 1997;Taylor, 1990; Putnam, 1993;Shigetomi, 2002;Schak and Hudson, 2003;Alagappa, 2004;Hsiao, 2006a)。

在追求民主化的過程中,「第三部門」前身之另一化名,即是「民間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SOs),它就是指那些所有未受政府控制,而能或明或暗主動集結的人民團體,不但是以表達對公共議題的意志而存在,更有企圖去改變國家或政府的作為和政策。所以,「民間社會組織」的冒起,是直接衝著國家或政府而來,以制衡國家和平衡社會和國家的權力關係作為結社目標的「非官方」、「純民間」組織力量;若要理解民主化的進程,以「民間社會組織」和國家(政府)互動和辯證關係為核心的「兩部門對立關係」之論述,就格外有意義,也才能道出民間社會組織對民主貢獻是否為真為偽與是虛是實。台灣從1970 年代中期就開啟追求民主化的民間社會力量,歷經四分之一世紀,終於在2000 年完成民主政黨輪替,成就了新民主體制建構,又在2008 年目睹第二次政黨輪替。基於此,「兩部門對立論述」或「三部門分工論述」在台灣過去戰後的變遷發展歷程中都可以找到事實的證據,也足以展現其幾個發展階段的特有經驗。

貳、從倡議型「民間社會」組織對抗威權黨國體制開始

回顧歷史,台灣社會政治經歷了重大變遷三部曲。

第一部曲是1945 到1960 年代的15 年間,完全是KMT「政治力」當權主宰的時代,經濟和社會完全臣服在其之下,毫無自主性,更無發言權。

第二部曲是到了1970 年代這10 年則目睹了「經濟力」興起的時代,部分受黨國培養,部分因外貿出口經濟而產生的民間企業經濟影響力乃開始成形,雖尚未能與「政治力」平起平坐,但已經開始有其能見度。

第三部曲則從1980 年代開始到2000 年,在這20 年才見到「社會力」的崛起,也就是說,種種倡導、抗爭型的民間社會運動組織在1980 年代開始,才儼然成形,並開始發揮制衡政治力和經濟力的作用。甚至到了1990 年代更目睹了「三力」分庭抗禮的狀態,這也就是從民主化的整個過程中,才終於讓人看到從「兩部門對立」提升到「三部門分工」的階段。兩部門對立是透過集體和組織的抗爭,發揮民主化力量,建構民主體制等民主轉型過程走到某一程度之後,另一類的第三部門民間社會組織,如服務型、福利型NPO 乃紛紛展現和充實三部門分工的功能和作用(蕭新煌,2002)

參、1980 年代是民間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發展的黃金時代

從種種經驗資料證實,不論是倡導、辯護、抗爭型的社會運動組織,或是社會福利服務民間組織;也不論是「社團法人」的人民會員團體或是「財團法人」的基金會,在現有的41,5141個以上的社會團體和5,000 個以上的基金會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都是在1980 年代後才成立的,也就是說,1980 年代絕對是灣民間社會組織或第三部門發展的黃金年代(蕭新煌,2003, 2006;顧忠華,2005)。民間社會第三部門在1980 年代,一方面向黨國權威體制(第一部門的政治力)抗爭,要求民主改革,並在在以自由、人權、平等等普世價值向政府爭取結社自由、言論空間和改變政府行事風格與相關政策方向。另一方面也向企業(第二部門的經濟力)制衡其過度追求利潤的組織目標,並要求企業重視消費者權利、勞工福利、環境保護、社區和諧、婦女權益,並展現其對上述新興價值承諾支持的企業責任。這又再次證實,台灣非營利部門或民間公民社會組織,與政府、企業分居三個部門的社會政治空間和領域,與整個國家社會的自由化、民主化息息相關,是有先前兩部門的對立和轉型歷史,才有後來三部門的分工後果。

肆、六個新典範和三個社會新目標:第三部門的貢獻

倡議型民間第三部門從1980 年代以來向第一部門的政府爭取自由、民主價值;也向第二部門的企業訴求福利、平等目標,這從1980 年代以來出現的總計約有20 種民間社會抗爭運動,如消費者、反公害、生態保育、婦女、原住民、學生、宗教自由、反核、勞工、農民、弱勢福利、老兵福利自救、老兵返鄉、政治受刑人、政治黑名單返鄉、客家母語、都市無住屋抗爭、新聞自由、司法改革等的運動內容和建言,即可窺出端倪。

另一方面,比較溫和的福利服務型民間第三部門,從1980 年代以來也有長足進展。在有了較多政治空間之後,部分福利型第三部門組織也開始從直接的服務工作走向政策的改革訴求,也想到該做一些影響力更深遠的政策興革事宜,而非只停留在即興的慈善或是即時的急難救濟。

綜合看來,1980 年代以降,兩類型第三部門組織的確在台灣社會陸續倡導了以下六種前所未有的新興價值:自由、民主、平等、福利、人權和永續。自由、民主與永續是倡導型社會運動組織最關切的新價值,福利和人權則是福利型非營利組織最著力的新價值,至於平等則是兩類NPO 都關切的新價值。

此外,第三部門不論是人力的自由結社或是財力的無私匯集,也在台灣社會產生以下幾點前所未有的社會影響。一是對社會改革的可能性有了集體決心;二是對社會服務的可欲性有了集體的用心;三是對社會信任的可塑性有了集體的放心。

上述六個新典範的倡導和三個社會新目標的建構,就是所有投身於非營利組織的有心人士對台灣的具體貢獻。若要論及背景,都市中產階級,尤其是崇尚自由主義的知識份子和專業人士在過去20 多年的非營利第三部門發展史中,應被視為有其特殊的貢獻和角色(蕭新煌,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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