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概論政府之起源與設計及簡評英國憲法
部分論者嚴重混淆社會與政府兩者,對其若非甚少,便是完全不加區別。然則,此兩者非但彼此不同,起源亦自各異。催生社會者,是吾人之需求;催生政府者,則為吾人之惡。社會與政府雖皆能促進吾人幸福快樂,然前者之方式為積極、為正面、為結合吾人之情感;後者之方式為消極、為負面、為限制吾人之惡行。一為鼓勵交流,一為創造差異;一者援助,一者懲處。
無論何種狀態之社會,其存在都較之其不存在為佳。然而,即便最佳狀態之政府,亦僅必要之惡而已;若是最糟糕之政府,就絕對不能容忍了。因為,若即便沒有政府,吾人亦將處於相同之不幸中,而竟然主動容忍,或者被迫接受由政府施加之同等不幸,此時吾人之災難將更形可悲,因為此即顯示,不幸背後之推手即為吾人自己。政府如人之穿衣,為人類失去原始天真無邪之象徵;君不見,世俗國王之宮殿,乃建在虔誠信奉上天者所遺留之廢墟上。畢竟,人於面對良心之驅力時,若真能全心全意、自始至終、義無反顧地服從,就不需任何其他人來為其立法;實則,人們發現,為求保護剩下所有財產,實有必要交出財產中之一部分以達此目的。與一切他者同,人之所以做成如上判斷,乃是服膺﹁兩害相權取其輕﹂之智慧。因之,提供安全,乃是政府之真正目的與設計,隨之而來,必然之推論即為:無論其架構為何,若就其外表推算,最能保證提供吾人安全,同時維持最佳本益效果者,即為一最可取之政府形式。
為求對政府之目的及設計獲得清楚及恰當之概念,姑且設令有一小群人居住於世上某個隱蔽角落,與外在毫無聯繫;再者,設令其可象徵任何一地或者此一世界之最初居民。於此自然之自由狀態,組成社會將是其首先浮現之念頭。此一念頭之動機容有千種。個人力量與個人需求竟不相稱至此;人之心靈又如此不適於永遠孤獨;旋即皆使其欲自他人處尋得協助與慰藉,他人也反之亦然。雖然,四五成群,即可立一將就之居處於荒野,然則,人可能為此操勞一世,仍一事無成;單憑其力,樹木能斫者,不能移,縱能移者,不能立;與此同時,飢餓令其無法工作,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需求,皆向其發出各種不同之呼喚。患病,非也,甚至單純之厄運,結果即為死亡;兩者雖尚不足以致命,然而皆可令其無能謀生,繼而最終衰弱至死─死亦不足形容,似應稱為令其枯萎腐爛為止。
此一依存之必要,直如地心引力般,不需一瞬,便可融合新來乍到之居民,同成為社會之一分子。由此而生之互助之惠,功能已同於法律及政府所要求之各種義務,從而使其失去必要─如若,人人對待彼此時,皆能完全依循公道。然則,既然唯有上天能免於邪惡攻擊,無可避免者即為,該群人民因來到此地之共同目的而團結起來,當其成功落腳於此,克服首波生存難題後,依其承受考驗之程度,就自己應負之責任,以及彼此互相之情感,將各自出現不同程度之鬆馳。此一懈怠之心,將顯明建立某種政府之必要,以補德性之不足。
承此,尋一方便之樹,即可集一州之會,議一州之事;於其繁枝茂葉底下,殖民州所有人民,齊聚一處,就公共事務慎思明辨。其首先制定之規範,極其肯定者,將僅有以規則為名之資格,除受眾人鄙夷外,別無其他違背之懲罰。而每一人,依其與生俱來之權利,於此最原初之議會中皆有一席。
然殖民地日益發展,公眾關心之事亦隨之增加;此外,每遇大事,即需集會討論,然此時居民已別居分住,路長且遠,已不如最初。人煙稀少,阡陌交通,事務亦少,既輕且微,若仍循舊例,將過於不便;而居民同意將立法事務,交由少數特別自全體成員中挑選之代表處理,其合宜處即在於此。此少數代表應與其任命者禍福相依,休戚與共;當其集會行代議之事時,亦應沿用全體成員集會時之舊例。若殖民地繼續擴張,代議士之數量亦必須增加,為使殖民地無一角落之利益不得到關照,當知適當劃全殖民地為數塊,由各區塊派出其合適人選為最佳;此外,為使當選之人與選舉之人絕不致利害相悖,慣常重選乃成明智且恰當之舉,蓋如此一來,當選者不無可能,於數月之內,便須重回自己所從出之群體,此時,智者當知,若不欲成為眾矢之的,其身負之信任,是可違也,不可違也。如此慣常而頻繁之溝通,將替社會各個不同部分建立共同之利益,當此之時,社會不同之部分便將自然而然地相互扶持,行統治者之力量,受統治者之幸福,皆取決於此自然扶持之上(而非依附於無意義之國王名義)。
如此這般,即為政府之起源及政府之興起;換言之,人之德性既無能治理人世,則外在手段即為必須。此亦為政府之設計與目的,亦即保障自由與提供安全。無論五色如何令吾人目盲、五音如何令吾人耳聾,抑或偏見如何扭曲吾人之意願、利害亦如何遮蔽吾人之理智,理性與本性之心聲將依然做此簡述:以上,實乃關於政府之正確概念。
關於此一政府形式之觀念,吾乃借鏡一條無論任何技倆,都無法將其推翻之自然之理:事物越單純,其功越不易失,序越不易亂,縱有壞能失序之事,亦越易導正。吾將依此箴言,對素來大受吹捧之英國憲制提出評論。當其問世,時代黑暗、世局邪蠻,相形之下,其可稱高貴尊榮,為理之當然;專制之世,暴政之害,稍有匡正,即為輝煌之援救。然則,關於英國憲制之未臻完美,常受動蕩紛擾左右,以及無能達成其貌似設定之目標等等,欲析明之,亦非難事。
擁有絕對權力之政府,雖屬人性之可恥產物,然其亦有前述優點,亦即結構之單純;人民苦難之時,當知其苦難之源頭究竟誰也,亦知解救之方法究竟何也,將不受形形色色之原因,五花八門之辦法所惑。然則,英國憲制錯綜複雜、委實過頭,致全體國民受苦多年,尚無法發現問題何在;病因眾說紛紜,且醫若有幾名,藥便有幾帖。
部分論者嚴重混淆社會與政府兩者,對其若非甚少,便是完全不加區別。然則,此兩者非但彼此不同,起源亦自各異。催生社會者,是吾人之需求;催生政府者,則為吾人之惡。社會與政府雖皆能促進吾人幸福快樂,然前者之方式為積極、為正面、為結合吾人之情感;後者之方式為消極、為負面、為限制吾人之惡行。一為鼓勵交流,一為創造差異;一者援助,一者懲處。
無論何種狀態之社會,其存在都較之其不存在為佳。然而,即便最佳狀態之政府,亦僅必要之惡而已;若是最糟糕之政府,就絕對不能容忍了。因為,若即便沒有政府,吾人亦將處於相同之不幸中,而竟然主動容忍,或者被迫接受由政府施加之同等不幸,此時吾人之災難將更形可悲,因為此即顯示,不幸背後之推手即為吾人自己。政府如人之穿衣,為人類失去原始天真無邪之象徵;君不見,世俗國王之宮殿,乃建在虔誠信奉上天者所遺留之廢墟上。畢竟,人於面對良心之驅力時,若真能全心全意、自始至終、義無反顧地服從,就不需任何其他人來為其立法;實則,人們發現,為求保護剩下所有財產,實有必要交出財產中之一部分以達此目的。與一切他者同,人之所以做成如上判斷,乃是服膺﹁兩害相權取其輕﹂之智慧。因之,提供安全,乃是政府之真正目的與設計,隨之而來,必然之推論即為:無論其架構為何,若就其外表推算,最能保證提供吾人安全,同時維持最佳本益效果者,即為一最可取之政府形式。
為求對政府之目的及設計獲得清楚及恰當之概念,姑且設令有一小群人居住於世上某個隱蔽角落,與外在毫無聯繫;再者,設令其可象徵任何一地或者此一世界之最初居民。於此自然之自由狀態,組成社會將是其首先浮現之念頭。此一念頭之動機容有千種。個人力量與個人需求竟不相稱至此;人之心靈又如此不適於永遠孤獨;旋即皆使其欲自他人處尋得協助與慰藉,他人也反之亦然。雖然,四五成群,即可立一將就之居處於荒野,然則,人可能為此操勞一世,仍一事無成;單憑其力,樹木能斫者,不能移,縱能移者,不能立;與此同時,飢餓令其無法工作,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需求,皆向其發出各種不同之呼喚。患病,非也,甚至單純之厄運,結果即為死亡;兩者雖尚不足以致命,然而皆可令其無能謀生,繼而最終衰弱至死─死亦不足形容,似應稱為令其枯萎腐爛為止。
此一依存之必要,直如地心引力般,不需一瞬,便可融合新來乍到之居民,同成為社會之一分子。由此而生之互助之惠,功能已同於法律及政府所要求之各種義務,從而使其失去必要─如若,人人對待彼此時,皆能完全依循公道。然則,既然唯有上天能免於邪惡攻擊,無可避免者即為,該群人民因來到此地之共同目的而團結起來,當其成功落腳於此,克服首波生存難題後,依其承受考驗之程度,就自己應負之責任,以及彼此互相之情感,將各自出現不同程度之鬆馳。此一懈怠之心,將顯明建立某種政府之必要,以補德性之不足。
承此,尋一方便之樹,即可集一州之會,議一州之事;於其繁枝茂葉底下,殖民州所有人民,齊聚一處,就公共事務慎思明辨。其首先制定之規範,極其肯定者,將僅有以規則為名之資格,除受眾人鄙夷外,別無其他違背之懲罰。而每一人,依其與生俱來之權利,於此最原初之議會中皆有一席。
然殖民地日益發展,公眾關心之事亦隨之增加;此外,每遇大事,即需集會討論,然此時居民已別居分住,路長且遠,已不如最初。人煙稀少,阡陌交通,事務亦少,既輕且微,若仍循舊例,將過於不便;而居民同意將立法事務,交由少數特別自全體成員中挑選之代表處理,其合宜處即在於此。此少數代表應與其任命者禍福相依,休戚與共;當其集會行代議之事時,亦應沿用全體成員集會時之舊例。若殖民地繼續擴張,代議士之數量亦必須增加,為使殖民地無一角落之利益不得到關照,當知適當劃全殖民地為數塊,由各區塊派出其合適人選為最佳;此外,為使當選之人與選舉之人絕不致利害相悖,慣常重選乃成明智且恰當之舉,蓋如此一來,當選者不無可能,於數月之內,便須重回自己所從出之群體,此時,智者當知,若不欲成為眾矢之的,其身負之信任,是可違也,不可違也。如此慣常而頻繁之溝通,將替社會各個不同部分建立共同之利益,當此之時,社會不同之部分便將自然而然地相互扶持,行統治者之力量,受統治者之幸福,皆取決於此自然扶持之上(而非依附於無意義之國王名義)。
如此這般,即為政府之起源及政府之興起;換言之,人之德性既無能治理人世,則外在手段即為必須。此亦為政府之設計與目的,亦即保障自由與提供安全。無論五色如何令吾人目盲、五音如何令吾人耳聾,抑或偏見如何扭曲吾人之意願、利害亦如何遮蔽吾人之理智,理性與本性之心聲將依然做此簡述:以上,實乃關於政府之正確概念。
關於此一政府形式之觀念,吾乃借鏡一條無論任何技倆,都無法將其推翻之自然之理:事物越單純,其功越不易失,序越不易亂,縱有壞能失序之事,亦越易導正。吾將依此箴言,對素來大受吹捧之英國憲制提出評論。當其問世,時代黑暗、世局邪蠻,相形之下,其可稱高貴尊榮,為理之當然;專制之世,暴政之害,稍有匡正,即為輝煌之援救。然則,關於英國憲制之未臻完美,常受動蕩紛擾左右,以及無能達成其貌似設定之目標等等,欲析明之,亦非難事。
擁有絕對權力之政府,雖屬人性之可恥產物,然其亦有前述優點,亦即結構之單純;人民苦難之時,當知其苦難之源頭究竟誰也,亦知解救之方法究竟何也,將不受形形色色之原因,五花八門之辦法所惑。然則,英國憲制錯綜複雜、委實過頭,致全體國民受苦多年,尚無法發現問題何在;病因眾說紛紜,且醫若有幾名,藥便有幾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