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下的〈人臣無外交論〉
第一節 建構〈人臣無外交論〉的問題意識
為了理解規範傳統中華世界秩序中,關於規範「天下」=「中華世界帝國」之天下秩序,本文擬以不厭其煩的搜尋態度,再三翻閱先秦古典與歷代史書,其目的首先在於建構傳統東亞外交史中之〈人臣無外交論〉的傳統外交。一旦在東亞史書上,確認它確實存在於傳統的中華世界秩序中,則將再進一步擬以〈人臣無外交論〉來檢視於西力東漸後,在近代東亞外交史上,〈人臣無外交論〉在面臨西方列強藉工業化後的砲艦外交下,它是否依然能繼續穩健拓展其扮演詮釋以儒家為中心之中華文化特色的東亞外交?還是它經過東西外交文化融合後展現出近代東亞外交的特色,或屬藩在列強扶持下逐漸脫離中國,最後則像大江東流般,它已一去不復還?此即本文之問題意識。
第二節 〈人臣無外交論〉的經典意義
「人臣無外交」一辭,源於《禮記.郊特牲》所載「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1。由於《禮記.郊特牲》的遣詞用字,過於精簡之故,不易理解,故須待漢唐專治《禮記》之大家,進一步加以注疏,以利後人讀經解義。該注疏經歷代相傳,遂成為歷代相傳的「中華歷史文化價值」,也是歷代王朝自君王以降,下自士大夫,上至王侯將相,甚至國君在掌理外交事務時其行為也都受到規範。扼要言之,為人臣者若無君命或授權,不得擅自與外國接觸,進行外交行為。
「人臣無外交」不但行於中國,在宗藩體制下,也行於「中華世界帝國」=中國+屬藩,因此臣下(國王+陪臣=藩臣)在從事政治外交的公務上「人臣無私交」也就成為行為準則,不但在「宗藩體制」的宗藩關係上,而且在「藩對藩」,比如「韓對日」等藩藩體制上,因「藩臣」也是「人臣」,故在其對外關係上「人臣無外交」與「藩臣無私交」「人臣無私交」、「人臣義無私交」、「人臣義無外交」並列,均屬「人臣無外交」,同受《禮記.郊特牲》之經傳注疏的中華歷史文化價值所規範。此即,明太祖朱元璋之所以不自覺地稱:「自古昔帝王居中國而治四夷,歷代相承,咸由斯道⋯⋯〈中略〉⋯⋯此皆天造地設華夷之分」2的道理,就在於中華歷史文化價值能因應其傳統時代所需,並適時發揮出其所規範之時代變遷的歷史文化價值與意義所在。
就《禮記.郊特牲》所載「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之經典意義及其在經傳注疏中,針對中華世界之(1)上國的君臣關係與宗藩間之君臣關係,(2)屬藩對上國之君臣關係、屬藩對屬藩、中華對西洋關係,進而企圖釐清其公私的界線。此界線,即將「私情」與「國益」分開,所呈現之「公私分明」或「捨私為公」的「中華歷史文化價值」,此亦即本文所探討之〈人臣無外交論〉的意義所在。
第三節 〈人臣無外交論〉在《明實錄》
史例一
高麗王顓,遣其大護軍金甲雨等貢馬五十匹。甲雨至,言道亡二匹。及馬至,如數。詢之,則甲雨以私馬足之。上以其不誠,卻其貢,而賜顓璽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天人一理也。君天下者,以天心為心。今朕居中國,王居滄海之東,限隔山海本與中國無相損益。然古昔之君,往往致討伐之師,何也?豈非常有不足於中國者乎。今王之使者,挾詐懷欺,陰致姦謀,而不虞受禍,王之貢馬其數五十匹,使云道亡者二,而至京如數,乃甲雨以己馬足之。詢之,云:欲自進於東宮,因道亡,遂以備。數命使問之,果王言乎,抑汝意乎。對曰:非王,自願也。春秋之法,人臣無私交。王之使者越風濤之險,以奉貢獻,而又挾私以行詐,此果以小事大之禮乎。然此小事,朕非欲較短長,恐行人失辭,嫁禍於王,故明言之。若果王之指使,則宜修德改行,以保國家,毋為浮詭之計。若使者自為,王宜懲治之。今後遣使必擇篤實之人,一切浮薄者勿遣,王庶幾永保令譽,以全始終。3
本史例乃洪武六年十月辛巳時,高麗國王顓遣其大護軍金甲雨等至明貢馬五十匹。然因在途中亡失二匹馬,並立即上言其事。結果,至京上繳時卻完整無缺。洪武帝問其事,金甲雨表示以私馬補足其數。洪武帝以其不誠實,乃退還其貢,並賜書高麗王顓,稱:皇天無私,惟輔有德者,天人之理一也。故君天下者,須以天心為己心。今朕居於中國,王則居大海之東,兩地限隔山海,此事本與中國無相損益。然而古昔之君王,往往致討伐之師,其故何在?豈非常有不足於中國者乎。今王之使者,挾詐懷欺,暗致姦謀,而不怕受禍,王之貢馬其數五十匹,使云道亡者二,而至京如數,乃金甲雨以己馬加以補足。詢問此事,他說:因欲自進於東宮,但因有道亡之虞,遂事先預備。數命使者詢問此事,果真是王所言呢?還是出自己意呢?使者答曰:非王之意,乃自願也。春秋之法,人臣無私交=人臣不得私自結交他國之臣子,國王之使者既越風濤之險,以奉貢獻於天子,而又挾私利以行詐欺,此事果真以小國事奉大國之禮節乎?然而此乃小事,朕(洪武帝)非欲計較短長,但心中懷疑恐怕代表王國外交的行人(外交官)萬一有所失辭不當之處,而嫁禍於國王,因此對國王明言此事。如果是王所指使者,則國王宜修德改行,以保國家,不可行浮詭無稽之計。若使者自己之所為,則王應加以懲治。今後若遣使者來朝,必須選擇篤實之人,一切浮誇不實之人一概勿遣,希望國王永保美譽,以全明朝與高麗王國間的宗藩君臣之情,能始終不變。由上觀之,本文之「人臣無私交」的意思,就是「人臣不得私自結交或企圖討好上國(或他國)臣子」。
史例二
遼東守將潘敬、葉旺等奏言:高麗遣人致書,遺禮物。上賜敬旺璽書,曰:古之能將出禦封疆,入衛京畿,無不謹密,故雖內臣懷姦,外敵挾詐,無間而入焉。奏至,言:高麗行禮一節,斯非彼殷勤致敬之意,蓋間諜之萌也,且高麗古稱東夷,聖人有言:夷狄禽獸也,輕交必離,重交必絕,未有能始終者。觀其書及都評議司之文,雖不明言,其漸已見矣。可不知所備乎,吁為人臣無外交,爾等其慎之。4
本史例乃洪武十二年四月庚申時,遼東守將潘敬、葉旺等奏言:高麗遣人致書,餽贈禮物。洪武帝乃賜潘敬、葉旺二人詔書。詔書曰:古之能將出則禦封疆,入則衛京畿,無不謹密,故雖內臣心懷姦計,外敵懷挾狡詐,卻無間隙得以潛入。旋有奏言,稱:高麗行禮一節,此非彼殷勤致敬之意,乃間諜萌生之始也,且高麗古稱東夷,聖人有言:夷狄乃禽獸也,輕交則必分離,重交則必斷絕,未有能有始有終者。今觀其書及都評議司之奏言,雖不明白指出,但其漸進端倪已可見。可不知為此而有所準備乎,作為人臣不該私自與外國進行外交活動,為免違反君臣之道,故人臣應謹慎行事。由此文脈可知,「人臣無外交」,意即為人臣不該私自與外國進行任何外交活動。
史例三
癸酉。都察院都御史陳瑛等言:都指揮單政驕恣違法,擅令家人出境易馬,請罪之。上曰:春秋人臣無外交,況敢為貿易事,如稍有不平,致爭競啟釁隙,關涉非小,政雖有功,不可宥,命鞫之。5
本史例乃因都察院都御史陳瑛等上言,稱:都指揮單政因驕恣違法,擅令家人出境買賣馬匹,請究其罪。太宗曰:《春秋》稱人臣無外交=人與外國不可有私自交往情事,何況竟敢從事貿易馬匹之事,如稍有爆發不平之事,而導致敵我因為爭競而開釁啟隙。因其事關涉國際紛爭,並非小事,都指揮單政雖有功於國家,但其罪不可寬恕,乃命有司審問其罪。由本文之文脈可知,人臣無外交,就是指人臣與外國政府間不可有私自交往的情事。
1 《重栞宋本禮記注疏附挍勘記 六十三卷》〈郊特牲〉第十一,台北:藝文印書館,
1965年,頁13。
2 《明實錄 太祖實錄》洪武三年三月庚寅朔條。
3 《明實錄四 太祖實錄》卷八十五,〈洪武六年十月辛巳〉,頁6∼7。
4 《明實錄五 太祖實錄》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四月庚申〉,頁2。
5 《明實錄十一 太宗實錄》卷七十五,〈永樂六年正月癸酉〉,頁3。
《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下的〈人臣無外交論〉
第一節 建構〈人臣無外交論〉的問題意識
為了理解規範傳統中華世界秩序中,關於規範「天下」=「中華世界帝國」之天下秩序,本文擬以不厭其煩的搜尋態度,再三翻閱先秦古典與歷代史書,其目的首先在於建構傳統東亞外交史中之〈人臣無外交論〉的傳統外交。一旦在東亞史書上,確認它確實存在於傳統的中華世界秩序中,則將再進一步擬以〈人臣無外交論〉來檢視於西力東漸後,在近代東亞外交史上,〈人臣無外交論〉在面臨西方列強藉工業化後的砲艦外交下,它是否依然能繼續穩健拓展其扮演詮釋以儒家為中心之中華文化特色的東亞外交?還是它經過東西外交文化融合後展現出近代東亞外交的特色,或屬藩在列強扶持下逐漸脫離中國,最後則像大江東流般,它已一去不復還?此即本文之問題意識。
第二節 〈人臣無外交論〉的經典意義
「人臣無外交」一辭,源於《禮記.郊特牲》所載「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1。由於《禮記.郊特牲》的遣詞用字,過於精簡之故,不易理解,故須待漢唐專治《禮記》之大家,進一步加以注疏,以利後人讀經解義。該注疏經歷代相傳,遂成為歷代相傳的「中華歷史文化價值」,也是歷代王朝自君王以降,下自士大夫,上至王侯將相,甚至國君在掌理外交事務時其行為也都受到規範。扼要言之,為人臣者若無君命或授權,不得擅自與外國接觸,進行外交行為。
「人臣無外交」不但行於中國,在宗藩體制下,也行於「中華世界帝國」=中國+屬藩,因此臣下(國王+陪臣=藩臣)在從事政治外交的公務上「人臣無私交」也就成為行為準則,不但在「宗藩體制」的宗藩關係上,而且在「藩對藩」,比如「韓對日」等藩藩體制上,因「藩臣」也是「人臣」,故在其對外關係上「人臣無外交」與「藩臣無私交」「人臣無私交」、「人臣義無私交」、「人臣義無外交」並列,均屬「人臣無外交」,同受《禮記.郊特牲》之經傳注疏的中華歷史文化價值所規範。此即,明太祖朱元璋之所以不自覺地稱:「自古昔帝王居中國而治四夷,歷代相承,咸由斯道⋯⋯〈中略〉⋯⋯此皆天造地設華夷之分」2的道理,就在於中華歷史文化價值能因應其傳統時代所需,並適時發揮出其所規範之時代變遷的歷史文化價值與意義所在。
就《禮記.郊特牲》所載「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之經典意義及其在經傳注疏中,針對中華世界之(1)上國的君臣關係與宗藩間之君臣關係,(2)屬藩對上國之君臣關係、屬藩對屬藩、中華對西洋關係,進而企圖釐清其公私的界線。此界線,即將「私情」與「國益」分開,所呈現之「公私分明」或「捨私為公」的「中華歷史文化價值」,此亦即本文所探討之〈人臣無外交論〉的意義所在。
第三節 〈人臣無外交論〉在《明實錄》
史例一
高麗王顓,遣其大護軍金甲雨等貢馬五十匹。甲雨至,言道亡二匹。及馬至,如數。詢之,則甲雨以私馬足之。上以其不誠,卻其貢,而賜顓璽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天人一理也。君天下者,以天心為心。今朕居中國,王居滄海之東,限隔山海本與中國無相損益。然古昔之君,往往致討伐之師,何也?豈非常有不足於中國者乎。今王之使者,挾詐懷欺,陰致姦謀,而不虞受禍,王之貢馬其數五十匹,使云道亡者二,而至京如數,乃甲雨以己馬足之。詢之,云:欲自進於東宮,因道亡,遂以備。數命使問之,果王言乎,抑汝意乎。對曰:非王,自願也。春秋之法,人臣無私交。王之使者越風濤之險,以奉貢獻,而又挾私以行詐,此果以小事大之禮乎。然此小事,朕非欲較短長,恐行人失辭,嫁禍於王,故明言之。若果王之指使,則宜修德改行,以保國家,毋為浮詭之計。若使者自為,王宜懲治之。今後遣使必擇篤實之人,一切浮薄者勿遣,王庶幾永保令譽,以全始終。3
本史例乃洪武六年十月辛巳時,高麗國王顓遣其大護軍金甲雨等至明貢馬五十匹。然因在途中亡失二匹馬,並立即上言其事。結果,至京上繳時卻完整無缺。洪武帝問其事,金甲雨表示以私馬補足其數。洪武帝以其不誠實,乃退還其貢,並賜書高麗王顓,稱:皇天無私,惟輔有德者,天人之理一也。故君天下者,須以天心為己心。今朕居於中國,王則居大海之東,兩地限隔山海,此事本與中國無相損益。然而古昔之君王,往往致討伐之師,其故何在?豈非常有不足於中國者乎。今王之使者,挾詐懷欺,暗致姦謀,而不怕受禍,王之貢馬其數五十匹,使云道亡者二,而至京如數,乃金甲雨以己馬加以補足。詢問此事,他說:因欲自進於東宮,但因有道亡之虞,遂事先預備。數命使者詢問此事,果真是王所言呢?還是出自己意呢?使者答曰:非王之意,乃自願也。春秋之法,人臣無私交=人臣不得私自結交他國之臣子,國王之使者既越風濤之險,以奉貢獻於天子,而又挾私利以行詐欺,此事果真以小國事奉大國之禮節乎?然而此乃小事,朕(洪武帝)非欲計較短長,但心中懷疑恐怕代表王國外交的行人(外交官)萬一有所失辭不當之處,而嫁禍於國王,因此對國王明言此事。如果是王所指使者,則國王宜修德改行,以保國家,不可行浮詭無稽之計。若使者自己之所為,則王應加以懲治。今後若遣使者來朝,必須選擇篤實之人,一切浮誇不實之人一概勿遣,希望國王永保美譽,以全明朝與高麗王國間的宗藩君臣之情,能始終不變。由上觀之,本文之「人臣無私交」的意思,就是「人臣不得私自結交或企圖討好上國(或他國)臣子」。
史例二
遼東守將潘敬、葉旺等奏言:高麗遣人致書,遺禮物。上賜敬旺璽書,曰:古之能將出禦封疆,入衛京畿,無不謹密,故雖內臣懷姦,外敵挾詐,無間而入焉。奏至,言:高麗行禮一節,斯非彼殷勤致敬之意,蓋間諜之萌也,且高麗古稱東夷,聖人有言:夷狄禽獸也,輕交必離,重交必絕,未有能始終者。觀其書及都評議司之文,雖不明言,其漸已見矣。可不知所備乎,吁為人臣無外交,爾等其慎之。4
本史例乃洪武十二年四月庚申時,遼東守將潘敬、葉旺等奏言:高麗遣人致書,餽贈禮物。洪武帝乃賜潘敬、葉旺二人詔書。詔書曰:古之能將出則禦封疆,入則衛京畿,無不謹密,故雖內臣心懷姦計,外敵懷挾狡詐,卻無間隙得以潛入。旋有奏言,稱:高麗行禮一節,此非彼殷勤致敬之意,乃間諜萌生之始也,且高麗古稱東夷,聖人有言:夷狄乃禽獸也,輕交則必分離,重交則必斷絕,未有能有始有終者。今觀其書及都評議司之奏言,雖不明白指出,但其漸進端倪已可見。可不知為此而有所準備乎,作為人臣不該私自與外國進行外交活動,為免違反君臣之道,故人臣應謹慎行事。由此文脈可知,「人臣無外交」,意即為人臣不該私自與外國進行任何外交活動。
史例三
癸酉。都察院都御史陳瑛等言:都指揮單政驕恣違法,擅令家人出境易馬,請罪之。上曰:春秋人臣無外交,況敢為貿易事,如稍有不平,致爭競啟釁隙,關涉非小,政雖有功,不可宥,命鞫之。5
本史例乃因都察院都御史陳瑛等上言,稱:都指揮單政因驕恣違法,擅令家人出境買賣馬匹,請究其罪。太宗曰:《春秋》稱人臣無外交=人與外國不可有私自交往情事,何況竟敢從事貿易馬匹之事,如稍有爆發不平之事,而導致敵我因為爭競而開釁啟隙。因其事關涉國際紛爭,並非小事,都指揮單政雖有功於國家,但其罪不可寬恕,乃命有司審問其罪。由本文之文脈可知,人臣無外交,就是指人臣與外國政府間不可有私自交往的情事。
1 《重栞宋本禮記注疏附挍勘記 六十三卷》〈郊特牲〉第十一,台北:藝文印書館,
1965年,頁13。
2 《明實錄 太祖實錄》洪武三年三月庚寅朔條。
3 《明實錄四 太祖實錄》卷八十五,〈洪武六年十月辛巳〉,頁6∼7。
4 《明實錄五 太祖實錄》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四月庚申〉,頁2。
5 《明實錄十一 太宗實錄》卷七十五,〈永樂六年正月癸酉〉,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