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會正義與市場正義
一、當代兩種正義視野之爭
「社會正義」一詞興起於19世紀,旨在於對主要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進行規範。
普遍選舉權在二次戰後的逐漸確立,廣被視為社會正義的一項勝利。在基本公民權與政治權的保障外,社會正義還意味須調節社經制度,以落實社會權及其他基本的正義要求。包括馬歇爾(Thomas H. Marshall)(1950)和羅爾斯(1971)等戰後論者,分別從不同的角度闡發社會權與社會正義。馬歇爾的公民社會權概念,和1948年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關於社會與經濟人權的條文,廣泛地肯認每位公民、每個人都應享有教育、健康、工作、經濟安全、勞動保護、社會扶助等基本權利。此外,對部分社會正義論者來說,大規模的社經不平等亦須得到矯治,因其使生活機會或資源的分配失去了公平性,助長了金錢政治,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整合。例如,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矯治社經不平等的主要理由包括:維護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促進公平的機會平等;和伸張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Rawls, 1971)。另一位社會正義論者華瑟則從多元平等的視角,主張建立強有力的福利國家,對政治獻金設限,並矯治大規模的經濟不平等,以匡限金錢對生活需要、經濟安全、政治等領域之不當影響(Walzer, 1983)。
自1970年代起,社會正義的理論與實踐引發新一波廣泛的爭議。在實踐面上,隨著社經環境的變遷,部分原有的政策工具遭到質疑。在思想層面上,新右派、新保守派、經濟自由派、放任式自由派、新古典自由主義者等,亦對社會正義概念提出挑戰,其中又以海耶克(Freidrich Hayek)(1976)最為著名。他認為社會正義、社會權、分配正義等概念站不住腳,甚至毫無意義,故主張全盤拋棄之。
在社會正義課題上,當代自由主義者不但缺乏共識,甚至嚴重分歧。以羅爾斯和海耶克為例。羅爾斯視正義為社會制度的首要之德,關切社會基本結構(即主要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是否合乎正義,並主張自由主義應致力實現社會正義;這包括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落實政治公平與機會公平,促進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等。與此大異其趣,海耶克認為自由主義應以維護市場自發秩序為己任,而不該使用社會正義、分配正義此類概念去批判或調節社經事態。這項歧異廣被詮釋為「社會自由主義」與「經濟自由主義」兩種自由主義之爭,而在正義課題上,又可界定為「社會正義」與「市場正義」兩種正義視野之別。
本章探究「社會正義」與「市場正義」的基本分歧及其思想史上的線索。以下,擬先回顧「正義」在亞里斯多德著作裡的含義及用法,因為近現代所有重要的正義概念皆源出於此;然後,逐步分析17、18世紀古典自由主義者的「嚴格正義」思想;19世紀以降現代自由主義者的社會正義思路;乃至海耶克的市場正義論說。
二、亞里斯多德論正義
在社會與經濟問題上,社會正義包含「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兩個面向。例如,要求基本社會權得到保障,或要求社經基本需要獲得滿足,意指符合此項判準的「分配」才合乎正義。諸如限制工時、最低工資、勞動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立法,則是在對經濟「交換」進行規範。亞里斯多德正是「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兩項概念的創始者。
照亞氏說法,正義不僅是一項特殊德目,亦是政治共同體的首要之德,統攝所有其他德目的最高德目。作為最高德目,正義(dikaiosune)的字面意思是端正合宜、各得其宜、恰如其分。柏拉圖將其詮釋成各職其能,亞里斯多德則把它解做循規蹈矩(lawfulness)(Aristotle, 1990: 377-378)。至於該循什麼規?蹈什麼矩?規矩該如何界定?這正是亞氏所欲回答的問題。
在亞氏著作裡,「政治正義」關乎政治社群的根本大法,接近於今人所謂的憲政體制。他認為,有多少種憲政體制,就有多少種政治正義;但好壞有別,他的任務是找出最理想的政體(ibid.: 382-383; Aristotle, 1996)。
正義也是一項特殊德目,可區分為「矯正(rectificatory)正義」和「分配正義」。按亞氏說法,社會交換如通姦、做偽證、偷竊、謀殺、下毒、傷害、搶劫、毀謗等,屬於矯正正義的管轄範圍;自願性的經濟交換如買賣、以物易物、借貸、租約等,也在矯正正義的範圍內(Aristotle, 1990: 378-381)。當代學界多把後者歸類為「交換(commutative)正義」。此種正義涉及經濟交換的公平與否,唯有不公平交易才需要矯正,故「交換正義」一詞堪稱貼切(F. Miller, 1995: 68-74)。
亞氏把交換正義解做「等值交換」。在此,「值」的衡量標準不是市場價格,而是「需要」。如果共同體成員對鞋的需要指數是1,對房子的需要指數是5,那麼,以五雙鞋交換一棟房子便符合了亞氏的交換正義。若此交換係以金錢為媒介,房子價格(如5元)須是鞋子價格(1元)的五倍,否則就是不等值交換,或說違反了公平價格。易言之,價值或價格是否合乎正義,得視共同體的「需要」而定;共同體的生活習俗決定了各種需要的強度,其間的「比例」須反映於經濟交換,不然便違反了交換正義(Aristotle, 1990: 380-381)。
何謂分配正義?在亞氏所憧憬的理想社會,最重要的社會財貨如榮譽、公職、財富等,係按道德功績(moral merit)的比例分配。這並不是說有某種中央集權機關,按每個人道德功績的高下,恰如其分地把榮譽、公職和財富分配給每個人。亞氏所指的是:重要社會財貨的分配,須符合一定的分配正義判準,也就是與每個人的道德功績成比例關係。功績或德行愈高(低)者,應分配到的社會財貨也就愈多(少);功績或德行等量齊觀者,須平等對待之。對亞氏來說,貴族最為有德,德高者理應享有更多的榮譽、公職和財富。於是他構想出「按道德功績分配」的規矩,以維護由貴族所主導的政治秩序(ibid.: 378-379)。
亞氏的政治理想固然未能實現,但自從他的著作在中世紀被重新發現起,學界對「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的討論就不曾間歇。關於這兩種正義,值得注意的要點有三。
第一,亞氏「交換正義」概念,涉及自願性經濟交換的公平性,意指即使是自願性的經濟交換也未必見得公平。但吾人在運用此項概念時,並不需要接受亞氏本人的交換正義判準。20世紀以降,諸如禁止剝削童工、勞動安全、最低工資、禁止販賣器官、消費者保護等社會立法,皆是為了規範自願性的經濟交換行為。後人使用「交換正義」概念來詮釋這類法規,並無不妥。
第二,亞氏「分配正義」概念,涉及重要社會財貨的分配狀態,並暗示當情況偏離正軌時便需要矯治。但至於哪些社會財貨具重要性,何種分配狀態值得關切,公正分配的判準為何等,則因時代與環境之不同而異。故吾人在運用分配正義概念時,也不需要接受亞氏「按道德功績分配」的那套判準。
第三,在亞氏思想中,「正義」攸關政治社群的基本規範和準則,關乎一個循規蹈矩的良序共同體的建立;至於「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則屬於正義在某些特殊範圍的應用。是否需要應用這兩項正義概念、該如何應用,皆引發後人諸多爭議。在下一節裡,我們將發現,部分近代思想家認為「分配正義」不是一種妥當的正義概念;他們主張把「正義」嚴格限定於對生命、有限自由和私產權的保障,以及對犯罪和違約行為的懲治。
一、當代兩種正義視野之爭
「社會正義」一詞興起於19世紀,旨在於對主要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進行規範。
普遍選舉權在二次戰後的逐漸確立,廣被視為社會正義的一項勝利。在基本公民權與政治權的保障外,社會正義還意味須調節社經制度,以落實社會權及其他基本的正義要求。包括馬歇爾(Thomas H. Marshall)(1950)和羅爾斯(1971)等戰後論者,分別從不同的角度闡發社會權與社會正義。馬歇爾的公民社會權概念,和1948年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關於社會與經濟人權的條文,廣泛地肯認每位公民、每個人都應享有教育、健康、工作、經濟安全、勞動保護、社會扶助等基本權利。此外,對部分社會正義論者來說,大規模的社經不平等亦須得到矯治,因其使生活機會或資源的分配失去了公平性,助長了金錢政治,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整合。例如,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矯治社經不平等的主要理由包括:維護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促進公平的機會平等;和伸張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Rawls, 1971)。另一位社會正義論者華瑟則從多元平等的視角,主張建立強有力的福利國家,對政治獻金設限,並矯治大規模的經濟不平等,以匡限金錢對生活需要、經濟安全、政治等領域之不當影響(Walzer, 1983)。
自1970年代起,社會正義的理論與實踐引發新一波廣泛的爭議。在實踐面上,隨著社經環境的變遷,部分原有的政策工具遭到質疑。在思想層面上,新右派、新保守派、經濟自由派、放任式自由派、新古典自由主義者等,亦對社會正義概念提出挑戰,其中又以海耶克(Freidrich Hayek)(1976)最為著名。他認為社會正義、社會權、分配正義等概念站不住腳,甚至毫無意義,故主張全盤拋棄之。
在社會正義課題上,當代自由主義者不但缺乏共識,甚至嚴重分歧。以羅爾斯和海耶克為例。羅爾斯視正義為社會制度的首要之德,關切社會基本結構(即主要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是否合乎正義,並主張自由主義應致力實現社會正義;這包括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落實政治公平與機會公平,促進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等。與此大異其趣,海耶克認為自由主義應以維護市場自發秩序為己任,而不該使用社會正義、分配正義此類概念去批判或調節社經事態。這項歧異廣被詮釋為「社會自由主義」與「經濟自由主義」兩種自由主義之爭,而在正義課題上,又可界定為「社會正義」與「市場正義」兩種正義視野之別。
本章探究「社會正義」與「市場正義」的基本分歧及其思想史上的線索。以下,擬先回顧「正義」在亞里斯多德著作裡的含義及用法,因為近現代所有重要的正義概念皆源出於此;然後,逐步分析17、18世紀古典自由主義者的「嚴格正義」思想;19世紀以降現代自由主義者的社會正義思路;乃至海耶克的市場正義論說。
二、亞里斯多德論正義
在社會與經濟問題上,社會正義包含「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兩個面向。例如,要求基本社會權得到保障,或要求社經基本需要獲得滿足,意指符合此項判準的「分配」才合乎正義。諸如限制工時、最低工資、勞動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立法,則是在對經濟「交換」進行規範。亞里斯多德正是「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兩項概念的創始者。
照亞氏說法,正義不僅是一項特殊德目,亦是政治共同體的首要之德,統攝所有其他德目的最高德目。作為最高德目,正義(dikaiosune)的字面意思是端正合宜、各得其宜、恰如其分。柏拉圖將其詮釋成各職其能,亞里斯多德則把它解做循規蹈矩(lawfulness)(Aristotle, 1990: 377-378)。至於該循什麼規?蹈什麼矩?規矩該如何界定?這正是亞氏所欲回答的問題。
在亞氏著作裡,「政治正義」關乎政治社群的根本大法,接近於今人所謂的憲政體制。他認為,有多少種憲政體制,就有多少種政治正義;但好壞有別,他的任務是找出最理想的政體(ibid.: 382-383; Aristotle, 1996)。
正義也是一項特殊德目,可區分為「矯正(rectificatory)正義」和「分配正義」。按亞氏說法,社會交換如通姦、做偽證、偷竊、謀殺、下毒、傷害、搶劫、毀謗等,屬於矯正正義的管轄範圍;自願性的經濟交換如買賣、以物易物、借貸、租約等,也在矯正正義的範圍內(Aristotle, 1990: 378-381)。當代學界多把後者歸類為「交換(commutative)正義」。此種正義涉及經濟交換的公平與否,唯有不公平交易才需要矯正,故「交換正義」一詞堪稱貼切(F. Miller, 1995: 68-74)。
亞氏把交換正義解做「等值交換」。在此,「值」的衡量標準不是市場價格,而是「需要」。如果共同體成員對鞋的需要指數是1,對房子的需要指數是5,那麼,以五雙鞋交換一棟房子便符合了亞氏的交換正義。若此交換係以金錢為媒介,房子價格(如5元)須是鞋子價格(1元)的五倍,否則就是不等值交換,或說違反了公平價格。易言之,價值或價格是否合乎正義,得視共同體的「需要」而定;共同體的生活習俗決定了各種需要的強度,其間的「比例」須反映於經濟交換,不然便違反了交換正義(Aristotle, 1990: 380-381)。
何謂分配正義?在亞氏所憧憬的理想社會,最重要的社會財貨如榮譽、公職、財富等,係按道德功績(moral merit)的比例分配。這並不是說有某種中央集權機關,按每個人道德功績的高下,恰如其分地把榮譽、公職和財富分配給每個人。亞氏所指的是:重要社會財貨的分配,須符合一定的分配正義判準,也就是與每個人的道德功績成比例關係。功績或德行愈高(低)者,應分配到的社會財貨也就愈多(少);功績或德行等量齊觀者,須平等對待之。對亞氏來說,貴族最為有德,德高者理應享有更多的榮譽、公職和財富。於是他構想出「按道德功績分配」的規矩,以維護由貴族所主導的政治秩序(ibid.: 378-379)。
亞氏的政治理想固然未能實現,但自從他的著作在中世紀被重新發現起,學界對「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的討論就不曾間歇。關於這兩種正義,值得注意的要點有三。
第一,亞氏「交換正義」概念,涉及自願性經濟交換的公平性,意指即使是自願性的經濟交換也未必見得公平。但吾人在運用此項概念時,並不需要接受亞氏本人的交換正義判準。20世紀以降,諸如禁止剝削童工、勞動安全、最低工資、禁止販賣器官、消費者保護等社會立法,皆是為了規範自願性的經濟交換行為。後人使用「交換正義」概念來詮釋這類法規,並無不妥。
第二,亞氏「分配正義」概念,涉及重要社會財貨的分配狀態,並暗示當情況偏離正軌時便需要矯治。但至於哪些社會財貨具重要性,何種分配狀態值得關切,公正分配的判準為何等,則因時代與環境之不同而異。故吾人在運用分配正義概念時,也不需要接受亞氏「按道德功績分配」的那套判準。
第三,在亞氏思想中,「正義」攸關政治社群的基本規範和準則,關乎一個循規蹈矩的良序共同體的建立;至於「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則屬於正義在某些特殊範圍的應用。是否需要應用這兩項正義概念、該如何應用,皆引發後人諸多爭議。在下一節裡,我們將發現,部分近代思想家認為「分配正義」不是一種妥當的正義概念;他們主張把「正義」嚴格限定於對生命、有限自由和私產權的保障,以及對犯罪和違約行為的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