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揭開法官的面紗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引發世人高度關注的太陽花學運,和平落幕了。在此同時,一件值得關注卻被忽略的司法案件,也宣判了。本案起因於司法院違反陳嘉瑜法官的意願,依據「人地不宜」條款,強制將她從花蓮地院調到屏東地院,陳法官遂訴請撤銷這項強制調動處分。職務法庭受理後,卻認為這處分並沒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判決陳法官敗訴。這件引發全國近半數、共九百一十二位法官連署抗議的司法首例,竟這樣確定了!
司法院為何要強制調動陳法官?起因於她在審理花蓮市代會主席涉犯的傷害案件時,外界時有行賄傳聞,加上合議庭庭長有些不尋常的舉動,遂請求院長處理,以期能繼續公正審判。孰料院長張裕美未能積極處理,引發陳法官與庭長二人間相互指摘,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司法院乃以情緒管理不佳、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對她予以強制調動。然而,如果司法行政動輒可以所謂的「司法權困境」為由強制調動法官,司法的尊嚴與法官的審判獨立如何確保?
強制調動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這件司法茶壺內的風暴,多數國人或許不解。不過,大家設想:如果審判不獨立,「九月政爭」時,遭違反黨內民主程序而撤銷黨籍的王金平能透過法院的「假處分」,而暫時保有國民黨黨籍、立法院院長職位?甚至贏得勝訴判決?洩密的檢察總長會被判刑?學運時期協同占領行政院的魏揚,會遭到法院裁定羈押?還是無保釋放?
這些看似彼此不相干的事情,卻有著千絲萬縷的糾葛關係。因為馬政府將不分區立委視為所屬政黨的禁臠,違反權力分立介入國會自治事項,以黨紀撤銷主張「服貿協議」逐條審議的王金平的黨籍,意欲剝奪其立法院長職位時,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王金平又如何能夠逆轉勝,進而在學運後期發揮關鍵影響力,協助學運和平落幕。又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學運人士魏揚遭到羈押時,不是激起更激烈的抗爭,就是造成寒蟬效應,也就沒有後來的和平收場、先立法再審議「服貿協議」了。或許有人會問:在這民主法治時代,馬政府如何干涉審判?話說在民主轉型以前,國民黨為了貫徹威權統治,對於法院、檢察體系的控制,主要是透過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人事控制的目的是為了案件控制,也就是將特定案件分配給他可以控制的法官,自然可以掌控判決結果。而如何對付不受控制的法官?假司法監督之名,動輒以小瑕疵對法官施予懲處,或予以強制調動,就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國人應關注別讓統治當局控制司法
為了避免再發生政治力干涉審判的情況,「法官法」乃設置了職務法庭,負責法官懲戒與維護審判獨立的事宜。法官於認為司法行政對他的調動或職務監督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時,可以向職務法庭提起訴訟。陳法官的強制調動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學者專家即認為這有侵犯審判獨立的疑慮。會後,民間司改會、立法委員們也都認為不宜。孰料,由資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不去質疑司法院長為何不對他所派任的張院長的行政怠惰、庭長的不適任予以究責,反而扭曲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人地不宜」條款的解釋,以司法院內部單位的會議紀錄認為這調動於法有據。這是什麼樣的司法?
這次學運的產生有多重原因,其一就是世代正義的問題,司法也面臨同樣的情況。台灣的司法前輩貪贓枉法不斷,早期的威權統治更把許多資深法官們給「馴化」了。以前這種吵架的法官,不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強制調動,講什麼審判獨立!更何況,不少資深法官只重視倫理、名位,為求和諧,不論是非。誰會在乎花蓮市代會主席確實在二審時,透過黨國大老謝深山去關說!在這時機點作出理由、結果如此不堪的判決,意義何在?是要警告法官最好向政治勢力妥協,以免日後被強制調動嗎?國人再不重視司法的轉型正義問題,「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或「五度五關」的事例,將會一再上演。從人類歷史經驗來看,從沒有統治當局主觀上想要放棄對司法的控制。直到英國於一七○一年制定「王位繼承法」,創立司法獨立制度,並為美國仿效。在憲法加以明定後,審判獨立才成為普世價值。但司法沒有武器、沒有資源,光靠法官們的良心,是無法對抗政治人物的「狼子野心」,最大的後盾還是全體國人的理解與支持。唯有一個人民信賴、在背後支持的司法,它才可對抗行政的濫權、立法的恣意,還望國人持續地支持司法改革。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因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長疑涉司法關說後所引爆的「九月政爭」案,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此遭判決洩密有罪確定、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宣布不就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黨籍案承受訴訟後,本案在紛紛擾擾一年半後,總算塵埃落定。然而,在發生這種史無前例、引爆重大動盪的憲政爭議後,台灣社會究竟可以得到何種啟示?
眾所周知,現在我們採行的民主選舉、權力分立、政黨政治、司法獨立等法治理念來自西方社會;可是,我們也是一個深受儒教三綱五常倫理規範所薰陶的華人社會。因此,當我們在面對社會爭議事件時,總不免出現許多新、舊文化思維衝擊的情況,而陷於仁智之見的狀態。以本件而言,有民眾投書、獻花表示:「黃世銘讓人想起岳飛」;而馬總統對於朱主席的不承受訴訟,也發表:「面對大是大非的司法關說爭議,國民黨不能鄉愿,也不能和稀泥,必須捍衛黨的核心價值」的聲明。
程序正義優位於實質正義
的確,「和諧」一向是以往華人在講求人生幸福感、滿意度上,獲得最大實現的保障。而「無訟」正聯繫著和諧,因此,為了和睦、息訟,不惜扭曲了是非、曲直。據此而論,朱主席為了黨內團結,拍板:王金平是國民黨黨員,似乎有和稀泥的嫌疑。真的如此?這就不能只從國民黨而必須從國家社會的核心價值來思考。對此,筆者認為本案至少確認了三項核心價值:
第一,程序正義重於實體正義:華人社會一向只重視實體正義,為了發現真實,可以不擇手段。反之,西方社會體認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將程序正當置於實體正義之上。因此即便是涉嫌殺人的刑事被告,只要執法人員取得的證據是非法取得,寧願開釋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以威嚇執法人員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本案特偵組的濫權監聽,還有馬總統以黨主席身分指示考紀會開除王院長黨籍,並迅速剝奪其院長職位而引發憲政爭議來看,已經嚴重違反程序正義,難怪社會輿論多以「政爭」看待。第二,法律至上、司法權享有紛爭的最後裁決權限:西方社會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權益受侵害時都享有訴請法院裁決的權利。關於確認黨員存在之訴,本案雖然不是首例,但首度有政黨在訴訟上主張基於「政黨自治」、「政治問題原則」,法院不得介入審查。對此,法院則明確表示:「法院就政黨自治事項,原則上應予以尊重。但如政黨對黨員的制裁處分行為,如涉及踐行的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有無違法爭議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
至於,雖有人援引八十四年間法院駁回林洋港的假處分之訴(八十四年間國民黨副主席林洋港、郝柏村欲出馬角逐正、副總統選舉,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二人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命二人說明:「究欲藉此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給付請求或所擬求定暫時狀態之本案爭執標的究為如何,以及此項非金錢請求之標的價額」。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當事人或許認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並未補正說明,遂遭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九八號以「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為由,從程序上予以裁定駁回),據以質疑法院先後處理的標準不一的問題。然而,這正好證明台灣司法已慢慢符合民主轉型的需求,不再以捍衛統治權、官權為要,而是貫徹法律至上。國民黨黨紀制度不符民主原則
第三,列寧式政黨的黨紀制度應走入歷史:列寧式政黨的特徵是國家權力集中於黨,黨的權力再集中於一人,並依靠強大的黨紀控制黨員,以致個人沒有依照個人良心來從事政治的自由,而國民黨一向被認為具有這種屬性。本件黨籍確認案的最大爭議點,即在國民黨黨紀制度合理與否。對此,法院認為開除王金平黨籍非由選舉產生的考紀會決定、決議程序也有問題,不符憲法所要求的民主原則,遂判決國民黨敗訴。馬總統雖指摘判決昧於政黨實際運作,然而判決已表明:「縱然因為現實執行面的考量,而有由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考紀會決定黨員處分事宜的必要,考紀會也應經由直接、間接反應全體黨員意見的方式而予以組成,也就是並無馬總統所指窒礙難行之處。」
由此說明可知,「九月政爭」案引發的相關司法裁決,彰顯的是民主、法治、法律至上的核心價值;而國民黨既然已依照判決意旨修訂考紀委員遴選辦法及黨紀處分規程,顯已承認原先黨紀制度的反民主,撤銷上訴或不承接訴訟彰顯的是認錯、節約訴訟資源,何來的鄉愿、和稀泥。當然,王金平以立法院長之尊,基於司法個案打電話給法務部長,雖然是通案性的要求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難免瓜田李下之嫌,國民黨確實應該由新成立的考紀會依法予以懲處,如此才能真正的彰顯正義。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引發世人高度關注的太陽花學運,和平落幕了。在此同時,一件值得關注卻被忽略的司法案件,也宣判了。本案起因於司法院違反陳嘉瑜法官的意願,依據「人地不宜」條款,強制將她從花蓮地院調到屏東地院,陳法官遂訴請撤銷這項強制調動處分。職務法庭受理後,卻認為這處分並沒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判決陳法官敗訴。這件引發全國近半數、共九百一十二位法官連署抗議的司法首例,竟這樣確定了!
司法院為何要強制調動陳法官?起因於她在審理花蓮市代會主席涉犯的傷害案件時,外界時有行賄傳聞,加上合議庭庭長有些不尋常的舉動,遂請求院長處理,以期能繼續公正審判。孰料院長張裕美未能積極處理,引發陳法官與庭長二人間相互指摘,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司法院乃以情緒管理不佳、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對她予以強制調動。然而,如果司法行政動輒可以所謂的「司法權困境」為由強制調動法官,司法的尊嚴與法官的審判獨立如何確保?
強制調動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這件司法茶壺內的風暴,多數國人或許不解。不過,大家設想:如果審判不獨立,「九月政爭」時,遭違反黨內民主程序而撤銷黨籍的王金平能透過法院的「假處分」,而暫時保有國民黨黨籍、立法院院長職位?甚至贏得勝訴判決?洩密的檢察總長會被判刑?學運時期協同占領行政院的魏揚,會遭到法院裁定羈押?還是無保釋放?
這些看似彼此不相干的事情,卻有著千絲萬縷的糾葛關係。因為馬政府將不分區立委視為所屬政黨的禁臠,違反權力分立介入國會自治事項,以黨紀撤銷主張「服貿協議」逐條審議的王金平的黨籍,意欲剝奪其立法院長職位時,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王金平又如何能夠逆轉勝,進而在學運後期發揮關鍵影響力,協助學運和平落幕。又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學運人士魏揚遭到羈押時,不是激起更激烈的抗爭,就是造成寒蟬效應,也就沒有後來的和平收場、先立法再審議「服貿協議」了。或許有人會問:在這民主法治時代,馬政府如何干涉審判?話說在民主轉型以前,國民黨為了貫徹威權統治,對於法院、檢察體系的控制,主要是透過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人事控制的目的是為了案件控制,也就是將特定案件分配給他可以控制的法官,自然可以掌控判決結果。而如何對付不受控制的法官?假司法監督之名,動輒以小瑕疵對法官施予懲處,或予以強制調動,就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國人應關注別讓統治當局控制司法
為了避免再發生政治力干涉審判的情況,「法官法」乃設置了職務法庭,負責法官懲戒與維護審判獨立的事宜。法官於認為司法行政對他的調動或職務監督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時,可以向職務法庭提起訴訟。陳法官的強制調動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學者專家即認為這有侵犯審判獨立的疑慮。會後,民間司改會、立法委員們也都認為不宜。孰料,由資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不去質疑司法院長為何不對他所派任的張院長的行政怠惰、庭長的不適任予以究責,反而扭曲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人地不宜」條款的解釋,以司法院內部單位的會議紀錄認為這調動於法有據。這是什麼樣的司法?
這次學運的產生有多重原因,其一就是世代正義的問題,司法也面臨同樣的情況。台灣的司法前輩貪贓枉法不斷,早期的威權統治更把許多資深法官們給「馴化」了。以前這種吵架的法官,不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強制調動,講什麼審判獨立!更何況,不少資深法官只重視倫理、名位,為求和諧,不論是非。誰會在乎花蓮市代會主席確實在二審時,透過黨國大老謝深山去關說!在這時機點作出理由、結果如此不堪的判決,意義何在?是要警告法官最好向政治勢力妥協,以免日後被強制調動嗎?國人再不重視司法的轉型正義問題,「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或「五度五關」的事例,將會一再上演。從人類歷史經驗來看,從沒有統治當局主觀上想要放棄對司法的控制。直到英國於一七○一年制定「王位繼承法」,創立司法獨立制度,並為美國仿效。在憲法加以明定後,審判獨立才成為普世價值。但司法沒有武器、沒有資源,光靠法官們的良心,是無法對抗政治人物的「狼子野心」,最大的後盾還是全體國人的理解與支持。唯有一個人民信賴、在背後支持的司法,它才可對抗行政的濫權、立法的恣意,還望國人持續地支持司法改革。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因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長疑涉司法關說後所引爆的「九月政爭」案,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此遭判決洩密有罪確定、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宣布不就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黨籍案承受訴訟後,本案在紛紛擾擾一年半後,總算塵埃落定。然而,在發生這種史無前例、引爆重大動盪的憲政爭議後,台灣社會究竟可以得到何種啟示?
眾所周知,現在我們採行的民主選舉、權力分立、政黨政治、司法獨立等法治理念來自西方社會;可是,我們也是一個深受儒教三綱五常倫理規範所薰陶的華人社會。因此,當我們在面對社會爭議事件時,總不免出現許多新、舊文化思維衝擊的情況,而陷於仁智之見的狀態。以本件而言,有民眾投書、獻花表示:「黃世銘讓人想起岳飛」;而馬總統對於朱主席的不承受訴訟,也發表:「面對大是大非的司法關說爭議,國民黨不能鄉愿,也不能和稀泥,必須捍衛黨的核心價值」的聲明。
程序正義優位於實質正義
的確,「和諧」一向是以往華人在講求人生幸福感、滿意度上,獲得最大實現的保障。而「無訟」正聯繫著和諧,因此,為了和睦、息訟,不惜扭曲了是非、曲直。據此而論,朱主席為了黨內團結,拍板:王金平是國民黨黨員,似乎有和稀泥的嫌疑。真的如此?這就不能只從國民黨而必須從國家社會的核心價值來思考。對此,筆者認為本案至少確認了三項核心價值:
第一,程序正義重於實體正義:華人社會一向只重視實體正義,為了發現真實,可以不擇手段。反之,西方社會體認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將程序正當置於實體正義之上。因此即便是涉嫌殺人的刑事被告,只要執法人員取得的證據是非法取得,寧願開釋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以威嚇執法人員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本案特偵組的濫權監聽,還有馬總統以黨主席身分指示考紀會開除王院長黨籍,並迅速剝奪其院長職位而引發憲政爭議來看,已經嚴重違反程序正義,難怪社會輿論多以「政爭」看待。第二,法律至上、司法權享有紛爭的最後裁決權限:西方社會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權益受侵害時都享有訴請法院裁決的權利。關於確認黨員存在之訴,本案雖然不是首例,但首度有政黨在訴訟上主張基於「政黨自治」、「政治問題原則」,法院不得介入審查。對此,法院則明確表示:「法院就政黨自治事項,原則上應予以尊重。但如政黨對黨員的制裁處分行為,如涉及踐行的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有無違法爭議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
至於,雖有人援引八十四年間法院駁回林洋港的假處分之訴(八十四年間國民黨副主席林洋港、郝柏村欲出馬角逐正、副總統選舉,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二人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命二人說明:「究欲藉此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給付請求或所擬求定暫時狀態之本案爭執標的究為如何,以及此項非金錢請求之標的價額」。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當事人或許認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並未補正說明,遂遭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九八號以「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為由,從程序上予以裁定駁回),據以質疑法院先後處理的標準不一的問題。然而,這正好證明台灣司法已慢慢符合民主轉型的需求,不再以捍衛統治權、官權為要,而是貫徹法律至上。國民黨黨紀制度不符民主原則
第三,列寧式政黨的黨紀制度應走入歷史:列寧式政黨的特徵是國家權力集中於黨,黨的權力再集中於一人,並依靠強大的黨紀控制黨員,以致個人沒有依照個人良心來從事政治的自由,而國民黨一向被認為具有這種屬性。本件黨籍確認案的最大爭議點,即在國民黨黨紀制度合理與否。對此,法院認為開除王金平黨籍非由選舉產生的考紀會決定、決議程序也有問題,不符憲法所要求的民主原則,遂判決國民黨敗訴。馬總統雖指摘判決昧於政黨實際運作,然而判決已表明:「縱然因為現實執行面的考量,而有由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考紀會決定黨員處分事宜的必要,考紀會也應經由直接、間接反應全體黨員意見的方式而予以組成,也就是並無馬總統所指窒礙難行之處。」
由此說明可知,「九月政爭」案引發的相關司法裁決,彰顯的是民主、法治、法律至上的核心價值;而國民黨既然已依照判決意旨修訂考紀委員遴選辦法及黨紀處分規程,顯已承認原先黨紀制度的反民主,撤銷上訴或不承接訴訟彰顯的是認錯、節約訴訟資源,何來的鄉愿、和稀泥。當然,王金平以立法院長之尊,基於司法個案打電話給法務部長,雖然是通案性的要求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難免瓜田李下之嫌,國民黨確實應該由新成立的考紀會依法予以懲處,如此才能真正的彰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