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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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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如何撰寫存證信函?

你有發過存證信函或收過存證信函嗎?
如果接到別人寄來的存證信函,你是否會感到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看完本文,你有機會為自己的荷包省下5,000元~10,000元的律師費喔!

一、概說聽到「存證信函」,大家是否會覺得胸口一緊,呼吸不順,只希望永遠不要跟這四個字發生關係?存證信函真有那麼恐怖嗎?法蘭客接著就來為各位說明存證信函在法律上代表的意義、性質和功用,並教你撰寫存證信函的技巧,還有接獲存證信函要不要回應?如何回應?最後再舉幾個範例加以說明。

二、存證信函的基本概念

什麼是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的全名應該稱為「郵局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存證信函的性質存證信函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書信。保存什麼證據呢?簡單的說,就是「某個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曾向另一個人發出一封存證信函」的事實,以及「表明這封存證信函的內容是什麼」的事實。前者所稱的事實,指的是客觀的事實,因為有收發存證信函的當事人以及經過郵局寄發所確認的日期和時間;後者所稱的事實,指的是主觀的事實,因為存證信函的內容寫些什麼?是發信人就自己的認知,以自己的立場所記載的主張,只有發信人自己知道寫了什麼內容,所以存證信函中所描述的內容事實,從收信的對方看來,有時就未必會認同這部分的事實,這一點要先了解。存證信函的功用事實上,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就是在通知並催告對方:「如果你不……我就……」內容大多帶有警告的意味。

一般人之所以不希望收到,是因為意識到後續可能衍生的法律程序(例如:調解、訴訟),還有存證信函背後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例如:解除契約、撤銷意思表示等),於是只好識趣或被動地做出適當的反應,所以存證信函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才會那麼有效。由於日常生活中的許多糾紛,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後,常會涉及舉證的問題,有時候是為了要防患未然,更有些時候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要為「通知」或「催告」的時候,為求公信,存證信函就可能扮演著相當重要的關鍵角色。
所以我們可以說,存證信函主要的功能有以下兩點:

1.證據保存的功能存證信函是採「書面」的方式呈現,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住址,有發信的日期、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如果將來為了某件事實的有無產生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證供。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保存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的效益,最顯著的功效有以下兩項:

(1)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民法上所謂的意思表示,指的是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比方說李小姐想到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購買保養品時,她對店員說:「我要買X牌的護膚乳液一瓶。」這句話在法律上就是「要約」的意思表示;如果店員說:「好,X牌的護膚乳液一瓶200元。」這句話在法律上就是「承諾」的意思表示,店員不但表示願意賣這個產品給李小姐,也提及了這個產品的單價(200元/瓶)。當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時候,法律上就推定李小姐與店員間的「買賣」契約成立,只要李小姐付了200塊錢,店員將護膚乳液交給李小姐,銀貨兩訖,兩不相欠,交易就算完成了。一般契約的成立,固然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但在存證信函最常運用到的,卻是在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的撤銷、承認等等法律關係上。所以前面所舉的例子中,萬一李小姐回家後發現百貨專櫃所賣的護膚乳液已過了保存期限,想回到專櫃退換貨,但店員表示一個月後才有新貨進來,並拒絕退錢的話,李小姐不想枯等,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來解除雙方的買賣契約,並請求退還價金。

(2)證明時效的遵守
民法上所謂的時效,指的是對於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達到一定的期間,就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例如: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不論是基於當事人間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有時候必須在一定期間內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時,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所以在時間上的證據力是確定而不可動搖的。

2.防患未然的功能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院前,如果懂得在適當的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通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亂來,或使對方不再心存僥倖而願意與自己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是乖乖履行原應履行的義務。如此一來,就不需花錢、花時間打官司,自然也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所以就算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間現階段沒有爭執,但為了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適時地寄上存證信函給對方,藉以表明自己的立場或善意地促請對方注意信函中所提點的內容,這就像是打了預防針一樣,所以說存證信函本質上也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能。
三、存證信函的運用時機

存證信函的運用,有1.基於法律規定或2.當事人間的約定而一定要做的,也有3.基於法律事實的演變而不得不做的;內容可能是在於通知對方、催告對方或警告對方,但也有用來聲明自己立場的,然而多數運用的時機則是用在作為「最後通牒」的場合。

我們知道,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不是一開始就以存證信函作為發端的。一般情況,大多是口頭上的溝通或書信的往返,近年來拜科技之賜,發送手機簡訊、傳送電子郵件或運用網路即時通、facebook等聯絡的方式,更見普及。然而一旦雙方的互動出了狀況,進而衍變成法律問題時,存證信函就有可能在這個階段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一般人不喜歡收到存證信函了。

肆、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一、處理車禍應有的基本認識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這個世界可以讓人們不勞而獲的事物其實不多,買張樂透,中了頭彩,那是運氣;開車、騎車、搭車或是走在路上,卻意外地出了車禍,就有可能造成一場無可挽回的災難!

在面對車禍發生的當下,不論是肇事者或是被害人,甚至是周遭親友,難免要為此不幸,付出相當的代價,如何處理車禍糾紛?本文為你細說從頭……

概說

如果以時間為主軸來說明車禍從發生時起到最後解決的過程,車禍糾紛的處理,至少可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事故現場的處理】;第二個階段則是【法律程序的解決】。

當然,每個階段都還有許多相關的環節要進行,本文謹作簡要的說明,俾便為讀者建立處理車禍所應有的正確基本概念。

………………【第一階段:事故現場的處理】………………
1.排除潛藏的危害與救人
2.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
3.報警處理並聯絡保險公司及親友協助
………………【第二階段:法律程序的解決】………………
1.釐清責任歸屬,再談賠償
2.善用各種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3.遵守法律規定的時效與期間
4.留意並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以防肇事者脫產

所謂的車禍,指的是發生在道路交通中,涉及車輛在內,因而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的一種意外事件,一般稱之為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 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一件車禍,從發生到結束,可能五分鐘就解決了,也可能官司纏訟數年,卻還無法定讞。畢竟車禍發生只是一瞬間的事,但處理上,會因車禍所造成的損害大小、涉及的人車多寡以及有無致人死傷等不同原因,影響車禍處理的難易度與時間長短;也可能導致後續糾紛的解決,在法律程序的適用上會有所不同。

車禍糾紛的處理,可分從兩個階段說明,亦即第一階段:

事故現場的處理及第二階段:法律程序的解決。茲分述如下:

第一階段:事故現場的處理

1.排除潛藏的危害與救人

車禍發生後,固然要維持事故現場的完整並立即通報警察前來處理。但在警方尚未趕抵車禍現場前,有時現場危急的狀況未必已經解除,例如車輛有無起火爆炸的可能?傷者是否面臨生命立即的危險?所以,事故現場的人在第一時間內所要做的是排除潛藏的危害與人命的救護。

搶救生命並避免車禍造成的損害繼續與擴大,絕對是在事故現場所要處理的當務之急。不論你是當事人或只是路人甲,都應當仁不讓、見義勇為才是。至於車禍責任歸屬及賠償的問題,不妨留待第二階段再去釐清吧!

2.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

除非事發當下,當事人均無大礙,損害輕微,並且同意互不追究;否則最好不要任意移動車輛,破壞車禍現場的完整性。

此外,在有人受傷而救護車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如需移動傷者到安全場所(例如傷者被撞倒在路中央時),務必先行確認傷者意識是否清醒並檢查有無骨折或內出血等情形後,再決定是否移置。

如果要移動傷者,最好量力而為或請旁人協助,以免造成傷者的傷勢加重或惡化。

3.報警處理並聯絡保險公司及親友協助

車禍發生後,通報警察到場處理時,不論是當事人或是旁人協助報警,務必要明確地講出(1)車禍發生的地點及(2)是否有人員傷亡這兩點,如果是較為特殊的情形(例如現場車輛正起火燃燒、傷者卡在車內動彈不得),也要一併交代清楚,俾便警方研判應否聯絡救護車或消防車及攜帶破壞工具到場搶救。

由於警方到達車禍現場後,自有其一套處理交通事故的標準作業程序,警方這部分的作業,且容後面的單元再予詳述。
報警後,當事人要做的部分,還包括聯絡(1)保險公司及(2)親友。因為車禍造成車損人傷的結果,涉及日後保險理賠的事宜,保險公司在接獲通知後,會派員協助保戶處理後續的保險理賠。

一般保險契約多會約定要保人在一定期間內有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否則保險公司未必能主動知悉保戶有出險(即保險事故發生,請求保險理賠)的訊息。

在有人受傷的車禍中,傷者往往先被緊急送醫救治,車禍現場可能全賴警方處理及善後。只是有時當事人唯恐警方採證上可能有所疏漏,影響日後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所以傷者如果意識清醒的話,設法通知親友到場協助蒐證(例如拍照、尋訪目擊者或調閱監視器等),是有其實益且有必要的。

第二階段:法律程序的解決

當車禍事故現場的處理告一段落後,當事人緊接著所要面對的,則是一連串的法律程序。

除此之外,在有人受傷的車禍事故中,被害人可能還要接受諸如手術、養傷、復健等一連串的痛苦療程;而死亡車禍中,家屬在承受喪失親人的痛苦之餘,還必須處理往生者的喪葬身後事宜,對被害人與家屬而言,真可說是千頭萬緒。

話雖無此,然因篇幅有限,本文還是回歸到以法律程序解決車禍糾紛的主軸,來說明當事人或其親友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法律程序時,對於車禍處理應有的基本認識與作為。

1.釐清責任歸屬,再談賠償

從法律的角度切入,車禍糾紛的解決,首要釐清的是當事人間責任歸屬的問題。只有在責任歸屬釐清後,才可能進一步地去討論賠償的問題,這是在處理車禍糾紛的法律程序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

透過各種事證資料(例如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等)的判讀,

當肇事的原因可得確定,當事人對於過失責任的歸屬不再爭執後,就可以進入有關賠償的細節(包括誰該對誰負賠償責任?賠償哪些項目?賠償的範圍有多大?適不適用過失相抵等)問題來進行討論。

2.善用各種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遇有問題,就要設法解決,當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多種途徑的時候,能夠迅速有效達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同樣地,車禍衍生的糾紛,法律提供解決途徑的選擇也很多元,可以私下和解或在派出所作成和解;也可以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來作成調解或利用法院調解庭成立調解;當然也有經由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或以打官司的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來解決。

每件車禍個案的具體情形,因人、因事不盡相同,如何運用有效的法律途徑,儘速解決車禍衍生的紛爭,好儘速回復到正常的生活,在本文的後續單元中,法蘭客會再向各位讀者一一介紹。

3.遵守法律規定的時效與期間

不管你是車禍事故中的被害人或是加害人,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意思是說,有權利的人,一定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才能受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因此不論當事人是以何種法律途徑解決彼此的車禍糾紛,法律規定的時效或期間,務必要遵守。如果有權利的一方,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就會發生權利罹於時效或是不得再行主張的後果。

以車禍造成車輛受損的情形為例,依法車主應自知有損害發生及加害人的時候起算,在兩年內行使求償的權利;否則賠償請求權會因為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車禍造成人身傷害,被害人想要對加害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時,由於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的罪名,依法被害人應自知道加害人的時候起算,並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過了告訴期間才提告,檢察官依法會作成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4.留意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以防肇事者脫產

由於車禍造成的損傷,有大有小;加害人賠償給被害人的金額,有多有少。且不論損傷大小、金額多寡,如果加害人賠不起,甚至在事發之後即惡意脫產,那麼官司打到最後,縱然被害人費盡心力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卻強制執行不到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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