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使用方法
在開始使用本書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向讀者介紹一下本書的編排體例以及如何使用這本民總航海地圖。無論是以本書作為打底建構基礎的讀者,或是以本書作為最後總複習衝刺的讀者,希望都能夠在正式開始之前在此駐足片刻,看看筆者對於本書使用方法的介紹,或許無心插柳柳成蔭,能夠發揮你意想不到的功效呢!
一、本書的編排體例
這本書名為「民法總則體系解題完全攻略」,這是筆者以過來人的經驗分享,我們認為在民法總則的學習過程當中,除了將平常累積的知識做體系性的輸入(input)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國考當中如何效率性的輸出(output)。本書做為一本書主義的奉行者,希望讀者透過本書建構體系的同時,也兼顧過去重要考題的練習,展望過去、放眼未來。本書精選了近幾年來重要的選擇題跟實例題,因為司律考試較少單獨以民法總則命題,所以本書挑選較為困難的轉學考試題進行解答,希望讀者能夠穿梭在體系跟解題之間相互印證,從中找到成就感,或許這正是學習民法總則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關於本書的編排體例,說明如下:
(一)Part1體系部分
1.體系地圖:筆者在每一個重點章節前均會附上體系地圖使讀者快速瀏覽後才進入章節內文的介紹。透過體系地圖的整理,避免你在學習民法總則時見樹不見林。
2.主文介紹:筆者在內文寫作上採取淺顯易懂、引導思考的寫作理念,希望透過層次井然的介紹,帶領你一起思考並且用較輕鬆的方式掌握民法總則的體系架構及實務學說精髓,讓你不再死背。
3.表格整理:本書以大量表格整理民法總則法重要的抽象概念,夠過表格搭配案例的說明讓你不再感到抽象,表格帶你快速比較民法總則重要概念,以最高效率帶你複習國家考試、各校轉學考試必考題的重要概念。
4.關鍵實務:本書精選最新及具有指標意義的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使讀者在學習民法總則時,不至於陷入實務茫茫大海當中,讓你迅速掌握實務發展,特別是大法庭裁定的最新脈動。
5.爭點分析:本書對於民法總則需要特別聚焦的爭點,會以爭點分析的方式帶領讀者了解問題意識,並讓你掌握實務與學說爭議關鍵,完全攻略民法總則。
6.專題討論:本書對於重要實務發展或是需要較為深入討論的議題,例如:借名登記契約、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未收到掛號信,意思表示生效時點為何等爭議,均會以專題討論的方式,讓讀者對於民法總則的深入議題或是最新實務爭議拔得頭籌、不落人後,透過專題討論的說明讓你能夠輕鬆征服最新時事議題。
(二)Part2解題部分
1.選擇題型:呼應本書寫作上採取引導思考、建立信心的寫作理念,在正式進入實例題的練習之前,筆者希望能夠透過選擇題的練習慢慢建立信心,慢慢找到考試的重點以及準備的方向。
2.實例題型:本書嚴選了過去各校轉學考的題目,以台政北東轉學考試題為大宗,無論你是要考轉學考,還是要準備國家考試,相信你練完本書選擇的實例題都會功力大增,不再那麼害怕民法總則的考題。
二、本書的服用對象
(一)大一轉學考生(初學階段)
通常同學剛進到法律系,第一次接觸到的科目通常是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算是同學進入民法世界的大門。建議同學可以選擇學校老師指定的教科書之後,搭配本書體系地圖、內文介紹、精選試題一起服用可以作收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次閱讀在每次進入一個新的章節前,請先把體系地圖看一遍,再開始看內文的說明,專題討論的部分可以快速看過,試題的部分可以先從基本的選擇題開始練習,讀完一個章節之後再回到一開始的體系圖思考每個標題的意義與內涵。第二次閱讀時可以再聚焦看專題討論的內容加深加廣。
(二)國家考試考生(打底or總複習階段)
如果你選擇使用本書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的打底書,建議可以從第一章開始,先去了解民法總則當中權利的概念以及請求權基礎的思維,依序修煉內功心法,像是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等橫跨民法的重要觀念。
如果你是總複習階段的同學,一試總複習前務必熟讀民法總則內容,因為基本上是必考題。至於二試總複習階段,第七章與第十一章就是民事財產法必備概念,請務必熟讀,並且搭配後面精選的試題一起練習,相互印證。最後,在考試前記得要回過頭來複習本書重要的表格整理跟專題討論內容,幫助你在考試上都能夠聚焦關鍵爭議。
(三)法研所考試考生
法研所考試非常重要的評分關鍵,在於同學能否掌握文章議題並且擁有自己獨立思考能力。所以筆者在本書中整理了許多台政北東學者的重要文章,並且收錄了台政北近幾年來重要的轉學考試題,可以開始熟悉各校老師的出題風格。在使用本書時,除了扎實地將整本書讀完一遍之後,應特別注意專題討論的介紹,這些都是近年各校法研所考試的常客,準備法研的同學務必留心。
以上本書的學習方法分享給所有讀者,如果有任何關於本書或是民法學習的問題,歡迎到我的粉絲專頁提問、討論!我們的粉絲專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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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代理
GUIDED READING│本章導讀
法律行為的代理是民法總則最後的大魔王,攻克了代理一章後,就離登頂不遠了!其困難之處在於代理關係是典型的「三面關係」,至少會有本人、代理人與相對人(第三人)等人出現在整體的關係鏈上,三人之間的互動關係饒富趣味,值得深入學習。在【第一節、代理制度總說】中,本書將介紹代理的意義與代理的類型,為後面的學習打下基礎。【第二節、代理之要件與效果】,則緊隨其後,說明有權代理之要件與法律效果。至於代理人無代理權之代理究竟是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端視「本人之保護與相對人之保護」在具體情況中孰優孰劣而定,民法對此部分的規定具有高度交易風險分配色彩,其中蘊含的法理,也成為各類考試的重中之重,在【第三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中,本書有詳細的說明。最後,在【第四節、代理之消滅】,則說明了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的消滅原因及消滅後的效果。
STRUCTURE│本章體系
第十一章 法律行為之代理
第一節、代理制度總說
第二節、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專題討論、代理與易混淆概念之辨析(冒名行為、間接代理)
第三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第四節、代理之消滅
SECTION 1、代理制度總說
現行民法將代理制度分別規定於民法總則(民§103至§110)以及債編通則(民§167至§171),於總則編的部分規定代理的一般原則,在債編通則規定代理權限的授與。對此,我國通說見解認為,此種規範方式將代理制度割裂為二,在立法體例上其實並不妥適,且立法者將代理權之授與規定在債編通則「債之發生」中,亦屬錯誤之立法,蓋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原因,本人與代理人不會因為代理權之授與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授權行為僅會使代理人取得替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地位或資格」而已,並不產生「必須為本人從事代理行為」的法律上義務。
第一項∣代理之意義與機能
一、代理的意義
(一)代理制度之意義:
所謂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為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由本人直接承受法律行為效果之制度(民法第103條參照)。亦即代理行為雖係代理人所為,但因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代理制度的發展,使法律行為並不一定要當事人自己做成,無形中也擴展了交易行為的可能性,讓當事人能藉由代理人的能力,更簡便的做成法律行為;也讓原本無法直接從事交易活動的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藉由法定代理人的代理,間接的參與交易行為。
(二)代理權之意義:代理本人從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地位」
在了解代理制度時,首先一定要了解代理權的性質。代理權,雖然有「權」一字,但代理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代理人得代本人為或受意思表示的地位或資格」,蓋代理權係為本人之利益存在,而非為代理人之利益存在,和權利乃享受利益、受保護的法律上之力不同。本人對代理人授權後,代理人對本人並未取得任何權利,亦未負擔任何義務,僅僅取得能替本人從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而已。
TIPS│貼心提醒
什麼是代理
遙想當年筆者大一時第一次學習代理,讀完上面的定義後,乍看之下,也覺得十分抽象,但如果要以比較白話的方式詮釋代理,那就是:「別人幫你跑斷腿,效果你享受承擔。」例如甲授與代理權給乙,讓乙替甲出售甲之A車,此時,我們稱甲為本人,乙為代理人,丙為相對人。A車的買賣契約雖然由乙、丙訂立,但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甲,契約當事人是本人甲與相對人丙。丙可以直接向甲請求A車,甲也可以依照契約向丙請求交付A車的價金。甲透過乙拓展了他的交易活動,無形中也擴充了私法自治適用的空間。
觀念連結∣代理權授與和中性行為
看到這裡,讀者想必更能明白代理權的授與為何是一種「中性行為」。代理權的授與,僅僅是一種資格跟地位的授與,不會給代理人權利,也不會直接使其負擔義務,故授與代理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並無損益可言,無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7但書規定直接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生效力。
舉例而言,當甲授與乙替甲出賣甲之A車的代理權,只代表乙「能」以甲的名義出賣A車,效果直接歸屬於甲而已(民§103)。並不會讓乙負擔「必須」幫甲出賣A車的義務。
從而代理關係並非權利義務關係,代理權之授與亦非債之發生原因;若甲想要讓乙「必須幫甲」出賣A車,需再成立其他法律關係,諸如委任或僱傭契約,依據該契約內容向乙請求。
二、代理的功能
承前所述,代理的功能與私法自治密切相關,如果再細分討論的話,代理依照跟私法自治的關聯的不同可分為兩大類型:「功能在於擴充私法自治空間」之代理與「功能在於補充私法自治範圍」之代理。
學說將代理依照代理的功能與代理人代理權的來源,區分為本人以意思授與代理權之「意定代理」,與代理權的來源是基於法律規定之「法定代理」,兩者有不同的制度目的,所延伸出的不同規範架構,讀者們需要注意。
在開始使用本書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向讀者介紹一下本書的編排體例以及如何使用這本民總航海地圖。無論是以本書作為打底建構基礎的讀者,或是以本書作為最後總複習衝刺的讀者,希望都能夠在正式開始之前在此駐足片刻,看看筆者對於本書使用方法的介紹,或許無心插柳柳成蔭,能夠發揮你意想不到的功效呢!
一、本書的編排體例
這本書名為「民法總則體系解題完全攻略」,這是筆者以過來人的經驗分享,我們認為在民法總則的學習過程當中,除了將平常累積的知識做體系性的輸入(input)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國考當中如何效率性的輸出(output)。本書做為一本書主義的奉行者,希望讀者透過本書建構體系的同時,也兼顧過去重要考題的練習,展望過去、放眼未來。本書精選了近幾年來重要的選擇題跟實例題,因為司律考試較少單獨以民法總則命題,所以本書挑選較為困難的轉學考試題進行解答,希望讀者能夠穿梭在體系跟解題之間相互印證,從中找到成就感,或許這正是學習民法總則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關於本書的編排體例,說明如下:
(一)Part1體系部分
1.體系地圖:筆者在每一個重點章節前均會附上體系地圖使讀者快速瀏覽後才進入章節內文的介紹。透過體系地圖的整理,避免你在學習民法總則時見樹不見林。
2.主文介紹:筆者在內文寫作上採取淺顯易懂、引導思考的寫作理念,希望透過層次井然的介紹,帶領你一起思考並且用較輕鬆的方式掌握民法總則的體系架構及實務學說精髓,讓你不再死背。
3.表格整理:本書以大量表格整理民法總則法重要的抽象概念,夠過表格搭配案例的說明讓你不再感到抽象,表格帶你快速比較民法總則重要概念,以最高效率帶你複習國家考試、各校轉學考試必考題的重要概念。
4.關鍵實務:本書精選最新及具有指標意義的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使讀者在學習民法總則時,不至於陷入實務茫茫大海當中,讓你迅速掌握實務發展,特別是大法庭裁定的最新脈動。
5.爭點分析:本書對於民法總則需要特別聚焦的爭點,會以爭點分析的方式帶領讀者了解問題意識,並讓你掌握實務與學說爭議關鍵,完全攻略民法總則。
6.專題討論:本書對於重要實務發展或是需要較為深入討論的議題,例如:借名登記契約、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未收到掛號信,意思表示生效時點為何等爭議,均會以專題討論的方式,讓讀者對於民法總則的深入議題或是最新實務爭議拔得頭籌、不落人後,透過專題討論的說明讓你能夠輕鬆征服最新時事議題。
(二)Part2解題部分
1.選擇題型:呼應本書寫作上採取引導思考、建立信心的寫作理念,在正式進入實例題的練習之前,筆者希望能夠透過選擇題的練習慢慢建立信心,慢慢找到考試的重點以及準備的方向。
2.實例題型:本書嚴選了過去各校轉學考的題目,以台政北東轉學考試題為大宗,無論你是要考轉學考,還是要準備國家考試,相信你練完本書選擇的實例題都會功力大增,不再那麼害怕民法總則的考題。
二、本書的服用對象
(一)大一轉學考生(初學階段)
通常同學剛進到法律系,第一次接觸到的科目通常是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算是同學進入民法世界的大門。建議同學可以選擇學校老師指定的教科書之後,搭配本書體系地圖、內文介紹、精選試題一起服用可以作收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次閱讀在每次進入一個新的章節前,請先把體系地圖看一遍,再開始看內文的說明,專題討論的部分可以快速看過,試題的部分可以先從基本的選擇題開始練習,讀完一個章節之後再回到一開始的體系圖思考每個標題的意義與內涵。第二次閱讀時可以再聚焦看專題討論的內容加深加廣。
(二)國家考試考生(打底or總複習階段)
如果你選擇使用本書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的打底書,建議可以從第一章開始,先去了解民法總則當中權利的概念以及請求權基礎的思維,依序修煉內功心法,像是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等橫跨民法的重要觀念。
如果你是總複習階段的同學,一試總複習前務必熟讀民法總則內容,因為基本上是必考題。至於二試總複習階段,第七章與第十一章就是民事財產法必備概念,請務必熟讀,並且搭配後面精選的試題一起練習,相互印證。最後,在考試前記得要回過頭來複習本書重要的表格整理跟專題討論內容,幫助你在考試上都能夠聚焦關鍵爭議。
(三)法研所考試考生
法研所考試非常重要的評分關鍵,在於同學能否掌握文章議題並且擁有自己獨立思考能力。所以筆者在本書中整理了許多台政北東學者的重要文章,並且收錄了台政北近幾年來重要的轉學考試題,可以開始熟悉各校老師的出題風格。在使用本書時,除了扎實地將整本書讀完一遍之後,應特別注意專題討論的介紹,這些都是近年各校法研所考試的常客,準備法研的同學務必留心。
以上本書的學習方法分享給所有讀者,如果有任何關於本書或是民法學習的問題,歡迎到我的粉絲專頁提問、討論!我們的粉絲專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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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代理
GUIDED READING│本章導讀
法律行為的代理是民法總則最後的大魔王,攻克了代理一章後,就離登頂不遠了!其困難之處在於代理關係是典型的「三面關係」,至少會有本人、代理人與相對人(第三人)等人出現在整體的關係鏈上,三人之間的互動關係饒富趣味,值得深入學習。在【第一節、代理制度總說】中,本書將介紹代理的意義與代理的類型,為後面的學習打下基礎。【第二節、代理之要件與效果】,則緊隨其後,說明有權代理之要件與法律效果。至於代理人無代理權之代理究竟是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端視「本人之保護與相對人之保護」在具體情況中孰優孰劣而定,民法對此部分的規定具有高度交易風險分配色彩,其中蘊含的法理,也成為各類考試的重中之重,在【第三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中,本書有詳細的說明。最後,在【第四節、代理之消滅】,則說明了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的消滅原因及消滅後的效果。
STRUCTURE│本章體系
第十一章 法律行為之代理
第一節、代理制度總說
第二節、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專題討論、代理與易混淆概念之辨析(冒名行為、間接代理)
第三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第四節、代理之消滅
SECTION 1、代理制度總說
現行民法將代理制度分別規定於民法總則(民§103至§110)以及債編通則(民§167至§171),於總則編的部分規定代理的一般原則,在債編通則規定代理權限的授與。對此,我國通說見解認為,此種規範方式將代理制度割裂為二,在立法體例上其實並不妥適,且立法者將代理權之授與規定在債編通則「債之發生」中,亦屬錯誤之立法,蓋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原因,本人與代理人不會因為代理權之授與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授權行為僅會使代理人取得替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地位或資格」而已,並不產生「必須為本人從事代理行為」的法律上義務。
第一項∣代理之意義與機能
一、代理的意義
(一)代理制度之意義:
所謂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為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由本人直接承受法律行為效果之制度(民法第103條參照)。亦即代理行為雖係代理人所為,但因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代理制度的發展,使法律行為並不一定要當事人自己做成,無形中也擴展了交易行為的可能性,讓當事人能藉由代理人的能力,更簡便的做成法律行為;也讓原本無法直接從事交易活動的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藉由法定代理人的代理,間接的參與交易行為。
(二)代理權之意義:代理本人從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地位」
在了解代理制度時,首先一定要了解代理權的性質。代理權,雖然有「權」一字,但代理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代理人得代本人為或受意思表示的地位或資格」,蓋代理權係為本人之利益存在,而非為代理人之利益存在,和權利乃享受利益、受保護的法律上之力不同。本人對代理人授權後,代理人對本人並未取得任何權利,亦未負擔任何義務,僅僅取得能替本人從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而已。
TIPS│貼心提醒
什麼是代理
遙想當年筆者大一時第一次學習代理,讀完上面的定義後,乍看之下,也覺得十分抽象,但如果要以比較白話的方式詮釋代理,那就是:「別人幫你跑斷腿,效果你享受承擔。」例如甲授與代理權給乙,讓乙替甲出售甲之A車,此時,我們稱甲為本人,乙為代理人,丙為相對人。A車的買賣契約雖然由乙、丙訂立,但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甲,契約當事人是本人甲與相對人丙。丙可以直接向甲請求A車,甲也可以依照契約向丙請求交付A車的價金。甲透過乙拓展了他的交易活動,無形中也擴充了私法自治適用的空間。
觀念連結∣代理權授與和中性行為
看到這裡,讀者想必更能明白代理權的授與為何是一種「中性行為」。代理權的授與,僅僅是一種資格跟地位的授與,不會給代理人權利,也不會直接使其負擔義務,故授與代理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並無損益可言,無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7但書規定直接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生效力。
舉例而言,當甲授與乙替甲出賣甲之A車的代理權,只代表乙「能」以甲的名義出賣A車,效果直接歸屬於甲而已(民§103)。並不會讓乙負擔「必須」幫甲出賣A車的義務。
從而代理關係並非權利義務關係,代理權之授與亦非債之發生原因;若甲想要讓乙「必須幫甲」出賣A車,需再成立其他法律關係,諸如委任或僱傭契約,依據該契約內容向乙請求。
二、代理的功能
承前所述,代理的功能與私法自治密切相關,如果再細分討論的話,代理依照跟私法自治的關聯的不同可分為兩大類型:「功能在於擴充私法自治空間」之代理與「功能在於補充私法自治範圍」之代理。
學說將代理依照代理的功能與代理人代理權的來源,區分為本人以意思授與代理權之「意定代理」,與代理權的來源是基於法律規定之「法定代理」,兩者有不同的制度目的,所延伸出的不同規範架構,讀者們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