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冤可洗否?
——嘉慶年間重慶民婦告官案
/周琳
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十一月十九日,重慶城,四川總督行轅。一個婦人淒厲的喊冤聲撕破了冬日肅殺的空氣。新任川督蔣攸銛急命人出外查看。不多時,一紙訴狀擺到了他的案頭。在外喊冤的女子名為周何氏,她狀告巴縣知縣劉德銓刑訊逼供,害死了她丈夫周光鼎。蔣攸銛初到川省,對此地官場不甚瞭解。但憑多年為官的直覺,他知道此事並不簡單。於是在蔣攸銛的推動下,這個案子開始重新調查、重新審理。
關於此案的文字記錄語焉不詳、支離破碎。年僅二十二歲的平民女子周何氏似乎一直在和一群「看不見的敵人」打著一場「必輸的戰爭」。本文會討論這個案件的過程、細節,但目的不在於推斷出案件的真相。因為所謂的「真相」,早已被塗抹得面目全非。我們能做的,只是復現那些疑點、謊言和當事人的反常行為,從而去理解一位清代重慶的底層女性,如何面對周遭世界極端的「惡」。
禍之所起
嘉慶二十二年四月,距離歸州(湖北)船戶周光鼎的死亡,還有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周光鼎沉浸在對未來的期待之中。他建造的一艘柏木大帆船即將完工,這艘船能承載八十到一百二十噸的客貨,今後的生意自然會更加興隆。就在此時,一位名叫胡啟昌的商人找到了周光鼎。胡啟昌在重慶城中經營著一家「啟昌商號」,該商號在湖北漢口設有分號。因為胡啟昌和周光鼎都是湖北人,周光鼎曾經幫胡啟昌運過貨,所以兩人也算老相識。
這一次胡啟昌託運的是二百六十九石大米。「石」是清代的重量單位,清廷規定「白糧以一百六十斤為一石」, 一八○○年前後,江南地區一石等於一百六十市斤。以這個標準折算,二百六十九石大米約為二一.五二噸。而四川的「斤」又比別的地方更大,二百六十九石大米大概重二十五噸。然而此時周光鼎的船還沒造好,這一趟活兒他沒法跑。於是,他向胡啟昌介紹了另一名歸州船戶——張正舉。張正舉和胡啟昌談妥運輸細節後,由周光鼎見證,簽署了運載合同。在張正舉的船出發前,胡啟昌預付了二百五十六兩白銀作為運費。
四月中下旬,張正舉的船載著啟昌商號的米順長江下行,向漢口駛去。然而五月十六日,船還未到漢口,張正舉卻被抓了。原來張正舉根本沒有老老實實地跑這一單生意,經過歸州、沙市等地時,他陸陸續續地把啟昌號的米賣掉了。最後他一不做二不休,乾脆把自己的船鑿沉了,跑到啟昌商號漢口分號,謊稱船隻在途中失事,貨物被江水沖走了。
啟昌漢口分號的掌櫃蔡登瀛是一個精明人,他發現張正舉隨身攜帶的胡啟昌信件,根本沒有一點被水打濕的痕跡。於是他滿腹狐疑地隨張正舉去察看「沉船」現場。貨物當然是沒有了,但根本不是被水流意外沖走的樣子。所以,他當下就把張正舉扭送到了毗鄰漢口的江夏縣衙。至此,一樁普通的水上貨運交易,演變成了一個刑事案件。
在江夏縣衙,張正舉對盜賣貨物一事供認不諱。在重慶這邊,周光鼎作為這樁交易的介紹人,在嘉慶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被巴縣知縣劉德銓傳訊。自那天以後,周光鼎就再也沒有走出巴縣縣衙。直到十月十三日,周何氏在縣城郊外的荒山上看到了他遍體鱗傷、被隨意丟棄的屍體。
短短六個月間,一個意氣風發、正準備大幹一場的殷實船主,變成了曝屍荒野的死人。這變故來得太突然,疑點太多,周何氏想不明白,也無法接受。
在劫難逃
其實從周光鼎走進巴縣衙門那一刻,他的命運幾乎就已經注定了。
按理說,周光鼎沒有動機和條件去盜賣啟昌號的貨物。畢竟運貨的船不是他的,而且他常年在重慶城做生意,有家室,有產業,還正在計畫擴大經營規模。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他不可能用那麼拙劣的手段,去侵吞老主顧的貨物。而張正舉卻是能幹出這種事的人。他也是歸州船戶,但父母妻兒都在家鄉,只有他一個人在重慶跑船。在清代的重慶,這類漂泊無根的船戶很多。他們常年在水上,混得如魚一般機敏油滑,坑蒙拐騙、打殺偷搶什麼都幹,他們和「水匪」是無限接近的。他們的行為有固定的套路,比如:
「溜子船」,即假扮船戶、客人或巡河差役,設局騙人錢財,騙不了就搶,對方若是反抗,乾脆殺人滅口;「鑽艙」,即趁大船夜裡休息的時候,偷偷溜進船艙,偷竊財物;「橈頭」,即招募一幫無賴,一撥假扮船夫,另一撥假扮船夫的債主,當船開到中途的時候,「債主」登船向「船夫」要債,不給錢就不讓開船,於是船老大就唬弄客人幫「船夫」還債;「放飛」,即船開到半路上,船夫在夜深人靜的時候,捲走工錢和客人的錢財,集體跑路;「放炮」,即先偷走客人的錢財、貨物,然後趁船行到險灘的時候,故意把船鑿沉,做成一個死無對證的局。
張正舉盜賣啟昌號貨物,又偽裝成沉船事故,就是典型的「放炮」行為。既然張正舉的不法行為那麼常見,啟昌商號的人和審案的官員,肯定一眼就識破了他的鬼話。可是為什麼被刑訊致死的,不是張正舉而是周光鼎呢?
在這個案子的卷宗中,反覆出現幾個數字:啟昌號託運糧食二百六十九石;胡啟昌預付運費銀二百五十六兩,周光鼎的新船價值銀八百兩。不妨去查一下嘉慶二十二年湖北的米價,得到的近似數據是,每石一.九兩。那麼二百六十九石米,市價就是五百一十一兩。將米的價值和運費的數額加起來:五百一十一加二百五十六等於七百六十七(兩)——啟昌號的所有損失,差不多等於周光鼎新船的價值。也就是說,胡啟昌的訴訟目標非常明確,他就是要拿到周光鼎的船,來抵償啟昌號的損失。
在知縣劉德銓看來:一方面,周光鼎不願用自己的新船為張正舉「背鍋」;另一方面,啟昌號又不肯善罷甘休。要結束雙方僵持,儘快結案,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折磨周光鼎,逼他吐出錢來,所以周光鼎成了張正舉的替罪羔羊。但劉德銓那麼急切地幫啟昌商號索賠,這不太正常。因為在許多類似的案件中,知縣根本就懶得管這樣的事情。比如嘉慶十年(一八○五),蓬溪商人王元清等就說,他們的一批貨物已經被盜賣了五年,到巴縣衙門告了好幾次狀,但是從來沒有得到賠償。
(未完)
——嘉慶年間重慶民婦告官案
/周琳
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十一月十九日,重慶城,四川總督行轅。一個婦人淒厲的喊冤聲撕破了冬日肅殺的空氣。新任川督蔣攸銛急命人出外查看。不多時,一紙訴狀擺到了他的案頭。在外喊冤的女子名為周何氏,她狀告巴縣知縣劉德銓刑訊逼供,害死了她丈夫周光鼎。蔣攸銛初到川省,對此地官場不甚瞭解。但憑多年為官的直覺,他知道此事並不簡單。於是在蔣攸銛的推動下,這個案子開始重新調查、重新審理。
關於此案的文字記錄語焉不詳、支離破碎。年僅二十二歲的平民女子周何氏似乎一直在和一群「看不見的敵人」打著一場「必輸的戰爭」。本文會討論這個案件的過程、細節,但目的不在於推斷出案件的真相。因為所謂的「真相」,早已被塗抹得面目全非。我們能做的,只是復現那些疑點、謊言和當事人的反常行為,從而去理解一位清代重慶的底層女性,如何面對周遭世界極端的「惡」。
禍之所起
嘉慶二十二年四月,距離歸州(湖北)船戶周光鼎的死亡,還有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周光鼎沉浸在對未來的期待之中。他建造的一艘柏木大帆船即將完工,這艘船能承載八十到一百二十噸的客貨,今後的生意自然會更加興隆。就在此時,一位名叫胡啟昌的商人找到了周光鼎。胡啟昌在重慶城中經營著一家「啟昌商號」,該商號在湖北漢口設有分號。因為胡啟昌和周光鼎都是湖北人,周光鼎曾經幫胡啟昌運過貨,所以兩人也算老相識。
這一次胡啟昌託運的是二百六十九石大米。「石」是清代的重量單位,清廷規定「白糧以一百六十斤為一石」, 一八○○年前後,江南地區一石等於一百六十市斤。以這個標準折算,二百六十九石大米約為二一.五二噸。而四川的「斤」又比別的地方更大,二百六十九石大米大概重二十五噸。然而此時周光鼎的船還沒造好,這一趟活兒他沒法跑。於是,他向胡啟昌介紹了另一名歸州船戶——張正舉。張正舉和胡啟昌談妥運輸細節後,由周光鼎見證,簽署了運載合同。在張正舉的船出發前,胡啟昌預付了二百五十六兩白銀作為運費。
四月中下旬,張正舉的船載著啟昌商號的米順長江下行,向漢口駛去。然而五月十六日,船還未到漢口,張正舉卻被抓了。原來張正舉根本沒有老老實實地跑這一單生意,經過歸州、沙市等地時,他陸陸續續地把啟昌號的米賣掉了。最後他一不做二不休,乾脆把自己的船鑿沉了,跑到啟昌商號漢口分號,謊稱船隻在途中失事,貨物被江水沖走了。
啟昌漢口分號的掌櫃蔡登瀛是一個精明人,他發現張正舉隨身攜帶的胡啟昌信件,根本沒有一點被水打濕的痕跡。於是他滿腹狐疑地隨張正舉去察看「沉船」現場。貨物當然是沒有了,但根本不是被水流意外沖走的樣子。所以,他當下就把張正舉扭送到了毗鄰漢口的江夏縣衙。至此,一樁普通的水上貨運交易,演變成了一個刑事案件。
在江夏縣衙,張正舉對盜賣貨物一事供認不諱。在重慶這邊,周光鼎作為這樁交易的介紹人,在嘉慶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被巴縣知縣劉德銓傳訊。自那天以後,周光鼎就再也沒有走出巴縣縣衙。直到十月十三日,周何氏在縣城郊外的荒山上看到了他遍體鱗傷、被隨意丟棄的屍體。
短短六個月間,一個意氣風發、正準備大幹一場的殷實船主,變成了曝屍荒野的死人。這變故來得太突然,疑點太多,周何氏想不明白,也無法接受。
在劫難逃
其實從周光鼎走進巴縣衙門那一刻,他的命運幾乎就已經注定了。
按理說,周光鼎沒有動機和條件去盜賣啟昌號的貨物。畢竟運貨的船不是他的,而且他常年在重慶城做生意,有家室,有產業,還正在計畫擴大經營規模。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他不可能用那麼拙劣的手段,去侵吞老主顧的貨物。而張正舉卻是能幹出這種事的人。他也是歸州船戶,但父母妻兒都在家鄉,只有他一個人在重慶跑船。在清代的重慶,這類漂泊無根的船戶很多。他們常年在水上,混得如魚一般機敏油滑,坑蒙拐騙、打殺偷搶什麼都幹,他們和「水匪」是無限接近的。他們的行為有固定的套路,比如:
「溜子船」,即假扮船戶、客人或巡河差役,設局騙人錢財,騙不了就搶,對方若是反抗,乾脆殺人滅口;「鑽艙」,即趁大船夜裡休息的時候,偷偷溜進船艙,偷竊財物;「橈頭」,即招募一幫無賴,一撥假扮船夫,另一撥假扮船夫的債主,當船開到中途的時候,「債主」登船向「船夫」要債,不給錢就不讓開船,於是船老大就唬弄客人幫「船夫」還債;「放飛」,即船開到半路上,船夫在夜深人靜的時候,捲走工錢和客人的錢財,集體跑路;「放炮」,即先偷走客人的錢財、貨物,然後趁船行到險灘的時候,故意把船鑿沉,做成一個死無對證的局。
張正舉盜賣啟昌號貨物,又偽裝成沉船事故,就是典型的「放炮」行為。既然張正舉的不法行為那麼常見,啟昌商號的人和審案的官員,肯定一眼就識破了他的鬼話。可是為什麼被刑訊致死的,不是張正舉而是周光鼎呢?
在這個案子的卷宗中,反覆出現幾個數字:啟昌號託運糧食二百六十九石;胡啟昌預付運費銀二百五十六兩,周光鼎的新船價值銀八百兩。不妨去查一下嘉慶二十二年湖北的米價,得到的近似數據是,每石一.九兩。那麼二百六十九石米,市價就是五百一十一兩。將米的價值和運費的數額加起來:五百一十一加二百五十六等於七百六十七(兩)——啟昌號的所有損失,差不多等於周光鼎新船的價值。也就是說,胡啟昌的訴訟目標非常明確,他就是要拿到周光鼎的船,來抵償啟昌號的損失。
在知縣劉德銓看來:一方面,周光鼎不願用自己的新船為張正舉「背鍋」;另一方面,啟昌號又不肯善罷甘休。要結束雙方僵持,儘快結案,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折磨周光鼎,逼他吐出錢來,所以周光鼎成了張正舉的替罪羔羊。但劉德銓那麼急切地幫啟昌商號索賠,這不太正常。因為在許多類似的案件中,知縣根本就懶得管這樣的事情。比如嘉慶十年(一八○五),蓬溪商人王元清等就說,他們的一批貨物已經被盜賣了五年,到巴縣衙門告了好幾次狀,但是從來沒有得到賠償。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