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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史 增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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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後李光耀時期

第一節 政治變遷

李光耀於1990年11月28日辭去總理,由副總理吳作棟 接任。吳作棟在1992年12月2日被選為人民行動黨秘書長,李光耀擔任該一職位長達35年,以後擔任該黨執委會委員。李顯龍則擔任第一副秘書長。吳作棟是由財政部長韓瑞生提拔,1973年起用吳作棟出任國營的海皇輪船公司董事經理,當時該輪船公司經營不善,有虧損,在吳作棟的努力下,使該公司轉虧為盈。

自吳作棟上任以來曾嘗試進行「開放」的努力,例如開放「海德公園」式的言論廣場、允許酒吧舞蹈 、放寬酒店的夜店24小時營業 、高空彈跳、市鎮理事會、公民社會的推動等,但這些新事物並無法改變新加坡威權體系。新加坡如不廢止內安法以及允許言論自由,是很難走向自由化和民主化。基本上,吳作棟是李光耀挑選和培植的接班人,其行事作風和政策走向難以脫離李光耀風格。換言之,兩人的威權主義典範並無多大改變。

表7-1:新加坡歷任總理
姓名 任期
李光耀 1959/6/5--1990/11/28
吳作棟 1990/11/28—2004/8/12
李顯龍 2004/8/12--

1991年國會選舉

吳作棟接任總理後,需透過選舉來獲得其合法性。因此,為了準備國會選舉,1991年1月,新國國會修改選舉法令,改變選區規模,集選區的議員從3名增加到4名,但集選區議員的總人數不能超過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三。選區劃分稍有調整,集選區從13個增加到15個,單選區從42個減少到21個。國會議員總數為81名。首度的民意考驗在1991年8月31日舉行國會選舉,選民總數有172萬2,630人,這次選舉投票率高達95.03%,比上屆的94.7%還高。結果人民行動黨贏得77席,得票率為60.97%,比上屆少2.2%。新加坡民主黨贏得3席,工人黨1席。在這次選舉中,有41席是沒有競爭對手,所以沒有舉行選舉,這41席都是人民行動黨的候選人。另外40席是競爭選舉。這次選舉廢票率為2.73%,比上屆的2.23%還高。

這次選舉是對吳作棟支持與否的一次考驗,結果人民行動黨得票率略降,反對黨亦從1席增加到4席,為多年來首見,致使吳作棟聲望稍微受挫。吳作棟對於選舉結果表示失望。媒體對於此次選舉小挫,探討各種原因,包括執政黨候選人不會使用華人方言,競選時無法訴求選民內心感受;地鐵開通後,許多公共巴士路線重新調整,有些路線取消,引起民怨;反對黨候選人擅長於演講,批評政府施政獲得選民迴響;民生問題,生活費高漲,罰款過高;執政黨某些候選人人緣欠佳;反對黨的補選策略;希望國會內有更多反對黨份子等。 總理公署前高級政務部長李炯才認為是因為執政黨候選人大都是使用英語,不能使用華語和方言與群眾溝通。新加坡國立大學郭振羽副教授認為是執政黨候選人缺乏群眾性和革命性,與基層群眾脫節。鍾志邦教授認為是執政黨人在民意反映的系統方面出了問題。

1993年8月2日,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週刊因拒絕全文刊登新加坡政府的一封回文,而遭到新加坡政府的處罰,規定該週刊在新國的發行量不能超過現行的7,500本。且規定該刊如果不在8月14-20日全文刊登新加坡政府的答覆,將逐步減少它在新國的發行量。同時,從9月6日開始,該刊如要繼續在新國發行和販售,需遵守海外報章和刊物的條例:申請准證、委任一位本地代理人、繳交20萬新元的保證金。該事件起因於該刊在6月26日-7月2日的週刊中,刊登了一篇有關新加坡政府提控5人觸犯官方機密法令的報導。新加坡政府致函該刊要求刊登政府的答覆全文,但該刊以「版位有限」為理由,在7月10-16日的週刊中刊登經過刪減的答覆函,新國政府曾向該刊表示,如果文章太長新國可以自行刪減,遭該刊拒絕。

新國法院在1995年1月17日判決5名報人有罪,包括國際前鋒論壇報(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的主編和發行人,罪名是輕蔑新國法院。5名被告被處以罰款。美國國務院表示該案是不幸的,言論自由是所有人民之普遍權利。該報於1994年10月7日刊登一篇文章指稱新加坡國立大學前任資深教授林戈(Christopher Lingle)曾未指明批評亞洲一個政府利用聽話的司法機關迫使反對黨政治人物破產。法官認為該篇報導經由醜化新國政府達到輕蔑的目的。結果林戈被判處10,000美元罰款。林戈雖然在12月10日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但李光耀還是對林戈及該報數名職員提起誹謗控訴。

國際前鋒論壇報被吳作棟指控誹謗,1995年7月26日高等法院做出判決,認為該報有明顯誹謗惡意,該報應賠償吳作棟總理35萬新元、李光耀資政和李顯龍副總理各30萬新元。該報之所以遭控告,是因為在去年8月2日刊登一篇由專欄作家菲利普‧鮑林所寫的「所謂的『亞洲價值』往往是經不起考驗的」文章,該文指責新加坡也存在著中國傳統的「王朝政治」。其論點如下:(1)吳作棟總理是因為根據裙帶關係,委任了李光耀為資政和李顯龍為副總理。(2)吳總理在委任這兩個職位時,已成了腐敗行為的同謀,並協助和允許李資政和李顯龍兩人在犧牲了國家利益的情況下,達到他們李氏家族的利益。(3)李顯龍被委任內閣中的各個職位,以及他被吳總理委任為副總理,並不是因為他的才能,而是因為他是李光耀的兒子。(4)李顯龍被委任的根據,與其他部長的有別。除了作者外,該報出版人和執行編輯一起被控告。該報三個當事人在8月31日刊登道歉啟事,但雙方對於賠償費未能達成協議,所以由法庭來裁決。 在判決後,國際前鋒論壇報表示它的區域總部仍將繼續留在新加坡,並沒有撤走。

新加坡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黃漢照、古納蘭和關汝經等4人在政府醫藥保健津貼特選委員會的聽證會上陳情時,撒謊、捏造數據或企圖以不明確的數據來誤導國會和公眾等。衛生部長楊榮文准將在1996年8月27日向國會提出投訴該4人藐視國會,國會特權委員會經過聽審程序,決定對該4人提出罰款處分,徐順全罰款2萬5千新元,黃漢照罰款1萬3千新元,古納蘭罰款8千新元,和關汝經罰款5千新元。 從以上的描述可知,吳作棟執政時期對於人民之言論自由並沒有放鬆多少,政府領導人仍然依據法律手段維護其名譽以及證明政府是清廉的。
頒授太平局紳榮銜

在英國統治新加坡時期,對於有聲望的華人頒授太平局紳(Justice of the Peace)的榮銜,要求他們代為排難解紛。新加坡第一位太平局紳是1846年頒授的陳篤生。陳篤生是富商,1844年斥資興建貧民醫院,以後改為陳篤生醫院。其子陳金鐘也被封為太平局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對於各種福利團體的會長、主席等,皆頒授太平局紳榮銜。新加坡獨立後,頒布太平局紳法令,規定在初級法庭法令下,總統得以委任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為太平局紳。

太平局紳的法定職權為:有合法監誓權力;主持婚禮和簽發結婚證書;巡視監獄和感化院,確保監獄條例獲得遵守,囚犯獲得善待;為受虐待的兒童提供安全保護;下令驅散非法集會或騷亂的群眾;在營業時間內進入當鋪搜查;在不必擁有拘捕令的情況下,或在警方的協助下,拘捕任何擾亂治安的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被懷疑非法擁有武器的場所;自行或任命警方逮捕正在進行會議的非法社團的成員,並收押與非法社團有關的物件。

不過,社會的安寧使得新國的太平局紳除了監誓和巡視監獄外,幾乎都沒行使過其他的法定權力。

1989年6月,新國政府宣布讓太平局紳負擔更大的行政與司法責任,並賦予他們更多權力。在這種情形下,太平局紳也有機會受委擔任副婚姻註冊官,有了主持婚禮和簽發結婚證書的權力。不過,並不是每名太平局紳都自動享有更多權力,原因在於政府都會事先徵詢他們的意見,是否有意願擔任某項任務。

自新國獨立以來至1994年,有5次委任太平局紳,受委的人數共88人。這包括1966年17名、1973年2名、1979年22名、1989年18名、1994年29名。若太平局紳犯下不名譽的罪或破產,有可能被取消其榮銜,例如,1967年1月,新國政府在憲報公布,總統根據初級法庭法令第93條第三節條文,取消22名太平局紳的資格。
廢除向英國上訴程序

新加坡為英國前殖民地,法律體系採行英國制度,就連上訴案最後定讞機關是英國樞密院。根據新國憲法第100條規定:「總統可以和英國女皇作出安排,讓女皇的樞密院審理來自(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上訴。」其他相關的規定亦規定在「司法委員會法令」裡。該項「司法委員會法令」是在1966年頒布的,其序言說:「此法令賦予英女皇的樞密院屬下的司法委員司法權,以審理針對新加坡上訴法庭的判決的上訴。」

為使新國的司法體系更為獨立,考慮本身的需要和環境,不再依賴英國法律,於是在1993年制訂應用英國法律法令,廢除民事法律法令中的第5節,使法官在判決商業訴訟案時,不需要再根據英國法律行事。

另一方面,新國政府在1989年修改司法委員會法令後,一直到1993年之間,完全沒有刑事案件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民事案件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也只有兩宗。這是因為法令修正後,限制只有那些可能被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三司上訴庭無法作出一致判決時,才可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民事案件方面,訴訟各方得事先同意最終轉向樞密院上訴,才可這麼做。因此,基於上訴英國樞密院已無重要性之考慮,新國國會在1994年2月23日通過廢除各類案件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權利。 此後,新國的高等法院成為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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