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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宏觀的角度觀察中國政治社會結構的發展,自「國家」形成以下至近現代,基本上可以用「城邦氏族」和「編戶齊民」這兩個概念來涵括,它們的分界點大概在春秋戰國之際,即中國古代晚期。也可以這麼說,戰國以後,中國政治社會結構的基本骨架在於編戶齊民,春秋以前則是城邦氏族;它們占居中國有史時期的前後兩半,至少各有兩千年之久。用我的術語說,前一階段是「古典」時期,後一階段是「傳統」時期。對於中國歷史的發展,化作概念性的說法,前者可以稱作「封建城邦論」,後者則是「編戶齊民論」。
  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對於「古代」各依自己或採擇的理論體系而有不同的下限斷年,從殷周之際,兩周之際,春秋戰國之際到東漢末,甚至唐代,不一而足。我個人主張古典社會的崩潰始於春秋中晚期之間,直到秦帝國的建立,或延伸到漢武帝時代,傳統社會於是形成。大約從西元前 600 年至 200 年或 100 年,這四、五百年可以說是「古典」到「傳統」的轉型期,它的基本性質,可以概括為「編戶齊民」,構成秦漢以下兩千年傳統政治社會結構的骨幹。
  眾人皆知在各種學問知識之中,歷史學特別重視時間的流變,我尚不至於愚蠢到將秦漢以下兩千年作為一個不變的單位來看,而陷入「停滯論」的謬誤。即使遙遠的夏商周三代,我所謂的「城邦」也不會是一成不變的模式。雖然過去史料缺乏,受到儒家聖王理念的影響,三代兩千年史難免形成刻板的史觀;而今因考古新資料不斷充實,我們的理解逐漸深入,城邦形態也可以指出幾個發展階段。至於秦漢以後史料較多的時代,歷史轉變的痕跡至為顯明。不過,如果歷史家探索的目標朝向社會文化的本質,有些特色是會經久而少變的。故秦漢以下兩千年社會特質的「編戶齊民」要放在這樣的脈絡中來理解才有意義。
  我所論編戶齊民形成的時代即是中國傳統史學認為古代大變動的時代,近代一些研討中國古代社會轉變的理論也把轉變放在這時期。傳統史學側重政治層面的改變,如中央統一政府的確立,郡縣制度的完成,也發現諸子百家澎湃思潮和周代封建的王官學術具有很大的差別。然而近人研究毋寧更重視社會層面,如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所謂奴隸制轉為封建制,或二十世紀五、六○年代日本東洋史學者所謂中國古代帝國之形成皆是;我的「編戶齊民論」雖然也從社會出發,但整體著重的焦點以及個別的論證意見與他們頗有出入。本文即指出與他們的歧異,而透過對照比較,或可以讓我的意見更加清楚。
  1992 年春天蒙韓國東洋史學會之邀,指定報告我的「編戶齊民論」,而草就此文,使我有機會對《編戶齊民》自我剖析。除比較過去數十年中國古代晚期研究的一些大理論外,因為在韓國研討,本文特地舉首爾大學李成珪教授的「齊民論」來切磋商量。李教授是韓國知名的東洋史學者,我們也是同年的哈佛燕京社訪問學人,以文會友有年,但他倡導的「齊民論」與我的說法則名同而實異。

「編戶齊民」釋義
  「編戶齊民」是漢初文獻常見的語彙。西元前 195 年,漢高祖剛過世,呂后深恐諸將乘機叛立,與密友審食其計謀時就說:「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漢書.高帝紀下》)〈高帝紀〉的「編戶民」也就是《淮南子.齊俗訓》的「編戶齊民」,或謂「編戶之民」,(《史記.貨殖列傳》)也有簡稱「編戶」,(《淮南子.齊俗》、《漢書.貨殖傳》)或是「齊民」的,(《史記.平準書》)基本意思相同。
  誠如「編戶齊民」字面所顯示的,此詞含有兩層意思,一是編戶,顏師古云「列次名籍」,(《漢書.高帝紀下》注)也就是以戶為單位,登記同戶成員名字身分的籍帳。另外一層是齊民,如淳說:「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言平民矣。」(《漢書.食貨志下》注)所以「編戶齊民」就是列入國家戶籍而身分平等的人民。以劉邦為例,起義之前,他最高行政職務擔任過亭長,諸將有職位比他高的掾史僚吏,也有比他低的巿井之民,但呂后說他們同屬於「編戶民」。另一方面,中國最偉大的史學家司馬遷論述貧富不均時也說:「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百)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僕,物之理也。」(《史記.貨殖列傳》)可見編戶齊民的「齊」等是相對於國家的被統治人民,在最高政權者之前人人齊頭平等,含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意義,與個人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財富沒有關係。
  我採用「編戶齊民」這個古籍術語來描述古典社會到傳統社會的轉變,並非因為怠惰,不想轉換成現代習用的語言,而是現代史學界流行的術語多半來自西方,它們的產生自有其歷史條件,也許可以恰當地展現西方(或西歐)的歷史、社會,但移植於中國,不一定貼切。譬如秦漢以下的社會成員,我稱之為「編戶齊民」的人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史學家主張「奴隸制」者認為即是「奴隸」,主張「封建制」(非中國古籍之「封建」)者認為即是「農奴」。所謂奴隸或農奴都指當時主要的勞動力而言,其實缺乏統計學的證據。但「編戶齊民論」可以避免統計學的尷尬,每隔三年戶口總普查,國家登記的全國總戶口數可以確定為當時全國絕大多數的人口。因為從制度上說,戶口普查要求「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周禮.秋官.司民》)官員不可包庇遺漏,人民不可逃脫不錄。包庇遺漏謂之「漏戶」,逃脫不錄謂之「亡命」,都是犯法的;所以承平時期大部分的人口應該都編入戶籍,以西漢平帝元始二年(西元 2)為例,登記的民戶 12,233,062,口 59,594,978。(《續漢書.郡國志一》引《帝王世紀》略異)一個正常社會,亡命之徒總占少數的。
  奴隸制論者儘管列舉奴婢買賣、或從事生產的事實,甚至強調一般人家也可能蓄奴,而誇張全國奴隸的總數,但對於上述元始二年的人口數是否皆屬奴隸,抑或奴隸另有其人,而且人數還更多,皆未明確交待。如屬於前者,需要更全面的論證,比如這些被編入戶籍的人口是不是可以任意被剝削生命或財產,而他們的主人(奴隸主)又是那些人?如屬於後者,當時漢帝國統治區登記的人口已接近 6,000 萬,再加上遠超過 6,000 萬的奴隸,能不能經得起後世人口資料的檢驗?
  「農奴」是外來語,不但很難從中國古代文獻找到典據,內涵也不易確定。「封建制」論者的「農奴」乃指當時大多數從事農作的人口,姑且視作編戶民,在統計數據上不會遭到如「奴隸制」的質疑,但問題仍在。按照西歐中古時代的農奴,他們身分不自由的一個要素是人身與所耕種的田地結合在一起,田地易主,耕種者也隨著變換領主。束縛誠然是不自由的標誌,相對地說,卻是一種保障。根據漢代學者一再指陳的,農民之苦痛在於他們不得不拋棄土地而流亡,可見秦漢農民非束縛的「自主性」是很明確的。擅長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史學家侯外廬也不能否認他們是「自主的良民」,但「作為諸種課稅的對象」,遂為「自由民其名而農奴其實的有名數田人」。侯氏承認秦漢農民是有名數的(戶籍紀錄),有名田的(地籍紀錄),有自由的(身分),因為各種課稅,經濟壓榨太甚,所以定作「農奴」,故那時的社會是「封建制」。其實這派論者忽略了西歐中古的「農奴」是一種法律身分,侯氏既肯定秦漢農民的法律身分是自主良民,卻以不自由的另一法律身分「農奴」來命名,所謂「封建制」的根本理論已經暴露矛盾,這都是為配合馬克思理論而不得已的扭曲議論。
  以「齊民」二字解釋古代歷史不是由我發軔,二十世紀六○年代,日本東洋史家木村正雄氏研究中國古代帝國就提出「齊民制」的理論。前面說過,與我大約同時,韓國東洋史家李成珪氏也揭舉「齊民支配體制」之說。由於採用的名詞幾乎雷同,但內容厥異,需要多加說明。
  我的「編戶齊民論」和這些「齊民制」內涵差異是相當大的。木村氏所謂人頭支配的「齊民制」,以國家占有和支配治水灌溉機構作基礎,但據可靠的新舊資料證實,中國古代比較大規模的水利灌溉不會早於戰國。如果強調統治結構的經濟基礎,春秋戰國之際的前後兩階段應該相當不同,但木村氏雖劃分第一次和第二次農地的土地所有和土地耕作(第一次指先秦,第二次指秦漢以下),卻統稱作「齊民制」。如果再參酌其他政治社會因素,封建城邦時代的人民的身分顯然是不齊的,所以我認為齊民之「齊」只在戰國秦漢以下才出現,這是我和木村氏不同的第一點。其次,他承認作為國家主要生產者的「齊民」對所耕田地擁有所有權,但編入本籍地貫,禁止自由遷徒,徵課賦稅,隸屬國家統治,故所謂「齊民制」其實是一種不同於希臘、羅馬古典奴隸制的「奴隸制」。那麼木村氏的「齊民」不過是「奴隸」的另一種說法,當然和我的「編戶齊民」大異其趣。
  李成珪氏最近新作〈秦統治體制結構的特性〉確認「齊民」既非奴隸,亦非農奴,比木村氏固然進步,但把「齊民」作為一種等級(階級?),介乎有爵者與謫民或奴婢之間,則值得商榷。「編戶齊民」包含各種等級的人口,所謂齊等只就國家行政與法律觀點而言,不能用社會階級的觀念來分析。首先,李氏將秦國的有爵者和齊民分開是錯誤的。秦國爵位分二十等,《商君書.境內》曰:「軍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雖無軍功也可能授予一級之爵位。根據我的研究,韓非所謂斬一首者爵一級,斬二首者爵二級,只能累積到四爵不更為止,也就是一級至四級的有爵者都還是齊民。因此,把「齊民」和「有爵者」分作兩種社會階級並不適當。秦爵二十等的階層秩序,五級以上條件甚嚴,所以七級公大夫和八級公乘以上就算是高爵了,在秦代甚受禮遇。但高爵之人似乎並未構成另一社會階級,故劉邦統一天下後發現高爵者「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的窘境,詔令「諸吏善遇高爵」。(《漢書.高帝紀下》)即使高爵也可能受到官吏的侮辱,正反映有爵者也是齊民,不宜視作兩個階級。
  李氏之論上有「有爵者」,下有謫民或奴婢,中間薄薄一小撮是齊民,我戲稱作「夾心三明治式」的齊民論。按照他的說法,若無謫民這種賤民階級,齊民勢必瓦解,當然也就不可能有他提出的「齊民統治體制」。但所謂賤民的證據則很難成立,如他舉證的《管子.輕重己》的「賊人」、「不服之民」、「下陳」、「下通」或「役夫」都不是身分階級的詞彙;《逸周書.大明武》的「十藝」並非十種身分等級的人,隸臣妾乃齊民犯法後受處分的刑名,而他舉以說明所謂比隸臣妾還低一等的「工」與「赦罪人」、「免臣」都是謫民,顯然也是誤讀文獻的結果。第一、二兩項比較清楚,可以不論,先說「工」。
  睡虎地秦簡《軍爵律》曰:「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秦國官造的兵器或秦權鑄有「工城旦某」、「工鬼薪某」或「工隸臣某」之銘文,還有更多刻記「工某」,當是《禮記.月令》「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制度。單稱「工」者是自由民,加上城旦、鬼薪或隸臣者則是服一定刑期的徒刑,工表示其職務。兵器銘文也都鑄有「工師某、丞某」,工師、工丞即是工的上司。所以工隸臣是指服隸臣之刑而專司工之職務的刑徒。工隸臣自己斬首有功,或別人斬首立功,以這種功勞換取工隸臣的自由,他便可免除刑徒的身分,但仍執行工的職務。如果肉體有所虧損,像黥、劓之類,便作隱官工。但這條《軍爵律》李氏誤把「工」和「隸臣」斷開,再按某些學者的講法,把隸臣解釋作官奴婢,於是創造出齊民與奴隸之間的謫民階級「工」,不可取信。11至於《史記.秦本紀》的「赦罪人」或「免臣」,按文義是秦政府赦免罪人或臣妾,移民去充實新征服地區。這是秦在征服六國過程中的一種策略,逐漸在東方安插秦人,被赦免的罪人當然相對地獲得自由的身分,也就是齊民。總之,文獻的「赦罪人」、「免臣」(名詞)不是一個低於齊民的「謫民」階級,實際情形則是罪人或奴隸(臣妾)一經政府赦免便成為齊民,在地方行政體制之下,作為國家公民。
  秦始皇遣往南北邊徼的「謫戍」,身分上也不是賤民。發遣的對象包括嘗逋亡人、贅婿、賈人和治獄不直的官吏,使他們去充實郡縣。《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徙謫,實之初縣」,顯然成為邊疆新郡縣的人口,在法律上是國家的公民。個別地分析,逋和亡是兩種罪名,逋是逋事,睡虎地秦簡《律說》云,應當服徭役,已發出徵集令,但逃避不會者謂之「逋事」;亡是亡命,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云,「籍亡」,「去亡以命」,脫離戶口名籍而流亡。嘗逋亡人即曾犯「逋」或「亡」的前科。從法律觀點言,罪犯服刑屆滿,仍然應該恢復齊民的身分。
  贅婿,按《魏戶律》「贅婿後父勿令為戶,予鼠(予)田宇」,魏國的贅婿不列入戶籍。秦國「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漢書.賈誼傳》)是否如魏國不屬籍,沒有旁證,但如果沒有戶籍,國家恐怕也無從徵歛吧。
  認定「賈人」的標準是巿籍,由鼂錯所舉七科謫的「嘗有巿籍者,大父母、父母嘗有巿籍者」(《漢書.鼂錯傳》)可以證明,賈人即現行登錄於巿籍之人。賈人的身分向來極具爭議,主張低於平民者多徵引漢高祖的詔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絺紵罽,操兵,乘騎馬。」此令發布於高帝八年,其背景是經過秦末大亂,楚漢相爭,國家貧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但另一方面,「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巿物,物踊騰糶」,(《史記.平準書》)故漢高帝運用政治手段壓抑商人勢力,不是把賈人貶為賤民。何況西元前 199 年這道詔令並不能影響到十幾年前秦朝末的賈人;相反的,戰國至秦,商賈的身分地位絕對不低,且不論呂不韋、烏氏倮、巴寡婦清等特例。戰國是商業極其發達的時代,商人不可能是賤民身分的人,即使在政府刻意壓抑商人的漢初,巿籍也不一定表示身分低賤。
  最後七科謫還有一種所謂「閭左」之人,自古以來釋義分歧,但不論「入閭取其左」,(《漢書.鼂錯傳》)或「發閭左適戍漁陽」,(《史記.陳涉世家》)閭左只能如司馬貞《史記索隱》或顏師古《漢書.食貨志.注》的解釋,謂居閭里之左,不是一個表示身分的法律名詞。秦時住在閭里之左的人,據司馬貞說是復除者,准予免除兵役;按應劭的說法:「戍者曹輩盡,復入閭,取其左發之」,顏師古最贊同此說。換言之,到秦朝末年,正規軍徵調完盡,原來不服或免服兵役之人亦不能倖免。而「七科謫」並不是秦帝國軍隊的主力,即使謫戍,他們也都屬於齊民,不是介乎齊民和奴隸之間的賤民。
  編戶齊民的時代當然有奴隸,睡虎地秦簡仍然沿襲古代的稱呼,謂之「臣妾」,漢代以後逐漸改稱作「奴婢」。據《睡簡》〈司空律〉和《封診式》〈封守〉爰書,(《睡簡》,頁 85、249)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他們如果犯罪,政府施以肉刑,不科以徒刑,(《睡簡.律說》,頁 152)也因為奴隸之勞動力屬於奴隸主、而非屬於國家的緣故。秦律有同居連坐之法,所謂「同居」,《律說》曰:「戶為同居」,屬於同一戶籍者謂之同居,有連坐責任。不過《律說》有一條但書:「隸不坐同戶謂也。」(《睡簡》,頁 160)奴隸不因主人之罪而連坐,可能因為他們不和主人同一戶籍,也就是他們不是編戶齊民。奴隸的生命最後決定權不屬於奴隸主,奴隸主需要報告政府然後才可以殺,法律謂之「謁殺」,可見最後有權決定奴隸生死者是國家。
  我的「編戶齊民論」並不否定當時有奴隸或賤民,目前也不能提供編戶齊民占居全國總人口的比率數據。但不論從傳統史籍或新出簡牘來看,維持政府機構存在的必要條件,如兵役、徭役、賦稅等等並不是臣妾或奴婢來負擔的,而是編入國家戶籍、法律身分大抵齊等的人民;秦漢政府得以存續,間接證明編戶齊民實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我們從長程結構來分析,「編戶齊民」之所以能成為中國傳統兩千年政治社會結構的基礎,其意義在此。秦至漢初,齊民雖有爵位,但到西漢中期以後,平民之爵級已喪失社會身分意義。所以我的「編戶齊民論」和李成珪氏之上有「有爵者」、下為「賤民」、而且只存在於嬴秦一朝的「齊民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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