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公法(京師崇實館版)【漢學記憶|漢世紀域外漢學微出版計畫】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First Edition)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萬國公法》(英語: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譯為《國際法原理》,最早於1836年由美國法學家亨利‧惠頓(Henry Wheaton, 1785-1848)完成,是當今世上最早的“國際法”。此部著作出版後,被翻譯成西方各國語言,三十年間流轉到中國被翻譯成漢語,對近代國際法體系奠定了法理研究的基礎。
1863年,知名的漢學家、中國通、也是北京同文館的總教習、美國長老教會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在美國駐華公使華若翰、蒲安臣的建議下,將這部重要的法學著作翻譯成中文,後來得到總理衙門的官員崇厚的支持,此部中文翻譯本由京都(京師)崇實館於1864年(清同治三年)出版刊行,中文譯名正式訂為《萬國公法》。
《萬國公法》的出版,具體提升了大清政府外交閣員的知識與法學水平,成功維護了中國利益;丁韙良所翻譯的《萬國公法》,開創了至今國際法學界常用的漢字法律術語:萬國公法、性法(自然法)、公師、法師、主權、權利、責任、法院、人民、國體、賠償、自治、限制、章程、邦國、政治、選舉、司法、爭端、國會、制憲、領事、利益、管轄等(維基百科整理),使長期生活在封建專制下的中國人民開始了解西方世界,懂得民主、平等、自由、權利、法治、選舉等重要政治和法律制度、觀念。
本書原為第一版古籍,由上海丘漢平博士珍藏,1998年國際法專家丘宏達教授於中國國際法年會於中華民國──臺灣舉辦之際,委請中研院許倬雲院士提序,委請兄長丘宏義博士以高科技光學技術還原古籍並重新出版,丘氏家族自此開創中國古籍數字化出版之先河。二○○○年以來,丘宏義博士帶領漢世紀技術團隊,以最新進的微出版雲端科技,開啟漢世紀域外漢學新樂章。
1863年,知名的漢學家、中國通、也是北京同文館的總教習、美國長老教會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在美國駐華公使華若翰、蒲安臣的建議下,將這部重要的法學著作翻譯成中文,後來得到總理衙門的官員崇厚的支持,此部中文翻譯本由京都(京師)崇實館於1864年(清同治三年)出版刊行,中文譯名正式訂為《萬國公法》。
《萬國公法》的出版,具體提升了大清政府外交閣員的知識與法學水平,成功維護了中國利益;丁韙良所翻譯的《萬國公法》,開創了至今國際法學界常用的漢字法律術語:萬國公法、性法(自然法)、公師、法師、主權、權利、責任、法院、人民、國體、賠償、自治、限制、章程、邦國、政治、選舉、司法、爭端、國會、制憲、領事、利益、管轄等(維基百科整理),使長期生活在封建專制下的中國人民開始了解西方世界,懂得民主、平等、自由、權利、法治、選舉等重要政治和法律制度、觀念。
本書原為第一版古籍,由上海丘漢平博士珍藏,1998年國際法專家丘宏達教授於中國國際法年會於中華民國──臺灣舉辦之際,委請中研院許倬雲院士提序,委請兄長丘宏義博士以高科技光學技術還原古籍並重新出版,丘氏家族自此開創中國古籍數字化出版之先河。二○○○年以來,丘宏義博士帶領漢世紀技術團隊,以最新進的微出版雲端科技,開啟漢世紀域外漢學新樂章。
名人推薦
本書是中國第一本國際公法的著作,由傳教士丁韙良從Wheaton的英文原作El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譯成中文,刊佈於同治三年。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請發行時,本書原名為萬國律例,後來出版時則改名為萬國公法。本書由京都崇賓館出版,(京都一名,即北京,不是日本的京都),本書有張斯桂的序文,將當時的國際情勢與春秋時期的列國相比,絲絲入扣,對於十九世紀的世界大格局,頗有卓見。
自奏漢統一帝國以來,中國與四鄰的關係,常是所謂天朝體制,並無平等的國際關係。在中古以後,四鄰頗有強國崛起,是以唐宋以後,中國事實上也是列國體制中的一個國家。但是,中國的王朝直到清末,仍沈溺在天朝的自大心態,難以自拔。這本著作出版時,中國才認真的體認現實,瞭解側身列國之伍,必須與列國平等相交,而「萬國公法」則是列國相處的行為規範。
其實,如果張斯桂的原序指陳,春秋時期的中國,也是列國體制;那些周室封建網路中的諸候,已是實質上的獨立國家。原來的封建秩序解體,列國之間也必須有一整套行為規範,維持起碼的秩序。春秋霸主制度,可說即是封建秩序解體後,列國重新組織的新秩序。齊桓公九會諸候,一匡天下,不是全體兵車之會。公元前六五六年,召陵之盟,齊國確立了華夏諸國的領導地位。桓公以尊王攘夷,建立了霸主的合法性。但是,維持這一體制的霆作,卻有賴於若干國際合作的理念。
公元前六五七年,在陽穀之會上,桓公宣示幾項國際行為的規範,「無障穀,無脖票,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公平傳,億公三年,又穀梁傳信公九年,范注,稍有異同)。無障穀,不幾絕鄰國灌溉用水的水源,無貯栗,不在鄰國饑饉之時,屯積食糧,不予接濟。-------這兩條是經濟方面的互助。無易樹子,不輕易改變儲君;無以妾為妻,不輕易改變國君的配偶。----------這兩條雖是國君的家事,卻也影響各國內部的政治安定,這一步也會影響列國的關係。公元前六五一年,齊國再會盟立約,周王派遣特使列席,桓公在宣稱「壹明天子之禁」時,再申「毋壅眾,毋訖?,毋易樹子,毋以妄為妻,毋使婦人與國事」(穀梁傳僖公九年)。齊國霸權墜落,晉國長期立華夏之盟,公元前五六二年,范宣子代表晉侯宣申「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蘊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左傳襄公十一年),大致上保持原來的精神。毋保奸,毋留?,(即是不招降納叛),則是保持列國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這些條文,不但如上所述,維持霸權體制的制序,長達百年之久;甚至晚到戰國時代,孟子稱道霸權,還引述葵丘的五條約文,當作齊桓公功業的基礎。秦漢以後,天朝的中國,不再是列國林立的世界。中國的法令,即是天朝體制下的東亞所共守。後來日本、朝鮮半島及越南的法律制度,都是源於中國法律,東亞可說是「中華法系」的世界,各國大致都尊同一套法律精神,處理其間的爭執。國際糾紛由中國的皇朝政府裁決是非曲直。例如,越南的內爭,明代政府即履次直接干預,裁決其曲直。但是,在私人之間有所爭執時,即使發生在中國境內,中國政府處理的原則是「各從其風俗」,也即是尊重各國對於其國民的司法管轄權;只在訴訟雙方不是同一國家的國民時,中國的法庭即以中國法律處理爭執。唐代、明代以至清代,大致都是遵循同樣的原則,亦即對於各國的主權,也有相當程度的尊重。
宋代的中國,四鄰有遼、金、元、西夏、大理、高麗、日本……東亞的世界顯然是列國體制。宋遼之間,宋夏之間......都有條約關係,界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統治地位(尊卑)與經濟關係(輸幣與互市)是條約約定的主要內容。同時,彼此也都尊重其內政,尤其注意不能招降納叛。宋遼自澶淵之盟後,長期和平相處,即是信守兩國的條約關係,宋徽宗時,宋人接受北人郭藥師的投降,雙方均勢為之破裂。這一原則,也是由春秋時代「毋保奸,毋留?」精神的延伸。
因此,中國雖然長期在或實或虛的天朝體制中自居主導地位,卻也未嘗沒有實質的國際公法觀念。過去的中國世界一個整合的文化體系,而不是許多主權國家共處的列國社會,國際行為受文化價值制約。若用中國傳統的辭彙,這是一個「禮」的秩序,不是「法」的秩序。在一百多年前,本書出版的時候,中國開始體認,中國已被捲入一個複雜的列國體制,國與國相處,必須依照約定俗成的「公法」。一百多年過去了,今天的世界,卻又逐漸走向整合。一個世界性經濟網絡,及同質的現代科技文化,正在將列國體制整合為新的全球秩序。新的世界將可能接近舊的中國的中華體制。甚至國家的主權,在新秩序中,也將可能有相當的折扣。今天的國際法,其實已與十九世紀有相當歧異。也許,明天的國際法,竟如同一個全球體系的「國內法」!
丘漢平先生在半個世紀前,將本書攜來台灣,他的哲嗣丘宏達教授是繼武述志,已是國際法研究的權威學者。兩代學術事業,後先輝映,實為學術界佳話。現在宏達兄將這本老書影印出版,一則紀念其先人,二則也是為中國的國際法研究,留下一個里程碑。今年世界國際法學會在中華民國台北市舉行年會,也是空前的盛事。在此時機,重印本書,誠為可喜。
許倬雲謹序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自奏漢統一帝國以來,中國與四鄰的關係,常是所謂天朝體制,並無平等的國際關係。在中古以後,四鄰頗有強國崛起,是以唐宋以後,中國事實上也是列國體制中的一個國家。但是,中國的王朝直到清末,仍沈溺在天朝的自大心態,難以自拔。這本著作出版時,中國才認真的體認現實,瞭解側身列國之伍,必須與列國平等相交,而「萬國公法」則是列國相處的行為規範。
其實,如果張斯桂的原序指陳,春秋時期的中國,也是列國體制;那些周室封建網路中的諸候,已是實質上的獨立國家。原來的封建秩序解體,列國之間也必須有一整套行為規範,維持起碼的秩序。春秋霸主制度,可說即是封建秩序解體後,列國重新組織的新秩序。齊桓公九會諸候,一匡天下,不是全體兵車之會。公元前六五六年,召陵之盟,齊國確立了華夏諸國的領導地位。桓公以尊王攘夷,建立了霸主的合法性。但是,維持這一體制的霆作,卻有賴於若干國際合作的理念。
公元前六五七年,在陽穀之會上,桓公宣示幾項國際行為的規範,「無障穀,無脖票,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公平傳,億公三年,又穀梁傳信公九年,范注,稍有異同)。無障穀,不幾絕鄰國灌溉用水的水源,無貯栗,不在鄰國饑饉之時,屯積食糧,不予接濟。-------這兩條是經濟方面的互助。無易樹子,不輕易改變儲君;無以妾為妻,不輕易改變國君的配偶。----------這兩條雖是國君的家事,卻也影響各國內部的政治安定,這一步也會影響列國的關係。公元前六五一年,齊國再會盟立約,周王派遣特使列席,桓公在宣稱「壹明天子之禁」時,再申「毋壅眾,毋訖?,毋易樹子,毋以妄為妻,毋使婦人與國事」(穀梁傳僖公九年)。齊國霸權墜落,晉國長期立華夏之盟,公元前五六二年,范宣子代表晉侯宣申「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蘊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左傳襄公十一年),大致上保持原來的精神。毋保奸,毋留?,(即是不招降納叛),則是保持列國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這些條文,不但如上所述,維持霸權體制的制序,長達百年之久;甚至晚到戰國時代,孟子稱道霸權,還引述葵丘的五條約文,當作齊桓公功業的基礎。秦漢以後,天朝的中國,不再是列國林立的世界。中國的法令,即是天朝體制下的東亞所共守。後來日本、朝鮮半島及越南的法律制度,都是源於中國法律,東亞可說是「中華法系」的世界,各國大致都尊同一套法律精神,處理其間的爭執。國際糾紛由中國的皇朝政府裁決是非曲直。例如,越南的內爭,明代政府即履次直接干預,裁決其曲直。但是,在私人之間有所爭執時,即使發生在中國境內,中國政府處理的原則是「各從其風俗」,也即是尊重各國對於其國民的司法管轄權;只在訴訟雙方不是同一國家的國民時,中國的法庭即以中國法律處理爭執。唐代、明代以至清代,大致都是遵循同樣的原則,亦即對於各國的主權,也有相當程度的尊重。
宋代的中國,四鄰有遼、金、元、西夏、大理、高麗、日本……東亞的世界顯然是列國體制。宋遼之間,宋夏之間......都有條約關係,界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統治地位(尊卑)與經濟關係(輸幣與互市)是條約約定的主要內容。同時,彼此也都尊重其內政,尤其注意不能招降納叛。宋遼自澶淵之盟後,長期和平相處,即是信守兩國的條約關係,宋徽宗時,宋人接受北人郭藥師的投降,雙方均勢為之破裂。這一原則,也是由春秋時代「毋保奸,毋留?」精神的延伸。
因此,中國雖然長期在或實或虛的天朝體制中自居主導地位,卻也未嘗沒有實質的國際公法觀念。過去的中國世界一個整合的文化體系,而不是許多主權國家共處的列國社會,國際行為受文化價值制約。若用中國傳統的辭彙,這是一個「禮」的秩序,不是「法」的秩序。在一百多年前,本書出版的時候,中國開始體認,中國已被捲入一個複雜的列國體制,國與國相處,必須依照約定俗成的「公法」。一百多年過去了,今天的世界,卻又逐漸走向整合。一個世界性經濟網絡,及同質的現代科技文化,正在將列國體制整合為新的全球秩序。新的世界將可能接近舊的中國的中華體制。甚至國家的主權,在新秩序中,也將可能有相當的折扣。今天的國際法,其實已與十九世紀有相當歧異。也許,明天的國際法,竟如同一個全球體系的「國內法」!
丘漢平先生在半個世紀前,將本書攜來台灣,他的哲嗣丘宏達教授是繼武述志,已是國際法研究的權威學者。兩代學術事業,後先輝映,實為學術界佳話。現在宏達兄將這本老書影印出版,一則紀念其先人,二則也是為中國的國際法研究,留下一個里程碑。今年世界國際法學會在中華民國台北市舉行年會,也是空前的盛事。在此時機,重印本書,誠為可喜。
許倬雲謹序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目錄
第一卷 釋公法之義,明其本源,題其大旨
第一章 釋義明源
第二章 論邦國自治、自主之權
第二卷 論諸國自然之權
第一章 論其自護、自主之權
第二章 論制定律法之權
第三章 論諸國平行之權
第四章 論各國掌物之權
第三卷 論諸國平時往來之權
第一章 論通使之權
第二章 論商議立約之權
第四卷 論交戰條規
第一章 論戰始
第二章 論敵國交戰之權
第三章 論戰時局外之權
第四章 論和約章程
第一章 釋義明源
第二章 論邦國自治、自主之權
第二卷 論諸國自然之權
第一章 論其自護、自主之權
第二章 論制定律法之權
第三章 論諸國平行之權
第四章 論各國掌物之權
第三卷 論諸國平時往來之權
第一章 論通使之權
第二章 論商議立約之權
第四卷 論交戰條規
第一章 論戰始
第二章 論敵國交戰之權
第三章 論戰時局外之權
第四章 論和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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