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彙編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彙編由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能管制處編著,為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子法之彙集法典,提供讀者快速查閱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之相關法令。內容包含執照申請審核、品質保證準則、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等。
核能安全委員會沿革:
聯合國大會第九屆常會審議美國政府所提「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嗣後外交部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建議行政院設立原子能研究機構,並參加國際原子能會議,教育部爰陳奉行政院發布設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九日,總統令頒「原子能法」明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成為依法設置之中央二級部會,下設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輻射偵測中心三個所屬機關,執掌原子能和平運用所涉及原子能科技發展及安全監理工作。(原子能委員會沿革如下附)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重新整合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管制機關的運作型態,原能會改制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核安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併入為核安會內部單位,並設立所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持續執行環境輻射偵測業務。此外,核能研究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以核安會為監督機關。
因應全球永續發展趨勢及國家能源轉型挑戰,核安會將以專業、公正、客觀的態度,聚焦國內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等原子能安全管制工作,借鏡國際趨勢強化監理作為及法規配套,強化資訊透明及民眾溝通,並持續督同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推動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及環境永續等研發及人才培育之工作。
核能安全委員會沿革:
聯合國大會第九屆常會審議美國政府所提「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嗣後外交部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建議行政院設立原子能研究機構,並參加國際原子能會議,教育部爰陳奉行政院發布設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九日,總統令頒「原子能法」明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成為依法設置之中央二級部會,下設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輻射偵測中心三個所屬機關,執掌原子能和平運用所涉及原子能科技發展及安全監理工作。(原子能委員會沿革如下附)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重新整合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管制機關的運作型態,原能會改制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核安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併入為核安會內部單位,並設立所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持續執行環境輻射偵測業務。此外,核能研究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以核安會為監督機關。
因應全球永續發展趨勢及國家能源轉型挑戰,核安會將以專業、公正、客觀的態度,聚焦國內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等原子能安全管制工作,借鏡國際趨勢強化監理作為及法規配套,強化資訊透明及民眾溝通,並持續督同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推動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及環境永續等研發及人才培育之工作。
目錄
目次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十、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十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十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十三、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十四、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十五、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十、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十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十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十三、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十四、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十五、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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