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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中的東亞法院:基本形貌、紛爭解決與行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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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繼受與在地發展的辯證,是東亞法律研究的主軸,
也深刻影響東亞國家法院的組織運作、功能定位與運作程序。
 
研究法院的大師Martin Shapiro曾在其經典研究中指出,法院最基礎的功能是以中立第三人的立場來解決兩造的紛爭,然而,除此之外,法院更具有社會控制與法官造法的功能。
東亞國家的法院,其組織運作與所適用的法律規範,在反映法律繼受與在地發展的辯證之同時,又必須接受來自全球化下經濟發展與貿易競爭的嚴峻挑戰。東亞國家法院的組織運作及其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同時會受到法律繼受及在地發展的辯證,並形成東亞特有的法院功能與法律文化。本書結合多篇論文,以東亞各國法院的建立及演變為經,以各國在法律規範上的繼受及發展為緯,呈現東亞的法院的運作實踐與理論發展,進一步掌握臺灣在此一東亞法院與法律繼受的脈絡下,如何呈現法院功能與法文化。

目錄

緒論◎葉俊榮
 
第一部分 法院功能與基本形貌
 
第一章 東亞法院形貌初探:三種模式的浮現 / 葉俊榮
 
第二部分 民事紛爭解決與法理繼受
 
第二章 東亞法院的民事紛爭解決:以臺灣民事法院為例 / 沈冠伶
第三章 臺灣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的現況與發展:以法院的調解制度為中心 / 沈冠伶
第四章 東亞民法的理論繼受與債法修正:由東亞各國債法修正的趨勢思考我國二次債法修正的必要性 / 吳從周
 
第三部分 經濟發展與行政治理
 
第五章 東亞經濟法的繼受與發展 / 林仁光
第六章 行政法院的治理功能:東亞視野與臺灣觀點 / 張文貞
第七章 解釋法律的權威:行政法院的挑戰與回應 / 張文貞

序/導讀

緒論 / 葉俊榮
 
在現代社會中,充分發揮功能的司法以及受民眾信賴的法院,不但是政治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多元社會和諧安定的重要社會資本。東亞國家雖然在社會多元、政治民主或經濟發展的程度上有相當歧異,但對於現代化法院的建立與功能的發揮,則是各國共同的需求。在亞洲崛起的二十一世紀,愈來愈多的亞洲國家,尤其是東亞及東南亞,不管是原先已居世界龍頭的日本、韓國、臺灣、香港及新加坡,或是後來居上的中國大陸、泰國、印尼、印度等,在全球政治經濟的版圖上,均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東亞及東南亞各國間、以及其與全球各國間的跨國投資、產業、技術、與人才流動日益頻繁的今日,掌握東亞國家法院的形貌與功能,具有實務與學術上的高度重要性。
法院的形貌、功能定位與運作程序,相當程度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法治傳統、社會結構與發展動態。東亞國家法院的組織運作及其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同時會受到法律繼受及在地發展的辯證,並形成東亞特有的法院功能與法律文化。事實上,東亞國家除了在近代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與程度,繼受西方的法律制度與規範外,近年因為各國在各方面的充分交流,也逐漸出現東亞各國法院之間相互援引判決,或是法官或法院之間有交流互動及頻繁對話的情境。東亞法院之間,儘管缺乏區域法院的帶領,是否仍可能如同歐洲或美洲各國的法院,產生某種程度的司法區域整合,亦值得我們關心與重視。
 
東亞法院之間如何互動與相互影響,對於東亞民主理念與法治主義的發展,具有學理上的重要意義。本書的研究主軸在於以東亞各國法院的建立及演變為經,以各國在法律規範上的繼受及發展為緯,共同探討東亞的司法實踐與理論發展,同時也希望在這個研究過程中,更能精確掌握臺灣在此一東亞法院與法律繼受的脈絡下,如何發展出與各國相同或相異的法院功能、法律繼受脈絡、以及法文化。
 
Martin Shapiro曾在其對法院的經典研究中指出,法院最基礎的功能是以中立第三人的立場來解決兩造的紛爭,典型的法院是由獨立的法官適用法規範,在個案中透過兩造對立的程序,決定兩造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法院對於權利義務是贏者全拿的模式,由一造承擔全部的責任。不過,有意思的是,Shapiro透過比較研究卻指出,這種典型的法院特質論述不符合各國法院實踐的現況。事實上,法院的紛爭解決功能必須放在一個光譜上來觀察,而非絕對的全有全無。此外,除了解決兩造當事人的紛爭之外,法院也具有社會控制與法官造法的功能。與其他權力部門相較,法院亦可能在不同的程度下,承擔其他如穩定社會秩序、調控市場機能、處理攸關資源分配等重大政治社會政策的功能。
 
相較於傳統認知下的西方法院、抑或是Shapiro研究中所呈現較為動態、多元的法院形貌與功能,東亞法院所表現出來的功能與基本形貌為何?鑲嵌在深遠歷史傳統、動盪的殖民及規範繼受的脈絡下,東亞法院在處理紛爭解決及法制繼受的相關問題時,是否有任何的特殊之處?東亞法院相互之間、以及其與歐美等繼受法制來源國之間,是否已經開始有較為多元、動態的互動及對話?除了受到傳統的羈束與影響外,東亞社會在過去這一、二十年的時間中,也各自經歷了不同的社會轉型、同時受到全球化以及國際社會各種力量的牽制與影響,面對瞬息萬變的全球競爭,東亞法院在經濟發展及行政治理上,是否也發揮了相當重要的功能,才使得東亞各國在西方國家面臨前所未有的經濟蕭條時能異軍突起?本書就是在這樣的問題意識下發展出來。
 
本書共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描繪東亞法院的功能與基本形貌,第二部分探討東亞法院在民事紛爭解決及法理繼受上的特色,最後則將研究視角放置在一般鮮少與法院連結思考的部分:經濟發展與行政治理。
在東亞法院的功能與基本形貌上,我從傳統與繼受、轉型與建制及全球關聯與對話等三個軸線來觀察東亞法院發展的脈絡。我的研究發現東亞法院的建制與運作,因為這三個主要軸線的關係,與傳統西方法院發展的經驗不盡相同,呈現出更為豐富多樣的內涵。進一步又以臺灣、南韓、日本及中國的法院作為觀察對象,更可發現在前述三條軸線不同的脈絡與發展衝擊下,四個國家型塑出三種不同的法院運作模式。日本的法院呈現出「形式法治模式」、中國呈現「政治統治模式」,臺灣與南韓則是發展出「社會對話模式」。東亞法院不同模式的浮現,不但可以對傳統西方法院研究有不同的貢獻,也為亞洲崛起的討論,提供一個關鍵性的視角。對於東亞法院的研究,這種基本形貌的描繪與比較,也提供了許多法院制度面、運作面、以及評價面的比較基礎。
 
在第二部分,沈冠伶及吳從周分別從法院的紛爭解決及法理繼受的功能來探討。在第二章,沈冠伶觀察東亞各國在民事程序法的開展上,均是由上而下,或是因為受到西方國家的壓力,或是因為殖民統治的關係,而由國家引進西方的現代法院及訴訟制度。臺灣、日本及韓國所實行的民事訴訟制度,是從十九世紀後期開始,半自願地進行西方式訴訟制度的繼受,採取德國式的民事訴訟制度;而香港則是因英國殖民統治關係,採取英國式的民事訴訟制度。相對於此,中國於198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試行法》,則是繼受前蘇聯民事訴訟模式,採取極度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但在1991 年所制定之民事訴訟法,卻又轉為弱化法院職權,加強當事人舉證責任的立法模式。東亞各國因為複雜的歷史動態,竟然同時存在前述三大不同法系的民事程序法建制,不但在比較法的研究上深具意義,而且輔以前述的三種法院模式,更能看出東亞法院在發展及運作上的特殊性。
 
在東亞民事程序法建制的脈絡下,沈冠伶進一步在第三章探討臺灣在《民事訴訟法》上的改革,以及此一改革對於法院功能的影響。她觀察到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在一連串的《民事程序法》改革後,各類民事紛爭處理制度已趨健全,但法院的調解及法院外的仲裁事件均逐年增加,而訴訟事件卻相對減少。此一令人相當詫異的現象,究竟是因當事人對於法院或訴訟制度的不信任、臺灣社會法治化程度仍有賴加強、或是因為調解或仲裁等相關制度運作確實較能滿足紛爭當事人需求,她認為均還值得進一步觀察。因此,沈冠伶以法院的調解制度為中心,來觀察臺灣在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現況與發展。她發現臺灣自引進西方式的法院制度以來,隨著法治社會的逐漸成熟,民事訴訟事件的數量逐年攀升,對於司法機關形成很大的負擔。也因為如此,司法院近年來大力倡導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加強推動法院的調解,甚至將其列為2006年的重要司法政策之一。同時間,存在於地方自治團體的鄉鎮市調解制度重新獲得重視,仲裁制度亦被倡導。這些法院外的紛爭解決制度的強化,使得愈來愈多民事紛爭循法院外的途徑來加以解決,遂造成民事程序法制改革後,人民對於法院在訴訟事件的利用反而趨緩。對於司法政策過度強調法院外的紛爭解決制度,是否可能導致權利主張的意識模糊,甚至弱化法院的法政策形成機能,沈冠伶也特別呼籲司法行政部門必須予以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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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3500292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376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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