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這本海洋法體系+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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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面對考試,同學常會有「唸過了未必看得懂」、「看得懂未必記得起來」、「記起來未必寫得出來」、「寫出來未必寫得完」的經驗,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理論,提供可操作性的實務見解,結合考試出題方式與答題結構,務求同學能「唸過」、「看懂」、「記起」、「寫出」、「寫完」,而這也是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應有的態度。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I
1 海洋法之歷史與基本定義
【第一節】歷史發展 1-5
壹、 歷史起源 1-5
貳、 大航海時代 1-5
參、 17世紀「海洋自由論」 1-5
肆、 18世紀「海洋自由原則」 1-6
伍、 19世紀「公海自由」理論 1-7
陸、 「領海」理論的發展 1-7
柒、 戰時海洋法:《1856年巴黎宣言》 1-7
捌、 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 1-8
玖、 「專屬漁業區」的立法 1-9
拾、《1945年杜魯門宣言》 1-9
拾壹、 「200海浬海洋權」的立法 1-9
拾貳、 1958年第1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
拾參、 1960年第2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10
拾肆、 《1970年聯合國管理國家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原則宣言》 1-10
拾伍、1973年第3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11
【第二節】基本定義 1-22
壹、 內水(Internal Waters/Inland Waters) 1-24
貳、 領海(Territorial Sea) 1-24
參、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 1-25
肆、 岩礁(Rock) 1-25
伍、 島嶼(Island) 1-26
陸、 海灣(Bay) 1-30
柒、 鄰接區(Contiguous Zone,又稱毗連區) 1-31
捌、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International Straits) 1-32
玖、 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1-32
拾、 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又稱專屬經濟海域) 1-33
拾壹、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又稱大陸架) 1-34
拾貳、公海(High Seas) 1-38
拾參、區域(Area,又稱深海床、國際海底區域) 1-39
拾肆、內陸國及地理上不利國(Landlocked and Geographically-Disadvantaged States) 1-40
2 基線(Baseline)
【第一節】基線之劃定方法 2-5
壹、 正常基線(Normal Baseline) 2-5
貳、 直線基線(Straight Baseline) 2-6
參、 混合基線(Mixed Baseline) 2-14
【第二節】特殊地理特徵基線問題 2-16
壹、 海灣基線(Bay Baseline) 2-17
貳、 群島基線(Archipelagic Baseline) 2-19
參、 島嶼(Island)與人工島嶼(Artificial Island) 2-22
肆、 環礁(Atoll)與礁石(Reef)、岩礁(Rock) 2-25
伍、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 2-28
陸、 河口(Mouth of River)、港口(Port)與駁船處(Roadstead) 2-32
柒、 南海U型線 2-34
【第三節】南海主權相關爭議 2-37
壹、 南海主權爭點比較 2-37
貳、 南海島礁所生爭議 2-43
【第四節】1951年英挪漁業權案 2-52
壹、案例事實 2-52
貳、雙方主張 2-52
參、國際法院 2-52
3 內水(Internal Waters)與港口(Ports)制度
【第一節】內水 3-4
壹、定義 3-4
貳、法律地位與限制 3-4
【第二節】港口制度 3-5
壹、 入港權(the Right to Entry of the Ports) 3-5
貳、 港口國對外國船舶之管轄權 3-7
4 領海(Territorial Sea)
【第一節】基本概念(公約§2~§4) 4-5
壹、 定義 4-5
貳、 寬度 4-6
參、 外部界限 4-8
【第二節】無害通過制度(The Regime of Innocent Passage) 4-16
壹、 定義 4-16
貳、 法律性質 4-16
參、 何謂「通過(Passage) 4-16
肆、 何謂「無害(Innocent)」 4-25
伍、 可向外國船舶徵收的費用 4-35
陸、 「無害通過權」與「過境通行權」之差異 4-35
柒、 不同海域之無害通過權比較 4-37
【第三節】沿海國的權利義務 4-39
壹、 權利 4-40
貳、 義務 4-57
【第四節】1949年哥甫海峽案(沿海國在領海之危險告知義務) 4-61
壹、 案例事實 4-61
貳、 雙方爭點 4-61
參、 國際法院 4-61
5 鄰接區(毗連區、鄰近區,Contiguous Zone)
【第一節】基本概念 5-4
壹、定義 5-4
貳、寬度 5-4
參、目的 5-4
【第二節】沿海國的權利義務:基於特定目的行使有限的管轄權 5-6
壹、鄰接區之法律性質 5-6
貳、執行管轄權 5-6
參、執行管轄權之擴張 5-6
肆、規範管轄權 5-8
6 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Navigation)
【第一節】意義 6-6
壹、定義 6-6
貳、1949年哥甫海峽案 6-6
參、國際法院的判斷要件 6-6
【第二節】《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之國際海峽 6-9
壹、 適用第38條「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 6-9
貳、 不適用第38條「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 6-10
【第三節】不適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之國際海峽 6-15
壹、 由長期存在,現行有效條約所規範的海峽 6-15
貳、 由新近訂定,與公約不相牴觸、且由現行有效條約規範之海峽 6-15
【第四節】海峽沿岸國的權利義務 6-17
壹、 權利 6-17
貳、 義務 6-18
【第五節】第三國的權利義務 6-19
壹、 權利 6-19
貳、 義務 6-24
【第六節】1949年哥甫海峽案(第三國在國際海峽之不得停止的無害通過權) 6-25
壹、案例事實 6-25
貳、雙方爭點 6-25
參、國際法院 6-25
【第七節】台灣海峽之法律地位 6-27
壹、台灣海峽為國際海峽 6-27
貳、法律地位之爭論(有三說) 6-27
參、第三國權利行使 6-29
肆、(台灣)海峽中線 6-31
7 群島國(Archipelago States)
【第一節】意義與範圍 7-5
壹、《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新概念 7-5
貳、群島(Archipelago) 7-5
參、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 7-5
肆、群島國之範圍及直線群島基線劃定 7-5
【第二節】法律性質 7-8
壹、群島國之要件 7-8
貳、直線群島基線之劃定與限制 7-8
參、群島國之主權範圍 7-8
肆、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7-9
【第三節】群島國的權利義務 7-10
壹、 權利 7-10
貳、
序/導讀
作者序
2015年台灣律師考試第二試的考試科目之「海商法與海洋法」,結合商法中的「海商法」與 國際法中的「海洋法」,獨立成為一門「海法」考試科目,將海事私法(海商法)與海事公法(海洋法)的結合,傳統(陸)法學者紛紛表示無法接受,學者黃裕凱 即謂「本文絕無看輕海洋法的意思,本人在輔大也教海洋法,但海洋法是公法,海商法是傳統私法,放在一起選考本來就很奇怪,完全無法理解此一安排的背後思 維」,筆者認為本科正是從海洋立國之獨立海法思維出發,從形式上立法技術觀察,民商法之規範對象為私法關係,海法則不限於私法,公法性格更重要於私法,甚 至有公私法在海法體系中混合體例,此為海法特殊性。
海法涵蓋範圍龐大,學者Pardessus主張海法應別於民法與一般商法,而倡議 海法自主性與特殊性之說,學者Julien Bonnecase在《海商法之獨自性》一書中認為海法之自主性與特殊性,從實質上法律關係觀察,海法與民商法各有其歷史背景與發展之特有制度與法理,以 船舶為工具,以海上為場所,基於事物之自然本質、技術性質與關係人之共同利害,與陸上民商法不同。將海事私法(海商法)與海事公法(海洋法)的結合獨立成 為一門海法,有其體系發展價值;國內唯一以海洋法律為專攻的研究所─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即曾出過海事公私法交錯的考題,將來出現此類考題亦無須感 到意外。
海法乃規範人類從事海上活動一切之法律,基於事物自然本質與技術性質而有別於陸法,海法所規範的事務是一切有關海上的事務, 諸如航海、造船、驗船、信號標準、海員訓練、海事事故(在海上航行或停泊中發生之事故,例如擱淺、觸礁、沉沒、盜劫、失火、碰撞及其他天然災害等)處理與 損害賠償等海事權利義務法規,其包含但不限於商事權利義務。凱撒大帝云:「朕統治陸地,海洋則歸由羅得法」,描述了陸法與海法各自獨立的發展而有本質上的 區分,故海法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包括合同法、侵權法、賠償法、公法(如海洋法、海洋汙染法、國家主權豁免權和海上犯罪等)與程序法(對物扣押、海事查 封、船舶滯留等)等等,跨越非常多的法律部門,筆者越深入從事航運領域工作,越感台灣海法人才空洞欠缺,相較於此,中國目前有十個海事法院,掌管與海相通 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如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同時亦為龐大的船員輸出國,從事 航運相關業務人員眾多,此從近期之鹿特丹規則(海事私法)與國際海事勞工公約(海事公法)中,中國之傾力投入可見一斑,台灣所疾呼的海洋立國,只著眼於海 島地勢卻毫無海洋意識,連立足一隅的香港仰賴英國勢力都可以孕育出一流的海事律師(Marine Lawyer)與理算師(Adjuster),台灣實非不能乃是不為,本書盼能提供學習上的幫助,最後感謝讀享出版社的江總經理、王總編輯、柏翰等人協助 與女友菁芳陪伴,謝謝。
許霍
2016年1月21日誌於CAPE SU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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