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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Enter前,27個救你一命的網路法律絕招

不爽罵幹會被告?肉搜霸凌沒關係?抄襲上傳無所謂?

達洋貓《櫻花樹》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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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大作戰】一卡通全面限時9折起

  • 會員好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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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
    中文書社會哲思法律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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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林煜騰 追蹤 ? 追蹤作者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作者新書通知。
  • 繪者:mer.mer 追蹤 ? 追蹤繪者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繪者新書通知。
  • 出版社: FUN學 追蹤 ? 追蹤出版社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出版社新書通知。
  • 出版日:2018/01/18

活動訊息

想找書的時候,特別想偷看網友的書櫃... 原來大家都在看這本 ↓↓↓

用閱讀開啟視野,讓書成為照亮你人生的光
【金石堂選書】本月推薦您這些好書👉 快來看看

內容簡介

不爽罵幹會被告?肉搜霸凌沒關係?抄襲上傳無所謂?
這本書讓你按圖索驥分析處境,找到適合的救濟方法!

網路罵人、肉搜、霸凌、抄襲,無法可管?
你按下Enter前,有些法律你一定要知道!
*附錄提供完整相關書狀範例*

名人推薦

【聯名推薦】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苗博雅(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周漢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曾守一(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宇辰(臺灣吧創辦人)
陳茻(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動眼神經(眼球中央電視台製作人)
奔奔小姐(人氣網紅部落客)

【真心推薦】
周漢威:給個人、學校、機關學習網路法治教育的必備參考讀物。
苗博雅:本書聚焦網路言論與誹謗、隱私與著作權等議題,除了介紹技術性的「知其然」,也夾帶法律原理原則,甚至憲政主義的論辯讓讀者「知其所以然」。
蕭宇辰:無知帶來的傷害依然真實,而你是需要為這些傷害付出代價的。
奔奔小姐:作者生動活潑的筆下,輕鬆了解這些應該要知道的網路法律知識。

作者

林煜騰

圓矩法律事務所 律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碩士

學經歷:
永信法律事務所 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委員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網路法律校園巡迴講師
極憲焦點駐站作家(http://www.focusconlaw.com/)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

著作: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
從司法院釋字414解釋看我國的言論事前限制禁止原則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為借鏡

繪者簡介
mer.mer


一個喜歡海,喜歡用文字和插畫寫下心情的平凡的人
mer.mer的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ilovemermer/

目錄

PART1:侮辱與誹謗
1、整個社群網站都是我的謾罵舞台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2、我告你公然侮辱喔!
─公然侮辱的抗辯事由
3、假的!是你耳朵業障重。
─什麼是誹謗罪?
4、公堂之上,假設一下,該當何罪!
─「假設」抗辯與誹謗
5、我的不甘,你的受傷
─「情緒」抗辯與誹謗
6、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事實陳述型誹謗與抗辯事由
7、前方黑店,小心慎入
─意見表達型誹謗與抗辯事由
8、愛情公審!「靠北女友」談分手
─誹謗罪與隱私保護
9、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與誹謗
10、按讚分享,一鍵引爆
─誹謗罪與網路社群

PART2:隱私與著作權
11、感謝樓主分享好圖
─妨礙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公然猥褻罪
12、你鴨霸、我舉發!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13、這人神經病,診斷證明在這邊
─一般性個資與敏感性個資
14、你看!這是法院認證的XXX!
─個人資料保護與官方資料
15、合法利用個資小撇步
─使用個人資料的免責事由
16、全民肉搜
─資料蒐集與隱私保護
17、我刪、我改、我來亂!
─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18、創作完成,and then?
─什麼是著作權?
19、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
─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20、站在巨人肩膀上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與侵權審查流程

PART3:還有什麼文不能PO?
21、驚!我被P成A片男主角了
─什麼是肖像權?
22、Identity Theft,以假亂真
─冒名刊登個資的法律責任
23、警民衝突,Live秀?
─對公權力蒐證與妨害公務
24、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
─什麼是煽惑他人犯罪?

PART4:從虛擬世界進入法律程序
25、抓到了!網路藏鏡人
─網路犯罪受害者刑事告訴守則
26、冤呀!我有言論自由!
─網路事件刑事被告答辯SOP
27、精神損害怎麼算?
─民事原告起訴求償之類型

序/導讀

【作者序】林煜騰

2017年臺灣上網人數已達1879萬,整體上網率更近80.0%,網際網路儼然已成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網路上的服務不僅為生活帶來便利,也伴隨著許多不易察覺的法律風險。稍有不慎可能就會無意間觸法,侵害到他人的權利;相對的,也有許多人在權利遭受侵害而不知如何有效救濟。

這些網路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在Facebook、Twitter、Line、WeChat或是類似網路平台發言所生的言論爭議,這些問題主要環繞在誹謗、公然侮辱以及隱私侵害三大主題。在網路上問候他人老母是否為公然侮辱?寫食記給負評是否會構成誹謗?分手後將交往過程、私密事項上網公開,是否構成隱私侵害?法律如何在言論自由以及他人權利保障間的拿捏?都是本書要處理的重要議題。

此外,網際網路資訊傳遞快速的特性,讓分享文章、影片、圖片以及直播節目變得相當普及,此時就容易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若所散佈的資訊,牽涉到情色或裸露的內容,更有觸犯散佈猥褻物品罪的風險。如何有效的利用、分享網路上的資源,但又不觸法,也是本書所關心的重點。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本書的寫作理念。本書不僅僅是傳遞法律「知識」;更希望能透過書中的各個故事,讓各位讀者、網友,可以在發生爭議後,按圖索驥分析自己的處境找到適合自己的救濟方法。書中針對每個主題在分析什麼是「違法」的同時,也分析什麼是「不違法」,以免網友們發言時動輒得咎。書中並引用大量的判決以及提供書狀的例稿。不論是權利受侵害者想要對行為人提告;或是認為自己並無違法想為自己辯護,都可以找到適合的資訊參照。

在寫這本書的期間,我一直是站在網路使用者的角度去設想網友們會切身需要的法律知識。書中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爭議無法在此一一介紹,待各位讀者自行發掘。在執業的過程中我一直相信在尋求專業的協助前,「法律」必須要有讓一般民眾自行理解、運用的空間存在,才能完善的維護人民的權益。我很感謝本書的各位推薦人支持這本書背後的理念以及相信我在網路法律領域的專業。我也感謝FUN學出版社的企劃,讓這本書可以付諸實現。這是一本輕鬆的小書,但翻開它,它會成為你/妳在網路上捍衛自己權利的良伴。
 

【推薦序】周漢威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近年來網際網路的興起,徹底改變了人與人溝通的方式,網路讓使用者可以以匿名、代號的方式,自由地分享自己或網友們的創作,也可以即時對新聞、時事發表自己的意見。進入智慧手機時代,藉由各種新型態的社群軟體,使用者可以選擇以文字、聲音、圖像或直播的方式,迅速的與世界各地的朋友進行互動。時至今日,對於許多人而言,社群軟體取代了傳統的信件、電話、甚至是面對面的溝通,儼然成為經營人際關係最重要的資訊介面,生活中心就是社群網站上的資訊。但方便、迅速的資訊也代表著極大的風險。社群平台上充斥著大量的不實訊息、詐騙廣告;侵害個人肖像權、隱私權的影像、照片被民眾快速的轉載;甚至一些網路使用者會鎖定特定對象進行人肉搜索,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並以留言、傳訊息的方式進行恣意的人身攻擊。

對於一個網路使用者而言,如何行為才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在Facebook上,對於店家的餐點及服務發表評論,應該注意那些分際?將別人的個人資料、照片、影像上傳網路前,應該注意那些事項才不會誤觸法網?當自己的隱私、名譽、肖像被其他人侵害時,被害人要如何主張權利?相關的問題,作者林煜騰律師在本書裡都已提供完整的解答。

林煜騰律師是臺大法研所公法組碩士畢業,於臺大法研所期間鑽研仇恨性言論和網際網路管制,碩士論文更由國際人權法的規範角度,討論仇恨性言論的管制方式,因而獲得2014年臺大法律學院碩士論文獎的肯定。除了紮實的法學訓練基礎,林律師也具有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坊間雖然不乏討論網路法律爭議的專書,但內容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實在過於嚴肅,不易親近。本書的最大的特色即是林律師將常見的網路使用爭議,以案例集的方式,匯整成27篇的生活小故事,內容生動活潑,深入淺出,作者更以白話文的方式,用最簡單的文字、輔以圖、表說明,精確向讀者分析事實,闡述複雜的法律概念,在每篇故事的最後也臚列法院相關的判決的字號及內容,讓讀者可以自行延伸閱讀或作進一步的研究。

相信這本書的出版將成為網路法治教育種子,讓沒有法律基礎的讀者透過本書能快速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也讓民眾能經由本書的介紹了解整個刑事、民事訴訟的架構,誠心的推薦給個人、學校、機關作為網路法治教育的必備參考讀物。

【推薦序】蕭宇辰(臺灣吧共同創辦人、「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共同創辦人)

說到法律大家都很害怕,直覺想到艱澀的法條文字:「很難懂啦!反正出事可以找律師!」這肯定是個會要你命的錯誤觀念。的確不是每個人都要很懂法律(這樣律師還怎麼混飯吃?)但你真的真的真的需要有基本對法律觀念的認識!

就像是你不念醫科學醫,但還是會去了解健康保健的知識。因為你知道身體是自己的,等到生病找醫生已經是把身體搞砸以後的善後了。所以法律也一樣啊!等到被人告了才找律師早就哭死!更何況臺灣看病還有健保幫你一把,犯法被告可就……自己看著辦吧。

有些人覺得平常又不會做壞事,不用懂這麼多吧?但隨著行動載具普及,人與人的互動變得頻繁,世界也變得複雜。雖然彼得大大說:「如果可以簡單,誰想要複雜」但若這世界已然複雜,無知就不能是藉口。別再信「不知者無罪」這種騙小孩的話了!無意間的傷人,依然是傷人。而網路上的種種法律規範經常不在大家常識能理解範圍內。因無知而吃上官司者,身邊時有所聞。

那要怎麼辦呢?我能給予網路世代的「我們」唯一的建議就是:看看這本書吧!本書作者林煜騰律師的專業度就不用我多說了,無論學經歷都是一把罩。我自己關心的範疇是教育,而我相信教育就是在致力於改善資訊不對等的現況。很開心聽聞多年好友願意投身法律知識的普及寫作,讓不懂法律如我的人能夠免除無知。要記得,無知帶來的傷害依然真實,而你是需要為這些傷害付出代價的。

如果你還是覺得很困難,你可以先從一個更簡單的準則出發:「我手寫我口!」

這五字箴言是從冏星人冏大那聽到的建議,我並把它凝煉成信條:按下Enter鍵前,想一遍若當事人站在你面前,你會直接從嘴巴噴出那些你即將送出的文字嗎?如果你現實生活中不會如此,那就刪掉吧!

網路的世界一點都不虛擬。它就是我們現代人生活中真實的一部份!

【推薦序】苗博雅(《阿苗帶風向》網路節目主持人、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解嚴至今,臺灣政治民主化之路走了近三十年。但據個人經驗,「憲政主義」距離大眾仍然相當遙遠。多數民眾對於憲政主義的意義與重要性一知半解,甚至對權力分立與基本權保障仍存有根本性的質疑。「壞人不該有人權」、「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是司法凌駕立法」等想法仍深植人心。憲政主義只是法律人小圈圈內的話題。走出圈外,時常讓民眾產生看到恐龍的感覺。

這些現象固然與中華民國政權的冷凍憲法脫不了關係。一部由殖民者強迫全民接受、但大部分時間都被政府當裝飾品的憲法,是不可能凝聚國民共同的情感,也難以成為認同的核心。不過,如果因為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質疑與厭惡,就連帶忽略憲政主義的重要性,顯然就犯了「把嬰兒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錯誤。如何能夠讓民眾對憲政主義產生認同,進而帶動對各種法律原理原則的重視,將是臺灣成為法治國的關鍵挑戰。

欠缺對憲政主義的認識與信念,對民眾而言,法律僅是處理生活紛爭的工具,而非法治社會的治理規則。民眾對於「法律」有興趣,但限於「技術性問題」。只想知道「如果我遇到某事,應該採取什麼動作」,但對於法律規定背後的各種原理原則興趣缺缺。本書作者林煜騰與幾位臺大法律系的同儕在318運動後,共同創立了《極憲焦點》部落格,試圖以憲法為連結,進行法律知識普及推廣,我認為是屬於積極「讓所有人親近憲政主義」的嘗試。

《極憲焦點》創立至今,推出包括華航罷工、臺鐵集體休假、網路言論等專題文章,皆是用常民生活關心的主題「偷渡」憲政主義。本書所聚焦的網路言論與誹謗、隱私與著作權等議題,也承繼了類似的寫作方式。除了介紹技術性的「知其然」,也夾帶了法律原理原則甚至憲政主義的論辯讓讀者「知其所以然」。期待本書的出版,能夠讓讀者藉由關心切身法律問題,進而對憲政主義產生興趣與關懷。

試閱


11、感謝樓主分享好圖──妨礙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公然猥褻罪

「一凡,這邊。」爾杰大聲喊著。只見一凡飛快把球妙傳給了爾杰。爾杰,再巧妙三步上籃。

「刷!」

「嗶——。」比賽結束的哨聲響起。

爾杰和一凡個性相差相當大,但同是籃球隊的成員,平常閒來無事,經常跟友系打打籃球,練練身體。

「今天跟電機系打的真痛快!」爾杰大口的喝著運動飲料,坐在場邊開心地說。

「是啊!最後一球實在是太驚險了。好險有逆轉勝,我想他們都傻了。」一凡拿起水瓶,往自己的頭上淋了下去。

「真的。」爾杰有點得意的回答。

「不過,我記得電機系的系學會長,不也是他們球隊主將,怎麼今天沒上場?該不會你跟他已經鬧到不可收拾了吧?」一凡看著爾杰,抱著看熱鬧的心情問道。

「不不不!大人冤枉!是他自己腦子有洞,闖了大禍。」爾杰急忙撇清。

「怎麼了嗎?」一凡好奇的問。

「據說最近他跟他女友分手,走不出來。結果玉石俱焚,搞得滿城風雨。不但把他女友的照片上傳,還放在Foxy上讓大家自由下載,超刺激。搞得女方現在精神耗弱。」爾杰露出「怎麼會有人如此白癡」的臉。

「不就照片而已,有什麼好耗弱的?」一凡疑惑著看著爾杰。

「你是白癡嗎?放的是裸照啦!還有精采的影片呢!」爾杰忍不住露出一副「一凡你好傻好天真」的震驚貌。

一凡楞了一下,回想珊妮跟他男友的事,慶幸珊妮沒有這個嗜好,也沒有遭遇到這種事。但一想到網路世界的可怕,就不禁的嘆了口氣:「唉!」

「幹嘛?想看唷?我有備份呀!哈哈。」爾杰作勢拿出手機。

一凡趕緊說:「沒有啦!只是想到你之前對那個會長的評論還滿對的。」

「你是說,上次我說他……。」爾杰話沒說完……

「就是個垃圾!」兩個人異口同聲的說道,接著兩個一起大笑,躺臥在球場邊的草皮,看著午後蔚藍的天空。

老派貓變法術

感情糾紛一直都是法律事件中最難解,也最常見的一塊。兩人感情融洽的時候,做什麼都好;一旦分手或離婚,不僅會彼此惡言相對(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所有曾經屬於兩個人的私密資訊,都可能以報復性的方式對外公開。

除了一般性的個人資訊,一種常見的糾紛就是散布另一半的裸照、性愛照片或光碟。這些資訊的產生有可能是偷拍、經過他方拍攝,甚至以直播的方式呈現。不同的的方式,會牽涉到不同的法律。

一、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或對方裸照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應予處罰。因此,諸如用望遠鏡偷看對面大樓窗內的私人活動,或是裝設竊聽器偷聽他們通話內容,都有機會犯下本條款之罪。

至於同條第2款規定,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應予處罰;因此,只要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就可能會構成本條款的犯罪。

本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但為了兼顧基於正當理由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必要,以避免刑罰過於苛刻妨礙其他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要求必須要「無故」竊錄才會構成此犯罪。

(一)「無故」是什麼?

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於情侶或夫妻的性愛過程中,為了自己的私慾,未經對方同意偷錄或偷拍或是裸照,當然不會被認為是有正當理由。但如果是丈夫或妻子為了蒐證調查另一半是否出軌,自行或請徵信社在家中裝設監視器、竊聽器,這樣算不算有正當理由?

針對這個問題,法院認為,夫妻雙方雖然有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生活。但並不是說只要是配偶,就要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因此,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性,就恣意窺視、竊聽他方,或是他們周遭相關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最高法院一○二年台上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

(二)「非公開活動」是什麼?

妨礙秘密罪,另外一個需要解釋的要件是什麼叫做「非公開之活動」。性愛過程,有時或拍攝到身體隱私部分,會構成本罪沒有太大的爭議。但如果是偷拍、偷錄不涉及私密部位的畫面,如:愛撫、接吻、擁抱等活動,就必須要是該行為是「非公開之活動」才有可能成立此罪。

不過「非公開之活動」的判斷並不是那麼容易。舉例而言,在家中的行為算是非公開活動,但如果是車上、公園廁所、KTV包廂,這些場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活動,就有解釋的空間。

至於是不是只要進行活動的人表示這些活動是不想要被別人看到的,就可以算是「非公開活動」?法院認為並不是如此。

法院認為非公開之活動,雖然應著重在活動者主觀上是否有不想讓其他人拍攝的意思;但活動者主觀的意願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的意願,作為認定是否為「非公開活動」的唯一標準,太不明確。因此,必須要同時透過「主觀」和「客觀」兩個條件判斷。

首先,必須要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想公開的期待或意願(即主觀的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經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者(即客觀的隱密性環境)(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的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

如果,活動者在客觀上沒有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或其所採用之環境或設備尚不足以發揮隱密性效果(例如:在透明的玻璃屋或野外空地沐浴或更衣,或情侶在公眾得出入之公園、停置在馬路旁邊自用小客車內,或在住宅內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的透明窗戶前為親暱或愛撫的私人活動等等),一般人在上述情況往往難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有無隱密性期待,此時就算有人拍攝、錄影,也不能認為這些活動是公開活動而構成本條犯罪(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刑事判決)。

然而,就算針對公開活動拍攝私密影片不構成本犯罪,並不表示就可以將這些影片、影像恣意散布供他人觀賞。散布他人不雅照,除了有可能被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也有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此會於後接續說明。

二、私密照片、影片上網大家分享

《刑法》第235條:

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15條之1所要處罰的是「無故」偷拍、偷錄,他人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但並不表示只要他人同意拍攝,或是那些活動是「公開」的,就不會構成其他犯罪。

就性愛影片或裸照而言,就算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在關係良好期間所拍攝、或是在公共場合所拍攝,法院都可能會認為是猥褻物品,若將之上傳網路,就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本文僅先就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部分做說明。

猥褻物品分為硬蕊與軟蕊。前者是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是指除硬蕊之外,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資訊或物品。

由於硬蕊著作的性質,非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價值,顯無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功能,即無保護的必要性,絕對禁止散布;而對軟蕊之猥褻資訊所為之散布、播送、販賣等行為,只要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就不處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

因此,並非所有的裸照都算是猥褻物品。單純展現人體美感因而裸露女子乳房、下體的圖像,或是具有教育性、醫學性的影像,客觀上不會讓人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影像,都不算是猥褻資訊或物品。

在上開標準下,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就上網散布他人私處或性交過程的照片,很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舉例而言,法院在一則案件中,處理到男方不滿與女方分手透過Foxy軟體程式散布女方裸露胸部、私處、性交過程的照片、影片,使其在網路輾轉流傳的爭議。法院認為無論拍攝當時女方是否同意,此種行為都已經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

在另一則案例中,被告和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二人的性愛影片也被男方上傳至網路上。法院雖然認為影片拍攝時女方知悉,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指的「竊錄」,但仍然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上傳至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一八二二號刑事判決)。

三、霸氣!網路直播比較快

《刑法》第234條:

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上傳影片外,最近很流行網路直播活動。如果現在的情況不是女方同意拍攝而是玩大一點,直接「現場直播」性愛活動,這樣又會構成什麼犯罪呢?

由於,將性愛過程上網,本身就是一種「影像」,因此也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播送猥褻影像罪。除此之外,因為直播是同步進行,因此也會構成《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在一則網路直播案例中,一名女性因為知道一款手機APP直播,若觀賞人數到達一定人數,可以和公司分紅。因此以暱稱「糖果」,登入「直播(LIVE)」功能,持手機拍攝另一名男子性交過程,直接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對外播送,使安裝該應用程式的會員,都可以點選閱覽他們的性交過程。法院認為該名女子同時犯下《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及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及同法第235條的播送猥褻之影像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二號刑事判決)。

另一則網路直播案例中,則是一名男子上網直播自己性器官和撫摸性器官的畫面。法院認為,被告連接網路登入線上直播即時視頻網站從事此行為時,並沒有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被告所為猥褻行為對於已取得該網站的帳號、密碼的人而言,均可輕易觀覽上開猥褻內容,符合「公然」要件。因此,被告同時犯下《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及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及同法第235條的播送猥褻之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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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2957790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320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 級別

商品評價

(共1 則好評)
  • s1*****103 說:
    2018-02-20
    本書透過簡單的日常實例,讓讀者就算沒有法律背景也能清楚知道哪些行為可能會觸犯那些法律,讓自己在利用網路的同時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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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3.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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