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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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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03年全面修正完成之民事訴訟法及2012年全新制定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已然建構深具本土化特色及克服時代性課題之民事及家事程序法制。本書闡述審判實務為落實此項新制,在其所作成裁判上有何法續造之新發展。於民事訴訟程序方面,諸如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方法、舉證責任分配之適當調整及第三人程序保障之事前或事後賦予;於家事事件程序方面,諸如真正訟爭事件之交錯適用程序法理、民事與家事事件之統合處理及家事非訟暫時處分之協議。

作者

許士宦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
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
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
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
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
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
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
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
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
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
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
家事事件法論
民事保全之理論與實務
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
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
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
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
口述講義家事事件法

目錄

序言 I
第1章 訴訟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 1
第2章 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 55
第3章 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 107
第4章 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及於合夥人 145
第5章 第二審程序基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當事人追加 183
第6章 參加訴訟之判決效 207
第7章 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 233
第8章 民事訴訟之程序保障及爭點簡化協議 295
第9章 家事事件法實務運用 361
第10章 許可外國民事及家事裁判執行之訴 391
事項索引 455
實務索引 463

序/導讀

序言

規律財產權訟爭事件程序之民事訴訟法,及規律家事事件程序(訴訟及非訟程序)之家事事件法,分別於2003年全面性修正完成,及2012年全新制定施行。此項修正、制定乃改革1930年、1931年及1964年先後繼受外國法而制定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所定民事及家事程序,使其因應台灣社會經濟及政治情勢之重大變遷,並克服時代性新課題,建構21世紀本土化民事及家事程序法制。新民事及家事程序制度之落實,有待法院審判之遵循及踐行。本書所收錄諸文,即係蒐集最高法院所作成之相關決議、裁判而予以分析、評述者,藉此彰顯在法之續造上審判實務之裁判有何新進展。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重大變革,①就本案審理方式改採集中審理制度,要求法院於進行爭點整理之後,始對爭點事實集中調查證據,並對調查結果為辯論;②就訴訟當事人之攻防方面貫徹武器平等原則,公平分配爭點事實之舉證責任於兩造間;③就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保障,則既使其得參加訴訟、受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而賦予事前的程序保障,且於此項保障有所欠缺時,再補充性賦予事後的程序保障,使其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據此,審判實務於①:在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階段,要求受訴法官確實踐行一貫性審查,以充實必要之審理內容,而排除不必要之證據調查(第1、2章),並依爭點簡化協議之類型及具體內容,分別判定其拘束力之有無及救濟程序(第8章);②:妥適進行舉證責任分配之調整,依事件類型之具體情況,分別降低要件事實之證明度,課予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以事案解明義務,甚至轉換部分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於他造(第3、8章);③:在斟酌第二審程序始被追加為新當事人者之審級利益時,應審酌其於第一審程序參與訴訟機會之有無(第5章),而在判定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時,亦應顧慮其實質被擔當訴訟之期待可能性(第7、8章)。不過,在決定參加人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範圍及合夥人受對於合夥團體起訴之效力所及等情形,尚應顧及參加人及合夥人所已受或應受之程序保障為何(第4、6章)。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重大變革,①就真正訟爭事件採行非訟化審理,使其依家事非訟程序加以審判,俾能迅速作成本案裁定,惟為因應其訟爭性,於該程序併適用部分之訴訟法理,以正當化確定裁定所具終局性解決紛爭之既判力;②就統合處理方面擴大合併審判制度,使同一家庭有關連之家事紛爭,不論其係訴訟或非訟、財產或身分事件,均得於同一程序統一處理、解決;③就家事非訟事件則新設暫時處分制度,使於該事件繫屬中,得保全責任財產或形成暫定之權義關係,以確保請求之強制實現,或避免本案裁判確定前關係人陷入生活上困境。據此,審判實務於①:認依協議或不當得利請求給付或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雖需求迅速裁判而定為家事非訟事件,但其本質上具訟爭性,故於家事非訟程序之審理時,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第7、9章);②:一般民事訴訟事件與家事訴訟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即許當事人向家事法院(庭)合併起訴,或於家事訴訟事件繫屬中為訴之追加、反請求(第7、9章);③:在暫時處分程序,既允許關係人就得處分事項之暫時處分成立程序上和解(協議),而於許可外國家事裁判執行訴訟之繫屬中,亦得為暫時處分(第9、10章)。

2020年11月18日
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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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精裝
    • ISBN
    • 9789865260170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500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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