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18版)
內容簡介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㈠意義 2-16
㈡認定標準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8
二、性質 2-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8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9
三、型態 2-19
㈠職務管轄 2-19
㈡土地管轄 2-19
㈢專屬管轄 2-23
㈣任意管轄 2-24
㈤合意管轄 2-28
㈥應訴管轄 2-31
㈦指定管轄 2-32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3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3
㈡訴訟之移送 2-34
肆、迴避
一、意義 2-36
二、自行迴避 2-36
㈠前審裁判 2-36
㈡仲裁 2-38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9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9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9
Chapter3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2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3
四、判斷標準 3-93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3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4
㈣外國人 3-94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5
㈠意義 3-115
㈡功能 3-115
㈢發生原因 3-118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0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4
㈠意義 3-124
㈡性質 3-124
㈢程序設計 3-124
㈣程序效果 3-126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6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Chapter1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㈠意義 2-16
㈡認定標準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8
二、性質 2-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8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9
三、型態 2-19
㈠職務管轄 2-19
㈡土地管轄 2-19
㈢專屬管轄 2-23
㈣任意管轄 2-24
㈤合意管轄 2-28
㈥應訴管轄 2-31
㈦指定管轄 2-32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3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3
㈡訴訟之移送 2-34
肆、迴避
一、意義 2-36
二、自行迴避 2-36
㈠前審裁判 2-36
㈡仲裁 2-38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9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9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9
Chapter3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2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3
四、判斷標準 3-93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3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4
㈣外國人 3-94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5
㈠意義 3-115
㈡功能 3-115
㈢發生原因 3-118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0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4
㈠意義 3-124
㈡性質 3-124
㈢程序設計 3-124
㈣程序效果 3-126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6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序/導讀
十八版序
轉眼間來到了2022年,本書也在疫情一波又平一波又起,還有筆者工作環境、家庭照顧及各種雜務的水深火熱下,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的不棄,完成本書第18版的修正。本版次配合本法於2021年12月10日的最新修正內容,並新增了迄2022年 月為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試題及筆者覺得具有考試重要性的期刊論文,且大幅度的刪減諸多略有過時或考相不佳的章節,調整了部分的論述方式,希望能稍微減輕一點同學的負擔。
這兩年世界經歷了天翻地覆的改變,相信很多人的生活都受到了影響,連國家考試都因為疫情的關係而延期,對考生來說心理及精神應該都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本書的改版可以給仍然持續奮鬥的同學們些許的幫助,證明世界不管怎麼變化,我們還是朝著目標走在明確且堅定的道路上,並且期待著在未來遇見更好的自己。
我們敬愛的駱永家老師在2022年3月24日辭世,本書諸多內容及架構均是源於老師的學說,謹以本版次致上無盡哀悼,謝謝老師一生對民事訴訟法的貢獻。
喬律師2022.04於臺北
轉眼間來到了2022年,本書也在疫情一波又平一波又起,還有筆者工作環境、家庭照顧及各種雜務的水深火熱下,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的不棄,完成本書第18版的修正。本版次配合本法於2021年12月10日的最新修正內容,並新增了迄2022年 月為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試題及筆者覺得具有考試重要性的期刊論文,且大幅度的刪減諸多略有過時或考相不佳的章節,調整了部分的論述方式,希望能稍微減輕一點同學的負擔。
這兩年世界經歷了天翻地覆的改變,相信很多人的生活都受到了影響,連國家考試都因為疫情的關係而延期,對考生來說心理及精神應該都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本書的改版可以給仍然持續奮鬥的同學們些許的幫助,證明世界不管怎麼變化,我們還是朝著目標走在明確且堅定的道路上,並且期待著在未來遇見更好的自己。
我們敬愛的駱永家老師在2022年3月24日辭世,本書諸多內容及架構均是源於老師的學說,謹以本版次致上無盡哀悼,謝謝老師一生對民事訴訟法的貢獻。
喬律師2022.04於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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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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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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