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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冊)(9版)(內含作者民事訴訟法相關影音課程兌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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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其論述範圍自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七六條,其中針對民事訴訟法近年來修正議題,均配合立法進程加以研介。對於訴訟目的論、程序理念論、憲法因素及審理原則均有較為深入之論述,並採取一定之立場。無論係在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論爭、訴訟契約與程序選擇權觀念之區辨、實體正義與失權制度之衝突、闡明義務之界限、法定訴訟擔當擴大化之疑慮等議題,本書均有所論述,用供參考。

作者

姜世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及台中地院法官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

作者著作:
民事訴訟法(上冊)
民事訴訟法(下冊)
非訟事件法新論
家事事件法論
法律倫理學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二)
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
舉證責任與證明度
律師倫理法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
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
律師民事責任論
新民事證據法論
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判解導讀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證據評價論
家事事件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
數位證據與程序法理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二)~(四)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合著)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一)~(十五)(主編)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
民事證據法
調解法

目錄

九版序 Ⅰ
序 Ⅴ

第一編 導 論 1
壹、民事訴訟之定義 3
貳、民事訴訟法之意義、性質及法源 7
參、民事訴訟之目的及基本理念 10
肆、民事訴訟之主體與法律關係 17
伍、民事訴訟法之解釋 19
陸、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 26
柒、憲法與民事程序法之關係 28
捌、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 44
玖、與非訟法理之交互作用 62
拾、其他民事紛爭之可能解決途徑 63

第二編 通常訴訟程序 71
第一章 管轄權 73
壹、管轄權與審判權 73
貳、管轄權之種類 87
參、普通審判籍 91
肆、特別審判籍 95
伍、專屬管轄權 110
陸、合意管轄 113
柒、競合管轄、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 119
捌、管轄權之審查與違反效果 124

第二章 訴訟主體論 128
壹、法院 128
貳、當事人 144
參、複數當事人 242
肆、第三人程序參與 293
伍、訴訟代理人與輔佐人 323

第三章 訴訟客體論 340
壹、訴訟標的 340
貳、訴之客觀合併 373

第四章 訴之變更、追加、反訴 409
壹、訴之變更、追加 409
貳、反訴 436

第五章 訴之開啟 452
壹、訴之意義 452
貳、訴之種類 452
參、起訴之程式 474
肆、起訴之效果 488

第六章 訴訟要件論 520
壹、意義及功能 520
貳、種類 523
參、審查及違反效果 539
肆、權利保護利益 546

第七章 訴訟行為論 552
壹、意義與種類 552
貳、訴訟行為基本問題 558
參、訴訟契約 574
肆、訴訟上之抵銷及撤銷 579
伍、訴訟行為之瑕疵與治癒 586

第八章 期日、送達與訴訟停止 590
壹、期日、期間與回復原狀 590
貳、送達 596
參、訴訟停止 611
肆、回復原狀 627

第九章 費用論 630
壹、訴訟費用徵收 630
貳、訴訟費用之負擔與裁判 650
參、訴訟費用額之確定 655
肆、訴訟費用之擔保 656
伍、訴訟救助 667
陸、法律扶助 674

第十章 集中審理論 676
壹、概說 676
貳、三大支柱 677

序/導讀

九版序

民事訴訟法荒蕪田園的角落

個人曾經形容台灣有部分法官開庭時,猶如馬戲團,表現過於個性化,對程序法理又未熟悉,徒務結案之快感,訴訟指揮每有失當悖倫之言語,不僅自曝其短,且每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受損,甚至心靈傷害。

場景:北部某地方法院民事庭
人物:K告前妻B趁K不懂繼承法律,在父死時,登記父土地一筆二分之一持分予B,兩造離婚後B不返還該地之持分予K,K乃以B詐欺,主張撤銷贈與行為,請求返還該地持分。由J法官審理。

法庭實況:
#場景1:
J:受委任S律師未到,複代R有委任狀?
R:有(著律師服,庭呈委任狀,但其實是學習律師)
J:好,那被告B妳委任L充當訴訟代理人,L,妳和B關係為何?
L:我是她妹妹,是政大法碩士專班碩士。
J:法碩士專班不是法律系,不准代理。
L:但是依照相關準則可以呀。
J:不准。
……(L:哇咧!有這樣的喔!而且原告訴代妳准了嗎?)
J:原告你們請求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K:本件訴訟標的是民法第92條及民法第767條。
J:被告,有何意見?
B:如答辯狀所載,民法第92條不是訴訟標的,又原告對第767條之事實主張不合一貫性。
J:妳在講什麼?訴狀亂寫!民法第92條是形成權,當然是訴訟標的,原告律師講的是正確的。我在開庭,不是來幫妳上課的,回去改一下。
(B、L:哇咧,我答辯狀見解都是姜老師教科書寫的吔!)

#場景2:
……,
J:被告委任H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妳們這次有何主張?
H:報告庭上,對訴訟標的,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是包括民法第92條和第767條。
J:好,有請律師就是不一樣。
(萬能的神:哇咧,最好是啦!…)
*
此乃某一地院法庭的開庭實錄。至於在另一地院民事法庭中:
J審判長見原告K對證言質疑,要求反詰問被告所傳證人Z。
J乃問原告K:妳知道什麼證據法則嗎?
K:知道啊!
J:是嗎?那妳有念過法律嗎?
K:有啊!
J:那個學校的?
K:C大法學博士。

被告律師R終於忍不住向審判長陳述:報告審判長,原告是現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審判長:!!…!)

然後,也只有在經歷之後,才知道還是有不少法官的官僚氣息,仍和明朝、清期以前的官一樣,把法庭當成自己可以主宰的領地,以為法官的話,在法庭上便是法。然後,在法庭上的說出不合於程序法規定及法理的外行話,法官和律師們還相互取暖!欺負、刁難沒有委任律師的當事人!(搞得濫訴案件也需要請律師,增加勞費)這,不是馬戲團,又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固然龐雜,但仍係建構在一定之法理基礎之上。如學生或法律人得謙虛面對此一複雜之學,久而習之,仍會有所得。至於若僅為應付考試,各科目間截長補短,最後因名額保障而勉強上榜,任職後僅停留在補習班講義之程度,最後淪為上面場景,也不是偶然了!

法律人應該有夢,而夢中,不應該是淪為耍猴戲的主角吧!法庭是專業對話的平台,而民訴法是裁判程序之基本規則,懂得此法,法庭才有對話的基礎。期待大家一起努力學習吧!

姜世明
30.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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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865263898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784
    • 商品規格
    • 18開17*23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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