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總論(7版)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有別於一般教科書按法條之順序編排內容,本書共計十二章之編排,則採取前九章為一般之債,尤其是契約關係為論述重點,後三章始為特別之債。全書內容包括第一章概論、第二章債之發生、第三章債之標的、第四章債之對內效力、第五章債之對外效力、第六章契約效力、第七章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第八章債之移轉、第九章債之消滅、第十章無因管理、第十一章不當得利及第十二章侵權行為。
為使讀者能有效建立清晰且完整的民法債編總論體系,本書於各章節均附有圖表,並於各章節之末增加相關例題及簡析;對於有爭議的問題,本書均以使讀者能夠瞭解之通說及實務見解為主,並以重點方式擇要介紹其他之不同見解,相關的中外附註皆以盡量精簡為要,並適度表達作者個人之意見。
為使讀者能有效建立清晰且完整的民法債編總論體系,本書於各章節均附有圖表,並於各章節之末增加相關例題及簡析;對於有爭議的問題,本書均以使讀者能夠瞭解之通說及實務見解為主,並以重點方式擇要介紹其他之不同見解,相關的中外附註皆以盡量精簡為要,並適度表達作者個人之意見。
目錄
七版序 ①
序 ③
第一章 概論 1
第一節 債、債權、請求權 2
第二節 債務與責任 19
第三節 請求權基礎 25
第二章 債之發生 33
第一節 契約 35
第二節 代理權之授與 81
第三章 債之標的 107
第一節 意義 108
第二節 法定之種類 113
第四章 債之對內效力 157
第一節 意義 158
第二節 債務履行 160
第三節 債務不履行之一般要件 173
第四節 給付不能 183
第五節 給付遲延 196
第六節 受領遲延 208
第七節 不完全給付 217
第八節 給付拒絕 226
第五章 債之對外效力 231
第一節 意義 232
第二節 代位權 233
第三節 撤銷權 239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255
第一節 意義 256
第二節 一般之效力 257
第三節 特殊之效力 301
第七章 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39
第一節 意義 340
第二節 可分之債 343
第三節 連帶之債 346
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 365
第五節 準共有之債及共有之債務 370
第八章 債之移轉 379
第一節 意義 380
第二節 債權讓與 383
第三節 債務承擔 403
第九章 債之消滅 417
第一節 概說 418
第二節 清償 422
第三節 提存 445
第四節 抵銷 451
第五節 免除 461
第六節 混同 463
第十章 無因管理 465
第一節 概說 466
第二節 準無因管理 479
第十一章 不當得利 485
第一節 概說 486
第二節 構成要件 489
第三節 特殊之不當得利 504
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效力 510
第十二章 侵權行為 537
第一節 概說 538
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 541
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 601
序 ③
第一章 概論 1
第一節 債、債權、請求權 2
第二節 債務與責任 19
第三節 請求權基礎 25
第二章 債之發生 33
第一節 契約 35
第二節 代理權之授與 81
第三章 債之標的 107
第一節 意義 108
第二節 法定之種類 113
第四章 債之對內效力 157
第一節 意義 158
第二節 債務履行 160
第三節 債務不履行之一般要件 173
第四節 給付不能 183
第五節 給付遲延 196
第六節 受領遲延 208
第七節 不完全給付 217
第八節 給付拒絕 226
第五章 債之對外效力 231
第一節 意義 232
第二節 代位權 233
第三節 撤銷權 239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255
第一節 意義 256
第二節 一般之效力 257
第三節 特殊之效力 301
第七章 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39
第一節 意義 340
第二節 可分之債 343
第三節 連帶之債 346
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 365
第五節 準共有之債及共有之債務 370
第八章 債之移轉 379
第一節 意義 380
第二節 債權讓與 383
第三節 債務承擔 403
第九章 債之消滅 417
第一節 概說 418
第二節 清償 422
第三節 提存 445
第四節 抵銷 451
第五節 免除 461
第六節 混同 463
第十章 無因管理 465
第一節 概說 466
第二節 準無因管理 479
第十一章 不當得利 485
第一節 概說 486
第二節 構成要件 489
第三節 特殊之不當得利 504
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效力 510
第十二章 侵權行為 537
第一節 概說 538
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 541
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 601
序/導讀
七版序
本次改版,在文字用語部分,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更新、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措辭者,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並適切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儘可能就主要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此外,對於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其中雖有加以廢棄或停止適用者,然考慮判例仍有其參考價值,遂仍列於本書註解,且均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使用「判決先例」,以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使用「裁判先例」,而將前版所稱之「先例」一律改用「判決先例」。
即將完成6年任期的法學院院長行政職務,希望今後能有充分時間可以繼續完成尚待努力的民法債編各論,將財產法的著述完整呈現。各方對於本書之支持與鼓勵,筆者感念在心,唯有更加努力,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
2024年6月11日
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本次改版,在文字用語部分,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更新、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措辭者,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並適切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儘可能就主要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此外,對於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其中雖有加以廢棄或停止適用者,然考慮判例仍有其參考價值,遂仍列於本書註解,且均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使用「判決先例」,以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使用「裁判先例」,而將前版所稱之「先例」一律改用「判決先例」。
即將完成6年任期的法學院院長行政職務,希望今後能有充分時間可以繼續完成尚待努力的民法債編各論,將財產法的著述完整呈現。各方對於本書之支持與鼓勵,筆者感念在心,唯有更加努力,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
2024年6月11日
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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