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不法與刑事管制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違反財經秩序的不法事件,往往因影響層面甚鉅而引起社會矚目。在治亂世用重典的傳統舊思維下,主管機關也經常以嚴刑峻罰予以回應。然而,不論是透過解釋或類推適用擴張現行法的適用範圍,或是立法制定新的財經犯罪,都必須符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等法治國基本要求,方符合當代憲政秩序要求。本書所收錄的各篇文章,主要係自法治國的角度出發,或輔以比較法的觀點,針對不同型態的財經犯罪法制發展進行分析與檢討,並指出我國法制存在之盲點,期能為我國財經刑事管制秩序的完善,提供實質的參考與建議。
違反財經秩序的不法事件,往往因影響層面甚鉅而引起社會矚目。在治亂世用重典的傳統舊思維下,主管機關也經常以嚴刑峻罰予以回應。然而,不論是透過解釋或類推適用擴張現行法的適用範圍,或是立法制定新的財經犯罪,都必須符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等法治國基本要求,方符合當代憲政秩序要求。本書所收錄的各篇文章,主要係自法治國的角度出發,或輔以比較法的觀點,針對不同型態的財經犯罪法制發展進行分析與檢討,並指出我國法制存在之盲點,期能為我國財經刑事管制秩序的完善,提供實質的參考與建議。
目錄
【目錄】
序言 i
淺談金融秩序的管制思維 1
壹、前言 3
貳、管制背景之比較 5
參、管制手段之盲點 6
肆、管制必要之檢討 9
伍、結論 13
信用卡犯罪處罰之沿革與發展 15
壹、前言 17
貳、刑法修法前之規範適用 19
參、美國聯邦法制有關信用卡犯罪之規範 27
肆、相關刑法修正 30
伍、刑法修法後濫用信用卡犯罪之法律適用 35
陸、結論 42
論社區服務於法人犯罪之適用 47
壹、前言 49
貳、社區服務於美國法制之發展 51
參、法人犯罪之處罰方式 54
肆、社區服務適用於我國法人犯罪之探討 60
伍、結論 66
有價證券之核定與限制 67
壹、前言 69
貳、有價證券之規範與功能 71
參、有價證券核定之規範限制 78
肆、有價證券核定之檢討 86
伍、結論 103
臺灣存託憑證之行政管制與刑事處罰 107
壹、問題提出 109
貳、有價證券管制之二元架構 110
參、外國有價證券原非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對象 112
肆、臺灣存託憑證原亦非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 115
伍、證券交易法立法前之行政管理沿革考察 117
陸、臺灣存託憑證已在市場上交易並不能反證其已滿足刑事處罰之核定要件 119
柒、視為有價證券所表明者仍為本國有價證券之權利價值 121
捌、比較法之適用限制 122
玖、施行細則之適用限制 124
拾、結論 125
論打房之刑事處罰:以平均地權條例為中心 129
壹、前言 131
貳、平均地權條例之刑事處罰 133
參、平均地權條例刑事處罰規定之明確性檢討 141
肆、以刑法管制不動產投資之檢討 151
伍、結論 158
金融特別背信罪之檢討 161
壹、前言 163
貳、背信罪之違背任務與違背職務 167
參、美國法制 173
肆、背信罪之規範疑義 183
伍、與美國法制之比較分析 190
陸、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具體化背信罪構成要件 199
柒、實務見解之檢討 203
捌、結論 221
論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判斷 225
壹、前言 227
貳、我國內線交易犯罪 228
參、美國內線交易犯罪之處罰 240
肆、我國實務檢討 251
伍、結論 256
序言 i
淺談金融秩序的管制思維 1
壹、前言 3
貳、管制背景之比較 5
參、管制手段之盲點 6
肆、管制必要之檢討 9
伍、結論 13
信用卡犯罪處罰之沿革與發展 15
壹、前言 17
貳、刑法修法前之規範適用 19
參、美國聯邦法制有關信用卡犯罪之規範 27
肆、相關刑法修正 30
伍、刑法修法後濫用信用卡犯罪之法律適用 35
陸、結論 42
論社區服務於法人犯罪之適用 47
壹、前言 49
貳、社區服務於美國法制之發展 51
參、法人犯罪之處罰方式 54
肆、社區服務適用於我國法人犯罪之探討 60
伍、結論 66
有價證券之核定與限制 67
壹、前言 69
貳、有價證券之規範與功能 71
參、有價證券核定之規範限制 78
肆、有價證券核定之檢討 86
伍、結論 103
臺灣存託憑證之行政管制與刑事處罰 107
壹、問題提出 109
貳、有價證券管制之二元架構 110
參、外國有價證券原非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對象 112
肆、臺灣存託憑證原亦非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 115
伍、證券交易法立法前之行政管理沿革考察 117
陸、臺灣存託憑證已在市場上交易並不能反證其已滿足刑事處罰之核定要件 119
柒、視為有價證券所表明者仍為本國有價證券之權利價值 121
捌、比較法之適用限制 122
玖、施行細則之適用限制 124
拾、結論 125
論打房之刑事處罰:以平均地權條例為中心 129
壹、前言 131
貳、平均地權條例之刑事處罰 133
參、平均地權條例刑事處罰規定之明確性檢討 141
肆、以刑法管制不動產投資之檢討 151
伍、結論 158
金融特別背信罪之檢討 161
壹、前言 163
貳、背信罪之違背任務與違背職務 167
參、美國法制 173
肆、背信罪之規範疑義 183
伍、與美國法制之比較分析 190
陸、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具體化背信罪構成要件 199
柒、實務見解之檢討 203
捌、結論 221
論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判斷 225
壹、前言 227
貳、我國內線交易犯罪 228
參、美國內線交易犯罪之處罰 240
肆、我國實務檢討 251
伍、結論 256
序/導讀
【序】
序
在當前工商社會中,經濟活動高度發展,許多新型態的商業與交易模式乃順勢而生。然而,原未引人注目的新興商業模式或偏離經濟道德的交易活動,一旦引發社會矚目的財產侵害事件,輿論往往會出現應以公權力管制不法行為的呼聲;此時,如果不能在既有的規範下覓得管制依據,即有必要透過立法達成管制目的。而在對抗財經不法行為與活動之際,國家可以採取行政法或刑法作為管制手段。如國家決定採取刑法作為管制手段,通常會先藉由法釋義學的操作,在既存刑法規範中尋找可以適用的條文作為管制工具;僅於現行規範不能滿足新興的管制需求時,才會以立法的方式達成提高處罰效果或增加新型態財經犯罪的管制目的。
由於刑法具有嚴厲性,各國法制莫不將罪刑法定主義列為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而為避免執法機關逾越立法者所設定的處罰界限,構成要件應具體明確也早已成為當代刑罰規範合憲性的重要基礎。不過,或許是因為我國法制民主化經歷了較為長久的陣痛期,在軍政、訓政、與動員戡亂等歷程中,國家在採取管制措施時,經常便宜行事,藉由頒行命令作為規範依據、利用行政法之類推適用方法、或是基於抽象文義的解釋權限擴大其適用規範,實施刑事管制,並未全面落實民主國與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而在解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那些已於先前制定、並未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且以達成訓政或戡亂秩序為主要目的之立法,均因未及修正而繼續作為有效的管制工具。
雖然並非所有前期制定之法規範均必然與當代憲政秩序有所牴觸,惟於社會發展已迥異於立法當年時空的差異下,以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及正當程序等當代法秩序之重要內涵,重新檢視當時立法是否應被時代淘汰,對於當代社會的正常發展,應該有其必要;這不僅是制憲者要求於行憲前完成法規檢查工作的原因所在,亦是釋憲實務長期以來宣告法規範違憲或失效的主要法理依據。由於我國法制已肯認違反權力分立、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等原則的行政規範,不得作為刑事管制工具,而通姦罪亦因已非維繫婚姻的必要、有效管制手段而應予廢止,則在現行刑事法制中,是否還存在其他亦同樣不符當代社會需求之管制規範?是否仍保留不符權力分立基本架構之刑事管制模式?其實,也同樣值得加以檢討。
本書收錄作者近幾年來所著有關財經刑法管制的學術論文,除詳細梳理相關規範與實務發展外,亦嘗試從美國法制的角度,針對個別議題,分別就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解釋與適用,提出不同的思考角度與觀察心得,希望能夠為我國財經犯罪發展的現代化,增添助益。惟因法學浩瀚,仁智互見,在各方利害折衝權衡之際,如何在其中獲取共識,原非易事。作者學殖未深,不揣淺陋,為文論述,疏漏諒所難免,敬祈各界先進賢達,有以教之,無任銘感!
張明偉
2025.4.24
於輔仁大學羅耀拉研究室
序
在當前工商社會中,經濟活動高度發展,許多新型態的商業與交易模式乃順勢而生。然而,原未引人注目的新興商業模式或偏離經濟道德的交易活動,一旦引發社會矚目的財產侵害事件,輿論往往會出現應以公權力管制不法行為的呼聲;此時,如果不能在既有的規範下覓得管制依據,即有必要透過立法達成管制目的。而在對抗財經不法行為與活動之際,國家可以採取行政法或刑法作為管制手段。如國家決定採取刑法作為管制手段,通常會先藉由法釋義學的操作,在既存刑法規範中尋找可以適用的條文作為管制工具;僅於現行規範不能滿足新興的管制需求時,才會以立法的方式達成提高處罰效果或增加新型態財經犯罪的管制目的。
由於刑法具有嚴厲性,各國法制莫不將罪刑法定主義列為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而為避免執法機關逾越立法者所設定的處罰界限,構成要件應具體明確也早已成為當代刑罰規範合憲性的重要基礎。不過,或許是因為我國法制民主化經歷了較為長久的陣痛期,在軍政、訓政、與動員戡亂等歷程中,國家在採取管制措施時,經常便宜行事,藉由頒行命令作為規範依據、利用行政法之類推適用方法、或是基於抽象文義的解釋權限擴大其適用規範,實施刑事管制,並未全面落實民主國與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而在解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那些已於先前制定、並未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且以達成訓政或戡亂秩序為主要目的之立法,均因未及修正而繼續作為有效的管制工具。
雖然並非所有前期制定之法規範均必然與當代憲政秩序有所牴觸,惟於社會發展已迥異於立法當年時空的差異下,以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及正當程序等當代法秩序之重要內涵,重新檢視當時立法是否應被時代淘汰,對於當代社會的正常發展,應該有其必要;這不僅是制憲者要求於行憲前完成法規檢查工作的原因所在,亦是釋憲實務長期以來宣告法規範違憲或失效的主要法理依據。由於我國法制已肯認違反權力分立、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等原則的行政規範,不得作為刑事管制工具,而通姦罪亦因已非維繫婚姻的必要、有效管制手段而應予廢止,則在現行刑事法制中,是否還存在其他亦同樣不符當代社會需求之管制規範?是否仍保留不符權力分立基本架構之刑事管制模式?其實,也同樣值得加以檢討。
本書收錄作者近幾年來所著有關財經刑法管制的學術論文,除詳細梳理相關規範與實務發展外,亦嘗試從美國法制的角度,針對個別議題,分別就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解釋與適用,提出不同的思考角度與觀察心得,希望能夠為我國財經犯罪發展的現代化,增添助益。惟因法學浩瀚,仁智互見,在各方利害折衝權衡之際,如何在其中獲取共識,原非易事。作者學殖未深,不揣淺陋,為文論述,疏漏諒所難免,敬祈各界先進賢達,有以教之,無任銘感!
張明偉
2025.4.24
於輔仁大學羅耀拉研究室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不限金額免運費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訂購/退換貨須知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商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