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逐條評釋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貪污治罪條例》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為立法目的。民國52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其旨在回應社會對廉能政治的期望,內容涵蓋公務員收受賄賂、圖利、詐取財物、侵占公有財產、濫權行使職務等多項行為,刑嚴懲重,適用範圍廣泛,動見觀瞻。然因囿於時代變遷與有限條文,本條例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爭議頗多,不僅各審級見解分歧,上下審級時有來回而延宕不決,輿論復常有判決法重情輕之議,定罪率亦有待提升,致外界就貪瀆案件之偵辦輒有批評,咸認對於人權保障有所欠缺。
鑒於《貪污治罪條例》為我國懲治貪瀆犯罪最嚴厲之法律,對於政治清濁與吏治良寙具深遠影響,最高檢察署基於澄清吏治與保障人權,民國113年邀集各審級多位具辦案經驗及論證能力檢察官,深入研究評析,撰述成書,列為最高檢察署法學叢書之三,定名《貪污治罪條例逐條評釋》,期能作為立法與實務參考,提升國家競爭力。
鑒於《貪污治罪條例》為我國懲治貪瀆犯罪最嚴厲之法律,對於政治清濁與吏治良寙具深遠影響,最高檢察署基於澄清吏治與保障人權,民國113年邀集各審級多位具辦案經驗及論證能力檢察官,深入研究評析,撰述成書,列為最高檢察署法學叢書之三,定名《貪污治罪條例逐條評釋》,期能作為立法與實務參考,提升國家競爭力。
目錄
例言 i
總長序 iv
前言 vi
一、§1 立法目的 1
二、§2 規範對象 4
身分公務員 6
授權公務員 10
受託公務員 17
三、§3 共犯之適用 25
四、§4 第一級貪污行為之處罰 28
§4-1-1 竊取、侵占公用或公有財物罪 30
§4-1-2 藉勢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罪 34
§4-1-3 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 40
§4-1-4 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 50
§4-1-5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收賄罪 53
五、§5 第二級貪污行為之處罰 68
§5-1-1 圖利擅提或截留公款、違法收募稅捐公債罪 70
§5-1-2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72
§5-1-3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83
六、§6 第三級貪污行為之處罰 96
§6-1-1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財物罪 99
§6-1-2 募款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罪 102
§6-1-3 竊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106
§6-1-4、§6-1-5 圖利罪通論及分論
圖利罪通論 109
圖利罪分論 116
§6-1-4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116
§6-1-5 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131
七、§6之1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認定與罰則 143
八、§7 調查追訴審判人員加重其刑 155
九、§8 自首、自白減刑或免刑 164
十、§9 犯罪自首之處理 172
十一、§10 視為犯罪所得 174
十二、§11 行賄之處罰 183
十三、§12 情節輕微之減刑 191
十四、§13 長官包庇或不予舉發罪 199
十五、§14 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203
十六、§15 藏匿代管贓物罪 206
十七、§16 誣告之處罰 213
十八、§17 褫奪公權 218
十九、§18 檢舉人之獎勵保護 222
二十、§19 補充法 230
二十一、§20 施行日 231
二十二、辦理貪瀆案件統計數據周延性之評析 233
總長序 iv
前言 vi
一、§1 立法目的 1
二、§2 規範對象 4
身分公務員 6
授權公務員 10
受託公務員 17
三、§3 共犯之適用 25
四、§4 第一級貪污行為之處罰 28
§4-1-1 竊取、侵占公用或公有財物罪 30
§4-1-2 藉勢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罪 34
§4-1-3 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 40
§4-1-4 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 50
§4-1-5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收賄罪 53
五、§5 第二級貪污行為之處罰 68
§5-1-1 圖利擅提或截留公款、違法收募稅捐公債罪 70
§5-1-2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72
§5-1-3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83
六、§6 第三級貪污行為之處罰 96
§6-1-1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財物罪 99
§6-1-2 募款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罪 102
§6-1-3 竊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106
§6-1-4、§6-1-5 圖利罪通論及分論
圖利罪通論 109
圖利罪分論 116
§6-1-4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116
§6-1-5 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131
七、§6之1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認定與罰則 143
八、§7 調查追訴審判人員加重其刑 155
九、§8 自首、自白減刑或免刑 164
十、§9 犯罪自首之處理 172
十一、§10 視為犯罪所得 174
十二、§11 行賄之處罰 183
十三、§12 情節輕微之減刑 191
十四、§13 長官包庇或不予舉發罪 199
十五、§14 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203
十六、§15 藏匿代管贓物罪 206
十七、§16 誣告之處罰 213
十八、§17 褫奪公權 218
十九、§18 檢舉人之獎勵保護 222
二十、§19 補充法 230
二十一、§20 施行日 231
二十二、辦理貪瀆案件統計數據周延性之評析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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