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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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現職會計師編寫記帳士考試備考一書!整合四科專業科目(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以最新法規編寫,並收錄歷屆試題與精選範例。針對的稅務法規變動,詳細說明指數調整內容。作者以豐富教學經驗,助您輕鬆掌握考試重點,順利通過記帳士考試。
目錄
第一篇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
第一章 記帳士法與職業道德規範˙1-3
第二章 商業會計法˙1-30
第三章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67
第四章 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1-90
第五章 行政處分˙1-106
第六章 公司法總則˙1-124
第二篇 會計學概要/2-1
第一章 會計原理及財務報表˙2-3
第二章 現金及應收款項˙2-20
第三章 存貨與製造業會計˙2-36
第四章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2-54
第五章 生物資產與投資性不動產˙2-75
第六章 負 債˙2-89
第七章 投 資˙2-104
第八章 權益與公司會計˙2-124
第九章 現金流量表˙2-141
第十章 財務報表分析與錯誤更正˙2-156
第三篇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3-1
稅法基礎導讀˙3-3
第一章 稅捐稽徵法˙3-12
第二章 遺產及贈與稅法˙3-50
第三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76
第四章 綜合所得稅˙3-120
第五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3-167
第六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3-223
第四篇 租稅申報實務/4-1
第一章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4-3
第二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4-41
第三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4-65
附錄 國文(作文)/5-1
一一四年記帳士國文(作文)試題˙5-3
一一三年記帳士國文(作文)試題˙5-5
第一章 記帳士法與職業道德規範˙1-3
第二章 商業會計法˙1-30
第三章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67
第四章 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1-90
第五章 行政處分˙1-106
第六章 公司法總則˙1-124
第二篇 會計學概要/2-1
第一章 會計原理及財務報表˙2-3
第二章 現金及應收款項˙2-20
第三章 存貨與製造業會計˙2-36
第四章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2-54
第五章 生物資產與投資性不動產˙2-75
第六章 負 債˙2-89
第七章 投 資˙2-104
第八章 權益與公司會計˙2-124
第九章 現金流量表˙2-141
第十章 財務報表分析與錯誤更正˙2-156
第三篇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3-1
稅法基礎導讀˙3-3
第一章 稅捐稽徵法˙3-12
第二章 遺產及贈與稅法˙3-50
第三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76
第四章 綜合所得稅˙3-120
第五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3-167
第六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3-223
第四篇 租稅申報實務/4-1
第一章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4-3
第二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4-41
第三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4-65
附錄 國文(作文)/5-1
一一四年記帳士國文(作文)試題˙5-3
一一三年記帳士國文(作文)試題˙5-5
序/導讀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在所得稅、遺贈稅有重大改變,主要是反映這些調整。
壹、所得稅
(一)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調整:
【調整前】
1.免稅額:
一般:97,000元
70歲以上:145,500元
2.標準扣除額:
單身:131,000元
配偶:262,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000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000元
5.課稅級距:59萬元、133萬元、266萬元、498萬元
6.退職所得:
(1)一次領:
年資 x 198,000元
年資 x 398,000元
(2)分期領:
859,000元以下
7.長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
【115年最新(調整後)】
1.免稅額:
一般:101,000元
70歲以上:151,500元
2.標準扣除額:
單身:136,000元
配偶:272,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27,000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27,000元
5.課稅級距:61萬元、138萬元、277萬元、519萬元
6.退職所得:
(1)一次領:
年資 x 206,000元
年資 x 414,000元
(2)分期領:
894,000元以下
7.長照特別扣除額:180,000元
註:基本生活費114年最新規定每人213,000元(115年度必須等到115年12月才會確定)
(二)網紅課稅:
1.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2.免辦理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3.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貳、遺贈稅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
(三)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之規定。
(四)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申請分期繳納,刪除須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之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繳稅。
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配合IFRS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修正部分條文,新增「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並調整「應收帳款」及「預收款項」等項目相關規定。
本書之成,承蒙志光出版社曾督導、胡副總經理、編排小組之幫忙,也感謝譚醒朝主任、林昭伶主任、楊怡芳老師、黃國芬老師、陳瑞東老師、彭俊揚老師、徐崇豪老師鼓勵,茲值書成之際,謹誌由衷謝悃。惟本書或因倉促付梓,或因筆者學植不深,誤謬之處,在所難免,尚祁斯學賢達,不吝指正。若有相關法規之修法或勘誤,筆者會將相關最新修正補充與說明,在志光保成旗艦商城(https://www.sir.tw/)/最新考情、專欄、勘誤,提供最新資訊以利讀者參考。
蕭 靖 2026年5月 於臺南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在所得稅、遺贈稅有重大改變,主要是反映這些調整。
壹、所得稅
(一)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調整:
【調整前】
1.免稅額:
一般:97,000元
70歲以上:145,500元
2.標準扣除額:
單身:131,000元
配偶:262,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000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000元
5.課稅級距:59萬元、133萬元、266萬元、498萬元
6.退職所得:
(1)一次領:
年資 x 198,000元
年資 x 398,000元
(2)分期領:
859,000元以下
7.長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
【115年最新(調整後)】
1.免稅額:
一般:101,000元
70歲以上:151,500元
2.標準扣除額:
單身:136,000元
配偶:272,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27,000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27,000元
5.課稅級距:61萬元、138萬元、277萬元、519萬元
6.退職所得:
(1)一次領:
年資 x 206,000元
年資 x 414,000元
(2)分期領:
894,000元以下
7.長照特別扣除額:180,000元
註:基本生活費114年最新規定每人213,000元(115年度必須等到115年12月才會確定)
(二)網紅課稅:
1.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2.免辦理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3.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貳、遺贈稅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
(三)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之規定。
(四)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申請分期繳納,刪除須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之要件,並增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繳稅。
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配合IFRS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修正部分條文,新增「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並調整「應收帳款」及「預收款項」等項目相關規定。
本書之成,承蒙志光出版社曾督導、胡副總經理、編排小組之幫忙,也感謝譚醒朝主任、林昭伶主任、楊怡芳老師、黃國芬老師、陳瑞東老師、彭俊揚老師、徐崇豪老師鼓勵,茲值書成之際,謹誌由衷謝悃。惟本書或因倉促付梓,或因筆者學植不深,誤謬之處,在所難免,尚祁斯學賢達,不吝指正。若有相關法規之修法或勘誤,筆者會將相關最新修正補充與說明,在志光保成旗艦商城(https://www.sir.tw/)/最新考情、專欄、勘誤,提供最新資訊以利讀者參考。
蕭 靖 2026年5月 於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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