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與實體法交互運作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共有十一篇文章,收納作者近年來發表於法學雜誌之文章,主要是就具體案例,針對法院在裁判上關於程序法及實體法所表示的見解,由不同面向的思考方式,透過法理的探討,提供將來裁判參考素材,期能減少爭議,使實務運作能夠順暢,減輕司法負荷。
本書共有十一篇文章,收納作者近年來發表於法學雜誌之文章,主要是就具體案例,針對法院在裁判上關於程序法及實體法所表示的見解,由不同面向的思考方式,透過法理的探討,提供將來裁判參考素材,期能減少爭議,使實務運作能夠順暢,減輕司法負荷。
目錄
自序 i
連帶債務人中一部分人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部分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之比較──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再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1
共有人就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於訴訟進行中另行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21
生存配偶訴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分割遺產,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各該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39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分割之糾葛──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之省思 57
選任董事爭議涉訟之公司法定代理人與特別代理人──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95號民事裁定歷審裁判 81
109年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關於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規定之檢討──兼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號判決 109
股東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訴與投保中心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訴相關爭議問題──以實務見解為中心 133
雇主對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裁決決定解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民事救濟程序──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2號行政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163
保全人員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號、第4號、第432號裁定 187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兼兼評110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之修正 207
證券詐欺損害賠償 231
連帶債務人中一部分人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部分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之比較──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再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1
共有人就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於訴訟進行中另行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21
生存配偶訴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分割遺產,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各該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39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分割之糾葛──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之省思 57
選任董事爭議涉訟之公司法定代理人與特別代理人──兼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95號民事裁定歷審裁判 81
109年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關於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規定之檢討──兼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號判決 109
股東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訴與投保中心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之訴相關爭議問題──以實務見解為中心 133
雇主對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裁決決定解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民事救濟程序──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2號行政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163
保全人員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號、第4號、第432號裁定 187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兼兼評110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之修正 207
證券詐欺損害賠償 231
序/導讀
自序
作者自民國72年7月開始法官生涯,於110年9月退休,任職法官期間,除短暫擔任民事執行處法官外,均從事民事審判職務。雖曾自我期許在製作裁判過程,要詳讀卷內書狀、證物、筆錄,深思每一訟爭事件的事實及法律上爭點,搜尋、研讀相關裁判先例、學者著作,綜合全部資料,本於學識、經驗作出適當裁判。然而社會變遷迅速,民事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爭訟事件大量湧入司法系統,輒有力不從心之感,更無力於學術研究。
個人認為法院判決,係就具體實例表示相關程序法及實體法見解,以為人民生活準繩,如能就各具體案例重要爭點,整理法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必然有助於人民對法律的認識,倘能提出不同面向思考,更能敦促法官進一步研究而昇華裁判品質。因而在退休後閒暇之餘,從眾多裁判尋找若干值得討論的爭議議題,嘗試分別以程序法及實體法之觀點加以詮釋,並發表於法學雜誌。本書收納的文章,除「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兼評110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之修正」、「證券詐欺損害賠償」二篇外,其餘均是對裁判的評釋或省思,個人對於辛苦製作裁判而對爭議議題具體表示法律見解的法官,發自內心由衷的敬佩,所提個人觀點,目的僅供法學研究者批評指教的素材,希能理解。
本書出版,首先感謝父母養育之恩,大學時期,蒙范光群教授引導入民事訴訟法領域摸索,於司法官訓練所時期忝列楊建華先生門下,開啟新視野,學習法律期間幸蒙諸多師長循循善誘,任職司法官,受歷任庭長斧正指導及眾多同仁鞭策鼓勵,生活起居受內人悉心照料,終能將研究的成果集結成冊出版,均感念在心。作者退休後,受邀進入葫蘆教育基金會,本於基金會宗旨,從事推廣法治教育工作,得以在基金會提供完備空間研讀法學,撰寫研究心得,謹將本書作為葫蘆教育基金會叢書之一,以為部分回饋。
丙午年,馬年,即將屆滿72歲,期許能持續為法治教育貢獻一己之力。
2026.06.12於葫蘆教育基金會
作者自民國72年7月開始法官生涯,於110年9月退休,任職法官期間,除短暫擔任民事執行處法官外,均從事民事審判職務。雖曾自我期許在製作裁判過程,要詳讀卷內書狀、證物、筆錄,深思每一訟爭事件的事實及法律上爭點,搜尋、研讀相關裁判先例、學者著作,綜合全部資料,本於學識、經驗作出適當裁判。然而社會變遷迅速,民事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爭訟事件大量湧入司法系統,輒有力不從心之感,更無力於學術研究。
個人認為法院判決,係就具體實例表示相關程序法及實體法見解,以為人民生活準繩,如能就各具體案例重要爭點,整理法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必然有助於人民對法律的認識,倘能提出不同面向思考,更能敦促法官進一步研究而昇華裁判品質。因而在退休後閒暇之餘,從眾多裁判尋找若干值得討論的爭議議題,嘗試分別以程序法及實體法之觀點加以詮釋,並發表於法學雜誌。本書收納的文章,除「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兼評110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之修正」、「證券詐欺損害賠償」二篇外,其餘均是對裁判的評釋或省思,個人對於辛苦製作裁判而對爭議議題具體表示法律見解的法官,發自內心由衷的敬佩,所提個人觀點,目的僅供法學研究者批評指教的素材,希能理解。
本書出版,首先感謝父母養育之恩,大學時期,蒙范光群教授引導入民事訴訟法領域摸索,於司法官訓練所時期忝列楊建華先生門下,開啟新視野,學習法律期間幸蒙諸多師長循循善誘,任職司法官,受歷任庭長斧正指導及眾多同仁鞭策鼓勵,生活起居受內人悉心照料,終能將研究的成果集結成冊出版,均感念在心。作者退休後,受邀進入葫蘆教育基金會,本於基金會宗旨,從事推廣法治教育工作,得以在基金會提供完備空間研讀法學,撰寫研究心得,謹將本書作為葫蘆教育基金會叢書之一,以為部分回饋。
丙午年,馬年,即將屆滿72歲,期許能持續為法治教育貢獻一己之力。
2026.06.12於葫蘆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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