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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法律財稅實務(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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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少數從「法律、財務、稅務」三大實務角度出發,以八篇141個主題專欄形式,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各類問題,在「一般規定」、「幾種特殊的貿易形態分析」、「貿易公司相關財稅」、「對外貿易有關規定」、「進出口與外匯」、「進出口與海關」、「與貿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分析」、「交易風險控制和債權回收」八個篇幅中,讀者可一窺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實務問題。

作者

富蘭德林事業群

富蘭德林事業群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包含台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產物保險、台灣產物保險、長榮海運、神腦國際、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日立(HITACHI)、柯尼卡美樂達(Konica Minolta)等知名企業。

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家外資中國A股上市公司「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深圳中小板「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創業板「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海主板「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創業板「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皆為富蘭德林輔導在中國大陸掛牌實例。

另外, 2011年首家中國台商首家回台第一上櫃「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2011年上海首家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2012年「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為富蘭德林輔導台商回台上市櫃掛牌案例,富蘭德林從中國「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到台灣「第一上市、第一上櫃」皆已有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目錄

第一篇 一般規定
第二篇 幾種特殊的貿易形態分析
第三篇 貿易公司相關財稅
第四篇 對外貿易有關規定
第五篇 進出口與外匯
第六篇 進出口與海關
第七篇 與貿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分析
第八篇 交易風險控制和債權回收

序/導讀

導讀

外商不管是要從事中國境內貿易,或是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一直到2004年12月才算真正完全開放,在此之前,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活動,只能與中方合資,或是委由中國本地內資貿易公司代為操作,這不僅衍生了許多法律糾紛,也讓外商在中國貿易領域始終無法大展鴻圖。

即使到現在,中國開放外商進入貿易領域已有一段時間,但在法律財稅實務中,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活動,仍然要面對許多問題,協助外商從實務角度出發解決這些問題,正是本書出版的目的。

本書以141個主題專欄,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法律、財務、稅務三大問題,這141個主題專欄,本書有系統地編入「一般規定」、「幾種特殊的貿易形態分析」、「貿易公司相關財稅」、「對外貿易有關規定」、「進出口與外匯」、「進出口與海關」、「與貿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分析」、「交易風險控制和債權回收」八個篇幅,完整含括了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所可能遭遇的法律財稅問題,期待這樣的編排對讀者來說會更具邏輯性,也更具實用性。

最後,本書秉持過去服務讀者的立場,提供讀者全新的檢索方式,透過富蘭德林官網www.myChinabusiness.com,讀者可以以關鍵字進行全文檢索,很快便可找到與關鍵字有關的專欄及相關對應的章節。

◎ 外商投資貿易公司可以採取哪些企業形式
外商在大陸投資設立貿易公司,除非是為了上市、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需要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即投資者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否則建議絕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採取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即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然,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在股東要求、註冊資金、治理結構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在此不做贅述。

而就有限公司這種企業形式來說,大陸根據投資者身分的不同,將其分為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顧名思義,即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須提醒的是,雖然大陸對外國投資者並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身分上的限制,但目前尚不允許中方投資者直接以自然人的身分進行合資,而必須通過公司的名義,這就使得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不小的操作障礙。針對此狀況,大陸不少省市如上海浦東新區、江蘇昆山、北京中關村、浙江省、湖南省、重慶市等地方,已逐步開始試點進行突破,分別頒文放寬中方投資者的主體資格。除此外,中外合資貿易公司主要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 合資貿易公司中,中外雙方可以不受股權比例的限制,但是若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例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汽車、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餐廳、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2. 中外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但須經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 中外投資者雙方根據各自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不過,隨著大陸「公司法」的修改,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4. 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股東會,而是由中外雙方股東委派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來決定公司發展規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及高層管理人員設置等企業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 3 人。對於涉及公司中止與解散、章程修改、註冊資金的增加與減少、公司的合併與分立等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決議,其他事項則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即可。

與中外合資企業相比,外商獨資企業的全部資金來源於境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並沒有人數上的限制,即一個境外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直接在大陸投資設立有限公司。因貿易領域涉及面廣,容易對國內低端貿易行業造成衝擊,外商除了在保稅區可設立獨資貿易公司外,大陸在2004年12月11日,即加入WTO滿 3 年前,始終採取個別區域、高條件且須中外合資方式的限制,後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始開放外商可獨資設立貿易公司。與中外合資企業的上述規定相比,外商獨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基本遵循大陸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或股東會,並委派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決策日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同時交由總經理及其他經營機構執行。

除卻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這兩種企業形式之外,外商還可採取的第三種企業形式,則是中外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不同,中外合作企業的投資者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承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這種企業形式常見於外商以貨幣出資、中方以場地或技術等做為條件,但同時並不轉移該土地使用權或技術所有權的合作方式。不過,貿易公司由於對於場地及技術並沒有特別要求,所以外商很少採取中外合作企業的方式來進行投資。

◎ 外商在大陸從事連鎖經營法律分析
中國大陸的連鎖店,是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採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一、連鎖店的構成與形式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總部是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採購配送、財務管理、品質管制、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示和服務規範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針對外界。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1. 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2. 自願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係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3. 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特許經營)。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交叉存在。

特許連鎖即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特許經營的連鎖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的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 2 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 1 年。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影本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影本、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畫書、表明其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資料,以及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外商從事連鎖經營的注意事項
外商從事連鎖經營業務,在經營範圍上並非沒有限制。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即經營上述範圍的業務須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且外方不得控股。從事飲食業、服務業和生產材料銷售業的連鎖店,還須符合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特別要求的規定。

連鎖企業涉及多地區經營,其繳稅機構的選擇,法律上有具體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部向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 外商投資貿易公司可能涉及的各類稅費
外商投資設立貿易公司後,在經營過程中涉及流轉稅、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應予以關注,避免稅務風險。

一、流轉稅
1. 增值稅
貿易公司在設立時,需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規定,外商貿易公司除了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等,增值稅稅率為13%外,其餘均適用17%,其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下的貿易型企業,可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另外,貿易公司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出口商品時,執行「免、退」稅政策,即外貿企業出口收購貨物,本環節免徵增值稅,「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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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軟精裝
    • ISBN
    • 9789570840766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392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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