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法定主義
內容簡介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教授規劃的系列叢書「財稅法學」,2012年4月第001號出版。將為財稅法研究,以「內容深入、表達淺出」的風格,開創新的寫作風格和出版典範。本系列針對的對象,主要為法律、管理、商學、會計、行政執行等領域,並以最合適參加碩考、國考自修或上課等需求特別撰著。
本書融合作者「憲法稅概念與稅條款」,以及「稅捐基本權」專論,並引介釋憲案例作為佐證,是作者這幾年來研究精華的小總結,對於有志報考國內財經法律研究鎖的學生而言,本書非常重要。另外,作者為國家考試重要的命題者,報考相關領域尤其必須精讀本書。
本書要旨,「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概其精神,所指即為「稅捐法定主義」的探討。本書即針對這項要點,以不同角度提出論述和見解,做為考是答題,作者的分析允為最佳範示。
本書除了法律系之外,商科管理方面高普考的「會審類」,請特別留意本書。
本書融合作者「憲法稅概念與稅條款」,以及「稅捐基本權」專論,並引介釋憲案例作為佐證,是作者這幾年來研究精華的小總結,對於有志報考國內財經法律研究鎖的學生而言,本書非常重要。另外,作者為國家考試重要的命題者,報考相關領域尤其必須精讀本書。
本書要旨,「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概其精神,所指即為「稅捐法定主義」的探討。本書即針對這項要點,以不同角度提出論述和見解,做為考是答題,作者的分析允為最佳範示。
本書除了法律系之外,商科管理方面高普考的「會審類」,請特別留意本書。
目錄
壹、用語與範圍之界定
1.稅捐國家與稅捐法定主義
2.範圍之界定
貳、憲法依據
1.憲法解釋之理解
2.憲法第19條之存在價值
(1)憲法第2章之規範體系
(2)稅捐憲法制度之形成與價值
參、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1.人民負有義務?
(1)釋憲實務之省思
(1)納稅是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
(1)稅捐基本權之建構與肯認
2.納稅之概念-稅捐公課與非稅公課
(1)稅捐與非稅公課之憲法地位
(1)稅捐之憲法概念
(1)財政工具法律特徵之比較
肆、國家-依法律課稅
1.基本前提-符合憲法意旨之稅法
2.稅捐法定主義之核心原則
(1)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1)財稅行政作為補充立法者?
3.課稅依據之可能性與規範審查
(1)法律授權之肯認
(1)實質意義法律說之理由及限制
伍、省思
1.稅捐國家與稅捐法定主義
2.範圍之界定
貳、憲法依據
1.憲法解釋之理解
2.憲法第19條之存在價值
(1)憲法第2章之規範體系
(2)稅捐憲法制度之形成與價值
參、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1.人民負有義務?
(1)釋憲實務之省思
(1)納稅是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
(1)稅捐基本權之建構與肯認
2.納稅之概念-稅捐公課與非稅公課
(1)稅捐與非稅公課之憲法地位
(1)稅捐之憲法概念
(1)財政工具法律特徵之比較
肆、國家-依法律課稅
1.基本前提-符合憲法意旨之稅法
2.稅捐法定主義之核心原則
(1)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1)財稅行政作為補充立法者?
3.課稅依據之可能性與規範審查
(1)法律授權之肯認
(1)實質意義法律說之理由及限制
伍、省思
序/導讀
總序
財稅法學系列
財稅法學,係基於財政憲法基本秩序,建構財政法與稅法之核心價值。財政收入與支出之妥善規劃、法制、管理及營運等健全設計,係國家永續之基礎。
財政國家(Finanzstaat),以「金錢」作為國家核心要素之同義詞,從國家財政功能之面向,觀察國家實際財政需求之特徵,並作為憲法之國體;「財政」作為國家存續之要件,在現代國家中是無法拋棄之構成要素,蓋任何國家欠缺財政即無法生存,故財政亦得稱為庶政之母,而財政自主能力及財政均衡則為國家及各級自治團體最重要之物質基礎,財政負擔亦有一定之憲法界限。
從財政收入面向觀察財政國家,係稅捐國家(Steuerstaat),蓋稅捐為主要之財政工具,故國家之一般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應仰賴於稅捐之依法公平課徵,而非依靠罰金或罰鍰等處罰性措施;稅捐以外之非稅公課,例如,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等強制財政工具,依法應具有個別之存在目的,具有稅捐補充性之地位。
從財政支出面向觀察財政國家,面對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之前提,財政支出之憲法界限,係應考量國家之經濟發展及財政狀況,注意財政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給付行政或福利行政,仍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之有效性及合比例性,並應針對真正需要照顧之事實,以維持國家財政之基本能力。
財稅法學系列,具有跨領域之特質,範圍廣泛,感謝翰蘆圖書出版公司提供發展園地,期待學術及實務同道,能共襄盛舉。
文∕黃俊杰
財稅法學系列
財稅法學,係基於財政憲法基本秩序,建構財政法與稅法之核心價值。財政收入與支出之妥善規劃、法制、管理及營運等健全設計,係國家永續之基礎。
財政國家(Finanzstaat),以「金錢」作為國家核心要素之同義詞,從國家財政功能之面向,觀察國家實際財政需求之特徵,並作為憲法之國體;「財政」作為國家存續之要件,在現代國家中是無法拋棄之構成要素,蓋任何國家欠缺財政即無法生存,故財政亦得稱為庶政之母,而財政自主能力及財政均衡則為國家及各級自治團體最重要之物質基礎,財政負擔亦有一定之憲法界限。
從財政收入面向觀察財政國家,係稅捐國家(Steuerstaat),蓋稅捐為主要之財政工具,故國家之一般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應仰賴於稅捐之依法公平課徵,而非依靠罰金或罰鍰等處罰性措施;稅捐以外之非稅公課,例如,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等強制財政工具,依法應具有個別之存在目的,具有稅捐補充性之地位。
從財政支出面向觀察財政國家,面對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之前提,財政支出之憲法界限,係應考量國家之經濟發展及財政狀況,注意財政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給付行政或福利行政,仍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之有效性及合比例性,並應針對真正需要照顧之事實,以維持國家財政之基本能力。
財稅法學系列,具有跨領域之特質,範圍廣泛,感謝翰蘆圖書出版公司提供發展園地,期待學術及實務同道,能共襄盛舉。
文∕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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