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只是法律:行為與社會事實在法律判決時的角色(2版)
More Than The Law: Behavioral And Social Facts In Legal Decision Making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一個殺人犯,遇上不同的法官,會有怎樣的結局?
死刑?無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的徒刑?
別懷疑,以上三種,都有可能,這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條文,將市井小民擋在門外。
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才能運用法條做出判決。
如果缺少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只單用法條來判罪,就會產生所謂的「恐龍法官」。
因此,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並牽涉具有爭議的事實,需要尋求專業意見。此類案件,法律判決者通常會向各領域如行為、社會、生物醫學或自然科學專家詢問意見解決糾紛。
本書以簡單易懂的方式一一介紹法律判決中可告知和應告知的行為和社會知識及其可能造成的誤用。總共11個案例,集中探討校園藥物使用、墮胎、死刑等重大的法律判決。藉由這些案例,就能了解到事實對於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讓判決能夠更符合人性,貼近真實。
目錄
致謝
推薦序法律,不只是法律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篇法律決策過程的確會用到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
第二章事實知識在法律決策過程中相當重要
案例:運動校隊強制禁藥篩檢
第三章事實知識的多重來源
案例:墮胎
第二篇為何要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
第四章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第五章提供司法事實知識以制訂司法目標
案例:身心障礙人士之工作環境
第六章協助解決事實爭議
案例:商標侵權
第七章協助解決有關違憲與否的事實爭議
案例:公立男子學校拒絕女學生申請入學
第八章提供事實知識、教育知識支援法律判決
案例:目擊證人指認
第三篇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的相關問題
第九章法律不願意參考相關事實知識
案例:了解陪審團指示
第十章相關事實知識不存在
案例:制止警察非法行為
第十一章法庭上提交的事實知識與訴訟主題無關
案例:死刑的歧視效應
第十二章事實研究的侷限
案例:遴選陪審員
序/導讀
【作者序】
本書是短篇故事集,不過並非出自美國文壇大師之手,而是現代美國法律專家的傑作,有些故事就來自於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這些故事不只是主角個人的事,裡面的議題跟每個人都切身相關。除了第五章的案例之外,書中每個故事都是真實法院判例。其中很多案子都是美國媒體討論的焦點,大部分都是地方上的案件,比方說你居住的某州、某城市、某區有人請校委會排解糾紛,一路上告到州法院、聯邦法院,最後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奪地方上的糾紛。
本書要證明法律並非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法條,將升斗小民擋在門外。法律其實是一個動態的論壇,法條影響著兩人之間或是兩個團體間的紛爭,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才能運用法條做出判決(也就是故事的結尾)。的確,每個故事都在示範法律如何運用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這些故事不是大眾文學,故事的內容與教訓不容忽視,因為這些都與我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關。用法律可以接受的行為規範,看看我們的行為會產生哪些後果。這些故事不是小說,是與你我切身相關的大事,不過這些故事還有一個功能,就是讓我們知道立法機關可以依據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做決策。要了解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必須先知道他們如何辨別、分析、使用、誤用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甚至有時候該用卻不用。
讀者可能會覺得奇怪,法官有各式各樣的規則(比方說法律)可以運用,為何還要考量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答案很簡單,因為法律條文就是遊戲規則,可以決定到底要不要考量這些事實以及如何考量這些事實。不過規則並不是故事內容,事實才是。故事雖然常會出現紛爭,但是最後總要結束,法官的判決就是故事的結尾。
在大多數的案件當中,兩造(法院訴訟當事人或是請求立法機關、政府機關調解的各利益團體)的說法往往差異頗大,雖然他們陳述的是同一件事情。法官的責任就是釐清哪些說法是事實,哪些說法只是當事人的揣測。要說「我知道事件的真相」很容易,可是你是否有充足的資訊能證明你說的話?還是你說的只是你個人的意見、直覺、猜測,與事實有所出入,所以根本就不算事實?
證明事實的過程很複雜,因為很多人都會說自己知道事實。大部分的人不會自己修車、修水管、修家電,因為我們不夠了解。法官也面臨類似的問題。複雜的議題往往牽涉到許多互相矛盾的事實,只有專家才懂,所以法官需要了解事實,也經常需要請教行為科學、社會科學、生物醫學、物理科學等領域專家,才能裁決紛爭。
不過法官如何使用專家提供的事實知識,往往很難預料。光是有人提供事實知識,並不代表法官就會了解事實,也不代表法官就會妥善運用事實知識做出判決。的確,從本書的故事就能看出法官在判決當中如何使用、濫用或是不理會事實知識。故事裡也有一些例子是法官需要的事實沒人知道,或者只是部分證明。書中一共選錄了十一個故事,每個故事都有一個重要課題。這些故事證明了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確會採用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同時也探討法官為何採用某些事實知識,以及採用或想要採用事實知識會產生哪些問題。
本書的每一章探討一個故事,涵蓋的議題非常廣泛,如高中運動校隊強制實施禁藥篩檢、墮胎、謀殺以及幼稚園兒童指控老師性侵害等等。讀者也許不喜歡某些故事的結局,覺得不符合讀者心中的公平與正義的觀念。不過還是要請讀者敞開心胸,閱讀故事的時候,不要只想著自己認不認同某個判決或是某條法律,也要思考你為何會有這些想法,法官又是如何做出判決?舉例來說,你覺得事實知識對於判決有多重要?你覺得法院(律師通常將主審法官稱為「法院」)會不會參考某些你不知道的事實?法院是不是沒有考量到其他重要的事實知識?事實知識會不會不完整?法官採用的是不是正確的事實?事實有沒有影響判決結果?事實有沒有經過「調整」,迎合先入為主的判決?事實有沒有科學根據?是不是專家意見?如果有新的事實出現,未來的判決會不會與現在不同?
在閱讀故事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些背景知識。讀者最好先思考一下法律是什麼,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又是什麼,還有兩者的關連。
【內容試閱】
第四章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令人髮指的罪行,不過這種事情卻經常登上全國的媒體。有些被指控的人我們一看就覺得像性侵犯,不過有時候神職人員與幼稚園老師也被指控性侵兒童。這一章要討論的是紐澤西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指控性侵之後的調查與起訴。
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很有意思,被指控性侵的老師瑪格莉特.凱莉.麥克爾斯,所面臨的最不利證據就是托兒所兒童的證詞。法律假設兒童有作證能力,可以提供不具有偏見的證詞,但是這個假設是可以反駁的(也就是可駁倒的)。紐澤西最高法院處理兒童對麥克爾斯不利的證詞的時候,給被告一個機會,如果被告能證實「有些證據」可證明兒童的證詞乃是以引發聯想或脅迫性的偵訊方式而取得,那麼,兒童的證詞就不可靠。被告如果能達到這個相對來說不高的標準,那麼,檢方就必須要拿出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兒童證人證詞的可靠度大於不當偵訊方式造成的負面影響。
以行為來說,這個案子也很有意思。法院之所以會假設兒童證人有作證能力,是依據兒童的「認知能力與對審訊的回應」的假設。法官怎麼知道這些假設正不正確?我們要參考行為研究與社會研究,發掘行為事實,才能證明假設是否成立(Sales,1983)。
這個案子就是遇到這種情形。五十位社會科學家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brief),列舉執法單位與檢方在提告與起訴當中的錯誤假設。法院看了這項研究,認為兒童證人的證詞極有可能是錯誤的。這一章的重點是法律一定要採用行為科學與社會科學,還有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找出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假設,再用實證研究驗證假設是否正確。
紐澤西州控告麥克爾斯
紐澤西最高法院
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控對許多她負責照顧的學童,做出怪異的性侵害行為,因而被判處長期的有期徒刑,而且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得假釋。上訴法院推翻了原判決,並且表示州政府如果要重審此案,必須召開開庭前聽證會(pretrialhearing),以釐清州政府的調查單位是否採取不當偵訊方式,破壞了所謂的受害者的證詞的可信度,導致法院不得採用受害者的證詞。
麥克爾斯被捕、受審的相關事實
一九八四年九月,瑪格莉特.凱莉.麥克爾斯獲聘成為「關心托兒所」(WeeCareDayNursery)的助教,負責照顧小朋友。「關心托兒所」位於紐澤西州楓林鎮(Maplewood)聖喬治聖公會教會(St.George’sEpiscopalChurch)裡頭,為五十個家庭服務,照顧大約六十個三到五歲的兒童。
來自賓州匹茲堡的大學四年級生麥克爾斯來到紐澤西州,想要開展演藝事業。她看到關心托兒所的徵才廣告,前往應徵之後順利錄取,一開始的時候是擔任助教,接著在十月初又升任老師。然而,她之前完全沒有教學經驗。
「關心托兒所」共有八位老師、多位助教,還有兩位行政人員。三歲兒童的托兒班都在地下室,其他的幼兒班在三樓。每到午睡時間,麥克爾斯就會在校長與主任的監督之下,在地下室的其中一間教室照顧大約十二個兒童。麥克爾斯的教室與隔壁的教室是以塑膠簾子隔開。
麥克爾斯在「關心托兒所」工作了七個月,表現不錯。托兒所方面從來沒有聽到員工、兒童、家長說她一句壞話。不過,根據州政府的說法,從一九八四年十月八日到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麥克爾斯離職的這段時間,家長與老師都發現學童的行為出現變化。
麥克爾斯負責的午休時間,班上有位四歲學生叫做M.P.,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M.P.母親叫他起床上學,發現他身上都是斑點。她帶孩子去讓小兒科醫生檢查,在檢查時,小兒科護士測量M.P.的肛溫,結果M.P.在護士與媽媽面前開口說:「我在學校睡午覺的時候,老師就是這樣弄我。」M.P.告訴媽媽和護士,在學校都是「凱莉」(學生都叫麥克爾斯「凱莉」)負責量體溫,還說「凱莉」每天都會幫他脫衣服量體溫。在母親的追問下,M.P.說「凱莉」也對S.R.做過相同的事情。
小兒科醫師為M.P.做檢查,告訴媽媽說M.P.身上的斑點是疹子,但是媽媽並沒有把M.P.說的話告訴小兒科醫師,所以醫師並沒有檢查M.P.的肛門。M.P.和媽媽回家後,媽媽再次追問,M.P.一邊揉搓生殖器,一邊還說「『凱莉』用白色的東西」。M.P.沒有說清楚什麼是「白色的東西」,不過後來調查人員在「關心托兒所」的洗手間發現凡士林,又在急救藥箱發現白色藥膏。
M.P.還告訴媽媽,「凱莉」也「弄痛」過S.R.與E.N.兩位同學。
M.P.的母親把兒子的話告訴紐澤西州青少年與家庭服務部門(DivisionofYouthandFamilyServices),以及「關心托兒所」的主任。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艾塞克斯郡(EssexCounty)檢察署接獲紐澤西州青少年與家庭服務部門通報,「關心托兒所」疑似發生性侵事件,因此展開調查。
檢察署偵訊了幾位「關心托兒所」的學童與學童家長,在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完成初步調查。在調查期間,麥克爾斯接受了九個小時左右的偵訊,她也願意接受測謊,也通過測謊。檢察署與青少年與家庭服務部門又偵訊了多位「關心托兒所」的兒童,也安排檢查。
麥克爾斯在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因涉嫌性侵三位「關心托兒所」的學童遭到起訴。經過深入調查之後,她又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再度遭到起訴,檢方列舉一百七十四項罪狀,涉及二十位「關心托兒所」的男女學童。
經過幾次庭前聽證會之後,法院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正式開庭,檢方提出的證據多半都是學童的證詞,證詞當中含有大量學童在庭前聽證會的說法,都是州政府調查得到的結果。檢方拿出的實物證據(physicalevidence)有限,不足以證明「關心托兒所」的學童的確遭到性侵。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陪審團在經過十二天的審議之後,裁定麥克爾斯加重性侵害(aggravatedsexualassault)、性侵害、虐待兒童(endangeringthewelfareofchildren)與恐怖威脅(terroristicthreats)罪名成立。承審法庭判處麥克爾斯合計四十七年的有期徒刑,十四年不得假釋。
兒童證人的可靠度
這個案子的重點是州檢察署偵訊兒童的方式,法院尤其要考量州檢察署的偵訊方式,是否破壞了學童的證詞的可靠度,到達必須開庭討論重審時,是否應採納的地步。
要判斷檢方偵訊兒童的方式是否具有不當暗示與不當脅迫,必須非常仔細研究整個偵訊環境。上訴法院仔細研究偵訊紀錄,認為調查人員採用不當的偵訊方式,可能會扭曲兒童的印象。法院認為調查人員採用的某些偵訊方式,確屬不當暗示與不當脅迫,足以完全扭曲兒童的印象。上訴法院也認為兒童的指控,是來自「不當調查程序導致的不可靠的印象與記憶」,因此,兒童作證提出的指控可能導致不公平審判。上訴法院認為如果要舉行重審,必須召開開庭前聽證會,評估兒童的證詞的可靠程度,決定法院應否接受。州政府對此提出上訴。
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光是年齡並不會影響一個人的作證能力,而疑似遭到性侵的兒童,除非行為嚴重異常,否則法院不需要甚至不得要求兒童做心理測驗,以判斷兒童證詞的可信度。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兒童對自己受到性侵害的證詞都是很可靠的。常識告訴我們,兒童比較不成熟,容易受到傷害,又很容易受到影響,所以需要特別照顧。我們的法律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特別照顧兒童,尤其關注兒童性侵害這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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