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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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揭開司法、檢察界的潛規則
杜絕國家暴力、還我公義社會
檢察官是統治者工具?是權力自走砲?還是公義代言人?
法官是社會治安維護者?是民意曲從者?還是人權捍衛者?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為何到過法院的人對司法的印象較佳?
你、我都是公民,別再當個法治文盲,別再期待包青天!
是羈押魚肉,不是雞鴨魚肉!
當你∕妳自詡是新崛起的太陽花公民世代,能理性思辨、自主判斷時,是否還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正義觀?是否還有包青天情結?是否還主張人民一有犯錯,就該動用刑罰制裁?
當你∕妳面對國家濫用權力,而主張公民不服從、採取公民抗暴運動時,是否認同刑罰具最後手段性?是否還容許立委們制定「高道德標準」的法律,讓國家動輒透過暴力∕強制的手段,來規範我們的生活?
你∕妳是否已具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主人翁所應具備的公民素養:重在講理及建立批判性思考,同時信服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價值理念?還是仍殘留傳統中國社會專制、威權文化的幽靈?
別再當個司法文盲!「羈押」是法律的專業用語,「魚肉」是日常的食物,兩者看似不同,追求健康、良善的標準則是一致的。《羈押魚肉》無疑要打破法律專業與日常生活的界限,讓一般人更認識法律。
本書作者為現職法官,以實際發生的鮮活案例,用淺顯易懂的筆調,點出當前的司法與法治問題。讓我們跟隨林法官,走進法律世界、踏入司法禁地,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並一窺司法的功能與運作模式的堂奧。
這幾年來,隨著總統大選、國務機要費等社會矚目案件的偵辦,司法的角色與功能受到高度的關注。其實,司法作為社會紛爭的最後仲裁者,本就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因為深受儒家文化的薰陶,加上不重視法治教育的結果,不少國人對於法律素無好感,更缺乏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電話詐欺問題不斷,即是因為人們缺乏民主、法治素養所造成。本書作者為現職法官,長期關心社會的脈動與法治的發展,以實際發生的鮮活案例,用淺顯易懂的筆調,撰寫「法律就在生活中」、「我的法律會轉彎」、「揭開法官的面紗」、「金融詐騙分子都該被抓去關?」、「誰的教育改革?」等五個章節計六十篇文章,不僅讓讀者知悉自身的權利義務,更可一窺司法的功能與運作模式的堂奧。
目錄
第一篇 揭開法官的面紗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政客們,別高估了自己
勝訴所得不如所支出的裁判費?
同一事件的民、刑事判決何以歧異?
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大法官解釋不能昧於司法實務
十年司法改革的再改革
專業法庭法官欠缺專業?
法官的侷限?司法的極限?
請法評會為台灣社會上一堂公民法治教育課
別再搞分贓式大法官任命
漠視人權者不可擔任大法官
國民黨敢相信林俊益法官?
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第二篇 檢察官不該是「追訴狂」
司法院賴院長應向全體檢察官道歉?
從檢察長遭判刑看檢察權與政治的互動
讓「檢察官治國」留在歷史記憶裡
偵查秘密底下可能隱藏的違法濫權
行政簽結中影案 檢察官經得起檢驗?
如果繼續縱容檢警人員放話-割喉案的真相
請檢察官們管控好你的爪牙
正視檢察官人事階級化的危機
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
檢察體系該典範移轉了
檢評會為程序正義做出最佳示範
檢察長不該違法搞「紅牌檢察官」
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的平衡
第三篇 法律就在生活中
司法離人民還有多遠?
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
星光幫、規則與法律文化
師生戀,政府應否管制?
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又沒喝酒 警察憑什麼實施酒測?
民間司改會是泛綠陣營的外圍組織?
為什麼沒有法官當選十大傑出青年?
傾聽法官真性情流露的聲音
司法政策的廣告與行銷
羈押魚肉
人性、法治與無罪推定原則
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電話詐欺之二:加害人篇
第四篇 我的法律會轉彎
寵物有價,法理就在生活中
父母不可無故侵入子女住宅?
訟終凶?之一
訟終凶?之二
收費,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
維他命是藥?是食品?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一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二
被告不起訴,證人反遭裁罰?
記者有權拒絕作證?
判決不同意見書可否公開?
序/導讀
第一篇 揭開法官的面紗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政客們,別高估了自己
勝訴所得不如所支出的裁判費?
同一事件的民、刑事判決何以歧異?
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大法官解釋不能昧於司法實務
十年司法改革的再改革
專業法庭法官欠缺專業?
法官的侷限?司法的極限?
請法評會為台灣社會上一堂公民法治教育課
別再搞分贓式大法官任命
漠視人權者不可擔任大法官
國民黨敢相信林俊益法官?
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第二篇 檢察官不該是「追訴狂」
司法院賴院長應向全體檢察官道歉?
從檢察長遭判刑看檢察權與政治的互動
讓「檢察官治國」留在歷史記憶裡
偵查秘密底下可能隱藏的違法濫權
行政簽結中影案 檢察官經得起檢驗?
如果繼續縱容檢警人員放話-割喉案的真相
請檢察官們管控好你的爪牙
正視檢察官人事階級化的危機
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
檢察體系該典範移轉了
檢評會為程序正義做出最佳示範
檢察長不該違法搞「紅牌檢察官」
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的平衡
第三篇 法律就在生活中
司法離人民還有多遠?
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
星光幫、規則與法律文化
師生戀,政府應否管制?
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又沒喝酒 警察憑什麼實施酒測?
民間司改會是泛綠陣營的外圍組織?
為什麼沒有法官當選十大傑出青年?
傾聽法官真性情流露的聲音
司法政策的廣告與行銷
羈押魚肉
人性、法治與無罪推定原則
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電話詐欺之二:加害人篇
第四篇 我的法律會轉彎
寵物有價,法理就在生活中
父母不可無故侵入子女住宅?
訟終凶?之一
訟終凶?之二
收費,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
維他命是藥?是食品?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一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二
被告不起訴,證人反遭裁罰?
記者有權拒絕作證?
判決不同意見書可否公開?
再版序
開啟司法與公民社會的理性對話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二○一○年本書出版後,雖然談論的是許多人眼中生硬、無趣的法治問題,但或許因為剛剛發生法官與檢察官集體貪瀆、最高法院法官關說、人民不滿性侵害判決而引發「白玫瑰運動」等一連串司法弊端,而本書倡議的正是揭開司法界的潛規則、還我公義社會,遂獲得評審委員們的青睞,榮獲第三十五屆「非文學類」的金鼎獎。這意外得來的獎項,讓我有更多的動力與機會,在公務之餘繼續深思、筆耕不斷。
由於金鼎獎的加持,使本書得到較多的關注,書中的許多論點也得到不少人的支持與引用。而近幾年來司法體系啟動的變革、網路資訊取得的便利性,以及台灣公民社會的發軔,司法與人民之間雖然還有相當的距離,但起碼爭議判決一出時,臉書上有專門成立的「一起讀判決」網頁,許多人甚至會去看法院新聞稿怎麼說,或親自閱讀起判決書來。由此,顯見許多民眾已經開始理性思辨,親自接觸判決文本、體驗司法,而不再只會恣意謾罵,或任憑政客、名嘴們說三道四。
尤其我在書中所倡議的「法官無大小」、「別祝福法官升官發財」等理念,已成為法界的共識。因此,當我於二○一五年九月請調高院服務時,許多周遭朋友還不知該不該「恭喜」我。我答以:「法官無大小」的主要核心精神,是當你在面對案件、面對上級審法官(庭長、審判長),甚至面對權力誘惑、社會大眾質疑眼光或親友疑問時,你∕妳都要展現獨立審判、無所畏懼、每個法官是平等的精神與立場;擔任法官本就該是一種榮耀,究竟適合在事實審或法律審服務,也只是適才適所與否的考量而已,遷調高院是在接受新的磨練與考驗,是在圓人生的圓滿狀況,既然在現制下法官填意願才會被調動,恭喜我遂了心願,也就再自然不過了!
雖然如此,華人社會受過幾千年的專制統治,而我們現在採行的憲政民主、人權保障、自由平等、權力分立等法律制度,畢竟繼受自西方社會,要讓這些法律在台灣社會起到規範與引導作用,仍需要施以相當的法治建設工程。然而,台灣社會歷經長期的威權統治,卻始終未能戮力推動轉型正義,起訴白色恐怖時期的加害者,經由公開審判、媒體報導等方式,重現罪惡的過往,讓歷史論述注入生活文化中,以致過去威權專制政府所賴以支撐的政治意識型態始終未能被徹底地拋棄,我們的社會也就成為明顯的分裂社會:臣民、順民思維與公民意識的對立。
於是,一方面我陸續出版《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等倡議司法改革的書籍;他方面仍繼續發掘題材,透過生活中的事例,與公民們理性對話、共同探索華人社會的憲政、法治未來。只是,當一個社會的多數人民仍受傳統三綱五倫、「罪刑禮定」等儒家文化價值觀的薰陶,對於法律功能的想像仍留存傳統中國法的全面正義情結、一直停留在前現代的「祭壇觀」,也就是整個社會意識與大眾心理仍與移植、繼受的法治理念差距極大時,這樣的工作雖然具有意義,卻也是最具挑戰性的。猶記得在金鼎獎的頒獎典禮上,我期許自己不要成為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沒想到在後來參與一件社會矚目案件的審判時,由於判決不符所謂的「國民法律感情」,我成了許多人眼中的「恐龍法官」!
這能怪台灣人民?我們本來就沒有優良的司法傳統,當前台灣司法的最大問題,在於類似案件不同處理(有的起訴、有的緩起訴,甚至是不起訴、行政簽結)、判決歧異與前後見解不一(如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力說之爭)。於是,當有法官在權貴、社會矚目案件中堅持罪刑法定、在眾人皆曰可殺的案件中引用國際公約判決免死時,你就是「恐龍法官」、「法院是XXX開的」。尤其台灣的法學教育一向偏重法條主義、法釋義學的操作,不僅缺乏批判性思考的法律觀,更忽略條文背後活生生的社會文化脈絡,以致法律人無法以白話文方式,從歷史縱深與社會溝通、對話,法、檢們又躲在司法高牆、象牙塔內時,該如何與公民社會開展對話?
這些經歷讓我有進一步的體認:為了堅守捍衛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底線,司法在必要時確實必須勇於承擔、夠「白目」,不任意隨「一時民意」而起舞,不理會「曾參殺人」、「三人成虎」等輿論審判。然而,當社會已經變遷,當立法意旨、法律條文已經變動,司法體系如果還拘泥於選編已經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老判例、舊思維,這又完全是不同類型的「白目」,難怪會成為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而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所說的:「順從公眾意願,是立法者與行政部門的事情。在訴訟中,法官最主要的職責,在於不偏不倚,超脫民意」,則法官縱使因為勇於承擔而被批評為「恐龍法官」,也要甘之如飴。至於該爭議案件誰是誰非,且待歷史品評。
不過,多年的觀察心得,也讓我深刻感受台灣社會輿論審判問題的嚴重性,而其最大元凶其實是檢警調人員。正是他們為了辦案績效、陞遷考量或輿論壓力,不僅辦案時屢屢無辜傷人、殃及池魚,甚至時常違反偵查不公開。於是當民眾在犯罪偵查之初經由檢警調人員的「放話」,已經對刑事被告形成「眾人皆曰可殺」的「心證」時,不僅當事人可能失去公平審判的機會—江國慶冤案就這麼發生了(國家因此用了超過一億元的人民納稅錢來賠償其家屬),承審法官也要面臨排山倒海而來的壓力。在此情況下,我開始針對檢警調人員的濫權追訴寫了一系列的評釋文章。
從讀者的角度來看,瞭解犯罪的偵查、起訴到審判的整個流程,才能瞭解事情的全貌,對於司法體制也才能有完整的認識。因此,趁著本書再版之際,新增了〈檢察官不該是「追訴狂」〉這一篇章,並增補新的文章到相關篇章去;另外,為了避免
試閱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引發世人高度關注的太陽花學運,和平落幕了。在此同時,一件值得關注卻被忽略的司法案件,也宣判了。本案起因於司法院違反陳嘉瑜法官的意願,依據「人地不宜」條款,強制將她從花蓮地院調到屏東地院,陳法官遂訴請撤銷這項強制調動處分。職務法庭受理後,卻認為這處分並沒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判決陳法官敗訴。這件引發全國近半數、共九百一十二位法官連署抗議的司法首例,竟這樣確定了!
司法院為何要強制調動陳法官?起因於她在審理花蓮市代會主席涉犯的傷害案件時,外界時有行賄傳聞,加上合議庭庭長有些不尋常的舉動,遂請求院長處理,以期能繼續公正審判。孰料院長張裕美未能積極處理,引發陳法官與庭長二人間相互指摘,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司法院乃以情緒管理不佳、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對她予以強制調動。然而,如果司法行政動輒可以所謂的「司法權困境」為由強制調動法官,司法的尊嚴與法官的審判獨立如何確保?
強制調動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這件司法茶壺內的風暴,多數國人或許不解。不過,大家設想:如果審判不獨立,「九月政爭」時,遭違反黨內民主程序而撤銷黨籍的王金平能透過法院的「假處分」,而暫時保有國民黨黨籍、立法院院長職位?甚至贏得勝訴判決?洩密的檢察總長會被判刑?學運時期協同占領行政院的魏揚,會遭到法院裁定羈押?還是無保釋放?
這些看似彼此不相干的事情,卻有著千絲萬縷的糾葛關係。因為馬政府將不分區立委視為所屬政黨的禁臠,違反權力分立介入國會自治事項,以黨紀撤銷主張「服貿協議」逐條審議的王金平的黨籍,意欲剝奪其立法院長職位時,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王金平又如何能夠逆轉勝,進而在學運後期發揮關鍵影響力,協助學運和平落幕。又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學運人士魏揚遭到羈押時,不是激起更激烈的抗爭,就是造成寒蟬效應,也就沒有後來的和平收場、先立法再審議「服貿協議」了。或許有人會問:在這民主法治時代,馬政府如何干涉審判?話說在民主轉型以前,國民黨為了貫徹威權統治,對於法院、檢察體系的控制,主要是透過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人事控制的目的是為了案件控制,也就是將特定案件分配給他可以控制的法官,自然可以掌控判決結果。而如何對付不受控制的法官?假司法監督之名,動輒以小瑕疵對法官施予懲處,或予以強制調動,就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國人應關注別讓統治當局控制司法
為了避免再發生政治力干涉審判的情況,「法官法」乃設置了職務法庭,負責法官懲戒與維護審判獨立的事宜。法官於認為司法行政對他的調動或職務監督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時,可以向職務法庭提起訴訟。陳法官的強制調動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學者專家即認為這有侵犯審判獨立的疑慮。會後,民間司改會、立法委員們也都認為不宜。孰料,由資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不去質疑司法院長為何不對他所派任的張院長的行政怠惰、庭長的不適任予以究責,反而扭曲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人地不宜」條款的解釋,以司法院內部單位的會議紀錄認為這調動於法有據。這是什麼樣的司法?
這次學運的產生有多重原因,其一就是世代正義的問題,司法也面臨同樣的情況。台灣的司法前輩貪贓枉法不斷,早期的威權統治更把許多資深法官們給「馴化」了。以前這種吵架的法官,不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強制調動,講什麼審判獨立!更何況,不少資深法官只重視倫理、名位,為求和諧,不論是非。誰會在乎花蓮市代會主席確實在二審時,透過黨國大老謝深山去關說!在這時機點作出理由、結果如此不堪的判決,意義何在?是要警告法官最好向政治勢力妥協,以免日後被強制調動嗎?國人再不重視司法的轉型正義問題,「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或「五度五關」的事例,將會一再上演。從人類歷史經驗來看,從沒有統治當局主觀上想要放棄對司法的控制。直到英國於一七○一年制定「王位繼承法」,創立司法獨立制度,並為美國仿效。在憲法加以明定後,審判獨立才成為普世價值。但司法沒有武器、沒有資源,光靠法官們的良心,是無法對抗政治人物的「狼子野心」,最大的後盾還是全體國人的理解與支持。唯有一個人民信賴、在背後支持的司法,它才可對抗行政的濫權、立法的恣意,還望國人持續地支持司法改革。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因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長疑涉司法關說後所引爆的「九月政爭」案,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此遭判決洩密有罪確定、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宣布不就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黨籍案承受訴訟後,本案在紛紛擾擾一年半後,總算塵埃落定。然而,在發生這種史無前例、引爆重大動盪的憲政爭議後,台灣社會究竟可以得到何種啟示?
眾所周知,現在我們採行的民主選舉、權力分立、政黨政治、司法獨立等法治理念來自西方社會;可是,我們也是一個深受儒教三綱五常倫理規範所薰陶的華人社會。因此,當我們在面對社會爭議事件時,總不免出現許多新、舊文化思維衝擊的情況,而陷於仁智之見的狀態。以本件而言,有民眾投書、獻花表示:「黃世銘讓人想起岳飛」;而馬總統對於朱主席的不承受訴訟,也發表:「面對大是大非的司法關說爭議,國民黨不能鄉愿,也不能和稀泥,必須捍衛黨的核心價值」的聲明。
程序正義優位於實質正義
的確,「和諧」一向是以往華人在講求人生幸福感、滿意度上,獲得最大實現的保障。而「無訟」正聯繫著和諧,因此,為了和睦、息訟,不惜扭曲了是非、曲直。據此而論,朱主席為了黨內團結,拍板:王金平是國民黨黨員,似乎有和稀泥的嫌疑。真的如此?這就不能只從國民黨而必須從國家社會的核心價值來思考。對此,筆者認為本案至少確認了三項核心價值:
第一,程序正義重於實體正義:華人社會一向只重視實體正義,為了發現真實,可以不擇手段。反之,西方社會體認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將程序正當置於實體正義之上。因此即便是涉嫌殺人的刑事被告,只要執法人員取得的證據是非法取得,寧願開釋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以威嚇執法人員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本案特偵組的濫權監聽,還有馬總統以黨主席身分指示考紀會開除王院長黨籍,並迅速剝奪其院長職位而引發憲政爭議來看,已經嚴重違反程序正義,難怪社會輿論多以「政爭」看待。第二,法律至上、司法權享有紛爭的最後裁決權限:西方社會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權益受侵害時都享有訴請法院裁決的權利。關於確認黨員存在之訴,本案雖然不是首例,但首度有政黨在訴訟上主張基於「政黨自治」、「政治問題原則」,法院不得介入審查。對此,法院則明確表示:「法院就政黨自治事項,原則上應予以尊重。但如政黨對黨員的制裁處分行為,如涉及踐行的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有無違法爭議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
至於,雖有人援引八十四年間法院駁回林洋港的假處分之訴(八十四年間國民黨副主席林洋港、郝柏村欲出馬角逐正、副總統選舉,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二人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命二人說明:「究欲藉此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給付請求或所擬求定暫時狀態之本案爭執標的究為如何,以及此項非金錢請求之標的價額」。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當事人或許認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並未補正說明,遂遭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九八號以「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為由,從程序上予以裁定駁回),據以質疑法院先後處理的標準不一的問題。然而,這正好證明台灣司法已慢慢符合民主轉型的需求,不再以捍衛統治權、官權為要,而是貫徹法律至上。國民黨黨紀制度不符民主原則
第三,列寧式政黨的黨紀制度應走入歷史:列寧式政黨的特徵是國家權力集中於黨,黨的權力再集中於一人,並依靠強大的黨紀控制黨員,以致個人沒有依照個人良心來從事政治的自由,而國民黨一向被認為具有這種屬性。本件黨籍確認案的最大爭議點,即在國民黨黨紀制度合理與否。對此,法院認為開除王金平黨籍非由選舉產生的考紀會決定、決議程序也有問題,不符憲法所要求的民主原則,遂判決國民黨敗訴。馬總統雖指摘判決昧於政黨實際運作,然而判決已表明:「縱然因為現實執行面的考量,而有由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考紀會決定黨員處分事宜的必要,考紀會也應經由直接、間接反應全體黨員意見的方式而予以組成,也就是並無馬總統所指窒礙難行之處。」
由此說明可知,「九月政爭」案引發的相關司法裁決,彰顯的是民主、法治、法律至上的核心價值;而國民黨既然已依照判決意旨修訂考紀委員遴選辦法及黨紀處分規程,顯已承認原先黨紀制度的反民主,撤銷上訴或不承接訴訟彰顯的是認錯、節約訴訟資源,何來的鄉愿、和稀泥。當然,王金平以立法院長之尊,基於司法個案打電話給法務部長,雖然是通案性的要求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難免瓜田李下之嫌,國民黨確實應該由新成立的考紀會依法予以懲處,如此才能真正的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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