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家庭法律一本通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婚前協議怎麼約定?離婚事件如何處理?
	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債務的狀況已經解決?
	只要有家事相關的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同性伴侶在國外結婚後在台灣可成為合法配偶?   
	A:錯,目前的法律還是不行!
	
	謬論二先生與小三外遇,只告小三行不行?
	A:不行,得先連先生一起告之後,之後再撤告。
	
	謬論三已婚的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不受限台灣的民法?      
	A:錯,會觸犯妨害家庭罪。
	
	謬論四父母年老要子女扶養,但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扶養的義務?
	A:不一定,如果兄弟姊妹間有人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也是有扶養義務。
	
	謬論五大陸配偶不能繼承配偶在台灣的遺產?
	A:錯,可以繼承,但要遵守相關程序才能繼承。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訂婚、結婚開始,到離婚、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家事法律問題專家。
目錄
	PART 1 訂婚‧指腹為婚‧婚前協議及同志婚姻
	Q1 訂婚與悔婚
	Q2 指腹為婚的法律效力
	Q3 未成年人結婚
	Q4 冥婚的法律效力
	Q5 結婚證書上的證人
	Q6 婚前協議的約定
	Q7 同性戀在國外結婚的效力
	Q8 在外國結婚的效力
	Q9 在中國大陸結婚,未在台灣登記的效力
	
	PART 2 外遇‧通姦罪‧精神暴力及家庭暴力保護令
	Q10 配偶外遇對象為同性
	Q11 無配偶外遇的證據
	Q12 只提告外遇對象
	Q13 撤回通姦罪告訴後能否再提出
	Q14 窺視另一半的電子郵件
	Q15 夫妻之間的金錢偷竊
	Q16 精神暴力是否歸屬家庭暴力
	Q17 保護令的聲請
	
	PART 3 離婚‧離婚事由及離婚協議書
	Q18 訴請離婚的理由
	Q19 夫或妻入監或欠債可否離婚
	Q20 夫妻分居可否訴請離婚
	Q21 公婆辱罵媳婦可否離婚
	Q22 用竊聽取得的證據可否用來訴請離婚
	Q23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24 已婚者在大陸通姦是否觸犯妨害家庭罪
	Q25 陸配返鄉後一去不回
	Q26 何謂「不治之惡疾」而得以訴請離婚
	Q27 植物人是否為「不治之惡疾」
	Q28 離婚協議書之證人須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
	Q29 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的法律效力
	
	PART 4 親子關係‧扶養義務及未成年人未婚生子
	Q30 離婚後能否會見小孩
	Q31 夫或妻未經對方同意可否擅自帶孩子出國
	Q32 登報斷絕親子關係
	Q33 不孝子女不讓其繼承財產
	Q34 遭父母遺棄之子女奉養父母義務
	Q35 政府代墊的扶養費能否免除
	Q36 親生父母可否逕行起訴使子女認祖歸宗
	Q37 成年人被收養是否需親生父母同意
	Q38 未成年人未婚生子欲出養小孩
	Q39 兄弟姐妹間是否負有扶養義務
	Q40 離婚後的子女扶養費
	
	PART 5 遺產特留分‧繼承‧拋棄繼承及遺囑見證人
	Q41 遺產特留分
	Q42 違反民法特留分相關規定
	Q43 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期限
	Q44 繼承登記與分割遺產程序
	Q45 債權人與債務人遺產分割行為
	Q46 遺產移轉
	Q47 父母離婚後之子女繼承權
	Q48 終止收養關係後與繼承養父母遺產
	Q49 債務與拋棄繼承及直接繼承
	Q50 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定或拋棄繼承
	Q51 限定繼承
	Q52 無人繼承的遺產
	Q53 大陸配偶的遺產繼承
	Q54 大陸籍身分子女的遺產繼承
	Q55 遺囑見證人
	
	PART 6 跟蹤‧散布裸照及索取分手費
	Q56 恐怖情人的跟蹤
	Q57 分手就散布裸照
	Q58 散布、毀損他人名譽
	Q59 分手費的索取
	Q60 分手後的財務借貸關係
	
	PART 7 附件
	相關判決函釋全文
序/導讀
	想過自己有天會進法院嗎?你可能想著:「我既不為非作歹(刑事),也沒有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民事),應該不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成為訴訟當事人吧?!」殊不知我們身為人際網絡的一員,隨著身分關係的轉變,從結婚、生子,甚至到離婚、死亡,每刻都可能遇見糾紛需要法律解決,這些問題屬於家事事件的範疇,也是本書的焦點所在。
	
	本書內容依不同的人生階段:包括結婚、婚姻關係存續、離婚、父母子女關係、繼承、其他法律關係(如男女朋友階段),設想常見的法律問題,每個問題都是作者群精選各章節必知的法律知識,及實務上常見的糾紛。而各問題的解答,作者群除依照法條為詳解外,也有遍查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函釋做支持,非僅為作者個人意見的抒發。
	
	因為知道需要本書解答的讀者可能並無法律背景,所以本書力求簡潔明瞭,每個問題跟解答在開頭就以Q&A的方式呈現,使讀者馬上就能得到想要的答案,若讀者進一步想知道更多,在Q&A以下,有作者群設計的「範例故事」、「說明解析」及將相關法條或重點再整理清楚的「法律小觀點」。為了版面簡潔易讀,作者群刪除了冗長的條文及實務見解,但如前所述,每個問題的解答都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支持,請讀者安心使用。
	
	最後,要再提醒讀者的是,家事事件和一般民、刑事不同的地方在於,家事事件的原、被告出了法庭往往還有親戚關係或感情連結,一般法律事件的思考順序是「法、理、情」,但在家事事件裡,「情、理、法」也許才是雙方較能接受的解決問題順序,換言之,希望本書的法律解答能成為讀者的護身符,而非攻擊人的利劍,因為自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而對理虧的一方咄咄逼人,雖然在訴訟上可能會有優勢,但出了法庭後往往不會讓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好,因為我們都是需要人際網絡的人類,需要愛與情來溫暖我們的生活。這些是作者群從事律師生涯多年執業的小小心得,也希望讀者能抱持著這樣的態度去看待本書裡問題與解答。
試閱
Q. 指腹為婚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A. 沒有。
範例故事:
小倩本來以為她可以像其他同學一樣,從學校畢業後就可以出國留學,盡情探索世界,沒想到,「指腹為婚」這種蠢到了極點的笑話,竟然會發生在她身上,在她畢業典禮那天,S集團那個大名鼎鼎的少年總裁聶風拿著兩人父親當年所訂下的契約,要她立即履行婚約住進他家,否則就依契約條款要她付天價賠償金。在小倩眼中,雖然聶風長得像金城武跟吳彥祖的合體,可是他態度高傲、不可一世,誰要嫁給這樣的人啊!依我國法律,難道小倩真的要依照契約被迫要嫁給聶風?
說明解析:
依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規定,婚約只能由男女雙方本人自行訂定,不能由他人訂定,即便是有代理權限的父母也是如此,所以不管是「指腹為婚」或「娃娃親」,只要是由他人所代訂的婚約,皆是屬於無效的婚約,如不遵行婚約並不會發生違反婚約或賠償的問題。
法律小觀點:
「指腹為婚」、「娃娃親」指父母在懷孕或孩子年幼時就為其定下婚約,雖然在戲劇或小說中仍偶有出現,但依現代法律這種婚約是無效的。若兩青梅竹馬情投意合,仍需待男滿17歲、女滿15歲(民法第973條)依其自主意思方能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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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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