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
內容簡介
本書之編撰,係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要旨為主,並以司法院所頒行之該條例施行細則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為輔,再參酌破產法之既有規定、學說、解釋、裁判,加以融會貫通後,依其章節、法條之順序,逐條予以解說,再將之與破產法之現有規定作一比較。
書後附錄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破產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等,盼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完整、清晰之架構及內容,呈現於讀者面前,俾讀者在閱覽本書之餘,獲得心領神會、舉一反三之妙用。
書後附錄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破產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等,盼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完整、清晰之架構及內容,呈現於讀者面前,俾讀者在閱覽本書之餘,獲得心領神會、舉一反三之妙用。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立法緣由
第三章 立法要點
第四章 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第五章 更生程序流程圖
第六章 清算程序流程圖
第二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監督人及管理人
第三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第四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
第二章 更生
第一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第二節 更生之可決及認可
第三節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第三章 清算
第一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第二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三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第四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第五節 免責及復權
第四章 附則
附錄一、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附錄二、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附錄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附錄四、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
附錄五、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
附錄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
附錄七、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立法緣由
第三章 立法要點
第四章 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第五章 更生程序流程圖
第六章 清算程序流程圖
第二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監督人及管理人
第三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第四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
第二章 更生
第一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第二節 更生之可決及認可
第三節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第三章 清算
第一節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第二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三節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第四節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第五節 免責及復權
第四章 附則
附錄一、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附錄二、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附錄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附錄四、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
附錄五、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
附錄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
附錄七、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序/導讀
五版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民國97年4月11日施行以來,確實幫卡債族清除了不少煩人的卡債問題。政府為了減輕卡債族的壓力,更有效的提高其清理比例,其間曾於98年5月13日、100年1月26日、101年1月4日、101年12月26日各為部分條文之修正,一再放寬卡債清理之條件,可說是用心良苦!
該條例自施行迄今,已歷十年有餘,據司法院統計顯示,截至民國108年8月之施行成效為:申請協商案件共185,541件,認可協商件數共185,193件,認可比率為99.81%;聲請開始更生案件共27,144件,裁定認可更生者為54.93%,更生序程之平均償還成數為21.98%;裁定開始清算案件共7799件,裁准清算者為75.68%,清算程序之平均償還成數為2.31%,裁定清算免責者共3186件,著實發揮了卡債清理之效果。
司法院為因應實務界之需求,又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該條例第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141、142、151、153-1、156條條文,並增訂第64-1、64-2條條文,其修正之主要重點為:增列劣後債權、增定債務人視為盡力清償之情況及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標準、修正債務人奢侈行為應受不免責裁定之債務總額、增訂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對於不免責之債務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二年、修正降低債務人因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得聲請裁定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修正擬制債權人參與分配之程序、增訂調解不成立時債務人得當場聲請更生或清算。
為因應該條例之變革,本書特配合修正補漏,以饗讀者之殷切期盼,尚祈各界碩學賢達多多指教。承蒙薛筱諭律師悉心校對,併此致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民國97年4月11日施行以來,確實幫卡債族清除了不少煩人的卡債問題。政府為了減輕卡債族的壓力,更有效的提高其清理比例,其間曾於98年5月13日、100年1月26日、101年1月4日、101年12月26日各為部分條文之修正,一再放寬卡債清理之條件,可說是用心良苦!
該條例自施行迄今,已歷十年有餘,據司法院統計顯示,截至民國108年8月之施行成效為:申請協商案件共185,541件,認可協商件數共185,193件,認可比率為99.81%;聲請開始更生案件共27,144件,裁定認可更生者為54.93%,更生序程之平均償還成數為21.98%;裁定開始清算案件共7799件,裁准清算者為75.68%,清算程序之平均償還成數為2.31%,裁定清算免責者共3186件,著實發揮了卡債清理之效果。
司法院為因應實務界之需求,又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該條例第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141、142、151、153-1、156條條文,並增訂第64-1、64-2條條文,其修正之主要重點為:增列劣後債權、增定債務人視為盡力清償之情況及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標準、修正債務人奢侈行為應受不免責裁定之債務總額、增訂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對於不免責之債務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二年、修正降低債務人因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得聲請裁定免責之最低清償額度、修正擬制債權人參與分配之程序、增訂調解不成立時債務人得當場聲請更生或清算。
為因應該條例之變革,本書特配合修正補漏,以饗讀者之殷切期盼,尚祈各界碩學賢達多多指教。承蒙薛筱諭律師悉心校對,併此致謝!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不限金額免運費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訂購/退換貨須知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商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