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的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則為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的基石,而信託相關稅制即為信託商品創新的重要關鍵。本書主要從信託的基本原理出發,廣收司法實務的最新見解及參酌英、美、日等國的信託法制,以窺探信託法的堂奧,立論精湛,體系完整。本書除系統性介紹信託制度的發展史、信託的基本概念、信託的成立、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的監督、信託關係的消滅及公益信託外,並在適當章節中,分析營業信託、商事信託及信託稅制的相關問題,使讀者能兼從理論及實務的角度,對信託法制建構完整及清晰的概念,不僅是適合法學院學生研讀的教科書,亦為金融業界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目錄
第一章 信託制度的發展史
第二章 信託的意義、功能與種類
第三章 信託的成立
第四章 信託財產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六章 受託人
第七章 信託監察人
第八章 信託的監督
第九章 信託關係的消滅
第十章 公益信託
附錄一 信託法
附錄二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三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四 信託業法
附錄五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信託的意義、功能與種類
第三章 信託的成立
第四章 信託財產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六章 受託人
第七章 信託監察人
第八章 信託的監督
第九章 信託關係的消滅
第十章 公益信託
附錄一 信託法
附錄二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三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四 信託業法
附錄五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序/導讀
七版序
我國於1996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信託法,奠定信託法制發展之基石。其後於2000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信託業法,不僅建置信託業之經營監督規範,亦為資產管理制度之成長茁壯,帶來新契機。又為配合信託法制之建立,另於2001年6月13日及6月2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完備我國信託稅制之基本架構。此外,為求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完備,引進資產金融、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之新觀念,並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位階,尚分別於2002年7月24日、2003年7月23日及200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中,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之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提供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蓬勃發展之基礎,而信託相關稅法則與信託商品之創新環環相扣。
近年來,基於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強化信託業之監督及管理、因應集團信託之特性需求及落實受益人權益之保障等政策考量,亦陸續修訂各種信託法制。例如我國信託業法已歷經六次修正,其中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之重點,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特性排除或調整信託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調整信託業務之規範、明定資本市場型基金之設立準據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2009年1月21日修正,主要在於開放開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設立、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增進不動產證券化之發展及簡化行政程序。又近年來分別制定或修正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更將信託制度運用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而保險法於2007年7月18日之修正,除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外,並明定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我國自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施行後,不僅司法實務上累積為數可觀之裁判,主管機關亦對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疑義作成諸多解釋函令,逐漸完善我國信託法制。
本書主要以我國信託法之立法架構為藍圖,從解釋論及立法論之觀點探討信託法制之基本原理,並參酌日本、英國及美國信託法制之最新發展及立法動向,輔以具代表性之實務見解相互佐證,期能兼從理論及實務之角度,完整介紹信託之基本概念。本次改版,除配合信託業法、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之修正內容增刪外,尚蒐集增補最新法院裁判、主管機關之裁罰案例及解釋函令,以掌握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
本次改版,尚應感謝五南圖書公司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筆者永銘於心。青雲有路志為梯,學海無涯勤是岸,筆者雖力圖以勤補拙,但立論容有不周,尚祈各界先進,惠賜卓見。
王志誠
序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
2018年7月20日
我國於1996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信託法,奠定信託法制發展之基石。其後於2000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信託業法,不僅建置信託業之經營監督規範,亦為資產管理制度之成長茁壯,帶來新契機。又為配合信託法制之建立,另於2001年6月13日及6月2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完備我國信託稅制之基本架構。此外,為求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完備,引進資產金融、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之新觀念,並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位階,尚分別於2002年7月24日、2003年7月23日及200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中,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之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提供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蓬勃發展之基礎,而信託相關稅法則與信託商品之創新環環相扣。
近年來,基於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強化信託業之監督及管理、因應集團信託之特性需求及落實受益人權益之保障等政策考量,亦陸續修訂各種信託法制。例如我國信託業法已歷經六次修正,其中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之重點,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特性排除或調整信託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調整信託業務之規範、明定資本市場型基金之設立準據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2009年1月21日修正,主要在於開放開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設立、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增進不動產證券化之發展及簡化行政程序。又近年來分別制定或修正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更將信託制度運用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而保險法於2007年7月18日之修正,除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外,並明定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我國自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施行後,不僅司法實務上累積為數可觀之裁判,主管機關亦對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疑義作成諸多解釋函令,逐漸完善我國信託法制。
本書主要以我國信託法之立法架構為藍圖,從解釋論及立法論之觀點探討信託法制之基本原理,並參酌日本、英國及美國信託法制之最新發展及立法動向,輔以具代表性之實務見解相互佐證,期能兼從理論及實務之角度,完整介紹信託之基本概念。本次改版,除配合信託業法、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之修正內容增刪外,尚蒐集增補最新法院裁判、主管機關之裁罰案例及解釋函令,以掌握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
本次改版,尚應感謝五南圖書公司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筆者永銘於心。青雲有路志為梯,學海無涯勤是岸,筆者雖力圖以勤補拙,但立論容有不周,尚祈各界先進,惠賜卓見。
王志誠
序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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