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蓄婢問題(一九二三)(POD)
活動訊息
內容簡介
中國舊社會有蓄養奴婢之陋習,直至辛亥革命後才被廢除。不過因為當時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當時香港政府對華人的法例大都沿用「大清律例」,所以蓄養奴婢在二十世紀初在香港仍然合法及流行。未成年婢女俗稱「妹仔」,為半公開販賣人口制度的受害人。婢女多為出身貧家的年幼女童,由父母賣身予主人。主人家可以將之如貨物轉賣,婢女時有受虐,甚至性侵害,更有被賣入青樓、流落風塵者。
本書由二十世紀初活躍於香港的「反對蓄婢會」編輯刊行,於現狀反對與維持的正反雙方言論並列。卷首有香港基督教會麥梅生長老(1869-1943)作序,麥氏為該會書記並負責中文文牘工作,及後有《反對蓄婢史略》一書,總結香港此一時期反對蓄婢的女權運動。
這次反對蓄婢運動甚至驚動英國政界,最終促使港英政府實施婢女註冊制度,規定婢女可得薪津,及後又頒佈養女註冊令,本港販賣和蓄養婢女終於成為歷史。書中相關文藝創作一章,有時人龍舟和南音的作品,粵曲愛好者及研究粵語文學研究者不可錯過!卷末附有當時商業廣告,紀錄當年香港社會點滴。
本書由二十世紀初活躍於香港的「反對蓄婢會」編輯刊行,於現狀反對與維持的正反雙方言論並列。卷首有香港基督教會麥梅生長老(1869-1943)作序,麥氏為該會書記並負責中文文牘工作,及後有《反對蓄婢史略》一書,總結香港此一時期反對蓄婢的女權運動。
這次反對蓄婢運動甚至驚動英國政界,最終促使港英政府實施婢女註冊制度,規定婢女可得薪津,及後又頒佈養女註冊令,本港販賣和蓄養婢女終於成為歷史。書中相關文藝創作一章,有時人龍舟和南音的作品,粵曲愛好者及研究粵語文學研究者不可錯過!卷末附有當時商業廣告,紀錄當年香港社會點滴。
目錄
序言
第一輿論
第二外論
第三英京電訊
第四文藝
第五紀事及文件
第六餘錄
附錄
第一輿論
第二外論
第三英京電訊
第四文藝
第五紀事及文件
第六餘錄
附錄
配送方式
-
台灣
- 國內宅配:本島、離島
-
到店取貨:
不限金額免運費
-
海外
- 國際快遞:全球
-
港澳店取:
訂購/退換貨須知
退換貨須知:
**提醒您,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退回商品須為全新狀態**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商品購買後,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將不提供7天的猶豫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食品)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客製化商品)
- 報紙、期刊或雜誌。(含MOOK、外文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電子雜誌、下載版軟體、虛擬商品…等)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等)
- 若非上列種類商品,均享有到貨7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
-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 退回商品若無法回復原狀,將請您負擔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嚴重時將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商品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