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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冤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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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DNA證據的界限、自白的真偽與效力、證人與證言的虛實、外部人犯案與內部人犯案、情況證據的堆疊、另案逮捕的陷阱……
有罪與無罪微妙的分界點


「神奈川・鶴見的金融業夫婦強盜殺害案件」:犯人還是第一發現者?
「德島收音機商殺害事件」:外部人犯案還是內部人犯案?
「帝銀事件」:毒物謎團與情況證據堆疊?
「足利事件」:犯了錯的DNA鑑定?
「靜岡・小島主婦強盜殺害事件」:自白與祕密揭露?

本書主要分析戰後日本的重要冤罪案件;分析的重點不在於冤罪的結果,而在於案件如何變成冤罪的過程。同時希望透過案件分析冤罪的特徵與形成機制,以便建立起更具有一般性的「冤罪性」,讓「以日常感覺就能掌握到冤罪」這件事成為可能。

為了因應日本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裁判員制度,公民將擔任刑事司法之審判者,本書作者設定讀者為有可能擔任裁判員的一般公民,說明應如何避免誤判冤判。本書網羅日本二次大戰後的冤罪案件,並分析其特徵與形成冤罪的機制。
冤罪現象代表司法審判製造出了絕對的不正義!
為什麼一個案件在所謂公正的審判過程中會變成冤罪?
本書要把冤罪的各種特徵以及產生冤罪的種種機制,以意象的方式加以呈現。只要有這些一般性的印象,在公民面臨實際案件的時候,應該就可以大概了解,什麼地方會有什麼樣的「冤罪性」,應該可以在感覺到、抓到「冤罪性」這個審判中的動態。


冤罪常常是在法律學者或人權團體持續數十年的批判活動後才被平反,以日本戰後冤罪被平反的殺人案為例,從被告被逮捕起到再審無罪止,平均年數為31.1年。現在我們必須要跳過這個彷彿無止境的等待。換句話說,必須要把二十年後、甚至三十年後才會被釐清的情況轉變成「現在式」。
到目前為止,法律學者與人權團體在冤罪批判中所做的,都是鉅細靡遺的、資料量龐大的研究活動,而本書試著要簡化這些研究結果。透過思考的整理抽出冤罪的一般特徵及發生機制,以之為媒介,最終建立作為審判中的一種動態而存在的「冤罪性」。

譯者

李茂生(監譯)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謝煜偉(全書校訂;終章、後記)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監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刑法與刑事學,多年來關注死刑量刑、冤案救援與公務員職務犯罪等議題,著有日文著作《抽象的危険犯論の新展開》(東京弘文堂出版,2012)。

洪維德(全書校訂;序章、第一章)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刑事法專攻),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委員,現為律師。

劉家丞(第二章)

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受到全世界最邪惡的刑法教授影響,開始用不同的眼光看這個世界,也開始被周圍的人覺得是個怪胎。目前在立法院委員辦公室打工,妄想成為下一個邪惡的刑法教授。

孫斌(第三章、第八章)

台灣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二○一○年九月至二○一一年二月日本同志社大學特別聽講(交換學生),長期關注冤案救援、司法改革及人權議題,譯有《法庭辯護技術》[第2版](新學林出版)一書第四章至第七章,現為律師。

白禮維(第四章)

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現為律師。

洪士軒(第五章)

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專攻於刑法及刑事政策,二○一○年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務研究科特別聽講(交換學生),現為律師。

趙政揚(第六章)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二○一○年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特別聽講(交換學生),現為律師。

郭亭妤(第七章)

東吳大學法律系在學中,日文系雙主修。

顏榕(第九章)

畢業於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譯有〈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最大判平成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蔡芸琦合譯,《軍法專刊》第五十九卷第五期)。

林廷翰(第十章)

畢業於政治大學外交、法律雙學士,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主修刑事法學)。

目錄

前言
序章 公民判斷有罪、無罪的唯一方法
‧「公民審判」的成立條件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冤罪案件
‧審判並不是發現真實的場域
‧公民審判是社會的審判場域
‧審判的社會分工論
‧冤罪性模型的案件群

第一章 刑事審判中的「證明」是什麼?
‧審判的超不完全性定理
‧犯罪證明的成立與不成立
‧犯罪構造圖
‧證據配置圖
‧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證明什麼?
‧白骨屍體、無屍體的殺人案件
‧自白的定位
‧自白的區分
‧情況證據的歷史
‧「無合理懷疑的證明」的騙局
‧證明論上的結構是什麼?

第二章 冤罪線索一――該如何區別犯人與第一發現者?
‧科學辦案無用武之地的領域
‧從現場離去的第一發現者
‧偵查者的狹窄視野
‧連第一發現者都會被判死刑嗎?
‧具有金錢動機的第一發現者
‧死刑與無罪之間極其微妙的分歧點
‧什麼是公民的冤罪性
‧「一時衝動」在證明論上的結構
‧第一發現者冤罪性的諸種態樣
‧逃走的第一發現者
‧證明論上的差異
‧「原始的,太原始的」第一發現者
‧「獸性」在證明論上的結構
‧悲情「山民」的後代

第三章 冤罪線索二――被害者家屬被當作是犯人的悲劇,是怎麼發生的?
‧外部人犯案與內部人犯案
‧內部人犯案說所包含的冤罪性
‧危險的偵查「轉向」
‧同居人證詞在證明論上的意義
‧潛藏在日常生活中的冤罪性
‧事實本身的不可思議
‧丸正事件與一條手帕
‧正木旲與鈴木忠五的冤罪風波
‧人權律師把被害人遺屬視為犯人,理由何在?
‧內部人犯案說的另外一個陷阱
‧被隱藏的意外死亡冤罪性
‧證明論觀點下的「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冤罪性的各種態樣
‧基於何種態樣的冤罪性

第四章 確保公民審判的真實性——冤罪的認識論與存在論
‧造訪哲學上的認識論
‧審判上認識論的特殊性
‧「冤罪批判」的詭異邏輯及心理
‧康德批判哲學觀點下的冤罪論
‧為認識冤罪而為之新嘗試
‧冤罪論的沉淪
‧犯罪認識論的整體框架
‧以「證明」之名訴說的事物
‧具有多重意義的「證明」概念
‧公民審判下的證明之意義

第五章 冤罪線索三――關於毒殺的難題
‧高冤罪率的毒殺事件
‧令人瞠目結舌的冤罪性
‧毒殺事件的證明論特徵
‧「情況證據的堆疊」所代表的意義
‧帝銀事件之謎
‧持有毒物的證明
‧做出死刑判決的最高法院法官:《我的心路歷程》
‧和歌山毒咖哩事件的舉證特性
‧因一般毒物而死亡的話……
‧被要求的「證據之雙向性」
‧木鳩裁判與和歌山咖哩事件之間決定性的差異

第六章 冤罪線索四――可以相信DNA鑑定嗎?
‧劃時代的DNA犯罪偵查法
‧DNA鑑定的原理
‧足利事件「錯誤鑑定之謎」
‧接連出錯的日本早期DNA鑑定
‧埋葬在黑暗中的另一起足利事件
‧DNA鑑定的高度專業性與裁判員
‧DNA證據的界限
‧當公民的判斷否定DNA證據
‧飛翔的公民審判

第七章 導致冤罪的辦案模式有何特徵?──冤罪的權力論
‧權力批判的必要與弊害
‧冤罪的認識論與權力論的關係
‧偵查的各種面向
‧另案逮捕是什麼?
‧冤罪由另案逮捕開始
‧最初是由預想偵查開始
‧產生冤罪之偵查所具有的根本結構
‧另案逮捕為何對公民而言是個問題
‧冤罪的延伸結構是什麼?
‧根據經驗及直覺而來的預想偵查,為何不可行?
‧警察偵查與檢察官偵查的不同
‧檢察官的特偵案件

第八章 冤罪線索五――有自白就能說是犯人嗎?
‧緘默權與自白的關係
‧所有的自白都是強迫出來的
‧重大事件的犯罪嫌疑人會在幾天內自白?
‧所謂「自白是證據之王」是什麼意思?
‧如果沒有自白,物證也不再有意義?
‧何謂自白中的「祕密揭露」
‧祕密揭露的強弱
‧祕密揭露與冤罪性減少的各種面向
‧偽裝的祕密揭露
‧何謂虛偽自白
‧虛偽自白的混亂
‧真偽不明是自白的宿命
‧自白的自相矛盾
‧公民審判的自白論

第九章 冤罪線索六――當犯人的熟人、朋友被當成是共犯的時候
‧八海事件與《暗無天日》
‧梅田事件和《模仿犯》
‧全部冤罪和部分冤罪
‧共犯是最重要的目擊者
‧共犯供述的陷阱
‧古典的共犯冤罪性質
‧「男人的責任」?所謂「共犯冤罪性」是什麼?
‧當代共犯冤罪性的真實面貌
‧「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的歸宿
‧對黑幫老大「不利」的冤罪性
‧法官的「嘆息之牆」
‧共犯冤罪的社會學

第十章 冤罪線索七――如何看穿第三人證言的虛實?
‧證人與證言的種類
‧驚人的「誤認率」
‧受到汙染的證人
‧無屍體的「無盡藏」殺人事件的奇妙證人
‧何謂已知證人
‧圍繞目擊證言的地殼變動
‧明明是「驚人的相似度」,但卻……
‧實驗心理學的見解
‧偵訊過程的全面透明化

終章 公民要如何做出最終決斷? 冤罪的正義論
‧從冤罪認識論到正義論
‧何謂審判者的「倫理性實存」?
‧解構裁判的權力性
‧某位法官的「罪與罰」
‧死刑冤罪的正義論
‧容許死刑冤罪存在的邏輯
‧要如何破除惡魔般的推論?
‧無根據的審判確信:「真實只有一個」
‧所追求的審判典範移轉
‧審判典範的現代式翻轉
‧連動的事實認定論與量刑論
‧接近未來的審判論

後記

序/導讀

推薦序

人審判人時會有的陷阱

人有七情六慾,在集團內過活,紛爭自是難免。小事的話,雙方談妥即可,但是事情大到會影響到集團生活,或造成多數人的恐慌,那就必須透過公開的儀式就紛爭作個了斷,並公告周知。刑事紛爭及其解決可以說得很複雜,但是直白而言,不外就是這樣而已。

遠古時代,紛爭是靠雙方武力強弱的判定而獲得解決,其後公的司法確立,逐漸轉成由第三方來判定,此際判定的根據或合理性,就成為關注的重點。從神判到宣誓、十二名鄉親的認同、法定證據、科學證據、自由心證等,我們看到了合理化的根源從神祕力量發展到同儕見解或法律規定的世俗化過程。然而,更重要的是,這種的發展其實僅是表徵了一件事情。此即,從頭到尾這個發展不過是人類心智的發達史而已。縱或在神判的時代,當時也是先有審判者的合理判斷後,才對心中已經認定是犯罪人的嫌疑者,令其手伸入油鍋,看看神是否透過受審者的燙傷來肯認人的審判結果。在只有肉體刑與死刑的時代,審判者的論斷將會帶來血腥,而這是與基督徒不得沾血的信仰不符的情事,所以身為基督徒的審判者才不得已將認定過犯的責任推託給神。其並非否定人為合理判斷的可能性。
如今,除了宣誓以外,似乎已經沒有任何神祕主義儀式的色彩,甚至連宣誓都披上了偽證威嚇的外衣,而墮入世俗世界。然而,發展到極致的人類心智是否真的能夠擔保判斷的真實性?

二十年前,我曾經寫過一篇論文,名為〈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文中表明審判者只能確認司法語境下的共同主觀,其僅能認定當下大部分的人所能接受的事實,而非絕對的真實。該文的用意不外是想提醒審判者,認定法律事實時,必須謙抑,不要認為自己就是類神人。當年,評論這篇論文的前輩,給了我非常嚴厲的批判,雖然不至於讓我放棄對人類心智完整性或完美性的質疑,但也令我從此不再撰文論及審判者的顢頇。

坊間有許多論述科學證據不可靠的論著,但是通常都是以新科學破除舊科學的方式為之。尚未見過以人類理智的侷限來全面性討論人審判人時會有的陷阱的書籍。森炎這位日本的法官,以他從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寫出來了。除了他所羅列出來的諸多誤認的陷阱外,更重要的是,他傳遞了一個必要不可或缺的概念。這就是所有的有罪審判結果都有「冤罪的可能性」,而這個冤罪性絕非一句「不容合理置疑」就可以解消掉的。
 

李茂生
本文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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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ISBN
    • 9789862729205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320
    • 商品規格
    • 21*15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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