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海洋法中,為對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育,已限縮海洋捕魚的自由。
我為遠洋漁業大國之一,如何因應?
我退出聯合國後,因一中問題在國際社會已陷孤立,為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該如何突破?
第一章 國家利益的探討
第一節 拜訪聯合國國際法庭法官小田茲
為徹底瞭解海洋法中,有關保護海洋生物資源,漁源國在其經濟海域或公海執法登船和臨檢;公海流刺網捕魚;綠色和平組織在公海杯葛漁船;以及分裂中之中國,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中之定位及參與國際事務等國際法問題,本人於一九九○年三月,趁率團赴非洲迦納參加第十屆亞非農村復興組織(Afro-Asian Rural Re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AARRO)之便,於回程時,特於三月二十三日飛荷蘭,事先請我駐荷蘭代表處羅組長時日,安排於當日拜會聯合國國際法庭日本籍法官小田茲,約好於上午十一時見面,獲彼熱誠接待,在其辦公室親切交談。對我請益事項,其中對有關保護海洋生物資源之目的,而同意漁源國執法人員登船和臨檢問題,渠表示已是國際法中之慣例(It’s already a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成為普遍發展之趨勢;對綠色和平組織之杯葛行為,渠認為有違國際法;對公海禁用流刺網問題,渠認為不能強調公海有捕漁自由,為了海洋生物資源之保育,為人類能永續利用,各國應予尊重。對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中地位問題,渠語重心長表示,日本至少約有十位著名之國際法學者,長期為日本在國際社會之利益辯護及創造有利法則。他有些惋惜地表示,台灣的國際法學者在這方面,較少着力,為中華民國之基本利益挺身闡釋,並尋求有利之國際法原則辯護。由於他親切也誠懇,本人遂趁此機會提出「未被承認之無邦交國家參與國際社會双邊或多邊國際會議及締約問題」,特別請教他國際法學者William W. Bishop, Jr, 在其所著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Materials,所論述Informal Relations with Unrecognized Regimes,之各種案例,他不辭麻煩進一步加以說明。由於所談內容較深,費時也較久,晤談約二小時,延誤他午餐時間,我告辭時,已是午後一時許。因長談延誤他午餐及午休,經向他表示歉意,誠懇邀他晚間共餐,彼欣然接受。
晚間七時,由駐荷代表處款宴小田茲法官,我率領的代表團全體人員均參加。席間續與他討論國際法問題。此次會晤能暢談諸多問題,甚感獲益良多。我順便邀請他來台作私人訪問,他也欣然接受。他也表示與李登輝總統及林洋港先生均熟稔,回台後我請見外交部錢復部長,報告此次面晤小田茲會談情形,建議外交部邀請他來台作私人訪問,趁機舉辦研討會,我也向林洋港先生報告,轉達小田茲向他問候之忱,但很可惜,農委會本身沒有邀請聯合國國際法庭法官的課目,外交部也沒邀請,我覺得非常可惜。如果他來訪,可與國內國際法學者交流,如辦研討會,各部會官員也可參加,在腦力激盪下,對飽受孤立,漸與國際社會脫節的我們,思緒及視野會更廣闊。
回顧自一九七一年我退出聯合國後,在國際間,我國遭遇許多橫逆,處境困難,在國際法範疇,有大師級的丘宏達教授,常發表高見的魏鏞教授、趙國材教授等,較常挺身建言,其他國際法學者也學有專精,在中國國際法學會運作下,提供專論及卓見。
但依我個人的體會,學者與政府涉外單位之聯繫及串聯不足,致政府涉外事務常欠缺論述,且越來越明顯。
我在農委會任內推動國際漁業合作,於籌商階段,經常請外交部派員指導,外交部蒞臨指導人員,在實質問題上幾不表示意見,只有在結束前,叮嚀簽約時,爭取用ROC,但從未提供如何說服對方的說帖。故我個人感觸良多,又如外交休兵及活路外交,也欠缺立論,如果只是口號,自無所謂,如係政策,應讓國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