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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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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方法
神妙非凡的柏拉圖和令人驚異的康得一致用深沉有力的口氣,推薦了一條作為一切哲學研究以及一切科學方法的原則。他們說,我們應當同等地遵守兩個法則,即歸同法則(/01023435676)和分異法則((93:5;5<=6504),而不能有所偏廢。歸同法則指引我們按照事物之間的相似之處與共同點,把它們歸結為一些類,然後進一步把這些類歸結為種,再由種歸結為屬,等等,一直到最後得到一個包羅萬象的最高概念。由於這條法則是先驗的,即對於我們的理性來說是本質的,所以它預先就假定了自然同它自身的一致,這一假設在一條古老的規則中得到了表達:「如無必要,切勿增加實體的數目。」反之,關於分異法則,康得是這樣說的:「不要輕率地減少實體的多樣性。」這就要求我們,應當把包含在一個綜合概念中的不同的屬彼此加以區分;同樣,我們也不應當混淆包含在每一個屬中的較高級的種和較低級的種;我們還應當注意不要跳過任何下級的種,並且絕不要直接地在綜合概念下面把它們加以分類,更不必說個別的事物了:因為每一個概念都是允許向下進行分類的,並且沒有任何概念可以退回到單純的直觀。康得教導說,這兩個法則是我們理性的「超驗的」基本原則,它們先驗地假定了與事物的一致性;當柏拉圖告訴我們說,這兩個使所有科學得以產生的法則是得賜於眾神寶座上的普羅米修士之火,他看來也是在用自己的方式表達了同一個思想。
這種方法在目前場合中的運用
儘管這種推薦很有分量,但我發現這兩個法則中的第二個,卻極少應用於我們一切知識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充足理由律這個原則。因為,雖然這個原則經常並早已被一般地陳述了,但對於它的那些極不相同的運用卻沒有做出足夠的區分,而它在每一個這種極不相同的運用中都獲得了新的意義,從而它在各種思維能力中的起源也就變得清楚了。如果我們將康得的哲學和所有前人的體系做一個比較,我們就會發覺,正是在我們對我們思維能力的觀察上,許多根深蒂固的錯誤乃是出自對於歸同法則的運用,而與之相對立的分異法則卻被忽略了;但是分異法則卻導致了巨大的非常重要的成果。因此我希望能允許引用康得的一段話,這段話特別強調了作為我們知識源泉的分異法則,這對於我現在的努力也是一種支持:「最重要的是把在種類和起源上與其他知識不同的各種知識分離出來,並且非常細心地避免使這些知識混同於那些在實踐的目的上一般是與它們聯在一起的其他知識。哲學家更有責任去做化學家在元素分析和數學家在純數學方面所做的事情,以便能夠清楚地闡明在知識的濫用中屬於知識的一個特殊種類的那一部分,及其特有的價值和影響。」
這一研究的有用性
如果我能成功地指明,這個構成我們研究主題的原則並不是直接地產生於我們理智的一個原始觀念,而是產生於一些不同的觀念,那麼就可以推知,它作為先天確定的原則而自身表現出來的必然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一個並且是同樣的;相反,它必定是與這一原則本身的來源一樣是多重的。因此,誰要是把自己的結論建立在這個原則之上,他就有責任清楚地闡明他的結論由以建立的那種特殊的必然基礎,並且把這個基礎用一個特殊的名字來表達(這正是我所要指出的)。我希望這樣做將使我們在進行哲學思考的時候,能夠更加清楚和準確;因為我認為,我們必須借助於對每一單個表述的精確定義來獲得最大限度的明確性,這是抵制謬誤和故意欺騙的手段,也是保證我們永久地、牢固地佔有我們在哲學領域中每一個新獲得的觀念而不必害怕因為任何誤解和可能在後來發現的歧義而使它得而復失。真正的哲學家總是追求真知灼見,並力圖使自己像一個瑞士的湖泊而不像那混濁而湍急的山洪,———瑞士的湖泊以她的平靜而將幽深與清澈結合起來,正是由於清澈而使幽深自身得到了展示。瓦文納格斯(>=?@34=A2?3B)說道:「C=:D=A6E33B6D=F0443;05G3B9H5D0B09H3B「(明晰性是哲學論證的信用證)。相反,那些偽哲學家,他們的那些措辭,實際上並不像塔里蘭特說的那樣是為了掩飾他們的思想,而是要掩蓋他們的空虛,並且往往要讀者為他們的不可理解的體系負責,這種體系其實是產生於他們的混亂思想本身。這就說明瞭為什麼在某些哲學家那裡———例如在謝林那裡———教訓的口氣是如此經常地變成了指責的口氣,並且讀者常常由於假定的缺乏理解能力而事先就受到挑剔。
充足理由律的重要意義
充足理由律的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它可以真正地被稱為一切科學的基礎。所謂科學就是指一個觀念的體系,也就是一個與彼此無聯繫的觀念的單純堆積相對立的由互相聯繫著的觀念構成的總體。然而,把這個體系中的各個成員組織到一起的,如果不是充足理由律,又是什麼呢? 把每一種科學同單純的觀念堆積區分開來,恰恰就是說這樣的觀念都是從它們的理由那裡由此及彼地推導出來的。所以,柏拉圖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了:「即使是些真實的觀念,如果不是有人通過因果的證明而把它們聯繫到一起,也不具有多大的價值。」。而且,正如在我們的研究進程中將會看到的,幾乎每一種科學中都包含著一些可以由之而推演出結果的原因的觀念,同樣,也包含著其他一些來自於理由的作為結論的必然性觀念。對此,亞裡斯多德曾這樣表述道:「一切理智的或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理智的知識,都涉及了一些原因和原則。」這樣,正是由於一切事物都必定有其理由的先驗假設,它使我們有權利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去探求為什麼,我們才能夠有把握地把這個為什麼稱為一切科學之母。
關於充足理由律本身
我打算進一步表明,充足理由律是與某些先驗的觀念相通用的一種表達。同時,它也必須按照這樣或那樣的公式來被陳述。我選擇了沃爾夫的一個最富有內容的公式:「任何事物都有其為什麼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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