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道德教學
若要探討道德教學,我們或許從一開始就會萌生迴避這類討論的念頭。此時,我們往往會給出這樣的理由:「道德感化純粹是個人私事,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或規範去介入,都是不合時宜的。」暫且不論這一觀點是否成立,人們普遍認為「道德教學」不可或缺、勢在必行──這亦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從邏輯層面而言,正因為存在對「道德教學」的現實需求,相關的理論探討才具備了必要性。接下來,我們不妨深入探究「道德課」自身的立足根基。需要明確的是,我們所要討論的並非經過部分改良、尚不完善的「宗教課程」,而是「道德教學」與教育學領域核心要求之間的關聯。
我們首先以康德(Immanuel Kant)倫理學為討論基石(畢竟探討這一問題,必須先在哲學的廣闊領域中找到立基點)。康德曾對「合法性」與「道德性」作出明確區分,例如他在《道德形上學基礎》(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這樣闡釋:「當我們稱某一事物在道德上為善時,僅依據道德法則對其進行判斷是不夠的,還必須確保該事物的成立以遵循道德法則為前提。」與此同時,他還對「道德意志」下了定義:在他看來,「道德意志中不存在任何動機」。唯一能規定道德意志、促使人們做出「善的行為」的規範,便是道德律。
接下來,我們結合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與孔子的著述,對上述觀點進行進一步驗證。
在〈孔子的義務〉一文中,費希特並不認可「義務」的倫理意義。初讀時,人們或許會以為他只是將道德等同於良心──也就是說,當人們為履行某一項義務而不得不忽略另一項義務時,會陷入現實選擇的困境,並在內心暗示自己:未被履行的那項義務並非自身責任。深究背後的原因,是道德律僅能告知我們何為符合道德的行為,卻未對「兩項義務同時出現時該如何抉擇」這類具體情形作出規定。由此可見,道德律並非行為本身的內涵,而只是指導行動的規範。
按照孔子的觀點,道德律存在隱含「雙重標準」的風險:對於「上智者」(才智出眾之人),道德律的要求過高;對於「下愚者」(資質平庸之人),要求又過低。換言之,即使我們試圖探尋道德規範的適用邊界,在孔子的著述中,也找不到關於「經驗性道德實踐」的相關論述。因此,若有人認為「普遍適用的道德規範與經驗層面的行為準則顯然一致」,便會覺得道德不過是被人們過度推崇的事物。不過,孔子針對「愚者」也提出過這樣的反駁:「無論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多麼符合規範,只有當它具備道德價值時,才能稱得上是基於道德意圖的行動。」
我們再回到康德的理論。他在一篇著名文章中寫道:「在這個世界上,甚至在世界之外,若要找到一種能被無條件視為『善』的事物,恐怕難以想像──唯有『善的意志』是例外。」若能準確理解這段話,便從根本上掌握了康德倫理學的核心宗旨。在此,我們正是要以這一宗旨為核心展開探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意志」並非心理學範疇的概念。心理學研究者會將心理行為作為研究對象,而在心理行為的形成過程中,意志所發揮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促成因素之一。但對倫理學研究者而言,這一因素直接決定了行為的「道德性」:某一行為之所以具有道德屬性,並非源於多種複雜原因的疊加,而是因為它是在「道德意圖」的指引下實施的。所謂「人的意志」,本質上是了解到「道德律即自身義務」。倫理學的核心意義,正在於此。
若要探討道德教學,我們或許從一開始就會萌生迴避這類討論的念頭。此時,我們往往會給出這樣的理由:「道德感化純粹是個人私事,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或規範去介入,都是不合時宜的。」暫且不論這一觀點是否成立,人們普遍認為「道德教學」不可或缺、勢在必行──這亦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從邏輯層面而言,正因為存在對「道德教學」的現實需求,相關的理論探討才具備了必要性。接下來,我們不妨深入探究「道德課」自身的立足根基。需要明確的是,我們所要討論的並非經過部分改良、尚不完善的「宗教課程」,而是「道德教學」與教育學領域核心要求之間的關聯。
我們首先以康德(Immanuel Kant)倫理學為討論基石(畢竟探討這一問題,必須先在哲學的廣闊領域中找到立基點)。康德曾對「合法性」與「道德性」作出明確區分,例如他在《道德形上學基礎》(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這樣闡釋:「當我們稱某一事物在道德上為善時,僅依據道德法則對其進行判斷是不夠的,還必須確保該事物的成立以遵循道德法則為前提。」與此同時,他還對「道德意志」下了定義:在他看來,「道德意志中不存在任何動機」。唯一能規定道德意志、促使人們做出「善的行為」的規範,便是道德律。
接下來,我們結合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與孔子的著述,對上述觀點進行進一步驗證。
在〈孔子的義務〉一文中,費希特並不認可「義務」的倫理意義。初讀時,人們或許會以為他只是將道德等同於良心──也就是說,當人們為履行某一項義務而不得不忽略另一項義務時,會陷入現實選擇的困境,並在內心暗示自己:未被履行的那項義務並非自身責任。深究背後的原因,是道德律僅能告知我們何為符合道德的行為,卻未對「兩項義務同時出現時該如何抉擇」這類具體情形作出規定。由此可見,道德律並非行為本身的內涵,而只是指導行動的規範。
按照孔子的觀點,道德律存在隱含「雙重標準」的風險:對於「上智者」(才智出眾之人),道德律的要求過高;對於「下愚者」(資質平庸之人),要求又過低。換言之,即使我們試圖探尋道德規範的適用邊界,在孔子的著述中,也找不到關於「經驗性道德實踐」的相關論述。因此,若有人認為「普遍適用的道德規範與經驗層面的行為準則顯然一致」,便會覺得道德不過是被人們過度推崇的事物。不過,孔子針對「愚者」也提出過這樣的反駁:「無論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多麼符合規範,只有當它具備道德價值時,才能稱得上是基於道德意圖的行動。」
我們再回到康德的理論。他在一篇著名文章中寫道:「在這個世界上,甚至在世界之外,若要找到一種能被無條件視為『善』的事物,恐怕難以想像──唯有『善的意志』是例外。」若能準確理解這段話,便從根本上掌握了康德倫理學的核心宗旨。在此,我們正是要以這一宗旨為核心展開探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意志」並非心理學範疇的概念。心理學研究者會將心理行為作為研究對象,而在心理行為的形成過程中,意志所發揮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促成因素之一。但對倫理學研究者而言,這一因素直接決定了行為的「道德性」:某一行為之所以具有道德屬性,並非源於多種複雜原因的疊加,而是因為它是在「道德意圖」的指引下實施的。所謂「人的意志」,本質上是了解到「道德律即自身義務」。倫理學的核心意義,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