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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心理衡鑑的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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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麼是諮商心理衡鑑

在諮商實務工作中,心理衡鑑(psychological assessment)是一項相當重要且具有關鍵意義的實務行動,最早與臨床及醫療體系的實務工作有關,稱為臨床心理衡鑑(clinical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主要任務在於將有嚴重症狀的個案予以分類,好讓個案能在心理健康系統中獲得適當的治療計畫與安排(黃政昌,2008b)。但在諮商工作中,對於將個案「分類」卻有著不同的看法,諮商實務工作者甚至不一定要進行疾病分類也可以操作實務工作。然而,對諮商心理師而言,對個案的困難做全面且有效率地了解仍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有規劃並切中要領的治療計畫是每位諮商心理師必須學習與精進的。同樣,透過蒐集資料、對個案故事脈絡的了解、尋找可能解決的資源,並與個案共同協議出可改變的目標與方向,也是諮商實務工作所認同的。這些理念與臨床心理衡鑑工作其實並沒有什麼不同,只是在醫療與臨床體系當中,面對具有臨床症狀的個案,疾病分類的界定是制訂治療計畫最快的方式,但對臨床心理衡鑑來說,診斷只是其中一個環節,並非治療計畫的終端。照理說,臨床與諮商的心理衡鑑工作應該有同樣的理念,但兩者的心理衡鑑工作似乎又有些微的差異,臨床心理衡鑑的歷史悠久且行之有年,而諮商心理衡鑑似乎還在尋找自己的模式與固定的架構。本書的目的,就是期望能整理出對諮商心理師有用且務實的心理衡鑑工作模式,供實務者參考。

如同黃政昌(2008b)博士在〈諮商中需要的心理評估:談臨床心理衡鑑vs.諮商心理評估〉中的論述,諮商心理師的衡鑑工作與臨床心理師是有差異的,諮商心理學應該要發展出自己的評估內涵。該篇文章及黃政昌(2008a)博士所作《心理評估:在諮商中的應用》一書,可謂國內諮商心理衡鑑書籍的重要濫觴與整理。在實務經驗中,我發現,諮商心理衡鑑與臨床心理衡鑑有著同樣的目標,但也有相異之處,強調與人接觸的諮商心理實務應該要有自己的評估模式與衡鑑理念,以凸顯出心理衡鑑與評估在諮商實務工作中的價值與功能。要特別強調的是,諮商心理衡鑑是一個與個案進行心理接觸的對話過程,是一項心理師與個案共同完成的工作,而不是心理師單方面將個案問題進行分類或標籤。本書將採取「衡鑑」(assessment)一詞來形容這項實務工作,此與「評價」(evaluation)不同,評價偏向於判斷好壞、優劣,或是對個案進行分類、安置的意味,評價的英文也有求解、計算數值的味道;而衡鑑則是更廣闊的字眼,除了包括對個案整體心理功能與系統功能的了解、對個案問題的判斷與思考,更凸顯出心理衡鑑或心理評估工作(國內許多學者也將psychological assessment翻譯成心理評估)不只是判斷與分類,而是對個案困境的思考歷程,也包括能產出有計畫的改變介入方式。所以,本書將採取「諮商心理衡鑑」來形容這項實務工作。

在諮商歷程中,心理衡鑑的重要性包括如下:第一,提供助人者有效形成治療計畫的方式,而不致雜亂無章地進行諮商工作。第二,提供助人者進行個案概念化的工作指南,協助心理師了解自己的工作方向與進度。第三,心理衡鑑與其報告,提供了不同屬性助人者之間的共同語言,不管是對臨床症狀診斷或使用工具時的溝通,不同助人者都可以使用共同語言來交流,促使助人專業之間的合作,也是諮商心理師與其他助人者之間的溝通方式。第四,有效的諮商心理衡鑑報告,不論口頭或紙本,都是助人者整理個案狀態的方式與機會,以有章有節、整理過的樣貌來呈現自己對個案的了解,而不是流水帳式的陳述個案狀態。第五,心理衡鑑結果累積對某類型個案的研究資訊來源,增加學術研究的資料與證據,更可藉此逐漸發展出更有效的介入策略。第六,提供助人者評量個案改變的進度,以及何時能結案的指標,心理衡鑑歷程會找到吻合個案主體的主述,並評估該主述的嚴重或影響程度,心理師可藉由指認這些指標來了解個案改變了多少,也可以決定結案的時機。第七,提供何時需要資源引入與轉介的指標,諮商心理師可能是被轉介的資源之一,也可能是進行轉介的引介者,心理衡鑑可以告訴助人者,個案是以持續性接受個別諮商為主,還是需要引介系統聯合晤談的資源;個案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接受家族治療,抑或先降低其生物性的干擾與影響,需要醫療或藥物的幫助。諮商心理衡鑑的過程,彰顯出助人者對個案問題的看法與觀點,以及訂定治療計畫的嚴謹度與結構程度,單是這一點,就足以顯示諮商心理衡鑑對諮商心理師的重要性。若諮商歷程是漫無目的、沒有方針,或心理師本身不清楚促發改變的重點與方向在哪、改變如何發生、重要且關鍵促發改變的焦點為何,那麼就很難實踐或呈現出諮商效果。

「諮商心理衡鑑」其實是諮商歷程實務中的一環,本書採取生物心理社會—系統理論(biopsychosocial systems theory)(Buckley, 1968; von Bertalanffy, 1968; Pinsof & Lobow, 2005),與互動建構論(interactive constructivism)的認識論(Pinsof,1992; Pinsof & Lobow, 2005),以個案所認知到的真相(reality)為中心,進而對個案所處系統脈絡進行了解與詮釋,以形成可解決個案困擾與議題的「臨床判斷」(clinical judgment)(張本聖、洪志美譯,2012)。臨床判斷的思考歷程乃是諮商心理衡鑑工作的重要核心,重要的是判斷的過程與方式,而非分類的結果,並包含判斷與界定「要改變的問題」、「促發改變的介入策略」及「可結案的證據」等三大目的。

目的一、界定要改變的問題:是指心理師必須界定出個案主述中的重要關鍵議題,包括:個案主述、個案議題、諮商/治療目標,都是在形容這些「要改變的問題」。界定這些問題,可能來自於個案主觀認定的主述困擾,也可能是諮商心理師的專業判斷。例如,個案為憂鬱症所苦,希望自己能快樂一點,那麼擺脫憂鬱症的困擾就可能被界定成要改變的問題,然而心理師發現,個案的憂鬱症與無法接受離婚的事實有關,所以陪同個案一起面對離婚帶來的悲痛,也可能變成要改變的問題。

目的二、界定促發改變的介入策略:介入策略與治療目標是心理師與個案共構而成,雖然心理師具有提供介入策略的專業,但個案認同且能覺察到治療任務的內容與重要性,因此個案與心理師都是有意識且認同地參與介入改變過程。例如完形治療中,助人者決定使用空椅技巧,陪同個案一起面對離婚帶來的悲痛,並從中重新界定這段悲傷故事的意義。目的三、界定可結案的證據:界定可結案的證據也是心理衡鑑工作中的重要任務,它奠基於第一個任務要改變的問題,同時也評估個案有多少能力可以促發改變、評估促發改變過程中可能碰到的困難,以及與諮商開始前相比個案改變了多少,是否有解決個案原來的主述與困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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