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以中觀論述五陰無自性空相
外道法中無論是數論(僧佉論)或者勝論(衛世師論),都是以五陰我為立基點虛妄想像發展出來的,從來無涉於實相法界,當然無法脫離落在常見或是邊見窠臼中的窘境。他們對於眾生的生死輪迴現象,只看到果報,也只能在果報的表相差別作虛妄分別,無法如實明瞭果報的因,甚至於對欲界六天的差別、要修甚麼善因才能生到哪一個天,都沒有如實的法道存在,遑論生死輪迴的解脫與實證!因此,對於論主所申論的,「實相法界無作無作者、無受無受者,眾生的生死以及一切法沒有本際可得」,外道或小乘佛教中的凡夫僧無法理解,卻以其自身繫縛於我見的邪見,主張「五陰生的苦果,必定不離自作、他作、共作、無因作這其中之一」,或者主張不離一異、有無等,所以論主展開了以下相關的辨正與申論。
第一節 〈觀苦品 第十二〉
頌曰:
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如是說諸苦,於果則不然。
釋論:若說苦是自作,或者他作,或者自他共作,或者無因作,以這四種方式說種種五陰苦果,都是不能成立的。
佛陀說十二因緣法,從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乃至有緣生、生緣老病死苦,指出了「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的中道因緣觀,這是依名色背後的第八識為前提而說的。因為名色五陰十八界法都沒有真實自性存在,不能自在、不能自生,也不是由眾緣就能出生,也不是無因而可以有最初的生或者死,在前面的章節中已處處申論辨正這個道理。五陰十八界都是由各個有情的自心如來藏藉緣所變化現起的,所以有情所有的身口意行與所造的業,都離不開其自心如來藏現起的諸法功能;因緣法中說的「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中的此因與彼緣,都含攝於如來藏中,因為三界中沒有任何一法可以外於如來藏而存在。在這個前提下,十二因緣法的「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的法則是無我的,學人還沒有親證十因緣中之入胎識的所在而發起大乘般若實相解脫智慧之前,必須如實了知五陰的無我而斷除我見與我執,才能滅了無明乃至滅了生死苦,還滅十二因緣的流轉。
如實了知五陰的無我而斷了我見,必定不會接受五陰是由自在天(上帝)所作,或者五陰是無因而有的這種邪見,因為斷我見的功德是必須同時斷了疑見以及戒禁取見的。斷疑見指的就是對於佛陀不疑而且已依據佛陀的教導證得解脫者,從此不會懷疑賢聖所斷我見與自己所斷的五陰我見有所不同,同時也清楚不能證得解脫的凡夫與外道我見的墮處所在;如果沒有這個見地,就沒有斷我見的功德與實質了。斷戒禁取見指的就是認知到只有佛戒可以真實約制身口意行,確實斷除貪瞋癡三毒煩惱,令人得至解脫;持佛戒不為生天享天福,而對於外道的持供養火戒、持種種苦行穢汙法、不倒單戒、雙身法三昧耶戒等等,與斷我見我執以及斷貪瞋癡煩惱無關的禁戒,證菩提者完全不會去遵循以作為能得解脫的規範;如果沒有這樣的見地,同樣的就沒有斷我見的功德與實質可得。因為斷我見是修證解脫道所必須有的初分解脫功德,所以也必定建立了有涅槃本際不生不滅的正知見,才得以滅除愚癡、斷除三界愛與貪瞋煩惱障,實證出離生死苦的解脫果。
涅槃的本際如來藏法爾如是、本來已在所以無生,不是先有生之後才成就無生,必須是本自不生才稱為無生;所有含攝於如來藏心體中的蘊處界法種也是同樣道理,必須是本自不生才有無生的本質,如果蘊處界諸法種是先有生以後才被修成無生的,那就不是真正的無生,那樣的無生將來還是會壞失。(實際上,蘊處界諸法種子與本識不一不異,能出生蘊處界之功能差別是屬於本識中法爾而有之本有種。)大乘佛法所說的無生是如來藏本自不生的無生,這個無生才是本住法,才是能生諸法的實相,而實相無生的真諦不是一切凡夫、外道、小乘的境界所能思議的;所以斷我見、疑見、戒禁取見不僅是實證佛法者必須有的初分解脫見地,涉及實相本自不生的般若解脫,更得要是深植善根的菩薩才能實證不退,若是未多劫修行而具足修學次法及六度的新學者,即使悟了也會退轉而不信受的。
外道的邪見論點都是因為不知五陰虛妄而將五陰我執為真實,甚至於虛構五陰我能生諸法,主張那是五陰的作者;或者主張五陰我與眾緣共同是作者,乃至想像有個自性或者自在天是作者,或者說無因生,而這些都是不可能成立的戲論。
頌曰:
苦若自作者,則不從緣生;因有此陰故,而有彼陰生。
若謂此五陰,異彼五陰者,如是則應言,從他而作苦。
釋論:苦果假如是自所作的話,就不應當從緣而生;因為必須有前一個五陰的緣,才有後一個五陰出生。
假如你要主張是前一個五陰作後一個五陰,那麼前五陰與後五陰應當是完全不同、不相關,這樣就應該說,後五陰是從他五陰所作而產生了苦果。
有五陰所以有老病死苦,若以外道所說的「有神我住於身中」來說,應當五陰就是那個神我五陰所作,那麼老病死苦也等於就是另一神我五陰所作。外道立論的神我是常,其樣態也是五陰,又能造作五陰身,表示不需要任何緣就能造作五陰身;也應當能夠捨於任何老病死的緣,自在的恆受少壯之身。但事實上,外道神我以及一切有情的五陰身都不能免除老病死苦,身心都不能脫離無常的毀壞與眾苦的逼迫,與他們的立論宗旨完全不符合。所以說「五陰是神我自作」不能成立。
佛說眾生無始生死長夜輪轉,猶如汲水輪宛轉上下相續,輪轉期間沒有中斷。 汲水輪的譬喻,指的必定是上下或者前後五陰沒有中斷,前一個五陰與後一個雖然不同,但並不是由前一個五陰造作後一個五陰,因為如果是這樣,就會形成前後五陰完全沒有關聯。為什麼呢?因為前一個五陰是在因緣和合中才有存在的現象,沒有真實五陰的自性,無常而沒有自性的法不可能出生任何一法的,也不能像如來藏一樣與所造的五陰同時同處和合似一,所以不可能由前五陰出生後五陰;如果主張是由前五陰出生後五陰,就屬於自在天(上帝)造作眾生的五陰一類,也就是他作的理論。他作的意思就是完全不相關的某一五陰可以造作有情的五陰,存在著無因無緣而有的過失,自在天的五陰與有情的五陰不是一而是異,所以自在天不能出生有情的五陰,在前面已經辨正過了,此處不再重複。
每一位有情前一世的五陰與後一世的五陰不一不異,每一世的五陰都是如來藏藉眾緣變化現起的,是本無今有、沒有自性的無常法;貪瞋癡煩惱的作用,使得五陰造作生死業,五陰造的業因必定感得後世相應的五陰果報,但是有能力與功德來酬償後世五陰果報的,是執藏所有業種的如來藏,業種並非外於有情五陰的另一自在天的五陰所執藏,所以眾生的五陰並不是五陰神我能自作,或者異五陰的自在天能他作。前後世的五陰不是同一個,但是也不能說是完全不相關的異五陰,因為後五陰是承接前五陰所造作的業因而受的果報,後五陰也仍依於同一個第八識如來藏及同一個意根,承續了前五陰所造的業種;猶如汲水輪的譬喻,上半部的水輪轉入水下而使下半部的水輪升到水上,如是持續不斷轉動,雖然生相與滅相不同,但是由於如來藏含攝生滅與不生滅的緣故,所以前後五陰能夠相續不斷。
有外道認為人是苦因,好醜都是神我所作,神我作好醜苦樂,還受種種身,所以是自作苦、自受苦。外道所說的神我,一方面是常常清淨無有苦惱,另一方面又對一切都有所知所解 ,這樣的神我不就是依於五陰身的覺知心人我所虛擬出來的嗎?本質上同於一般人所知的五陰無異。覺知心人我就是一期五陰苦果的一部分,是無常法、不能常住,如何能夠一世一世的受種種身呢?所以論主又作了以下的回復:
頌曰:
若人自作苦,離苦何有人,而謂於彼人,而能自作苦?
若苦他人作,而與此人者,若當離於苦,何有此人受?
釋論:如果說是人自作的苦,離開了五陰苦果時何處還有受苦果的人可得,而說有那樣沒有五陰的人,竟然能自作苦果?
假如說不是由人自作苦果,而是他人作苦給予此人的話,如果將來離開了五陰苦果時,何處還有此人受苦可得?
苦如果是外道所說的常住神我所作的,那個神我必然同於五陰,就是無常,因為神我既是常常清淨而無苦惱,就不可能造作苦果,那個神我既有所知所解與作苦的作意與想、思,必定是無常法。而這樣的無常法沒有自體可得,所以離開了五陰身哪裡還有覺知心神我?沒有了五陰身時又如何能夠有所知所解與作苦呢?假如要說苦是他人作給那個神我的,那個神我如果不是五陰身或沒有五陰身,又如何說有此神我造作苦果及領受苦果呢?
頌曰:
苦若彼人作,持與此人者,離苦何有人,而能授於此?
自作若不成,云何彼作苦?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釋論:苦果如果是彼五陰之人作的,將所作的苦拿給此人的話,離了五陰的苦時何處還有彼人,能將苦授給此人呢?
苦由五陰自作的道理若是不能成立,怎麼還會有彼人作苦這件事情呢?如果要說是彼人作苦,即是歸攝於自作苦的道理,也是有過失的。
別人五陰作的五陰苦果是不可能拿給另一個人承受的,更何況別人也是不可能自作五陰,這在自作苦的偈頌中已經申論了不可補救的過失,所以一切有情的覺知心神我都不可能自作受苦的五陰。自不能作,是每一位有情都自不能作,所以不可能出現有個彼人能夠造作五陰苦果來授予他人的;既然叫作彼人,表示也是五陰身的有情,其覺知心的神我自不能造作五陰身,覺知心神我是因緣所生法而不能自在,如何能夠擺脫掉五陰身苦果而將它授予他人?這是說不通的。
所以,三界生死中的有情,雖然是五陰我造作生死業,但不是由此世五陰我去到下一世受五陰苦果;而下一世的五陰必定是承接前一世五陰所造善惡業因的苦果,並非無因無果或者不相關的自在天或者他人可以授予的。這才是自作自受—即五陰作即五陰受的道理,才能符合因果律;但這個道理是立基於眾生皆有不生不滅的實相心如來藏才有真實無生的本質,造作苦果業種的五陰與後世承受苦果事業的五陰又不是同一個五陰,所以又名異作異受,但不同於外道神我的異作異受或自作自受。外道所說的自作自受,卻是將無常的覺知心「神我化」成為有常住的清淨心體性,又能知解六塵諸法而造作苦樂業以致領受苦樂受,將虛構的神我立論為是三世五陰的作者與受者,故有無因與無常等諸多過失,如前文所論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