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異熟識自性之總相與別相
第一節 異熟識與五遍行心所
第三目 五遍行義之二──作意(第一、二目請詳第二輯解說)
論文:「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語譯:【作意這個心所法是說能警覺心作為自性,於所緣的境界中引發心來夤緣境界作為它的業用;這是說,這個心所能警覺應該生起的心種子,引導生起的心趣向所屬意的境界,所以名為作意。雖然這個作意也能引起其他的心所法,然而心是主,作意心所是從的緣故,只說作意能夠引心。有人說:作意能使心迴向而改趣不同的境界,或者對某一境界執持自己的心使令安住,所以名為作意。但他們這二種說法全都屬於非理,如果真像他們所說那樣,這作意就應該不屬於遍行心所,因為不異於別境心所中的定心所的緣故。】
釋義:「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上來關於「不可知之了」等功能,已經講完「觸、受、想、思」等四個心所,也說明了這四個心所的主從,由此證明這四個心所全都屬於「見分」,然而五遍行中尚有「作意」未說,故今說之。
於意識未生位,意根生起「作意」,警覺第八識流注意識種子而有意識現行,如是而令意識趣向意根所緣的境界,故說「作意」是「警心為性」以及「引心為業」。或者在意識已生起位,由於別觸新的境界相時,由意根的「作意」引起意識趣向新的境界,故說作意能「警心為性、引心為業」。
由第七識意根有此警覺諸心的「作意」心所,能使第八識在此「作意」所引導下,配合第七識意根而出生許多相應法,能令八識心王及心所法現行及配合運轉故,因此而有許多法出生;也因為有此意根「作意」之自性,能使意識及其顯境名言、表義名言與諸煩惱心所現行,世尊於《楞伽經》中說意根是「現識」。
這是說,「作意」的第一個功能,是警覺應該生起八識心王的諸心與心所種子,促令某一識或多識及其心所生起,例如意根的「作意」能促令意識一心生起,或同時促令五識等心生起,六識心所隨之而起。
「作意」的第二個功能,是引令彼心趣向某一境界,例如六俱意根突被某境界所牽引而起「作意」時欲作「了別」,則令意識等六識捨離原來所緣的境界,迴趣新的境界而作「了別」。以此二緣故,能警心故,所以名為「作意」;亦由意根有此「警心為性」故,能令諸心、心所現行,必須立名為「現識」;如是「現識」之功能,非其餘諸識之所能,以第八異熟識唯對意根之作意唯命是從故。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雖然這個「作意」也能引生其他的心所,但因為心是主而「作意」是心所、是從的緣故,只說「作意」能引生心的部分;因為心若生起時,心所隨之而起故,不能以心所為主故。
問:「心等自己就能出生作意,今說要警覺之後方能生起,就應該種子不能生起。」答:「受、想、思」等要由根、塵、識、觸等四法和合而生,亦說「作意」由觸心所而起,是故「作意」非能自起。
此意有二:一為意根的「作意」能引意識等心生起,這是以意根的觸心所為先,而「作意」心所在後。二為意根的「作意」能警覺六識心轉趣新的境界,然後六識心方得觸納新境界的六塵,則是以意根的「作意」為先,六識心的觸心所為後。但不論是哪一種,同樣都是由心的「作意」心所,導致其他諸識的現行,或導致其他諸識的迴趣新境界,所引都是以心為主而「作意」為從,故說「作意」可以「引心為業」;若是只從諸識自己與作意心所而言時,「但說引心」。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猶如正理論師說:「作意是能使心迴轉而趣向別的新境界。」或如信受《雜集論》的聲聞僧說:「作意是對於某一境界持心令住,所以名為作意。」
「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論主玄奘破斥說,他們所說的都屬於非理,因為「作意」若只是使心迴轉而趣向別的境界,就應該不是遍行於八識心王之法了,因為「作意」普遍運行於八識心王的很多心行中。這是先以「應非遍行」破斥聲聞部派佛教的正量部論師。
玄奘又說,「作意」若只是持心令住,就不異於定心所,不該名為「作意」了。此是以「不異定故」破信受《雜集論》的聲聞論師。但追究實質時,《雜集論》原本所說並無錯誤,只是信受《雜集論》的那一派聲聞僧不懂論文而生錯解罷了。猶如這幾年來信受《成唯識論》的琅琊閣、張志成等邪見者,屢以《成唯識論》的論文來質疑正覺的法義,其實正覺的法義與《成唯識論》所說符印相契、無一相違,而琅琊閣、張志成等人不解《成唯識論》,便以論文相責;如今此論之《釋》逐輯出版,或許可以解其疑惑;然猶未可逆料,以其理性及知性有問題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第四目 五遍行義之三──受
論文:「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語譯:【受心所是說領納順心境、違心境、非順心非違心境界法相作為自性,生起貪愛作為業用;受心所能生起欲合、欲離、非二欲的緣故。有人這樣子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是說領受所緣的境界相。二、自性受,是說領受同時存在的觸。其中唯有自性受,是受心所的自相,這是由於境界受同於其餘的諸相的緣故。」但他的說法不是正理,因為受一定不緣於同時出生的觸的緣故,如果相似的觸出生後可以名為領受觸的話,相似於因的果(等流果)應該就都是受的自體,也應該可以名為自性受。而且既然是以受為因,應該名為因受,又怎能名為自性受?如果主張「如王食諸國邑」,而說受能領納觸所引生的受體,名為自性受;道理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違背自己所執著的心不能自緣的道理,也不能自己證實真是如此的緣故。如果不捨棄觸的自性,也可以名為自性受;便應該一切法,全部都是受的自性;所以他們的所說,只能是引誘嬰兒一般無智的人罷了。然而境界受,不是同於其餘的諸相,領納順、違、非順非違等三相而決定屬於自己的覺受時,名為境界受,因為受的法相與其他的心所不共的緣故。】
釋義:「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受」心所是說,領納順心境、違心境、非順心非違心境的法相作為自性,因此而生起貪愛、厭離、不貪不厭等心行作為業用;這是由於「受」心所能生起想要與境界相合、相離,或是不合與不離等欲心所的緣故。「俱非」是說非順心境亦非違心境的捨受境界。「非二」是說非欲合及非欲離之二欲。
「受」心所是領納順心等三種境界時,以產生貪厭與合離等作為業用,而八識心王各對境界都有領受的作用,但只有七轉識會因順心、違心、非順非違的境界,而生起貪愛、厭離、不合不離之欲的業用,導致七轉識能生起「合、離、非二」之欲。以上是論主玄奘所提的宗義。以下是其他論師所說: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有作是說」是指聲聞正理論師,他們這麼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是說領受所緣的境界相。二、自性受,是說領受境界時同時存在的觸。其中唯有自性受,是受的自相,因為境界受同於其餘諸相的緣故。」他們認為只有「自性受」才是「受」心所的自性,其餘的心所都不能領納觸的緣故,因為都沒有觸的行相,只有「自性受」才有觸的行相故。又認為「境界受」不同於「自性受」,因為「境界受」能通其餘的諸心所故,都能領納境界相的緣故,所以不通「自性受」,唯通「觸」心所。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玄奘說,他們所說沒有道理,因為「受」之出生在於「觸」之後,只領受境界而不領受先前所生的「觸」;換言之,是由於觸境界之後才能生起對境界的領受,所以「受」心所不會領納之前與境界同時存在的「觸」心所,「觸」心所先生起,然後才引生「受」心所故,「受」心所只會領納所觸的境界而不領納「觸」心所故。
如果正理論師們又說:「受心所相似於觸心所,因此可以名為領受觸心所。」若真是如此,那麼相似於因的各種果──例如等流果,應該也都可以名之為「受」心所的自性了,那就只要建立一法便行了,何須建立「觸」與「受」二個心所?又何須再建立其餘的諸心所法?
正理論師如果又救說:「受之體是心所,好像與因同時存在的觸就說之為受,猶如粟等種子就好似因,然而其體並非心所。等流果一法以及其餘的心所並不是好似與觸同時,互相各缺同在一起的義理,所以全部都不是受,你怎麼可以把其餘的心所當作例子而同於受心所一起質疑呢?」玄奘答曰: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然而正理論師說,有「自性受」及「境界受」二種,都可以領納「觸」心所,因此主張「受」的自性就是「觸」;然而「觸」既然能引生「受」,顯然「受」是以「觸」為因,若要論因,「觸」就應該名為「因受」,怎能名之為「觸」?又怎能名之為「自性受」?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如果正理論師又救說:「『如王食諸國邑』,但王食國邑並非吃土田,而是吃土田所生的禾稼等;說『王食諸國邑』者,是從禾稼所依的土田而說的,國王不是真的吃國土邑土。所以受能領納觸所引生受的自體,便可以名為『自性受』,當然也可以說觸就是『自性受』。」
玄奘破之曰:當他們說「受」能領納「觸」所生的受體,名為「自性受」,這道理同樣不正確,因為違背自己所執著的主張(彼等主張心不能自緣),那麼「受」心所又如何能緣於「觸」心所?又怎能說「觸」就是「自性受」?由於違背自己所執著的主張「心不能自緣」,當然他們也無法自己證實「受」真的能反緣「觸」。
此時正理論師又回救說:「受可以領納觸的意思,是說似乎是與受同時的觸,就說為領納,不是說緣於觸就叫作領納。」玄奘破之曰: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如果你們正理論師認為,心不捨棄「一切法都能緣於自體相的自性」,繼續保持緣於觸心所時就能稱為「自性受」;同理,就應該一切法,全都是受的自性,也就不需建立「觸」與「受」,也不需要建立其餘的心所法了。所以他們的所說,只能誘惑嬰兒,騙不了成人的。
此外,若依他們所說的道理,其餘因「觸」而出生的「想、思」等二法,以及「思」心所之後引生的五別境心所,也應該都名為「受」的自性,那麼「想、思」以及五別境心所,就應該全部立名為「自性受」,便不該立名為「想」、為「思」及五別境。
正理論師們若是改口說:「要有所緣,領納觸所生的受自體,名為自性受。」也同樣都在這一邏輯之下被破了,因為依其所說,由「觸」所引生的一切法都應該名為「受」,就沒有後面的「想、思」及五別境等諸法可說了。
第一節 異熟識與五遍行心所
第三目 五遍行義之二──作意(第一、二目請詳第二輯解說)
論文:「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語譯:【作意這個心所法是說能警覺心作為自性,於所緣的境界中引發心來夤緣境界作為它的業用;這是說,這個心所能警覺應該生起的心種子,引導生起的心趣向所屬意的境界,所以名為作意。雖然這個作意也能引起其他的心所法,然而心是主,作意心所是從的緣故,只說作意能夠引心。有人說:作意能使心迴向而改趣不同的境界,或者對某一境界執持自己的心使令安住,所以名為作意。但他們這二種說法全都屬於非理,如果真像他們所說那樣,這作意就應該不屬於遍行心所,因為不異於別境心所中的定心所的緣故。】
釋義:「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上來關於「不可知之了」等功能,已經講完「觸、受、想、思」等四個心所,也說明了這四個心所的主從,由此證明這四個心所全都屬於「見分」,然而五遍行中尚有「作意」未說,故今說之。
於意識未生位,意根生起「作意」,警覺第八識流注意識種子而有意識現行,如是而令意識趣向意根所緣的境界,故說「作意」是「警心為性」以及「引心為業」。或者在意識已生起位,由於別觸新的境界相時,由意根的「作意」引起意識趣向新的境界,故說作意能「警心為性、引心為業」。
由第七識意根有此警覺諸心的「作意」心所,能使第八識在此「作意」所引導下,配合第七識意根而出生許多相應法,能令八識心王及心所法現行及配合運轉故,因此而有許多法出生;也因為有此意根「作意」之自性,能使意識及其顯境名言、表義名言與諸煩惱心所現行,世尊於《楞伽經》中說意根是「現識」。
這是說,「作意」的第一個功能,是警覺應該生起八識心王的諸心與心所種子,促令某一識或多識及其心所生起,例如意根的「作意」能促令意識一心生起,或同時促令五識等心生起,六識心所隨之而起。
「作意」的第二個功能,是引令彼心趣向某一境界,例如六俱意根突被某境界所牽引而起「作意」時欲作「了別」,則令意識等六識捨離原來所緣的境界,迴趣新的境界而作「了別」。以此二緣故,能警心故,所以名為「作意」;亦由意根有此「警心為性」故,能令諸心、心所現行,必須立名為「現識」;如是「現識」之功能,非其餘諸識之所能,以第八異熟識唯對意根之作意唯命是從故。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雖然這個「作意」也能引生其他的心所,但因為心是主而「作意」是心所、是從的緣故,只說「作意」能引生心的部分;因為心若生起時,心所隨之而起故,不能以心所為主故。
問:「心等自己就能出生作意,今說要警覺之後方能生起,就應該種子不能生起。」答:「受、想、思」等要由根、塵、識、觸等四法和合而生,亦說「作意」由觸心所而起,是故「作意」非能自起。
此意有二:一為意根的「作意」能引意識等心生起,這是以意根的觸心所為先,而「作意」心所在後。二為意根的「作意」能警覺六識心轉趣新的境界,然後六識心方得觸納新境界的六塵,則是以意根的「作意」為先,六識心的觸心所為後。但不論是哪一種,同樣都是由心的「作意」心所,導致其他諸識的現行,或導致其他諸識的迴趣新境界,所引都是以心為主而「作意」為從,故說「作意」可以「引心為業」;若是只從諸識自己與作意心所而言時,「但說引心」。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猶如正理論師說:「作意是能使心迴轉而趣向別的新境界。」或如信受《雜集論》的聲聞僧說:「作意是對於某一境界持心令住,所以名為作意。」
「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論主玄奘破斥說,他們所說的都屬於非理,因為「作意」若只是使心迴轉而趣向別的境界,就應該不是遍行於八識心王之法了,因為「作意」普遍運行於八識心王的很多心行中。這是先以「應非遍行」破斥聲聞部派佛教的正量部論師。
玄奘又說,「作意」若只是持心令住,就不異於定心所,不該名為「作意」了。此是以「不異定故」破信受《雜集論》的聲聞論師。但追究實質時,《雜集論》原本所說並無錯誤,只是信受《雜集論》的那一派聲聞僧不懂論文而生錯解罷了。猶如這幾年來信受《成唯識論》的琅琊閣、張志成等邪見者,屢以《成唯識論》的論文來質疑正覺的法義,其實正覺的法義與《成唯識論》所說符印相契、無一相違,而琅琊閣、張志成等人不解《成唯識論》,便以論文相責;如今此論之《釋》逐輯出版,或許可以解其疑惑;然猶未可逆料,以其理性及知性有問題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第四目 五遍行義之三──受
論文:「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語譯:【受心所是說領納順心境、違心境、非順心非違心境界法相作為自性,生起貪愛作為業用;受心所能生起欲合、欲離、非二欲的緣故。有人這樣子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是說領受所緣的境界相。二、自性受,是說領受同時存在的觸。其中唯有自性受,是受心所的自相,這是由於境界受同於其餘的諸相的緣故。」但他的說法不是正理,因為受一定不緣於同時出生的觸的緣故,如果相似的觸出生後可以名為領受觸的話,相似於因的果(等流果)應該就都是受的自體,也應該可以名為自性受。而且既然是以受為因,應該名為因受,又怎能名為自性受?如果主張「如王食諸國邑」,而說受能領納觸所引生的受體,名為自性受;道理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違背自己所執著的心不能自緣的道理,也不能自己證實真是如此的緣故。如果不捨棄觸的自性,也可以名為自性受;便應該一切法,全部都是受的自性;所以他們的所說,只能是引誘嬰兒一般無智的人罷了。然而境界受,不是同於其餘的諸相,領納順、違、非順非違等三相而決定屬於自己的覺受時,名為境界受,因為受的法相與其他的心所不共的緣故。】
釋義:「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受」心所是說,領納順心境、違心境、非順心非違心境的法相作為自性,因此而生起貪愛、厭離、不貪不厭等心行作為業用;這是由於「受」心所能生起想要與境界相合、相離,或是不合與不離等欲心所的緣故。「俱非」是說非順心境亦非違心境的捨受境界。「非二」是說非欲合及非欲離之二欲。
「受」心所是領納順心等三種境界時,以產生貪厭與合離等作為業用,而八識心王各對境界都有領受的作用,但只有七轉識會因順心、違心、非順非違的境界,而生起貪愛、厭離、不合不離之欲的業用,導致七轉識能生起「合、離、非二」之欲。以上是論主玄奘所提的宗義。以下是其他論師所說: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有作是說」是指聲聞正理論師,他們這麼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是說領受所緣的境界相。二、自性受,是說領受境界時同時存在的觸。其中唯有自性受,是受的自相,因為境界受同於其餘諸相的緣故。」他們認為只有「自性受」才是「受」心所的自性,其餘的心所都不能領納觸的緣故,因為都沒有觸的行相,只有「自性受」才有觸的行相故。又認為「境界受」不同於「自性受」,因為「境界受」能通其餘的諸心所故,都能領納境界相的緣故,所以不通「自性受」,唯通「觸」心所。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玄奘說,他們所說沒有道理,因為「受」之出生在於「觸」之後,只領受境界而不領受先前所生的「觸」;換言之,是由於觸境界之後才能生起對境界的領受,所以「受」心所不會領納之前與境界同時存在的「觸」心所,「觸」心所先生起,然後才引生「受」心所故,「受」心所只會領納所觸的境界而不領納「觸」心所故。
如果正理論師們又說:「受心所相似於觸心所,因此可以名為領受觸心所。」若真是如此,那麼相似於因的各種果──例如等流果,應該也都可以名之為「受」心所的自性了,那就只要建立一法便行了,何須建立「觸」與「受」二個心所?又何須再建立其餘的諸心所法?
正理論師如果又救說:「受之體是心所,好像與因同時存在的觸就說之為受,猶如粟等種子就好似因,然而其體並非心所。等流果一法以及其餘的心所並不是好似與觸同時,互相各缺同在一起的義理,所以全部都不是受,你怎麼可以把其餘的心所當作例子而同於受心所一起質疑呢?」玄奘答曰: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然而正理論師說,有「自性受」及「境界受」二種,都可以領納「觸」心所,因此主張「受」的自性就是「觸」;然而「觸」既然能引生「受」,顯然「受」是以「觸」為因,若要論因,「觸」就應該名為「因受」,怎能名之為「觸」?又怎能名之為「自性受」?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如果正理論師又救說:「『如王食諸國邑』,但王食國邑並非吃土田,而是吃土田所生的禾稼等;說『王食諸國邑』者,是從禾稼所依的土田而說的,國王不是真的吃國土邑土。所以受能領納觸所引生受的自體,便可以名為『自性受』,當然也可以說觸就是『自性受』。」
玄奘破之曰:當他們說「受」能領納「觸」所生的受體,名為「自性受」,這道理同樣不正確,因為違背自己所執著的主張(彼等主張心不能自緣),那麼「受」心所又如何能緣於「觸」心所?又怎能說「觸」就是「自性受」?由於違背自己所執著的主張「心不能自緣」,當然他們也無法自己證實「受」真的能反緣「觸」。
此時正理論師又回救說:「受可以領納觸的意思,是說似乎是與受同時的觸,就說為領納,不是說緣於觸就叫作領納。」玄奘破之曰: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如果你們正理論師認為,心不捨棄「一切法都能緣於自體相的自性」,繼續保持緣於觸心所時就能稱為「自性受」;同理,就應該一切法,全都是受的自性,也就不需建立「觸」與「受」,也不需要建立其餘的心所法了。所以他們的所說,只能誘惑嬰兒,騙不了成人的。
此外,若依他們所說的道理,其餘因「觸」而出生的「想、思」等二法,以及「思」心所之後引生的五別境心所,也應該都名為「受」的自性,那麼「想、思」以及五別境心所,就應該全部立名為「自性受」,便不該立名為「想」、為「思」及五別境。
正理論師們若是改口說:「要有所緣,領納觸所生的受自體,名為自性受。」也同樣都在這一邏輯之下被破了,因為依其所說,由「觸」所引生的一切法都應該名為「受」,就沒有後面的「想、思」及五別境等諸法可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