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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提心的儀式感

廣義來說,大乘佛教的修行方式廣闊無邊有如虛空,故授戒儀式也應多到不可思議,不過現在在印度與藏地主流的是二大車乘的思想與戒律傳承:

一、聖文殊傳給龍樹阿闍梨後,所傳承下來的甚深見派傳承。
二、聖彌勒傳給無著阿闍梨後,所傳承下來的廣大行派傳承。

針對這兩種傳承,薩迦班智達說:「大乘發心二,中觀與唯識……稻穀之種子,不能生寒地,唯識之發心,惡者不能生。青稞之種子,冷熱均能長,中觀之發心,善惡者均生。」

這種觀點將無著昆仲歸屬唯識傳承者,也是唯識思想者,但是其又曾提到,彌勒是十地菩薩、無著是三地菩薩、龍樹是初地菩薩。若然,則主張三地菩薩的思想不如初地菩薩極為不合理,且無著菩薩是為了度化世親論師才闡述了唯識思想,這不代表無著菩薩就是唯識思想者,反而證實了祂不是唯識思想者。另外,世親論師從唯識思想的角度詮釋《般若經》,主要是為了報答自己對《般若經》的理解源自唯識思想的這份恩情,從其他層面來看、自然可以發現世親論師內心早已產生中觀思想。

另外,所謂「中觀」與「唯識」指的是思想,關鍵差異就是在是否主張「自證真實」而有異,但這兩種戒律傳承完全不牽涉到「是否主張自證真實」這一議題;再者,就算將世親論師判為唯識宗師,因此其所傳承的戒律體系(廣大行派)就是唯識戒傳,那本傳承也應屬中觀戒傳,因為一樣經過了諸如聖解脫軍和尊者解脫軍等中觀宗師的傳承。

所以,廣大行派授戒儀式並非會受到中觀思想擊破的唯識思想,更不會受到證量更增上的禪師之體驗所推翻,廣大行派的文獻將「一切法」歸類在「三性」,並詮釋法性為「二清淨」。甚深見派的文獻則將一切法歸納於二諦,主要闡述「不如思想假立存有」的自性清淨空,這兩種觀點並無了義與不了義的差異,因為他們都能讓人登上見道、見到法性,故實際上並無二致,只是依弟子情況不同而提出的不同說法而已。

另外,主張「唯識派的菩薩戒無法在重罪者心中產生。」不過是迷惑愚人的說法而已:若依此邏輯來看,那穀物的種子既無法在極熱的火中生長,也無法在極冷的雪山上生長,那不就是全然無法在熱冷等任何環境中成長的廢物?

用這種極端的例子來說明,只會讓自己的論點被擊破:若唯識派的菩薩戒無法在重罪者心中產生,那所有眾生心中都曾有罪惡,也就都無法發生唯識派的菩薩戒。另,若將「重罪」的範圍限縮到五無間罪,認為造五無間罪者無法發生唯識派的菩薩戒,這也違背許多經論上記載,有人對自己造過的五無間罪心生悔恨後,發生了菩薩戒的紀錄。

另外,若先依甚深見派受菩薩戒儀式發心後,再經由廣大行派儀式來受戒就會變得不合理,因為這兩者一是中觀傳承、一是唯識傳承,怎麼會有人先有了中觀思想,後來轉為唯識思想?再者,若然,則一切菩薩的修行,包括皈依、七支等都分別可以分成中觀與唯識的兩個版本,因為這些修行的根本—「發心」—都已經分成兩種版本了。

假設修行者認為,持有中觀思想者的修行是中觀版、持有唯識思想者的修行是唯識版;那麼,若一個人持有中觀思想,則不論他是從哪個儀軌傳承得戒都會得中觀戒,反之亦然。則論者所說兩個傳承(甚深見派、廣大行派)的戒傳分別對應為中觀戒傳和唯識戒傳的說法就無理了。

所以,將這兩種受戒儀式,稱之為「中觀版」和「唯識版」的說法,是誤以為這兩種戒傳本身在思想上有異、有高低之差別而至,以致將廣大行派的大士們誹謗為唯識思想者,這種說法的破綻顯而易見,故應將這兩種受戒傳承稱為兩大車乘為佳。

不論是什麼受戒儀式,其對求戒對象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律儀二十頌》云:「當以善意樂,從知住律儀,有力師處受。」要言之,受戒時分成「有師傳戒」和「無師傳戒」兩種情況,如果行者要去拜訪老師,卻會遇到壽命的危害,或是必須捨棄梵行,那就應將其視為「無師傳戒」的情況;反之,則就算老師住得很遠,也應視為「有師傳戒」而去求戒。

無師傳戒,包括難以圓滿八暇十圓滿,或是難以生起善心之時,則應於三寶或三寶的聖像前求戒;反之,老師的條件是作為我們慚愧的依止之處、取捨的教導之處、答覆弟子疑問之處,故應盡力尋得阿闍梨來求戒。

阿闍梨的定義,包括具備:通達傳菩薩戒之儀軌、得菩薩戒後無有損失、能表意、慈悲攝受弟子共四條的大士,《菩提道燈論》云:「從具德相師,受持彼律儀,善巧律儀軌,自安住律儀,堪傳律具悲,當知是良師。」通達大乘佛經的文意,同時也是持守菩薩戒的大士,則如本論所說:「珍貴的善友,即使生死關頭也絕不捨棄這一切。」

若是無師傳戒,則要在佛像前至誠唸誦「發願菩提心文」或「發行菩提心文」三次,即可得戒。《瑜伽師地論》云:「又諸菩薩欲受菩薩淨戒律儀,若不會遇具足功德補特伽羅,爾時應對如來像前自受菩薩淨戒律儀。」若連佛像也找不到,那可以觀想自己面前的虛空中坐著諸佛菩薩,親自來為自己證戒,並唸誦「發願菩提心文」或「發行菩提心文」三次。《集學論》云:「彼或無有善知識者,向十方現在佛菩薩前,專念作觀隨力稱量已,堅持是戒。」

受戒者的條件,如所謂:「性覺皈依為願依,別解脫願為行依。」大乘種性醒覺並皈依三寶,是願菩提心的受戒條件,因為若人沒有大乘種性,或是雖有大乘種性但未醒覺,就無法產生大乘特有的心態。《俱舍論》云:「餘亦有,不受三歸無。」

發起願菩提心的基礎之上再具備某種別解脫戒,則是菩薩戒的受戒條件,如《大乘莊嚴經論》云:「勝欲亦大護」。《菩提道燈論》亦云:「若常具餘七,別解脫律儀,乃有菩薩律,善根餘非有。」恰如轉輪聖王應該安坐在乾淨的王宮中,菩提心王也應該處在持有清淨戒律的心中,而且別解脫戒的本質是「斷害他」,菩薩戒的本質則是「修利他」,若沒有斷害,何來利益?故《解脫莊嚴論》云:「如果其他人聲稱:『別解脫戒是發起菩薩戒的載體,這種說法並不合理啊!好比經典上提到,有些無性徵者(無根)、性無能者(黃門)和天人,雖然無法得到別解脫戒,但是也能發起菩薩戒呀!另外,若說它是菩薩戒存在必須的載體也不合理,因為別解脫戒在人死去時即會消散,但菩薩戒並不會消失。』」

其實,別解脫戒基於受戒的心態而分成三類:

一、追求三界中之快樂而受七類別解脫戒隨一種的「正願戒」。
二、想要根本斬斷自己的痛苦而求得的「聲聞出離戒」。
三、追求大菩提而求得的「菩薩攝律儀戒」。

「其中,前兩種律儀無法發生在無性徵者(無根)、性無能者(黃門)和天人等載體上,也會在作為載體的眾生死亡時消逝,這兩種律儀一旦毀壞,就無法再恢復,因此它們並不能作為發起菩提心的載體。而菩薩律儀,不但能夠發起於無性徵者(無根)、性無能者(黃門)和天人等眾生,也不會隨著死亡消逝,就算其毀壞,也能夠修復,所以是菩薩戒的發起載體,也是其存在的載體。《大乘莊嚴經論》的註釋中提到:『以大護為所住,住菩薩戒故。』」或說,菩薩戒必須有發戒的載體,但不一定要有存在的載體;就像發起無漏戒時,必須以禪戒作為載體,但其持續的存在則不一定需要載體。

菩薩的別解脫戒不需個別的受戒儀式,只要心中產生菩薩的心態,就能將自己受過的「聲聞戒」轉為「菩薩攝律儀戒」,因為這個轉變過程是放下了聲聞的心態,但沒有放下「斷惡」的念頭。

同理,如果行者受七類別解脫戒時,心中已懷有菩提心,那其別解脫戒就是足以作為菩薩戒基礎的「菩薩攝律儀戒」,而不論過去得到的別解脫戒是「正願戒」還是「聲聞出離戒」;當此人心中發起菩提心後,就會超越了「追求輪迴中的快樂」或「追求個人寂靜的目標感」,變成「願為利他而成佛」,同時不捨「斷惡」的諾言,故其本來的別解脫戒就也會轉變成「菩薩攝律儀戒」,足以作為菩薩戒發起的基礎。

前述的「正願戒」與「聲聞出離戒」不足以作為菩薩戒發起的基礎,意指當行者尚未放棄短視的心態時,自然無法發起菩提心,因為菩提心與短視是不可能共存的;但這種戒律仍有可能作為菩薩戒存在的基礎,如一個菩薩比丘若是為了利他而捨戒的情況。

設論:「若菩薩攝律儀戒不會在人離世時消失,難道會有一位比丘死後投胎為天人或人時,就是『天人比丘』或『幼童比丘』的存在嗎?」我認為,彌勒菩薩現在就是天人比丘,而諸如妙喜世界等淨土的人民,許多一出生時就是比丘,這就是論者所說的「幼童比丘」的情況。

有些人認為,這種說法受到了律藏的駁斥,但這到底是指小乘律藏還是大乘律藏?若是前者則無所謂,若是後者,則顯然沒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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