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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嗎哪到我家:羅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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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壹、本章大意

1. 強調猶太人的長處:把神的聖言傳下去。
2. 強調因信耶穌稱義,非因行律法稱義。

貳、釋經與亮光

【1-8節】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1):保羅的意思是,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呢?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處呢?神頒下割禮,它究竟有甚麼功用呢?「長處」指優點、超越之處;「益處」指功效。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2):指神的話由猶太人來保存,這是一種交託,他們負有遵守及傳遞下去的責任。「凡事大有好處」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神的聖言」指舊約聖經;「交託」在原文是「相信、信任」的被動式詞,指明是出於信任的一種託付。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3):「即便有不信的」指即便猶太人不接受神藉著耶穌的救贖計畫。「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強調即便猶太人不信,也不能因此使神變為不信實,而不實現祂的應許。換言之,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虧損,絕不會使神因此改變祂的信實,更不能破壞神的旨意和救贖計畫。「廢掉」原文指「使其失效」之意。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祢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4):「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指人常常違背自己、不可靠,但神永遠都是信實可靠的。「祢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是大衛犯罪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一4)。一方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祂的公義;另一方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上,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無法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表明下文所講的,是當時猶太人的一般論點。「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指人的不義是給神機會彰顯祂的公義來。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嗎?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這是當時猶太人強辯的話。
神降怒,是祂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5-6):現代中文譯本譯為「神懲罰我們,是祂不義嗎?當然不是!如果神是不義的,祂怎麼能審判世界呢?」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7):指人的虛謊若能顯出神的真實,也就是人的惡倒把神的義顯明出來,人對神豈不大有功勞嗎?人為何還要受審判呢?這話和5-6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8):「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指由於猶太人的不信,使福音傳到外邦,使更多人可以信而得救,這不就是作惡以成善。「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當時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毀謗因信稱義的真理。他們以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顯出神的恩,就等於是作惡以成善,因多作惡反而多顯出神的恩。「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因他們混亂神的真理,故意強辯以拒絕真理,證明他們是不肯認罪悔改的人,所以他們該受審判。

保羅提到神透過猶太人把祂的話語傳下去。不管猶太人信或不信,總不能廢掉神的信實。有人以為自己越發犯罪,就越可成就神的榮耀,這樣應該不須接受審判,但保羅強調這等人定罪是應該的,因為他們在混亂真理。這些錯謬的觀念和保羅的回答,在在提醒我們:
1. 神把責任託付給我們,正如神把祂的聖言託付給猶太人(2)。我們當盡責完成,否則受虧損的是我們,正如猶太人沒有完成神的託付而受到虧損。故此,我們當努力完成神的工作,使世人因我們認識神。
2. 神要透過我們彰顯祂的榮耀作為,接受的人必然蒙福;不接受的人,神的榮耀作為照常彰顯,自己卻要受虧損。換言之,我們要挑戰自己成為別人認識神的管道,卻要謹慎儆醒,避免把福音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九27)。正如神透過猶太人把神的聖言傳遞下去,他們信不信都無法左右神話語對世人的影響和祝福,只是相信的猶太人就蒙福,不信的猶太人就受禍(2-4)。
3. 人的論點不一定合乎真理,我們必須努力研讀聖經,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保羅提醒我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5-6)
4. 我們當按真理而行,絕不能因自己作惡,似乎成就神的作為而沾沾自喜。如果我們不悔改,按真理而行,我們將遭到定罪(5-8)。

【9-31節】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絕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按人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我們」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猶太人。「他們」指靠律法的猶太人。「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指都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10-12節是引用詩十四1-3、五三1-3。保羅沒有逐字引用,而是把這些經文的精義融會貫通之後,再按照神的啟示寫出來。「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是指人本性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換言之,世上雖然有好人,但在神的眼中,可以稱為義人的,一個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11):「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裡,生活沒有目標。「一同變為無用」原指食物腐敗不能吃,除了丟掉沒有任何用處;轉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辜負了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做一些榮耀神的事。事實上,世上也實在沒有一個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傳七20)。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引自詩五9,指嘴巴常發出死亡的氣息,敗壞聽見的人;也就是嘴巴永不滿足,不停用話語去傷害人。「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引自詩五9,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引自詩一四○3,指說惡毒的言語,像毒蛇一樣傷人。
滿口是咒罵苦毒(14):引自詩十7,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5-16):引自箴一16、賽五九7,指人勤於犯罪作惡,又精於逃避刑責。「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指人的手到處施行殘暴,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引自賽五九8,指經常行惡,只知道用犯罪的方法求肉身的滿足,就不知道如何走平安的路,也無法經歷心靈真實的平安。
他們眼中不怕神(18):引自詩卅六1,不是指畏懼和驚怕的情緒,乃是指對神失去應有的尊敬,認為神是不存在的。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第10-18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律法以下之人」指舊約下的猶太人,也可指一切在神公義之要求下,要被定罪的人。神對待人是公平的,對猶太人祂賜下律法,對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審判的原則,有祂所賜的良心,讓他們能分辨是非(二15),所以誰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審判之下(指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神是用律法叫人看見自己的罪,而不是用律法來救人脫離罪。若要藉著行律法在神前稱義,結果只有更多被定罪,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完全遵守律法,所以我們需要耶穌的救恩。「稱義」原文指「無罪」之意,指神照著祂公義的標準來稱許人的行動。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既然遵守律法不能得著神的義(在神前成為義人),只好憑律法以外,那就是恩典的原則,乃是透過耶穌的降生、受死及復活來完成(22)。「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是舊約全書的總稱。舊約中各種律例、節期、祭禮、預表或預言,都是在預指那位要來的耶穌和祂的救恩(來十1)。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新普及譯本譯為「只要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就能跟上帝恢復正確的關係。無論我們是誰,對每一個相信的人來說,這都是真的。」「並沒有分別」指猶太人和外邦人在得救的事上同等對待,誰也不比誰優勝。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新普及譯本譯為:「因為人人都犯了罪,我們全都達不到上帝榮耀的標準。」這說出了我們需要因信稱義的理由。「世人都犯了罪」指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虧缺了神的榮耀」指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虧缺」原文指「不配、達不到」。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24):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地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透過耶穌的救贖),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恩典」指不作工而白白獲得的。作工得工價是應得的,不算恩典。罪人若要白白得著神的恩典,必須接受耶穌基督的救贖。「救贖」原用於奴隸市場,只要付出代價,奴隸就可以得著釋放。保羅用此詞說明,神為人的罪,藉著耶穌的捨命付出代價,使人得著釋放,不用再作罪的奴隸。耶穌的捨命對我們而言,是「白白的稱義」;對神而言,卻付出昂貴的代價,因為世人犯罪要帶來刑罰,只是刑罰落在耶穌身上,不在世人身上。「稱義」是法庭用語,原文指宣告無罪釋放。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25):「挽回祭」原文有「贖罪、和解」的雙重意思。耶穌不但可以除掉我們的罪,也可以消除神的怒氣,使我們與神和好。原文也可用來指會幕中至聖所的施恩座,就是放在約櫃上的那塊金上蓋。每年贖罪日,大祭司要進到至聖所為以色列人贖罪。保羅用此字是要我們明白,過去只有大祭司一年一度可以見到的施恩座,現在神已設立祂的兒子耶穌作了新的施恩座。因著主的死,那隔開人與神的帳幕已經拆除,施恩座公開於世人前,人人憑著信,可以直接來到神的面前,脫離本因罪而有的永刑,得著永遠的生命。「顯明神的義」指顯明神的公正、良善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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