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試閱】
運動的公理或定律
定律Ⅰ:每個物體都保持其靜止或勻速直線運 的狀態,除非有外力作用於它迫使它改變那個狀態。
拋射體如果沒有空氣阻力的阻礙或重力向下牽引,將維持射出時的運動。陀螺的凝聚力不斷使其各部分偏離直線運動,如果沒有空氣的阻礙,就不會停止旋轉。行星和彗星一類較大物體,在自由空間中沒有什麼阻力,可以在很長時間裏保持其前行的和圓周的運動。
定律Ⅱ:運動的變化正比於外力,變化的方向沿外力作用的直線方向。
如果某力產生一種運動,則加倍的力產生加倍的運動,三倍的力產生三倍的運動,無論這力是一次施加的還是逐次施加的。而且如果物體原先是運動的,則它應加上或減去原先的運動,這由它的方向與原先運動一致或相反來決定。如果它是斜向加入的,則它們之間有夾角,由二者的方向產生出新的複合運動。
定律Ⅲ:每一種作用都有一個相等的反作用;或者,兩個物體間的相互作用總是相等的,而且指向相反。
不論是拉還是壓另一個物體,都會受到該物體同等的拉或是壓。如果用手指壓一塊石頭,則手指也受到石頭的壓。如果馬拉一繫於繩索上的石頭,則馬(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也同等地被拉向石頭,因為繃緊的繩索同樣企圖使自身放鬆,將像它把石頭拉向馬一樣同樣強地把馬拉向石頭,它阻礙馬前進就像它拉石頭前進一樣強。
如果某個物體撞擊另一物體,並以其撞擊力使後者的運 改變,則該物體的運動也(由於互壓等同性)發生一個同等的變化,變化方向相反。這些作用造成的變化是相等的,但不是速度變化,而是指物體的運動變化,如果物體不受到任何其他阻礙的話。由於運動是同等變化的,所以向相反方向速度的變化反比於物體。本定律在吸引力情形也成立,我們將在附注中證明。
第三卷
哲學中的推理規則
規則Ⅰ:尋求自然事物的原因,不得超出真實和足以解釋其現象者。
為達此目的,哲學家們說,自然不做徒勞的事,解釋多了白費口舌,意簡意賅才見真諦,因為自然喜歡簡單性,不會回應於多餘原因的侈談。
規則Ⅱ:因此對於相同的自然現象,必須盡可能地尋求相同的原因。
例如人與野獸的呼吸,歐洲與美洲的石頭下落,炊事用火的光亮與陽光,地球反光與行星反光。
規則Ⅲ:物體的特性,若其程度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且在實驗所及範圍內為所有物體所共有,則應視為一切物體的普遍屬性。
因為,物體的特性只能通過實驗為我們所瞭解,我們認為是普適的屬性只能是實驗上普適的,只能是既不會減少又絕不會消失的。我們當然既不會因為夢幻和憑空臆想而放棄實驗證據,也不會背棄自然的相似性,這種相似性應是簡單的,首尾一致的。我們無法逾越感官而瞭解物體的廣延,也無法由此而深入物體內部;但是,因為我們假設所有物體的廣延是可感知的,所以也把這一屬性普遍地賦予所有物體。我們由經驗知道許多物體是硬的;而全體的硬度是由部分的硬度所產生的,所以我們恰當地推斷,不僅我們感知的物體的粒子是硬的,而且所有其他粒子都是硬的。說所有物體都是不可穿透的,這不是推理而來的結論,而是感知的。我們發現拿著的物體是不可穿透的,由此推斷出不可穿透性是一切物體的普遍性質。說所有物體都能運動,並賦予它們在運動時或靜止時具有某種保持其狀態的能力(我們稱之為慣性),只不過是由我們曾見到過的物體中所發現的類似特性而推斷出來的。全體的廣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運動性和慣性,都是由部分的廣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運動性和慣性所造成的;因而我們推斷所有物體的最小粒子也都具有廣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運動性,並賦予它們以慣性性質。這是一切哲學的基礎。此外,物體分離的但又相鄰接的粒子可以相互分開,是觀測事實;在未被分開的粒子內,我們的思維能區分出更小的部分,正如數學所證明的那樣。但如此區分開的,以及未被分開的部分,能否確實由自然力分割並加以分離,我們尚不得而知。然而,只要有哪怕是一例實驗證明,由堅硬的物體上取下的任何未分開的小粒子被分割開來了,我們就可以沿用本規則得出結論,已分開的和未分開的粒子實際上都可以分割為無限小。
最後,如果實驗和天文觀測普遍發現,地球附近的物體都被吸引向地球,吸引力正比於物體各自所包含的物質;月球也根據其物質的量被吸引向地球;而另一方面,我們的海洋被吸引向月球;所有的行星相互吸引;彗星以類似方式被吸引向太陽;則我們必須沿用本規則賦予一切物體以普遍相互吸引的原理。因為一切物體的普遍吸引是由現象得到的結論,所以它比物體的不可穿透性顯得有說服力;後者在天體活動範圍內無法由實驗或任何別的觀測手段加以驗證。我肯定重力不是物體的基本屬性;我說到固有的力時,只是指它們的慣性。這才是不會變更的。物體的重力會隨其遠離地球而減小。
規則Ⅳ:在實驗哲學中,我們必須將由現象所歸納出的命題視為完全正確的或基本正確的,而不管想像所可能得到的與之相反的種種假說,直到出現了其他的或可排除這些命題、或可使之變得更加精確的現象之時。
我們必須遵守這一規則,使假說不至於脫離歸納出的結論。
運動的公理或定律
定律Ⅰ:每個物體都保持其靜止或勻速直線運 的狀態,除非有外力作用於它迫使它改變那個狀態。
拋射體如果沒有空氣阻力的阻礙或重力向下牽引,將維持射出時的運動。陀螺的凝聚力不斷使其各部分偏離直線運動,如果沒有空氣的阻礙,就不會停止旋轉。行星和彗星一類較大物體,在自由空間中沒有什麼阻力,可以在很長時間裏保持其前行的和圓周的運動。
定律Ⅱ:運動的變化正比於外力,變化的方向沿外力作用的直線方向。
如果某力產生一種運動,則加倍的力產生加倍的運動,三倍的力產生三倍的運動,無論這力是一次施加的還是逐次施加的。而且如果物體原先是運動的,則它應加上或減去原先的運動,這由它的方向與原先運動一致或相反來決定。如果它是斜向加入的,則它們之間有夾角,由二者的方向產生出新的複合運動。
定律Ⅲ:每一種作用都有一個相等的反作用;或者,兩個物體間的相互作用總是相等的,而且指向相反。
不論是拉還是壓另一個物體,都會受到該物體同等的拉或是壓。如果用手指壓一塊石頭,則手指也受到石頭的壓。如果馬拉一繫於繩索上的石頭,則馬(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也同等地被拉向石頭,因為繃緊的繩索同樣企圖使自身放鬆,將像它把石頭拉向馬一樣同樣強地把馬拉向石頭,它阻礙馬前進就像它拉石頭前進一樣強。
如果某個物體撞擊另一物體,並以其撞擊力使後者的運 改變,則該物體的運動也(由於互壓等同性)發生一個同等的變化,變化方向相反。這些作用造成的變化是相等的,但不是速度變化,而是指物體的運動變化,如果物體不受到任何其他阻礙的話。由於運動是同等變化的,所以向相反方向速度的變化反比於物體。本定律在吸引力情形也成立,我們將在附注中證明。
第三卷
哲學中的推理規則
規則Ⅰ:尋求自然事物的原因,不得超出真實和足以解釋其現象者。
為達此目的,哲學家們說,自然不做徒勞的事,解釋多了白費口舌,意簡意賅才見真諦,因為自然喜歡簡單性,不會回應於多餘原因的侈談。
規則Ⅱ:因此對於相同的自然現象,必須盡可能地尋求相同的原因。
例如人與野獸的呼吸,歐洲與美洲的石頭下落,炊事用火的光亮與陽光,地球反光與行星反光。
規則Ⅲ:物體的特性,若其程度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且在實驗所及範圍內為所有物體所共有,則應視為一切物體的普遍屬性。
因為,物體的特性只能通過實驗為我們所瞭解,我們認為是普適的屬性只能是實驗上普適的,只能是既不會減少又絕不會消失的。我們當然既不會因為夢幻和憑空臆想而放棄實驗證據,也不會背棄自然的相似性,這種相似性應是簡單的,首尾一致的。我們無法逾越感官而瞭解物體的廣延,也無法由此而深入物體內部;但是,因為我們假設所有物體的廣延是可感知的,所以也把這一屬性普遍地賦予所有物體。我們由經驗知道許多物體是硬的;而全體的硬度是由部分的硬度所產生的,所以我們恰當地推斷,不僅我們感知的物體的粒子是硬的,而且所有其他粒子都是硬的。說所有物體都是不可穿透的,這不是推理而來的結論,而是感知的。我們發現拿著的物體是不可穿透的,由此推斷出不可穿透性是一切物體的普遍性質。說所有物體都能運動,並賦予它們在運動時或靜止時具有某種保持其狀態的能力(我們稱之為慣性),只不過是由我們曾見到過的物體中所發現的類似特性而推斷出來的。全體的廣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運動性和慣性,都是由部分的廣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運動性和慣性所造成的;因而我們推斷所有物體的最小粒子也都具有廣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運動性,並賦予它們以慣性性質。這是一切哲學的基礎。此外,物體分離的但又相鄰接的粒子可以相互分開,是觀測事實;在未被分開的粒子內,我們的思維能區分出更小的部分,正如數學所證明的那樣。但如此區分開的,以及未被分開的部分,能否確實由自然力分割並加以分離,我們尚不得而知。然而,只要有哪怕是一例實驗證明,由堅硬的物體上取下的任何未分開的小粒子被分割開來了,我們就可以沿用本規則得出結論,已分開的和未分開的粒子實際上都可以分割為無限小。
最後,如果實驗和天文觀測普遍發現,地球附近的物體都被吸引向地球,吸引力正比於物體各自所包含的物質;月球也根據其物質的量被吸引向地球;而另一方面,我們的海洋被吸引向月球;所有的行星相互吸引;彗星以類似方式被吸引向太陽;則我們必須沿用本規則賦予一切物體以普遍相互吸引的原理。因為一切物體的普遍吸引是由現象得到的結論,所以它比物體的不可穿透性顯得有說服力;後者在天體活動範圍內無法由實驗或任何別的觀測手段加以驗證。我肯定重力不是物體的基本屬性;我說到固有的力時,只是指它們的慣性。這才是不會變更的。物體的重力會隨其遠離地球而減小。
規則Ⅳ:在實驗哲學中,我們必須將由現象所歸納出的命題視為完全正確的或基本正確的,而不管想像所可能得到的與之相反的種種假說,直到出現了其他的或可排除這些命題、或可使之變得更加精確的現象之時。
我們必須遵守這一規則,使假說不至於脫離歸納出的結論。